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事件盘点

2021-03-22 03:10刘晓春王敏昊
中国对外贸易 2021年2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经营者

刘晓春 王敏昊

2020年是颇有可能被载入平台经济反垄断发展史册的重要一年。《反垄断法》迎来了实行11年来的首部修订草案,将互联网行业的新兴业态纳入制定的考量范围内。202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重点议题之一,提出既要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也要针对平台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加强政策引导与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在域外,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则启动了一系列针对平台企业的调查与诉讼,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越发趋于严格。

笔者选取了2020年内国内外平台经济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反垄断事件,希望能够在相互印证、比较中挖掘争点、凝聚共识,以期更好地回答“反垄断法应当如何面对平台经济呈现出的全新形态与特征”这一问题。

一、域内平台经济反垄断事件盘点

(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起的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将互联网行业的新兴业态纳入考量。《修订草案》在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增加了一款,“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这一修订一方面显示出国家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问题的关注已经上升到了立法层面的高度,另一方面也切实回应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最大难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此之前,有大量的反垄断诉讼试图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解决争议,但是最终却因为无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而无一成功。在这一背景下,该款的增加无疑是对平台经济新兴业态的适应,也是切实推动反垄断执法的需要。

《修订草案》对于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修改与调整。首先,《修订草案》为垄断行为设置了刑事责任;其次,对于垄断协议,《修订草案》增设两种处罚情形,并上调了“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两种情形的罚款上限,将此前的50万元分别调整为5000万元与500万元;此外,对于经营者集中,《修订草案》列举了实施违法集中的具体情形,并将罚款上限从此前的50万元调整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总的来说,此次修订回应了外界长久以来对于《反垄断法》处罚力度不足的诟病:与互联网领域动辄上亿元的营业额与交易成交价相比,50万元相较于处罚来说甚至更接近许可。

(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发布的《反垄断指南》重点回应了下列问题:第一,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反垄断指南》第四条提出了个案分析的解决路径,对于已有充分证据表明“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顯”但难以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件,可以绕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第二,对于算法共谋、最惠国待遇条款、轴幅协议等情形,《反垄断指南》第六、七、八条分别规定均有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且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方法;第三,对于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二选一”的行为,《反垄断指南》第十五条将其列为限定交易的情形之一进行规制;第四,对于在平台间盛行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反垄断指南》第十七条将其列为“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情形之一,并就“交易条件相同”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定义,便于司法实践中的个案认定;第五,对于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指南》第十八条将其划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范围,破除了长久以来VIE架构企业实施经营者集中存在的困局。

(三)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反垄断立案调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可能符合“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情形,进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针对这次调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平台经济鼓励、支持的态度有所改变,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以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市场监管总局对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本次行政处罚针对的三起案件均为股权交易,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分别取得了对应公司的控制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是三家企业在集中实施前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属于经营者违反法定程序未申报,而非实体违法。

虽然案件事实较为简单,但是处罚本身仍有值得关注的地方:第一,本案是《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企业违法实施集中作出行政处罚,在此之前,VIE架构企业如何适用《反垄断法》一直存在执法困境,VIE架构的企业究竟能否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中。此次处罚则确认了VIE架构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合法性,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出台前表明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态度;第二,50万元的顶格处罚金额暴露了当下《反垄断法》对于罚款规定的不足。本案所涉企业均为相关领域中的龙头企业,相对于数以亿计的企业流水与并购后所能实现的利益而言,50万元不过是杯水车薪,难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五)华多诉网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终审宣判

2020年8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8)粤民终552号】。原告华多公司指控网易公司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用户不得在华多公司旗下虎牙平台、YY平台上直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此外还将《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与网易公司旗下CC直播平台捆绑销售,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应当为网络游戏服务市场,而非原告所主张的《梦幻西游2》服务市场。其中,针对原告重点举证的《梦幻西游2》具有极高用户粘性和锁定效应、玩家有成瘾性需求等事实,法院则认为:“《梦幻西游2》作为虚拟精神娱乐消费产品的属性决定了其锁定效应是有限的。《梦幻西游2》作为娱乐产品,用户对其需求不具有现实的迫切性,消费的动力在于想玩而非不得不玩,需求的弹性较大”,锁定程度并不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其形成独立需求而排除其他网络游戏的替代。

