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公卖店:抗日战争时期国家统制的基层实施

2021-03-19 20:46杨亭
贵州文史丛刊 2021年1期

杨亭

摘 要:食盐公卖店在盐业史研究领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自然少有对这一研究对象的学术发声。经查阅川、黔两省的档案文献,发现食盐公卖店不仅是朝下延伸,既是解决各地区或乡镇的民食,也在实现朝上的拉动,因盐的行销,促进国家盐税收入增加。不仅如此,食盐公卖店的设立,国民政府实现了对各地人口数目的掌控,初步实现了抗日战争时期国家统制在基层社区的推行。但是,理应看到在基层设立食盐公卖店,因受限于战时战局外在与内在的不利因素的困扰与阻碍,公卖店被迫从基层社区的乡镇转向中间社区的县城,随之却被新兴的同业公会所取代的历史事实。

关键词:抗日战争时期 国家统制 基层社区 食盐公卖店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21)01-62-68

盐是民众日常生活必需品,其重要性不亚于稻麦,然稻麦尚可以杂粮代用,而盐则不能,且尤为基础工业主要原料,其重要性更远过于米面。何况在艰苦的抗日战争时期,川盐实为重要生命线,关系国税岁入,军民食用,至为重大。为达此目的,最终是以现代化运输工具,将川盐源源不断地输入至湘、鄂、黔、滇、陕诸省之各销售区行销,且在盐道沿线或是各乡镇所属地域均设立了食盐公卖店。也正是这样,国民政府及盐务机关通过这些地区的人口数和行销盐额数量的对比,不仅掌握了各乡镇人口分布状况,更为重要的是,借助川盐的行销,也就为盐专卖的国家统制,以及建设现代民族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也应看到食盐公卖店设立在行销区域,尤其是从点到线之外的城镇乡村,并非是顺风顺水。这是因为受战争影响,导致了人口流动增加、交通不便、物价飞涨等,成为创办食盐公卖店的外在阻力。而内在的原因却是盐专卖制度存在的缺陷,随着食盐公卖店在行销区不断推进之中,偏僻处之民食淡苦、盐价不够灵活、公卖店主违规等弊端有增无减。

一、设立食盐公卖店

民国三十一年(1942),“至本区现所推行之专卖,系利用商资原则,就仓发卖:凡在场所产之盐,悉由官过渡官收,按成本发还场商,再按官定场价售予运商;对于运方面,委托商人代运,将盐运至集散地点,由官拟定牌价,售予公卖店或合作社,……至各县公卖店,亦系委托商人办理,不过购盐数量及其售价,统由官厅核定”1。因有上述相当之管理,场岸得以相安,于是实施了就仓专卖制度。

食盐专卖制度的原则是民产、官收、官运、商销,即是在“统制经济”条件下,政府和盐务部门制定的国统区的盐政改制。何以要设立食盐专卖店?据档案材料的记载来看,它不啻为“盐专卖最后之一环,而为销盐之基层机构”,也就是一改盐专卖以前的专商制,食盐销售事宜“照章由依法组织之食盐专卖店或合作社承办之,向集散地之官仓批领盐斤运回指定销区,直接零售与食户”1。由此说,食盐公卖店属于商销的一种形式。“卅一年为创世时期,各区均依照专卖办法,划定配销区域,实行就仓趸售,督导商民设立食盐公卖店或合作社,发给销盐许可证和定期利润、售价,承办零销业务”2。

