水利益共享理论及其应用概述

2021-03-03 14:39康立芸孙周亮刘艳丽刘冀关铁生刘翠善王国庆金君良
人民黄河 2021年1期

康立芸 孙周亮 刘艳丽 刘冀 关铁生 刘翠善 王国庆 金君良

摘 要:水利益共享已成为解决跨境流域水资源利用问题的有效途径,但仍處于起步阶段。为了对其理论和实践作进一步的解读和阐释,系统概述了水利益共享理论体系,首先阐释了水利益共享的相关概念与内涵,提出了各国合作意愿、利益共识一致、总体利益增加、利益公平分配等水利益共享应用的基本条件。分别从共享模式与实现过程两方面论述了水利益共享在跨境水资源利用中的应用,从利益创造和利益享有的角度提出了5种共享模式:共同维护,共同享有;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建设项目,受益补偿;建设项目,受损补偿;跨区利用,利益补偿。将水利益共享分为利益共享领域判识、利益共享模式确定、成本和利益核算、利益补偿分析4个步骤。

关键词:跨境流域;跨境水资源;水利益;利益共享

中图分类号:TV212.3;TV213.4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0-1379.2021.01.015 引用格式:康立芸,孙周亮,刘艳丽,等.水利益共享理论及其应用概述[J].人民黄河,2021,43(1):77-81.

Overview of Water Benefit Sharing Theory and Its Application

KANG Liyun1, SUN Zhouliang2,3,4, LIU Yanli2,3, LIU Ji5, GUAN Tiesheng2,3, LIU Cuishan2,3, WANG Guoqing2,3, JIN Junliang2,3

(1.China Renewable Energy Engineering Institute, Beijing 100120, China; 2.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drology-Water

Resources and Hydraulic Engineering, Nanjing Hydraulic Research Institute, Nanjing 210098, China;

3.Research Center for Climate Change of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Nanjing 210029, China; 4.State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Science,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5.College of Hydraulic and Environment,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Yichang 443000, China)

Abstract:Water benefit sharing has become an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water resources utilization in transboundary river basins, but it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In order to further interpret and explain its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water benefit sharing was systematically summarized. Firstly, the relevant concepts and connotations of water benefit sharing were explained, and the basic requirements for applications of water benefit sharing were proposed, including willingness of countries to cooperate, consensus on benefits, increase in total benefits, and equitable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Also it discussed the application of water benefit sharing in utilization of transboundary water resour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haring mode and executing process, and put forward five sharing mod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creating and benefit sharing, such as joint maintenance and joint sharing, joint building and joint sharing, projects construction and compensation for benefit, projects construction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Water benefit sharing was divided into four steps of judgment of benefit sharing field, determination of benefit sharing mode, cost and benefit accounting, and benefit compensation analysis.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basins; transboundary water resources; water benefit; benefit sharing

跨境流域水资源问题历来是影响地区安全的重要因素[1],涉及范围广、人口多,是学术上和政治上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2]。从发展过程来看,跨境水资源利用经历了从博弈到共享的历程[3]。事实上,单纯的水资源共享已经无法满足人类应对全球变化的需求[4],而水利益共享则是能够实现跨境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5]。水利益共享是利益共享思想在水资源利用领域的体现,虽然目前利益共享机制以及水利益共享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跨境水资源利用实践上看,该理念的合理应用可取得较好的效果[6-7]。在跨境水资源利用中合理应用水利益共享理念,不仅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而且能提高水资源安全保障水平,增强跨境流域各国对环境变化的应对能力[8]。

当前对于水利益共享的研究还较少[9-10],已有的研究多集中于水资源共享与合作[11],较少考虑流域的整体性特征,而水利益共享正是充分考虑了流域的整体性,从全流域的角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水资源共享的进步。从实践需求来说,跨境水资源利用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水利益共享理论支撑,而当前理论基础还很薄弱。本文主要从水利益共享的基本概念出发,论述水利益共享理论,阐述该理念在跨境水资源利用中的应用方法,为跨境水资源利益共享提供参考。

1 水利益共享的基本概念与内涵

1.1 水利益共享的基本概念

水利益共享是利益共享理论在水资源领域的引申和应用,即水利益在水资源利用主体之间的共享行为。从利益的概念来看,利益是指所有能够满足主体需求的事物,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因此满足需求是其核心条件,只有能够满足主体需求的事物才能称之为利益,也就是说该事物对主体具有一定的价值[12]。利益的主体和客体是利益的基本要素,利益主体是指利益的拥有者,利益客体是指利益的承担者,即利益形式。利益共享是得到共同认可的利益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享有,因此利益共享的部分或全部利益主体为利益的创造者。利益主体的边界性是利益共享的存在性基础,利益共享多数涉及跨界问题,由于利益的创造者通常享有利益的绝对权利,因此一个完整的利益共享过程包含利益补偿机制[13]。