对于网易公司的市场地位问题,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分析发现:网易公司在网络游戏市场内的份额低于反垄断法规定的二分之一;网络游戏市场是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网络游戏市场主要是内容上的竞争,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较为容易;即使《梦幻西游2》拥有着极高的吸引力与用户粘性,但由于网络游戏本身的属性决定了消费者具有较强的选择能力,网易公司并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因此,法院认为网易公司在网络游戏市场范围内不具有支配地位,更不可能构成滥用。

二、域外平台经济反垄断事件盘点

(一)欧盟委员会针对苹果应用商店与苹果支付展开反垄断调查

2020年6月1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将对苹果公司旗下的苹果应用商店和苹果支付展开反垄断调查,以查明苹果是否存在利用市场力量排除竞争的行为。

欧盟委员会对苹果应用商店的调查聚焦于苹果公司是否通过对应用程序开发者收取不合理佣金的方式限制竞争。该起调查源于Spotify与乐天Kobo电子书对苹果发起的投诉,Kobo在投诉中声称,苹果对其售出的每本电子书均强制收取30%的佣金,苹果旗下的Apple Books则无需支付这部分销售成本,通过对竞争对手施加这种不公平的限制,苹果推广了自己的产品、扼杀了行业创新、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Spotify的情况也与之类似,苹果通过对其收取高额佣金变向推广了自己的Apple Music服务,同时还限制开发者告知消费者如何以更低价格获取商品。

欧盟委员会对苹果支付的调查则聚焦于苹果公司是否通过将苹果支付作为唯一支付手段的方式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限制了竞争者的正常发展。该起调查源于苹果支付的商品购买和服务条款可能存在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例如限制用户在使用植入近场通信技术(NFC)功能时只能通过苹果支付。此外,欧盟委员会还會对苹果公司是否限制用户使用苹果支付购买竞争者的特定产品进行调查。

(二)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数字市场竞争状况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6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了《数字市场竞争状况调查报告》(下简称《报告》),载明了司法委员会对包括苹果、亚马逊、谷歌和脸书在内的4家科技公司的调查结果,并以此为切入点对美国的数字市场竞争状况进行了阐述,其中重点分析了科技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力量、排除市场竞争的问题。

《报告》分析了亚马逊、苹果、谷歌和脸书具有的市场力量,指出四家科技公司通过非法利用市场力量,实施自我优待、歧视性行为、排他性交易、搭售、纵向并购等反竞争行为来维持和扩大自身的垄断地位。此外,《报告》还讨论了科技公司滥用市场力量所带来的挑战:削弱了美国经济发展的创新动力、侵犯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破坏言论自由等。

司法委员会在《报告》中重点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规制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第一,恢复数字经济竞争,对部分企业实施结构性分离以禁止平台在依赖于平台的市场中运营、禁止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禁止平台具有降低竞争效果的战略收购;第二,改进反垄断相关立法,使其能更有效地规制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第三,强化反垄断机构执法,恢复国会对反垄断执法的监督、增加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反垄断部门的预算、废除反垄断强制仲裁条款等。

(三)美国司法部、多个州政府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

谷歌在2020年内面临了三起来自政府机构的反垄断诉讼,分别来司法部、德克萨斯州等10个州的总检察长和科罗拉多州等30多个州的总检察长,这些诉讼指控谷歌利用其在搜索服务市场、搜索广告市场等多个相关市场的主导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排除竞争,三起诉讼之间的角度各有不同。