从当时的边地社会来看,在开设食盐专卖店之前,最先是为雷波、马边、屏山、峨边四县边民互市起见。四川省政府特订定《雷马屏峨四县设置边民商场办法》(1940年3月1日)3,主要有:雷、马、屏、峨四县政府,得于各该县边民互市场所,设置边民商场。边民商场内,设平价委员会,负责筹设及管理商场事宜,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均为无给职,除主任委员由县政府指定商场所在地之乡、镇长充任外,余由主任委员聘请当地公正士绅及商人与优秀边民充任,并呈报县政府备查。每次集市之前,应由平价委员会将银钱、米粮、油盐、布匹、土货等市价,或交换标准,先行议定,悬牌公告,以利交易。市场一切交易,以新制度量衡为标准,由平价委员会购置度量衡新器各若干,具以供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凡边民请求介绍买卖物品者,平价委员会应即照办,并负责代付物价。其自由买卖者,亦不得加以限制,但应随时稽查,以杜欺诈操纵之弊。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平价委员会办公费由县款开支。平价委员会各项章则,由县政府斟酌当地情形拟订施行。1942年之后,食盐专卖店才在边地社会设立。

盐务机关对商人承办食盐公卖店有着严格规定:在正式开店营业前,申请开店的相关手续颇多,凡是申请开设食盐公卖店者,应具有相当资本。商人须按规定程序填写申请书,根据承销盐量向相关机构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同时还需要一位有资质的担保人。当申请书呈经该管盐专卖机关,审查合格后,发放销盐许可证和购盐折。譬如,雷波县黄琅乡申请人杨嘉文,向犍为场盐务分局的申请和担保人的证明材料,具体行文如下:“今愿遵食盐公卖店管理规则,在雷波县黄琅乡开设食盐公卖店,谨依照规定缴具保证金三千元,具书申请,敬祈核准颁发销盐许可证及购盐折,以便开业。”以及“犍为盐场公署杨嘉文,在雷波县黄琅乡遵章设立食盐公卖店,系正当商人,资本充足,并愿遵守一切盐务法规,按额领盐销售,不得有抬价转售及中途洒卖等情况,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4

还在《关于在湄潭县永兴区马场乡开设零食食盐公卖店的申请书》中,亦有申请开设公卖店的材料,申请书写的是:“窃商民今集资四十万元,拟在湄潭县永兴区马场乡,开设零售食盐公卖店,按月认销马场乡食盐一百五十担,自当恪遵钧局一切规章,销售当地民众食盐,除请老凤祥银楼商号负责担任外,如有违法营私舞弊情事,愿受军法制裁,恳请鉴核俯准登记,俾资营业。谨呈贵州盐务管理局遵义分局。”保证书(老凤祥银楼商号王志龙)写到:“今愿保邱树荣在湄潭县永兴区马场乡,开设零售食盐公卖店,按月认销马场乡食盐一百五十担,自当恪遵钧局一切规章命令,销售当地民众食盐,如该邱树荣有违法营私舞弊情事,保证人愿负完全责任,并愿依法连坐,谨具保结为证。”5申请书和保证书,送呈给了贵州盐务管理局遵义分局,最终获得了批准。

在一些偏僻之地的民众,仍不时有设立公卖店的诉求。譬如在《为地形偏僻,山路崎岖,距各代销店过远,购用食盐维困,祈钧核先行派员实地勘察,准予设立割麻垭食盐代销店,以济盐荒而利民困由》(民国三十三年六月七日)的档案资料中,就有遵义县白云乡第十保、第十四保暨办公处公民和排军乡第三保暨办公处公民,呈文给遵义盐务分局:“白云乡属十保澄溪沟、十四保割麻垭、十五保礼智垭,排军乡第三保擀灞等处,原有五百馀住户,男女人口统计四千,居民月需食盐三十担。周围盐店如城区排军野葱坝等处,约在三十华里以上,购用极感困难。加以属保为产煤之区,每日贩煤及运煤,士兵络绎不绝,常在千人以上,俱在当地午饭,仅以巴盐、辣果佐餐,因附近无法购买,每感食盐昂贵之苦,而增煤价之成本。民等觉得食盐代销店未能普及乡间,他处盐店供过于求,每月销不足额,停滞之虞,而屬保等四千馀名,反以购用困难,有盐荒淡食之患。为适合供求计,恳祈钧局先行派员,实地勘察属实后,于普济民食,化整为零之原则下,划拨其他盐店销额不足之馀额,核准月销巴盐三十担,成立割麻垭食盐代销店。敬谨公推彭安亨前来,依照钧局规定手续,取具补保承办。”1公卖店经上级盐务机关批准设立后,更不得随便停业。可以说,公卖店从开设到停业,都受到政府和盐务机关的严格管控,并不是商人能自由且随意性经营的。

