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米勒的战斗

2021-03-09 13:30郦菁
读书 2021年3期
关键词:香奈儿司法

郦菁

一位性侵受害者决定夺回自己的名字。她叫香奈儿·米勒,有一半华人血统,一半犹太血统。二0一五年一月十七日,她在酒后无意识的状态下,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校园内被在校学生布罗克侵犯。从此开始,在长达四年的司法过程中,她都以埃米莉·多伊的化名出现在各種媒体报道和网络讨论之中。埃米莉时而是一个被动无助且面目模糊不清的受害者,时而是酗酒无度、专擅昏厥的“派对动物”;甚至被假想成一个放荡的红发女郎,或是拉丁裔女性。化名的初衷当然是保护受害者的隐私,但正如香奈儿自己所言:“我厌倦了作为一个被观察的对象而存在,他们书写我的故事,我却对此无能为力。”在这个意义上,夺回自己的名字,正是为了夺回叙述的权利。这是一场她与媒体、与公众、与性侵犯们、与司法系统,以及与自己的战斗。

起初,难以承受的耻辱和愤怒迫使她把自己一分为二:埃米莉的那部分,可以把所有混乱和痛苦都交给她,然后或是切割掉,或是暂时“放在一个罐子里封存起来”;香奈儿的那部分,则竭尽全力维持日常生活。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格“垂直分裂”。但在此后每一个脆弱的时刻,这种二分法就不可避免地崩溃了。而香奈儿选择用非虚构写作的方式来解决这场战斗,陈述自己真实的遭遇与怆痛。文学对她不仅仅是疗伤之途,也是找回敏感性与整全性的实践。由此,香奈儿得以重构自我与世界的关系,重获对于身体和情绪的控制权。香奈儿最终与埃米莉和解。难能可贵的是,香奈儿从未陷入一种命运无常的怨恨,或者是对伤痛不加节制的书写。感性化从来只能导致认知的关闭,自我的踯躅不前。实际上,她的作品可以打开更多的反思向度。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位关心性侵幸存者的心灵状态,或是现代社会中性别关系的一般结构,抑或是个体与制度对抗中的持续困境的读者,都可以从中汲取力量。

次生伤害与“性侵幸存者”

性侵并不是我们时代的孤立事件,而是社会组织方式的产物,是源自某些不平等和剥削性社会关系的犯罪类型。侵害的发生比率比我们想象的要高得多。比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詹妮弗·赫西与西玛斯·汗教授在二0一四至二0一九年所主持的校园性健康与性侵害调查显示,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受访女性曾遭受不同形式的性侵,而男性比率为八分之一,其他非传统性别群体更高达三分之一。同时期其他类似调查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至少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性侵诉讼数量居高不下,但定罪率往往是最低的之一,这源自超低的认罪率和超高的撤诉率。戴利与鲍赫斯二0一0年的数据说明,前英联邦国家中只有大约14% 的性侵案例报警,其中30% 进入诉讼环节,其中又只有20% 进入法院审判,而最终的定罪率仅为12.5%。

如此普遍的司法“正义差距”(justicegap),遮蔽了性侵带来的长期而多重的伤害。首先当然是对于个体控制和保护自身身体这种最基本权利的破坏。这并不因性侵结束而结束,恰恰是性侵之后才渗透到自我的每一个角落,如阴影一般跟随受害者的每一个想法,每一次对于身体的使用。所有的羞耻、痛苦、恐惧与焦虑,都是事后才一一接踵而至的。香奈儿在事发当时因为醉酒失去了意识,因两位路过的瑞典学生见义勇为,她才得以被送往医院。第二天,她被告知自己“成为”强奸受害者。但这种表面上的间接性并不能丝毫减轻她的创伤:她的自我碎裂了。在此后数年,她惶惶于每一个脆弱的时刻,害怕突然失去保护,她的精神和身体开始萎缩。