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谷歌非法实施反竞争行为维护垄断地位。在本案中,司法部将相关市场界定为美国的搜索市场、搜索广告市场和搜索文字广告市场,指出谷歌在上述相关市场内均具有垄断地位。在起诉状中,司法部认为谷歌非法利用市场力量,通过与分销商、开发商签订排他性协议、收益分成协议的方式维持其垄断地位。

2020年12月17日,包括科罗拉多州在内的30多个州的总检察长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控诉谷歌通过排除竞争来维持其在通用搜索市场、搜索广告市场和通用搜索文字广告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具体而言,谷歌主要实施了三种形式的反竞争行为:第一,谷歌利用其充足的财务预算限制使用其竞争者服务的消费者数量;第二,在其运营的搜索广告营销工具中不公正地对待竞争对手,限制广告商与谷歌的竞争对手达成交易;第三,利用这些专业化搜索平台(如旅游、餐饮)对它的依赖,采用与对待其他商业领域参与者不同的方式来对待他们,从而限制了他们获取客户的能力。起诉状指出,谷歌的反竞争行为抬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进而挫败了潜在的竞争对手,破坏了竞争。各州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撤消谷歌因反竞争行为而获得的所有利益,包括要求适当剥离资产。

2020年12月20日,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的10个州的总检察长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谷歌的广告技术存在反竞争行为,同时还提及谷歌与脸书可能存在共谋的情况。起诉状指出,谷歌在广告服务器、显示广告交易平台、广告网络、广告购买工具等多个相关市场上均具有垄断地位,并非法利用市场力量实施了一系列反竞争行为来维持自身的垄断地位。具体而言,谷歌利用对广告位的控制来排除平台间的竞争、扼杀了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行业创新、强迫广告客户使用谷歌为大广告主提供的显示广告购买工具。谷歌的这些反竞争行为在相关市场中产生了排除竞争的效果,使其免受竞争压力的影响,进而不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创新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损害了广告商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欧盟对亚马逊进行反垄断指控

2020年1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对美国电子商务公司亚马逊提起反垄断指控,称亚马逊利用平台数据为旗下的自营品牌获取不公正的竞争优势。该指控源于2019年起欧洲反垄断机构对亚马逊进行的一项官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亚马逊是法国、德国最大的网络销售平台,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并非法利用市场力量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具体而言,亚马逊通过其平台内的数据处理系统对第三方零售商的非公开商业数据进行收集、归纳与分析,并利用分析结果为自营品牌调整定价、制定销售策略。

亚马逊因其平台方与零售商的双重身份一直受到欧盟反垄断机构的密切关注。欧盟委员会表示将在下一阶段中对亚马逊是否给予自营业务与使用亚马逊物流业务的零售商特别优待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五)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脸书提起反垄断诉讼

2020年12月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脸书提起反垄断诉讼,该诉讼源于去年开始针对脸书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的调查,FTC指控Facebook长期通过实施垄断行为非法利用并维持自己在美国个人社交网络市场上的市场力量。

FTC在起诉书中指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美国个人社交网络服务市场,脸书自2011年起始終占有该市场60%以上的份额,且由于社交网络服务的锁定效应极为显著,用户面临着高昂的转换成本,导致该市场拥有较高的进入壁垒,因此,脸书在该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与此同时,脸书长期以来持续性地实施了系统性的战略以排除竞争。具体而言,脸书分别于2012年与2014年收购了潜在的竞争对手instagram和WhatsApp,并限制其进入个人社交网络服务市场;此外,脸书还以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为威胁对第三方软件开发人员实施了反竞争措施,要求第三方应用程序不得开发与脸书相互竞争的功能。FTC认为,脸书所实施的一系列反竞争行为限制了消费者对个人社交网络服务的选择,剥夺了广告商从竞争中获得的利益。

FTC正向联邦法院寻求一项针对脸书的永久性禁令,内容包括剥离Instagram和WhatsApp在内的资产、禁止脸书对第三方软件开发人员实施反竞争措施、要求脸书对未来的合并和收购进行事先通知并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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