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措施探讨

2021-03-05 01:03杨美兰吕琼芬沈元春缪祥虎
畜禽业 2021年10期
关键词:添加剂饲料生产

杨美兰,吕琼芬,沈元春,缪祥虎

(1.曲靖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云南 曲靖 655000;2.会泽县兽药饲料监察所,云南 会泽 654201;3.曲靖市畜禽改良工作站,云南 曲靖 655000)

0 引言

饲料是畜牧业发展的命脉,饲料质量安全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息息相关。质量安全的饲料是生产合格动物产品的必要条件,只有提供安全、高效、绿色、生态的饲料,才能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优质高效的饲料是生产企业依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出来的,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饲料生产企业应担负起主要责任。我国许多饲料生产企业规模较小,安全规范生产的能力水平有限,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因此需要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的职能,促进企业规范生产行为,生产出合格产品。

1 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1 企业生产规模小,安全规范生产难以推行

1)有些生产规模非常小的生产企业,设备、人员和技术均有限,缺乏专门的配方师,仅凭个人经验及有限的知识自行设计配方,往往导致饲料配方设计不合理,营养不均衡,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2)中小饲料企业检测化验室条件较差,仅能开展有限的常规操作,如水分、粗蛋白、钙、磷的检测,对于需要大型精密仪器进行检测的指标完全没有检测,甚至有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配备专门的化验员,对原料和产品的各项指标不能进行及时的检测和处理,使饲料质量安全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3)饲料标签的规范使用问题依然突出。饲料标签对于养殖户判断饲料质量安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有的饲料标签没有规范使用,主要表现在:①有的生产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只设计一个配方,但是却生产出多种不同名称、不同“配方”的产品。②一些企业在生产时添加了饲料药物添加剂,如驱虫剂或动物生长制剂,却没有在标签中标明,可能导致养殖户不知情而重复添加。自2020年7月1日后,所有饲料中不再允许添加促生长类饲料添加剂,仅可添加驱虫类和中药类制剂,因而饲料标签标示也因将“药添字”改为“兽药字”。③许多企业的标签标示不规范、不明确。有的企业对营养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标示值表述不规范,如浓缩饲料的粗蛋白含量保证值应标示为大于等于40.0%,标示成30%~40%则是不规范的表述。标签中对于锌的使用最易出现混淆,农业部2625号公告规定:仔猪断奶后前两周配合饲料中的氧化锌的添加量不超过1 600 mg/kg。如果要在饲料产品中添加氧化锌至1 600 mg/kg,就必须在标签中明确标示适用期是“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但是有些企业在产品标签中适用期模糊表述为:适用于7 日龄~15 kg仔猪、仔猪断奶前期、20 kg以下仔猪代乳料等,对于此类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表述结果只能按照小于等于110 mg/kg的标准判定。

1.2 饲料营养和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

1)饲料常规营养指标出现不足或超标现象。在笔者多年从事饲料各项指标的检测结果来看,水分和灰分有出现超标的情况,但是这种现象还不到所检饲料的1‰。钙和磷超标和不足也会偶尔出现,出现问题较多的是钙和磷的比例不合理,一般饲料中钙磷比2:1最合理,最易被机体吸收和利用。出现问题最多的指标是粗蛋白,粗蛋白作为饲料产品最重要的营养指标,一直是检测的重点,蛋白过高直接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因而有些企业极力减少蛋白原料的添加量,导致蛋白含量不够,也有在饲料中非法添加蛋白精、尿素等虚增蛋白的现象。目前,对于存在虚增蛋白的现象未能开展检测,因而可能会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这些问题多发现于生产条件较差的作坊式小型饲料厂。

2)重金属微量元素和有毒有害物质与饲料卫生标准规定不符。微量元素在家畜机体内起着调节生理生化平衡,增强代谢功能,促进生长发育和增强抗病能力的作用。因此,微量元素的使用是饲料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于许多企业对微量元素的功能和使用限量认识不足,往往导致饲料中出现高铜和高锌的现象,这不仅会损害动物机体,大量随粪便排出的铜、锌还会污染环境。饲料中铅和镉等重金属元素及黄曲霉毒素超标的情况也有发生,有可能是原料控制不好导致的。在2018年7月前,砷制剂允许作为饲料添加剂在限定范围内添加使用,由于砷对促进动物生长,改善畜禽产品色素沉着等作用,饲料生产企业多在饲料中添加有机砷制剂,但是有的厂家超量添加有机砷制剂,导致饲料产品超过饲料卫生标准规定的限量值,甚至出现超允许量几十倍添加的情况,通过多年的监测整治,饲料中总砷超标的情况得到改善,特别是2018年7月正式施行的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规定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添加有机砷制剂,表明有机砷制剂在饲料中的使用已成为历史。