相比之下,另一种次生伤害发生在司法领域和公共空间。对于其人格的质疑和贬损,关于过往性经验、性侵细节的无穷尽拷问,使得受害人一次次陷入“再创伤化”的经历,很多甚至比性侵本身更为剧烈。实际上,根据美国的法律,法庭质询禁止提及原告的性经历。然而,辩护律师可以有一千种替代性的方式来发问,比如:“你有男朋友吗?你专一吗?你性活跃吗?你有劈腿的历史吗?”媒体的审判往往更加缺乏约束。香奈儿在医院接受询问时的陈述是最早被公开的材料,而事实很快被挑选和重构了。在此后的报道中,她参加兄弟会派对,在派对上喝了几杯酒,喝得失去意识等等事实被反复渲染,而另一些细节则被抹除,比如施害者在派对上还试图接近香奈儿的妹妹,并在侵害过程中发照片给好友加以炫耀。香奈儿曾坦言:“我感到我生活的围墙被推倒了,整个世界都爬了进来。”

最终,性侵以及更为普遍的性骚扰现象,并不止于个体层面的身心伤害,而是在更广的社会领域和更长的时段中,深刻影响了女性平等分享社会公共空间的权利,因女性作为受害人的案例仍占绝大多数。当男性的行为被假定是“不变的常量”,而女性是“被期待改变的变量”,女性就被赋予了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需要时时刻刻关注潜在的危险,观察自身所处的环境,衡量威胁的可能性,并干脆从一开始就避免酗酒或者衣着暴露。长期来看,这种责任的不对等如果得不到纠正的话,会迫使女性更多地退出学习、工作和对公共空间的参与。这也是一种结构性的不平等。实际上,很多男性行为人的动机并非即时的性冲动,而是对性别权力的显示与确认,或者更糟,是对于性别边界的纠察,提醒和迫使女性退出公共空间,回到“本应属于”她们的家庭领域。

当然,从更长的生命历程来看,创伤经历终究只是一个片段。通过心理干预等方式,受害人总是有重塑自我和找回身体控制权的机会。在这个意义上,当代西方学界倾向于用“性侵幸存者”而非“性侵受害者”来指称她们,因后者似乎和一种无助、被动的形象联系在一起,而前者更具能动性,也代表了自我修复的可能。在中国当下有关性侵和性骚扰的诉讼和干预调解中,也倾向于采用“当事人”的说法来指代受害者。实际上,我们也需避免将性侵相关的伤害本质化,或者不假思索地转而乞灵于国家。政治哲学家温蒂·布朗在《伤害的状态》(States of Injury )一书中就曾提到,把受害者描绘为无助的形象,由政府主导为她们提供过度的保护,只会增强她们的依附地位。而伤害恰恰是重新建构自我身份的起点之一。很多犯罪学理论近年对于女性主义运动也有尖锐的批评,例如西蒙的《通过犯罪来治理》(Governing through Crime )。它们认为,女性主义要求国家严惩性暴力相关犯罪,但其非意料后果恰是与国家合流。犯罪及其相关制度和知识,此刻成为社会治理的替代性“装置”,国家由此完成了“再男性化”(remasculinization)。

过度司法化与司法“性别化”

正如前面所述,司法是生产和再生产次生伤害的重要场域之一。香奈儿的书写亦指涉了两种导致创伤的普遍机制:过度司法化与司法的性别化。

过度司法化更多的是一种美国现象。香奈儿事发后和警方做了笔录,该案随后进入地方检察院提起的诉讼程序。一直到当年十月,法院才召开听证会。次年三月,法院遴选陪审团,并有一场“庭审预备会议”来确保法官、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准备就绪。三月十四日庭审开始,其间共有十八名证人轮流做证,紧接着是辩护人和检察官对于证人的交叉询问,专家做证,然后是陪审团裁决和宣判。而布罗克的刑期迟至六月决定,在这之后,他依然可以选择上诉。二0一七年十二月,他的上诉律师提出申请,并于二0一八年初进入新一轮的司法过程。在这漫长而煎熬的程序中,开庭的时间表充满了高度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及证人必须按照法院的时间来重新组织自己的生活。繁琐冗长的程序和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本来是为了公平性的考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创造了更多影响最终判决的“进入点”。有各种社会资源的一方就能设法操纵部分事实,或至少是增加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本案被告布罗克出身富裕家庭,自然可以聘请到更富经验的辩护人,并设法找到四名所谓的“信誉证人”来为他的人品担保,甚至聘请了一个研究暂时失忆的专家提供有利证词。即使在定罪之后,缓刑监督官和法官也可以提出实际只有三个月的刑期。这正是美国社会“过度司法化”的结果。当大部分的社会矛盾被导向司法途径解决时,社会资源就会被过度配置到这一领域,一个非意料的结果是司法权威的不断扩张,司法程序越来越繁冗,不确定性越来越高,对当事人精神与经济层面的消耗也越来越大。在一整套科层制的司法机器面前,当事人大多数时候是缺乏权力、能力与资源的。相较之下,欧洲在行政与司法两条路径之间的关系更为平衡,并有更为强大的工会等第三方来促成协商,司法领域的审判周期和赔偿标准也极为不同。