水利益是利益的一个方面,是指水资源满足了主体的某些需求而体现出来的利益,从利益的形成途径来看,可分为水资源的消耗性利用和蓄存性利用两个方面。对于水资源的消耗性利用来说,水利益是指对各利益主体共享的水资源的消耗而带来的利益,主要指满足生活、工业、农业等方面的需求;对于水资源的蓄存性利用来说,水利益是指水资源的存在性而带来的利益,如满足生态维持、养殖、航运、发电、防洪、景观维持等方面的需求(其中防洪是对水蓄存情势的调控所带来的效益)。

水利益有多种形式,从广义上讲,一切因水资源的存在而满足的需求,都可称为水利益。有的水利益是可量化的(包括目前还难以量化但理论上可量化的),如发电、灌溉、防洪、供水、航运等常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形式;有些水利益是不可量化的,如确保生态健康、保障居民生活供水、改善社会宜居环境、发展水文化等;有些水利益是有形的,如灌溉、防洪、发电、供水、旅游等;有些水利益是无形的,如文化价值、社会和谐与维持地区稳定等。Sadoff等[14]根据跨境水合作类型将所产生的水利益分为4类:①增加河流获得的利益,指改善水质、河流流量特征、土壤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流域整体可持续性;②从河流获得的利益增量,指加强水电、农业生产用水、旱涝灾害管理,航运、环境保护、改善水质、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建设;③依靠河流而减少的成本,政策转向合作与发展,从粮食和能源自给自足到粮食和能源安全,减少争端、冲突风险和军事开支;④增加河道外的利益,区域基础设施、市场和贸易一体化等。

水利益共享是基于利益共享的理念,在不同水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水利益共享和补偿,本文主要指跨境(界)水资源中的水利益共享,跨境水利益主要是指水资源带来的效益,包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跨境水利益的共享主体为流域各国,共享客体为流域各国所需的水利益。

1.2 水利益共享的内涵

水利益共享实践比理论研究起步早,目前对水利益共享较为常见的定义是“重新分配基于合作所产生的成本与收益”[5],其目标是通过流域各国之间的利益共享,提高利益主体(或全部流域国家)的利益量,实现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成本主要是指部分利益主体为了给其他利益主体共享水利益,相对于以往未共享而多付出的部分;收益主要是指共享行为相对于未共享而增加的收益。值得说明的是,水利益的多元化特征在跨境流域中十分显著,即为了增加某种形式的水利益而进行的共享有时会损害到其他形式的水利益,因此利益补偿也是利益共享中的重要一环,利益共享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是利益共享理论的两大核心理论基础,但目前的研究还较少[15]。

从水资源利用方式来看,水利益共享通常有两种方式:水资源跨区转移利用共享和非跨区转移利用共享。水资源跨区转移利用共享是指将一定的水资源量转让给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利用,通过受让方对转让方进行适当的利益补偿从而使双方获得利益增量,如灌溉、供水等消耗性用水方式;非跨区转移利用共享是指部分利益主体通过对流域水情进行调控,改善其他利益主体的水利益获取条件,从而提高各利益主体的水利益量,如通过上游水资源调控改善下游通航条件、缓解水资源与利用需求的时空分布不匹配(如发电、生态等)、缓解洪灾压力等[16]。这两种水利益共享形式可同时存在,即可通过水资源调控,同时实现水资源的跨区转移利用和改善其他利益主体(一般是下游国家)的水利益获取条件。

水利益共享的补偿机制是水利益共享的保障机制,相应的利益补偿既能保障利益主体(尤其是利益让出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利益主体主动参与利益共享。利益补偿是对各共享主体获得利益的均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創造者的成本,即成本的增加是补偿诉求的主要起因,这种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利益共享而增加的那部分成本,与通常所指的成本不同。从成本变化的角度来说,水利益共享可分为付出型和共享型,付出型是指利益创造者纯粹为了满足其他主体的利益需求而付出了高于现状的成本,或者现状既得利益受到了损害,因而利益创造者作为利益受损方向利益获得者要求补偿,这种形式的利益补偿诉求通常能得到普遍认同;共享型是指利益创造者在为自身创造利益的同时也为其他主体带来了利益,这种情形下的利益补偿诉求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方面是利益创造者付出更大的成本并非是纯粹地满足其他利益主体的需求而未得到认可,另一方面是为其他利益主体所创造的利益在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下尚未得到认可,更甚者将所得利益看作损害而要求利益创造方补偿。因此,利益补偿问题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缺乏基础依据。目前关于水利益补偿方面的研究仅限于跨区调水的补偿[16-17]和流域生态补偿方面[18-19],而对于水资源利用之间的利益补偿研究尚有不足[20]。

