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摩”替代“禁摩”之我见

2021-03-24 10:54高郁方徐海静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

高郁方 徐海静

摘要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太快,摩托车群体风生水起,一时间人民的交通素质和政府管理跟不上,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当时政府直接采取 “禁摩”手段,看似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现阶段的“禁摩”制度执法阻力大,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因而本文分析“禁摩”的原因并试从多角度阐述反对的原因,进而提出适合我国“禁摩”现状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禁摩政策  比例原则 许可准入制度

分类号:D922.296

上世纪80年代,北京开始实施“禁摩”政策以后,不少城市纷纷效仿,到目前为止中国实施“禁摩”政策的城市仍然不在少数。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随着市民素质的普遍提高、法制越来越健全,“禁摩”制度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可是实施“禁摩”的城市依然有增无减。可见,“禁摩”制度在并非可以达到促进人民福祉的预期效果下依然被延续,这可谓是政府部门在这件事情上所采取的消极作为,甚至是不作为的做法。如今的“禁摩”制度既不适应如今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又受到了许多市民的质疑与反对。由此可见,“一禁了之”这种“懒政”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及该做法本身存在的意义是值得商榷的。

一、“禁摩”的原因

(一)摩托车易造成道路交通拥堵现象。据对部分摩托车发达城市的出行调查数据显示,摩托车方式出行比重在20%以上,在部分大城市和大部分的中小城市,比重甚至高达30%-40%[1]。这就给原本汽车繁多的街道上再添新的压力,更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现象发生。

(二)摩托车安全指数低。众所周知,在所有的机动车辆中,摩托车的安全系数和安全性能较低,由于摩托车本身机械构造简单,稳定性、制动性欠缺,以此,在公共交通安全中的隐患较大。

(三)摩托车危险系数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部分摩托车驾驶员的个人素质不高,不遵守交通规则,驾驶速度过快,闯红灯、逆行等违章情况频频出现,严重阻碍城市交通秩序[2]。

此外,在八九十年代到21世纪初期,利用摩托车进行抢劫的案件越来越多,摩托车被认为是影响社会治安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反对“禁摩”的原因

1.“禁摩”不能解决交通拥堵问题

交通拥堵是个亘古不变的难题,并不会因为“禁摩”有所缓解,摩托车占地面积只有汽车的八分之一,具有汽车无法比拟的娇小性,自然不能被认定为堵塞交通的主要因素。相反,禁止摩托车通行之后,部分市民会选择汽车作为出行工具,也增加了汽车数量在道路上的比重,这只会导致交通堵塞问题越来越严重。

2.“禁摩”不能减轻环境污染问题

正规车管所的摩托车都是经过质检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检测合格的,排放量严重超标污染环境之说简直是无稽之谈。汽车的排放量高达摩托车的十倍以上,让摩托车独自承担污染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并且对于环境保护方面,不单单只靠“禁摩”来做到的,而且这个问题可以依靠相关标准,将摩托车排放量严格合理控制来规避,这并不是“禁摩”的必要理由。

3.“禁摩”没有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禁摩”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出行秩序,但是对于行政相对人特别是摩托车持有人来说,这无疑侵害了他们的财产权以及自由选择出行方式的权利。目前我国摩托车持有量与汽车相比还是少之又少,他们带来的影响并没有达到需要行政机关做出强制禁止性规定的地步。相反“禁摩”之后的这些摩托车驾驶员他们同样持有出行的需求,只能选择汽车或公共交通的方式,这又极大程度上加剧了汽车与公共交通行业的压力,也会影响更广大的市民群体的出行舒适及便利。因此,“禁摩”实际上给市民带来了诸多不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

由此观之,行政机关所采取的“禁摩”政策是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维护公共利益不只是应该维护没有摩托车的市民的利益,也应该重视摩托车所有者的合理需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应厚此薄彼,应该平等保护各方权利,保障所有道路参与者都能够享有平等的道路通行权。