而司法过程的性别化,法庭作为一种性别化的文化空间而存在,则是更为普遍的现象。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以金斯伯格、麦金农等为代表的女性律师和法官与当时的第二波女权运动相互配合,极大地推动了职业领域的性别平等、反性骚扰等重大性别议题进入司法和政策领域,使美国乃至主要西方国家的司法和行政体系在议题层面实现了某种程度的“性别敏感性”。尽管如此,司法体系仍建筑在一整套以男性气质为基础的职业技术之上。一方面,在证据规则和交叉质询程序中,“强奸迷思”(rape myth)—一种假设女性为诱惑者或骗子,而男性为欲望机器的刻板印象,仍被反复调用。其根本的逻辑仍然建筑在对于女性身体的道德规训之上,而女性的道德价值仍然很大程度地决定了指控的有效性。原告若是无法证明自己是“完美受害者”,或是符合一种不可思议的纯洁标准,都会遭受攻击。另一方面,“理性”“客观”与“一致性”等与男性气质相联系的价值仍是确定证据可靠性的内核。正如香奈儿所记录的,女性受害者往往在法庭上被迫进行无休止的情绪管理,过度的情绪化会显得证词不可靠,而过分的平静与镇定也会遭到非议,给陪审团留下未受伤害的错误印象。而辩方律师总是会诱导原告在证词的细节上自相矛盾,或是故意触发其创伤情绪,就像“把鞋带系在一起使她绊倒”。但实际上,独特的女性经验常常埋藏在所谓的“情感”之中,而叙事与记忆的断裂也仅仅是正常的心理反应,并非女性专属。

有鉴于此,安·考森斯等学者提出性侵案件的司法需要一次范式转型,即从一种“对抗型”的审判体系,转变为“创伤感知型”(trauma-informed)的新体系。其中,各种易于触发创伤的诱因将被甄别和重置,取而代之的是避免羞辱和归责的新举措,从而试图提高性侵幸存者提供完整证词的能力,增强其情感层面的安全感,并为之全面赋权。在香奈儿的案例中,她计算了整个办案过程中看到她裸体的男性,至少有十四人之多,更不用提诸多阅读过卷宗材料的司法相关人员了。随后在法庭上,她丧失意识并躺倒在垃圾桶附近的半裸照片被当庭展示,“身体被分成数个方块,生殖器的照片被投放在放映机上”,她和她的亲人被迫观看。类似地,在《日本之耻》中有一个更令人愤慨的细节。这是一部有关年轻记者伊藤诗织控告日本知名媒体人山口敬之利用工作关系性侵的纪录片,后其自述又以《黑箱》为名出版。根据诗织的回忆,她和警方一起去案发现场回顾案情,其中数位男性警官把一个人偶放在酒店的床上,要求诗织躺下,并演示嫌犯到底对她做了什么。诗织感觉自己在众目睽睽之下似乎被“二次强奸”了。这些都是典型的“创伤诱因”。

而建立创伤感知的司法体系,则需将有关性侵与性暴力体验的知识全面纳入司法科层机构的实践,例如:展开对司法人员的全员培训;避免在取证程序、交叉质询等阶段复制创伤诱因;使原告熟悉司法程序,建立原告与监察部门更密切的合作;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单单强调证词的弱点,还要强调原告证词的效力;改变法庭的布局,消解绝对的权力关系;允许原告在单独的庭审空间做证并通过视频展示,或者采用代理人做证的方式,当然后一个方案目前仍然争议很大。