二、经营食盐公卖店面临的问题

国民政府在各地设立公卖店,其目的是满足军需民食以及国税岁入。由于受到战时战局多变社会环境的影响与制约,实施盐专卖以及设立公卖店,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接踵而来。

单从四川境内的食盐公卖店的设置和分布情况来看,问题在于各地区之间的公卖店设立,分布不均,部分地区的公卖店设立较集中,而其他地方又过少。尤其是川康区辖下的乐山、峨嵋、青神、峨边、彭山、眉山、越嶲及雷、马、屏、峨等县,共设立公卖店五十五家。乐山一处就有十八家,峨嵋设有五家,青神和彭山各有六家,眉山设立七家,其余三地仅设有一家公卖店。2乐山虽为当时的交通要道,人数较多,但设店仍已超过该地食盐需求。该地十八家公卖店,每月共领盐七百三十担,可计算出每一公卖店的领盐额约为四十五点五担。而在乐山以外,尤其是越嶲地区,仅设有一家公卖店,每月领盐共有一千担。这一地区在公卖店数量上和乐山相差甚远,但承销盐量却超过乐山。此推断出,其食盐需求大于乐山地区,且食盐人数不在乐山之下。越嶲地区幅员辽阔,各乡镇之间距离较远,仅设有一家公卖店,确有不合理之处。宜宾因人口较多,有十三县,设有公卖店五十五家,每月销额为四万零五百担。马边仅有四家公卖店,月销额为三百担。

公卖店的设置数量,还体现在城乡之间差异上。乐山的十八家公卖店中,有十家设于城区街道;青神共设有二十六家公卖店,其中二十四家都位于街道;峨嵋十五家公卖店,全部位于城镇。各地的情况大致如此,均以设店地点多集中在城镇,偏远乡村地区店数较少。一般意义上,也能理解因为城镇人口多,交通条件较好且信息较畅通,势必会增加公卖店的数量,相比之下的乡村,路途遥远,运输成本增加,就会减少公卖店的设置。如此则导致了盐专卖制度实施效率降低,有些地方配盐过剩,而有些地方食盐供不应求。

在公卖店售盐初期,商人们对此表现并不积极,也使得公卖店设置的数量较少。青神县辖有乡镇十九个,仅有其中的城厢镇设有公卖店,其余十八镇均未设置公卖店。峨嵋设有十六家公卖店,仅有普兴乡、青龙乡、黄岗乡、龙池乡及大为乡五处乡镇已设店。青龙乡店数最多,拥有五家。事实上,该县大部分地区的公卖店设立情况堪忧,各店配销盐额与人数之比处于差额状态。商人们对于政府允许开办食盐公卖店的政策,还处于观望状态,不敢轻易涉足;较为繁琐的申请手续,导致商人望而却步;因专商引岸制度而产生的流弊,在短时间内无法清除,公卖店设置工作难以全面推进。如此等等,均成为推进公卖店设置的主要阻碍。

公卖店的经营上,也面临诸多的困难。主要是战时社会物资匮乏且物价波动大,“像喜剧一般,物价激涨且昂贵,每一商店之开支非在万元以上不足维持”3。当米、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增长时,盐价仍停留在原先物价水平上,因为盐价由上级盐务机关核定,造成了公卖店的经理人,在盐价过低时期,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失去承办积极性,使得盐价更新不及时,直接危及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也波及至社会其他领域。在申请开设公卖店之时,商人曾按规定缴纳一部分保证金,但物价波动导致所缴纳的保证金严重贬值。还有因盐价各地不一,导致盐价较低地区的不法商人囤积居奇而产生盐荒。

