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不当,国家可进行干预

2021-03-08 11:25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所在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偏差

家庭教育法草案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當,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为此,草案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据中新社 1.20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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