三、“禁摩”现状的解决之道

(一)立法方面

1.设置严格的摩托车许可准入制度

严格制定摩托车许可准入的标准,例如:获得驾驶证、行驶证为前提要件,按期年检的合格证明作为基本要件等。应通过严格落实摩托车驾照制度,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应急处理的能力。在日本,摩托车随处可见,它作为日本市民的重要出行工具之一。这不仅是因为日本的摩托产业发达,还因为日本对摩托车驾驶管理很严格。在日本想骑摩托车是一定要考驾照的,而且排量越大的摩托,驾照考试越严格。所以我国也应通过严格落实摩托车驾照制度,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应急处理的能力。另外,应简化摩托车上牌的程序,在过去个人素质不高,缺乏法律意识的部分驾驶员,由于获得摩托车牌照的程序繁琐,费用较高而选择无牌上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因此,行政部门应简化办理摩托车相关手续的程序,杜绝拖沓办事的“懒政”现象,有助于驾驶员依照法律法规取得准入资格。

2.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为了缓解交通压力,行政立法部门应该结合实际问题综合考虑,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管理制度,提高道路利用率。做到整体统一,局部调整。对于摩托车这种出行方式,政府可以考虑采用更为柔性的控制手段替代刚硬命令的做法,如标准规制?[[5]邱新.城市“禁摩”的法律思考——从政府规制分析的角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7):146-147][5]可以用具体条款加强对摩托车行驶条件的限制,例如高峰时间段仅允许在某车道通行,或者可以制定禁止飙车(限速60km/h)等相关条款,这样可以避免摩托车肆意变道,又约束摩托车行驶速度,尽而规避因速度过快突发的意外风险。

(二)执法方面

要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必须建立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規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对摩托车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加强标准化执法力度。对违法现象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包含的详细罚则进行行政处罚,杜绝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只有强有力的监管,才能更好的维护交通秩序,使得“严禁无牌车、报废车、无证驾驶员上路行驶”的禁止性规定更具有约束力。如在道路执法过程中遇到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车等违反准入条件的,可以对其驾驶人加重处罚。同时,推进综合执法的体制改革,加快行政执法的人员队伍整合,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执法队伍考核的标准,避免“暴力执法”的现象发生。同时加强执法监督机制[4],对“暴政”、“懒政”等行为做到事前警戒、事后监督。一旦发现执法人员出现此等不良行为必将加以严惩,确保切实有效地实现法律对政府的约束,从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脚步。

(三)守法方面

建立普法责任制,应当加强行政机关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角度、多途径的宣传教育,使得摩托车驾驶人深刻认识到不戴头盔、肆意变道等驾驶陋习带来的安全隐患是致命的,树立以遵守交通规则为本,以违反交通规则为耻的法制观念。维护交通秩序不仅仅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每一名驾驶员心中的责任,更是全体市民共同的义务。

总结

要知道政府与公民并不是站在对立面的两个主体,不听民意、一味专制的政策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只有市民与政府站在统一战线,政府做到为民、便民,公民做到尊法、守法,这样才能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禁摩”看似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实则对公民自由权进行破坏,这就导致公民很难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日常活动,会使整个社会缺乏动力,停滞不前。政府可以慢慢放开禁摩政策,边放宽边监管。禁摩制度不会一直存在下去,随着中国民众的交通素质的提高和政府管理能力的加强,禁摩的力度会越来越小,会逐渐消失的。那些当时做不到的管控,或者说当时的监管无力,对现在而言变得实施有望。细想一下,对摩托车出台高效的管理机制远比一味禁止来的实在。现代社会需要的不是“禁摩”而是“治摩”。

参考文献

[1]徐琳,钱振东.城市的摩托车交通问题与对策[J].洛阳大学学报,2005(2):65-67

[2]李辉,史建港,马晖.我国中小城市摩托车的发展方向[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6(3):5-7

[3]邱新.城市“禁摩”的法律思考——从政府规制分析的角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7):146-147

[4]孙峰,魏淑艳.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运动式治理模式转型研究——以深圳“禁摩限电”为例[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7(2):41-52

[5]陈权.“禁摩令”存废之争[J].法制与社会,2016(2):62-63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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