还有公卖店承办商人的个人品行等良莠不齐,直接影响了公卖店经营效率。最为明显的莫过于,面对盐价低于其他物价时,致使公卖店销售利润过低,甚至出现营业亏损。商人开店必是以营利为目的,一部分商人选择停业,而耍滑头之商人则是趁机哄抬盐价从中牟利。其结果势必会是公卖店停止营业,将导致其配销区无盐可供,而商人抬价则会出现“盐贵食淡”的情形。還有一些公卖店在领盐后,屡次发生未运抵设店地点的情况,运盐人在途中将盐转卖或趁机囤积,地方保甲人与其串通,任由其违规作乱。

总之,在川盐的各行销区域,店贩违章舞弊,操纵盐价,黑市日渐高涨,销情益见混乱。公卖店存在的弊端,确属是因其设置及分布不合理,还有经营不善等外在因素,而使之为人诟病。但是,归其要点,公卖店的根本性弊端,则是“违法舞弊,原非立法之不善,实由各岸地方机关协助不力使然。盐商勾结当地保甲人员,仍不能根绝弊端”,甚至是“地方行政机关人员如县长、各乡镇长等,存隔岸观火之心”1,玩忽职守,也不监视公卖店销售,也就难以做到缉查奸商抬价、遁销之弊。

上述乃就川境食盐公卖店经营面临的大致问题而言的,但就川盐入黔之后的具体情状又是如何的呢?

为川盐运销事宜,由仁、綦、涪、永四岸负责办理,而由政府加以统制。盐政最高统制机构为财政部……又运销有运销之局,督运为督运分工之设置,皆为监督运销商地位,部署固相当严密,宜乎指譬功收,使运销畅通以务国课便民生,然而仍不免有下述情形:

人口之增加——迨抗日战争发生,同胞来躲避难者,日渐增多,散于每一角落。……事实上供不应求,如何能济?运费之激增——盐商接受统制,但是不能自由增减运费,若自行加多,自属无法弥补。……食盐因此输运迟滞,辄该无法避免。小贩之居奇——地广人稠,交通不便,对于运销食盐,不能遍设机构,其力量只能达到点与线上。点与线以外,城镇乡村,借由代销商与零贩担任……各小本销商根本无法过问。盐价之迭加——成本增加,则销商运销按照其售价,自可叠次增涨,民众需指食盐购买既难,价值又随时有加无减,……若不急用办法辅政,恐其愈演愈烈矣。交通不便——食盐输送艰难,官方前恐遗缺贻误民食,爰有运销官盐,藉资補助之举……若商盐储有充实,接济民盐无虞,官方自不能将官盐与商盐争售,既惹争利之赚。……现为抗战后方重地,其一千万左右之民众,可为抗战力量之可托资,若长此演成怀疑与恐慌现象,影响所及,伊作相应。此时,对应价额应如何增加?运费应如何调整?小贩应如何监督?机构应如何设立?盐价应如何平稳?以及对盐商应如何策励与利便,在盐务当局似应有妥稳办法,以善其后,并拭目以待,望者也。2

据上陈之黔省之实情,可知抗日战争期间不仅是人口的持续内迁、盐的定价居高不下、囤积居奇现象严重等主要原因之外,还有盐务机关对摊贩、市民等购买食盐数量多加限制,其他外县更有欲购买无从获得者,导致了民众由怀疑而恐慌,造成了实际上的一些统制不当的局面。由此说,这是盐业统制后,却出现了“悖论性”结局或者说是不当之社会现象。