2 水利益共享的基本要求

水利益共享理念要求流域国家与其他国家进行必要的利益交换或合作与共享,从利益共享的理论基础和利益共享的实施过程和目的来看,水利益共享有以下几项基本要求[5]。

(1)各国合作意愿。跨境流域的水利益共享往往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各参与方作为共享利益主体共同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合作是实现水利益共享的基本条件。从理论上讲,跨境水利益共享主体为利益共享的参与国,为了实现跨境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流域各国应该进行合作,以维持流域的连通性和整体性,即跨境水利益共享主体应为流域各国。跨境流域包含不同的国家,单靠一国的力量无法有效抵抗流域旱涝灾害和实现水能资源的高效利用,只有各国进行合作,对跨境流域综合性开发,共建水利工程、互通信息,才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2)利益共识一致。利益共识一致是指对同一种利益有相同认可和具有可以同时满足的利益需求,无论是对同一种利益形式的认可存在互斥性时,或者不同流域国家之间的利益需求具有互斥性而无法同时满足时,都无法实现利益共享。从根本上讲,各国在跨境流域上实施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只有当流域各国具有一致的利益共识时,才会积极参与利益共享行为。因此,利益共识一致是实现跨境水利益共享的基本动力条件。利益共识一致既是对利益创造者的价值认同,也是利益共享各国形成联盟的前提。

(3)总体利益增加。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任何联盟稳定存在的基本条件是成员的利益有所增加,甚至是在所有可存在的联盟中,成员在当前联盟中的可获得利益是最大的,才能保证当前联盟不被其他联盟代替。因此,各国水利益增加是利益共享的核心所在,如果一国利益未得到增加,那么当前的利益共享将不复存在。在实际共享过程中,无法保证每个利益共享参与国都能实现利益增加,而是通过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核算进行利益协调,从而使得每个参与国获得比单独行动时更多的利益,因此需要部分国家放弃现有利益转而获取其他形式的利益。无论是直接获得利益增加还是间接获得利益增加,各参与国的利益总量必须是增加的。

(4)利益公平分配。无论是水资源共享还是水利益共享,其本质都是利益的分配问题,利益共享参与国之间存在利益创造与享有,因此实现水利益共享的核心就是利益的公平分配,尤其需要保证利益创造方或付出方的利益,这是水利益共享的基本保障条件。公平并非指绝对的利益平均分配,而是指主权上的平等。公平是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流域各国都有权公平合理利用国际河流及其利益。在跨境水资源利用实践中,到底什么是公平、达到何种分配情形可称为公平尚无定论,需要各参与国进行协商确定。

3 水利益共享理念在跨境水资源利用中的应用

整体性和共享性是跨境水资源的典型特征[21],整体性特征是水利益共享的必要条件,共享性特征则对水利益共享提出了要求。水利益共享是一种实现利益最大化进而提高整体利益的理念,更具有补齐短板的作用,通过流域国家之间的合作,可以在提高流域整体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满足一些急需的水利益需求,也就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短板障碍的利益需求。因此,在跨境流域进行水利益共享具有理论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

3.1 水利益共享模式

在跨境水利益共享中,创造利益的形式主要有维护水资源系统、建设水资源项目等,获得利益的形式主要有参与水资源项目建设、一部分利益主体建设或维护水资源系统而另一部分利益主体补偿等。按共享主体创造利益和获得利益的形式可将水利益共享分为以下几类模式。

(1)共同维护,共同享有。流域各国共同承担维护跨境河流水资源系统的义务,使其不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可持续利用状态,流域各国共同享有水利益。这种模式多出现在流域各国共同维持流域生态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尤其是对于水资源利用条件较好的跨境流域,只需要保持好现状良好状态就可以满足流域各国的水利益需求,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共享界河。

(2)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流域各国共同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按一定比例分摊项目建设与维护成本,并按一定比例分配建设项目所产生的水利益。确定成本分摊比例一般考虑参与国的经济水平,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则考虑受益方对项目的贡献,包含分摊的成本和不可替代的贡献(如占地贡献或径流贡献等)。这种模式较多出现在共同开发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中,如水电项目、灌溉项目等。

(3)建设项目,受益补偿。部分流域国家或单独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同时为其他国家(通常是下游用水国家)带来利益,受益国家对项目建设国家进行成本补偿。这种利益共享模式目前最受争议,对项目建设方的成本认可是当前的争议焦点。

(4)建设项目,受损补偿。相关流域国家建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其他流域国家带来了不利影响,使得部分国家(一般是下游国家)的利益受损,从而要求项目建设国家进行赔偿。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利益受损国家配合项目建设国家提高整体水利益,而受损国家通过利益补偿获得利益。

(5)跨區利用,利益补偿。通过在利益共享主体之间转移水资源利用,是转让方将原属自身利用的水资源转移至其他受让方所在地进行利用,受让方对转让方进行利益补偿,满足受让方的利益需求或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这种利益共享模式在跨区域调水或水权交易中较为多见。

以上水利益共享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其对水资源需求的变化,未来还会有新的利益共享模式出现。跨境流域的水利益共享模式并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具有多种模式并存的特征,如流域各国都有维持河流生态健康、保护环境的义务,则存在共同维护、共同享有的水利益共享模式;又如项目建设通常会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因而存在受益补偿和受损补偿模式。流域各国应该采用哪种水利益共享模式,需要根据各国实际需求以及流域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3.2 水利益共享的实现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