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破坏社会信任,当治标又治本

2021-03-18 09:33辛省志
领导文萃 2021年3期
关键词:碰瓷驾车受害人

辛省志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对不同类型的“碰瓷”行为的法律适用,提出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要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

“碰瓷”一词源于清末一些落魄八旗子弟(一说为不法古董商人)手持赝品瓷器在路上溜达,故意往行人或马车上撞,摔碎瓷器,以此讹诈。而到了现代,虽然碰瓷的对象变成了驾驶汽车的司机,手里的瓷器变成了自行车、汽车甚至是自己的身体,但碰瓷的“精神”却一脉相承。

“两高一部”制定出台专门针对碰瓷案件的办理指导意见,说明碰瓷行为已经成为较为普遍、引起关注的社会现象,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北京一位“碰瓷王”,在2001年到2009年的8年多时间里,在人行横道内用自行车故意碰撞汽车然后假意摔倒制造“交通事故”,骗取138名被害人人民币12万余元。2010年,重庆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碰瓷案件中,犯罪团伙成员达32人,利用租或借的车辆,在路面上故意撞击违章或变道车辆,骗取“维修费”,在2008年到2009年的一年时间内,作案280多次,所得金额近百万元。四川泸州一“碰瓷王”,用两辆旧车,半年内撞车五十多台,骗取保险费7万多元,还有不少车主选择给他钱“私了”。还有人为了碰瓷不惜自残,打断自己的手臂,佯装被撞断的,这样可以骗得更多钱财。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

以驾车故意制造车辆交通事故方式实施的碰瓷,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裁判文书网的多份裁判文书显示:在多起案件中,犯罪团伙预谋以驾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碰瓷”,但造成的后果远远超出其预想,导致被碰瓷者、团伙成员,甚至无辜第三方司机死亡。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多数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次“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对以不同手法碰瓷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并规定了相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这充分说明,碰瓷案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是可以处理的。那为何碰瓷还会愈演愈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呢?

碰瓷者能够得逞,有些是因为碰瓷者通过制造假象,使被碰瓷者误认为是自己的责任而被骗。但也有些案件中,受害人怀疑自己遇到了碰瓷,但因为对方索要的金额较少,不愿意报案浪费时间,选择“私了”。也有人报了警,但有些基层执法机关嫌麻烦不愿意深入调查,希望通过“和稀泥”的方式快速结案,反过来劝受害人给钱了事。长此以往,受害人就更不愿意报警,这都助长了碰瓷者的嚣张气焰。

另外,由于碰瓷手法多样,情况复杂,案件可能涉及多项法律规定,有些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较少,够不上刑事案件的标准。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碰瓷”案件时也存在标准不一的现象,有时公检法三部门的处理意见也存在一定分歧。

部分法律条文也成为碰瓷现象的助推器。碰瓷的对象为何以驾车的司机为主?原因是交通安全法里的一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事故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自己也开车的碰瓷者,则是利用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寻找有违法变道、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车辆撞上去,以对方的过错为由进行敲诈。所以这样的法条有修正的必要。

此次“两高一部”联合发文,对碰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规范,统一司法尺度,有助于打击、遏制碰瓷现象。但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梳理修改某些容易被人利用的法律漏洞,需要基层执法者在实际执法中尽职尽责,准确甄别碰瓷,严格依法打击。民众遇到疑似碰瓷现象,也应该及时报警,以免被坏人欺诈。

(摘自《南方周末》)

跟着问题走、奔着问题去,要区分轻重缓急,尊重客观规律。能立行立改的,马上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加强宣传疏导、政策引导,谋定而后动;对于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逐步推动整改、争取早日解决,绝不能把“解决过”当成“解决了”。

——《中国纪检监察報》刘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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