三、加强统制下的公卖店及其无奈回撤

统制下的盐务机关,因上述出现销盐之弊端或是不利之局面,却也开展和实施了力所能及地利于盐运的相关措施,主要表现在坚持召开全体公卖店大会,通过会议的形式,一再强调遍布于各乡镇的公卖店销售盐斤的重要性:“食盐一项为国家专营事业,其一切收益,悉为国库所有,几遇增税增价之时,均依政府法令办理。值玆国家多难之秋,国库支绌之际,吾人应竭力拥护,不得藉词推诿,从中取巧,避缴差价、税款等影响库收,须知国家至上为主旨,国民应尽义务为依归,先有国而后才有家,姑此次召开全体公卖店大会,主要问题为阐明国家专营及吾人服务之立场,与推行业务之效率,各部门以精确分条之详述印制分发,务仰我全体公卖商熟读,遵行办理,毋再玩忽,免负本主任推行业务之苦心与厚望,并希我全体公卖商共勉之。”1其中,列出了进一步规范与管理公卖店的条款。

首先,零售盐价的管控。查城区各公卖店在市区地方各机关严切督视之下,均能按照牌价出售。但乡区偏僻较远地点,以鞭长莫及,兼顾难周全,而遵守牌告价售者固多,惟擅自提高价售者亦复不少,其鱼肉民食有违国法。盐务局分派专员分别密查,一经发觉,定予严惩,绝不宽贷。还有,贵州各区销盐,因仓价关系,盐价时有高低不一,惟间有不肖商人利用此机,将甲地之鹽私自运至乙地销售,以图非法利益,殊属违法已极。对于此举,查缉机关随时协办,一经发觉上述情事,绝对严惩不贷。

其次,销售与仓储。各地合作社及公卖店,不论交逢场期,应逐日开始营业,以便人民购食,不得再有闭售情事。查乡民类多贫苦,每以零星购买食盐二元、三元不等,盐务局所颁牌告,乃以一斤为单位,对于统售零星盐斤,未予注明,恐有未尽明了之处,各商按照牌价折合每元若干,二元、三元、四元等各若干,列一简表,悬附牌告之侧,俾众周知,以明真相。已经核准之公卖商,其月额分批领销,此项资本最低限度,须有五分之三,方可周转,惟该项固定承销盐斤之资本,不得作其他动支,以免影响销额。各公卖商应在营业处所设置盐仓存储,不得甲地堆盐运至乙地售卖,致碍随时派员查核。

再次,开盐时间与手续管理。开盐时间,城区以上午请发护运单为宜,各县及乡区须于下午四时前办完开盐手续,以免秤放盐斤过于拥挤,妨碍工作。各公卖商派夫来局开盐时,往往因款项不足,携带油米粮食等作变价开盐,在各该物品未经变卖得款以前,绝对不能预作现款,即先行申请开发护运单,于事后因粮食未售,款项不足,又来要求改期,紊乱公务,殊属不合。各公卖商开领盐斤有因途程过远,不能亲自前来办理者,或委托城区负责代开盐斤人,事前应将其姓名、住址,详细呈报盐务局登记,以便遇有公事易于召集,俾免推进业务上之阻碍。

又有,出盐及登记报表。各公卖商在仓出盐时,应指定地点排列,候盐斤出齐后,须经管仓员验乞后,始准起运,绝对不准随出随运,以免混乱。盐务局所颁发各种盐斤账表格式,各商应遵照规定登填,不得含糊,尤以盐斤日报单,应逐日寄陈来局,以凭查核,尚有故违不报,设遇盐斤增价时,本局以无根据查核,其增补差价应由各该商负责。

最后,运单管理。护运单之回证,应于盐斤运达销地后,即报告当地乡镇公所,验明无讹后,盖证明印钤鉴,以便核验。盐在起运途中,护运单与盐担,绝对不能分离,以免查缉人员难于辨别或受拘罚。