1.3 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1)《动物卫生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对兽药、饲料等投入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权责,但是由于农业执法队伍整体地位不高、执法力度不强、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工作经验少执法水平受限、工作经费较少、人员配备不齐,从而缺乏有效的长期监管和强有力的处罚、打击力度。

2)对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宣传、培训内容单一,只是在对生产企业、经营户、使用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时候就出现的问题进行教育整治,没有系统性、针对性地对饲料行业从业者进行培训和教育。

3)饲料行业协会引领作用不强,功能发展还不完善,对于饲料质量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宣讲、饲料行业的最新发展和进程未能及时对饲料从业者进行宣贯。

4)很多监管部门在饲料检测方面由于专业的检测人员少、待遇低、任务重、经费少、仪器设备有限,导致检测项目少,检测周期长,且指标单一,通常只能进行简单的营养和卫生指标的检测,对于维生素、氨基酸、药物残留和非法添加物等指标的检测只有极少的省级检测机构能开展。因而,不能客观全面地对饲料产品作出评价。

2 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2.1 推进和完善饲料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我国饲料产业历史短但发展迅速,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滞后于产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保证饲料产业安全发展的执行。由于我国饲料法律法规不完善,饲料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缺乏明确的执法标准和执法权责,导致执法标准混乱缺乏,执法过程模棱两可,缺乏足够的深度和力度,执法职能不明确,缺乏针对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尤其是地方上,对如何监管饲料安全生产,如何落实饲料质量卫生标准缺乏统一的说法,权责模糊、交叉,部门推诿,管理混乱[1]。为保证饲料行业有法可依,杜绝不良企业钻法律空子,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严谨的饲料法律系统结构和完整的饲料立法体系,以法律制度来约束饲料行业从业者,督促其有法必依,推动饲料产业健康发展。

2.2 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保证饲料质量安全

安全饲料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部门“管”出来的,饲料生产企业是饲料生产的主体,应对饲料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于生产能力和设备条件不足,各种人员和检测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式饲料厂,应予以淘汰或与大型企业进行重组,逐步改变我国饲料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能低、设备条件差、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落后局面。饲料产业协会要积极宣贯各项法律法规,对饲料行业的最新发展和进程以及最前沿的饲料产业发展理念进行培训和宣传,积极发挥协会的引领作用,完善功能发展。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积极督促生产企业、经营户和使用者认真改正,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督促企业做好饲料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检验生产技能的培训。政府部门还可重点培育和扶持一些规模大、管理规范、有引领力的大型企业作为龙头,鼓励和支持这些企业进行兼并和重组,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引导企业通过ISO系列和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促进饲料产业健康、高效地发展。

2.3 加快技术研发,大力推进绿色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农业农村部第194号公告表明,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标志着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历史舞台已成定局。因此,毒副作用小,药物残留低、无污染的绿色饲料添加剂已被许多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大力开发和研究,如重点研究植物精油、有机酸等新型技术饲料,达到提高动物非特异性免疫能力,抑制病原菌繁殖的作用[2]。高效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中兽药植物饲料添加剂、低聚木糖类添加剂及酶制剂等天然、无残留和无抗药性的绿色饲料添加剂的研发和使用,已成为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4 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技术监测体系

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包括监管和检测体系建设,健全饲料检测体系要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企业推广使用近红外、酶联免疫技术、金标快速检测试纸条等检测技术设备,实现原料和产品饲料常规指标的快速高效检测,对原料品质进行粗筛,以保证成品饲料的质量安全。

2)对于政府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饲料质量监督抽检样品的检验工作。也可由政府部门牵头,在市一级成立综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检测人员待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增强检测单位的影响力,建成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水平综合实验室。

3)国家要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饲料通用性安全标准,制定饲料添加剂科学统一的使用标准和规范,建立通用性强、权威性高的饲料添加剂和违禁药物的国家或行业检验标准。要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饲料安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完善饲料安全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完整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真正落实饲料产业从业者的主体责任;转变管理方式,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设定举报电话,建立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增加社会公参与监督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饲料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增加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监督执法设备,保障饲料监管工作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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