校园性侵的空间地理

最后,此案在美国公共空间争讼纷纭的另一个原因是,这是一起发生在美国校园内的典型案例,被告为斯坦福大学在校学生。网络评论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大学性侵案宽容以待,似乎“任何形式的严肃以及任何真正的惩罚都可以从中剥离”。然而,这些评论和此前的相关研究都没有充分意识到,大学特殊的权力关系和资源分配格局是如何重塑校园内部的空间地理,从而在某些情境中为性侵事件创造结构性机会的。而詹妮弗·赫西与西玛斯·汗则以哥伦比亚大学为例,通过《性公民:有关校园性、权力与性侵的地标式研究》一书深入探讨了这一失语之域。这对我们理解香奈儿一案也是多有教益的。

总体来说,美國大学宿舍的居住环境是相对拥挤的,特别是位于纽约曼哈顿岛西北的哥伦比亚大学。那么,谁控制了相对私密的空间,谁就有性关系中的主导权,能够决定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而缺乏经济社会资源的学生则被有限的空间所困,因而陷入性侵网罗。比如,晚归的学生经常会错过公共交通,在无法及时返回学校的情况下,他(她)们会前往租住校外公寓的同学或朋友家借宿。很多性侵案例都是在这种空间下发生的。换言之,“脆弱性”本身也是不平等地落在了某些群体,特别是少数族裔、女性和中下阶级出身的学生身上。因之,空间构成了性,空间促发了性行为和性关系。这其中,性侵(rape)和类性侵(rapey)的行为比率相当之高,“性同意”的表达受到结构条件的极大限制。

在类似的空间关系中,“兄弟会”是一个重要的节点。这类学生社团有种族、阶级和性别方面的进入门槛,是白人男性学生建构社会网络的重要场所,其内部权力关系相对独立于学校的行政与学术系统。掌握社团内部空间,并主导社会网络的往往是高年级的白人男生,其中很多来自中上阶级的家庭。在成就导向的精英高校中,这些兄弟会成员不仅要在学业和社交方面争胜,也通过特定的“性方案”(sexual project)来寻求同辈认同和自我成就感,并试图建构基于控制的男性气质,而非寻求更为平等的亲密关系。此前,佩奇·桑代在《兄弟会团伙性侵》(Fraternity Gang Rape )一书中,也深刻批判了兄弟会成员如何通过结伙观看色情片、欺凌新生、控制和物化女性等方式来建构所谓的男性兄弟情谊,巩固男性气质。这为性侵提供了足够的条件和动机,而校方常年碍于传统,很少介入或取缔类似的活动。

此外,赫西与汗的研究还提供了一个相关的维度,即不平等的空间关系与另一种校园稀缺资源的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即酒精。当代美国校园的“勾搭”(hook-up)文化与酗酒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但美国法律规定二十一岁以上的公民才可以购买酒精,这恰恰使得高年级的学生和像兄弟会这样的社团获得了分配资源的优势。相比之下,姐妹会这样的女性社团一般是不提倡饮酒的。如此,希望获得酒精的男女学生都会聚集到兄弟会的场地举行派对,而兄弟会成为性侵和性骚扰的高发地也就不足为奇了。香奈儿的案例也正始于斯坦福大学的兄弟会周末派对。当时香奈儿摄入了过度的酒精,在离开时已不省人事,而布罗克也在派对上大量饮酒。实际上,根据赫西与汗的调查,有一半以上的校园性侵案例与酗酒有关;酒精同时影响了性侵事件当事双方,他(她)们都受制于这种空间—资源关系,但弱势的一方总是承受了更多的伤害。

在某种程度上,香奈儿既是不幸的,但又是相对幸运的。目击证人的存在,以及本案《受害人影响陈述》的广泛传播,都提高了胜诉的可能,并在不公正的量刑结果公布之后,激发了随后的罢免法官运动。尽管如此,她的记述亦是一枚棱镜,让我们得以诊断结构性因素如何为性侵及其创伤之不伸創造了条件,又如何在代表公正与公平的法庭里,一再将原告“扁平化、特征化、错贴标签和诽谤”。最终,这是一位普通的性侵幸存者为了重构自我而搏斗的历史瞬间,也是推动全球“Me too”运动的重要文本。其中有长久的叙述之力与精神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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