为持续推动盐斤销售和加强管理,要求公卖店在正式运营时,需遵守盐务机关的各项规定,严格规范销售业务。主要规定有:应在核准地址开店营业;应将标明许可证,盐价牌告,挂显明处所;应以每日午前七时、午后六时为营业时间;营业时内店门应开好;经理或店员应随时有一人在店;购领盐斤,全部应门市零售;进出盐斤及收支盐价数目,应逐月详实,记入规定账册;每月认领盐供销。且严禁私运走漏、藏匿囤积、短秤渗杂、黑市抬价、私行转让、逾量整售、伪造保甲、无故停业、擅自迁移,2“公卖店的销售,以直接售给食户为原则,如兼办趸售,应呈请政府核准”3,且规定了盐务机关按各市县每月配售销盐额,但是如果有公卖店未能购领配给盐额,就“得暂加配于其他食盐公卖店购领,但连续三个月不能购足,计短三分之二以上,或满六个月短购应领盐额计三分之一者,即撤销其销盐许可证,另以备补或续招之食盐公卖店承销补充之”4。

以制定和实施食盐销售相关规定来看,已经相当细致,但是,为取得明显改观,还进一步加强了公卖店的管理,即得须随时监督或调查。怎样监督呢?由盐专卖机关派员直接监督和由盐专卖机关函请地方治安机关、各乡镇保甲或缉私机关间接监督。怎样调查呢?由盐务机关所派之管理人员,亲赴各该公卖店原呈请核定之地点的直接调查,其中又分露面1和不露面2两种;询问当地保甲或其他机关或当地人民或公卖店之邻居公卖店有无违法或犯禁事项的间接调查。具体来说,重点检查各公卖店盐斤、盐价、登记簿依法照登情况,每月配额经理人姓名、设店地点与登记地点,还要核对盖回证时的钤记印模,等等。对于查照不相符的公卖店,即予撤销惩办,没收保证金。同时,布告各乡镇人民,如有公卖店抬价短秤及非法洒卖者,准来署检举告发,以凭惩办。就此而言,盐务机关加大了对基层社会的公卖店监督和管理的力度。

政府和盐务机关尽可能地规范公卖店销盐行为,不断地促进盐务系统的正常运转。食盐公卖店选由殷实商人承办,在近场市区设立示范公卖店,以此来规范其他店的盐价及销盐行为。同时,为杜绝黑市交易,调整了一些不利因素,即“保证金增加原数十倍,罚金酌量提高,每乡镇最少应有公卖店两家”“公卖店利润增为整售百分之四,零售百分之八”。3公卖店的设店地点,按照人口多寡、供应盐斤多寡、地理位置是否易于盐源集散、是否便于公家管理等条件来确定。“分区专卖,划分配销区域,应视各该区盐斤来源,运输状况而定,如盐斤来源方便,运输力量充足,交通工具完备,专卖区域当然可以划得广一点,如果盐源困难,运输力量薄弱,交通工具无法调度,区域划得过广,则盐斤供应势必发生困难,故必须配合地方环境来划分专卖区域,此为首应注意之问题”4。因此,政府会严格控制一定区域内的公卖店数量,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卖店的作用。

应该说,政府统制下的公卖店,着实是弄清了各乡镇盐额分配与人口数目,在一定层面上遏制了不合理价格购盐的恶行,有效地缓解了国统区民众食盐紧张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尤其是盐专卖机关根据各地人数与盐额之比超差额,对其进行了调整。譬如,普兴乡已开设两家公卖店,但其盐额与人口数比较之比处于超额状态(超二十八),于是将超额数补发给了佛兴乡。5因为佛兴乡暂无公卖店,且盐额与人口数比较之比处于差额状态(差九十四)。在无公卖店设置的乡镇,盐专卖机关根据该地人口与盐额与人口数比较之比酌情考虑,招设一定数量的公卖店,缓解该地人民食盐紧张情况。以里龙乡为例,该乡有八千四百九十七人,盐额与人口数之比差是八十四,缺盐情况严重。于是,盐务机关在该地招设了三家公卖店。如此种种情形,使得“全国各区的公卖店,到1942年有一点七万余家,1943年除少数地区,全国大体设立完毕,1943年底共计有四点三万余家,基本形成了一个遍及全国的公卖网”6。最终实现了“巴盐来自川省,向系商民运销,经营者众,便利实多,数年以来,统制政行,不特形成垄断”7。

虽说如此,各乡镇分布的公卖店,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面临的现实难题,就是“食盐运销向系各商办食盐公卖店暨各乡镇合作社承办,因输运时感困难,人民颇受淡食之苦”8。也就是说,运输成为最大的困难,也是各公卖店或合作社等極感无奈之事。同时,为当地民众所不容的是,各乡镇公卖店的代销人,“因图厚利,常违悖法令,弊窦百出,竟以登记之盐转手他人,名曰私盐,倍高价卖,市场之上,私盐充斥,因而影响民间,缺乏民食,已非一次”9。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瓮安县府临时参议会表达了深切关切,并向瓮安县府提出了议案,即:“建议政府筹组县联合作社,接办全县食盐,以资机构划一而便监销,以维民食。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正式组织成立瓮安县合作社联合社,并由全县民众筹集股金两千万元,统纳接办。该社组织规模宏大,资力充裕,并设有运输机构往来瓮遵段,专运本县食盐,今后对于运输困难,当可获合理解决,所有各承销商办食盐公卖店暨各乡镇合作社食盐公卖店,原有承销食盐业务,应即停止。”1从瓮安县政府的公函(民国三十四年四月九日)来看,同意且支持了这一做法,声称“遵照合作社承销食盐办法大纲之规定,及本社代表大会之决议,承办全县食盐消费业务”,其中,当然会付之于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即是“为完成新县制之合作任务,加强生产、统制消费、便利运销起见”,该社“承销全县食盐实属需要”2。于是,呈送填具承销食盐申请书两份,核转贵州区遵义盐务分局,同时,派该社经理持函前来贵局洽商,即希查照赐予登记,核发许可证,以便承销而裕民食。最终,得到了贵州区遵义盐务分局的批准,也呈报了贵州省政府。

总之,公卖店的设立,其初衷是朝下延伸,即是解决各地区或乡镇的民食,也在实现朝上的拉动,即此获取更大的盐税收入,这是显而易见,不容置疑的。但是,在应对盐运和销售出现的困境和难题时,国民政府又显得力不从心,惯常以修修补补的方法,去仓促救急,自然收效甚微。公卖店也就在强势的统制之气势与威权的冲击下,改制的合理化推动下,出现了左右摇摆,迫于战争时局和内部出现的弊端,只得从最初的乡镇的基层社区,一步步走向了县城的中间社区。政府甚至还通过电令的方式,要求各公卖店及承销食盐合作社,应饬一律加入遵义盐商业同业公会,为“严密整饬食盐销务起见”“健全会务组织,俾利召集合行”3之目的,于此意义上说,可谓是极欲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县治之“统制”,是在面对艰难时局下的一种被迫与无奈的选择吧。

Abstract:The salt stores have not received enough attention in the field of salt industry history research, so there are few academic voices on this subject of the research. Through consulting the archives and documents of Sichuan and Guizhou province,it is found that salt stores not only extend downward,but also solving the problem of the local people's food,and improving it upward,because the salt marketing promotes the national salt tax revenue. Moreover,The establishment of salt stores enabled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to control the population of all regions and initially realiz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ate control in the grass-roots communities during the War of Resistance. However,It should be seen that the practice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was disturbed and hindered by the external and internal adverse factors of the wartime situation,and the public stores were forced to change from the township of the grass-roots community to the county of the middle community,and then replaced by the emerging trade association.

Key words:During the War of Resistance;The state control;Grass-roots community;The salt 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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