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及实现路径

2021-03-27 12:15卜爱芳
中文信息 2021年12期
关键词:现代化主体农民

卜爱芳

(中共延津县委党校,河南 新乡 453200)

乡村治,天下安;乡村治,国家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以来乡村治理的历史与逻辑表明,乡村治理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战略位置。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始终紧紧围绕乡村现代化的治理目标,充分发挥各类乡村治理主体的作用,通过协同共治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和内容,对于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百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使命和重大意义。坚持乡村现代化的治理目标,一方面,要将推进乡村发展战略和“两个百年”奋斗目标有机联结;要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相衔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持续深入发展,人们对小康社会的内涵和意义的理解也日益深刻和丰富。在二十世纪末基本实现小康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另一方面,要立足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的协同共进和持续发展。农业现代化是乡村治理的中枢,农村现代化是乡村治理的根基,农民现代化是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促进“三农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做到三者协同推进。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一要持续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切实提高现代农业生产能力,努力实现我国传统农业大国向现代农业强国的转变。二要通过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切实解决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农村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持续优化农村环境,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制。三要更加注重广大农民自身的现代化建设,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农村人才建设基础上,大力培养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实现农民的现代化[1]。

二、充分发挥各类乡村治理主体的作用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由党组织、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农民群体中的新乡贤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过程。不同的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功能、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要充分发挥各类乡村治理主体的作用[2]。

1.要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者”作用

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要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者作用,要强化责任意识,抓好有关政策措施落实,进一步整合乡镇和县级部门派驻乡镇机构承担的职能相近、职责交叉工作事项,不断完善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工作平台及工作机制。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各种乡村组织和各项乡村工作的执行者,在乡村治理中起着战斗堡垒作用,要推广推行基层网格管理工作模式,健全的村党组织体系,推动各类服务资源集聚。广大农村党员作为乡村社会的先进分子,作为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带头者,要发挥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2.发挥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责任人”作用

各级党委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乡村现代化治理全过程,扛稳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举措,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组织覆盖率、群众凝聚力、社会号召力、发展推动力和自我革新力。坚持大抓基层基础,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注重选配熟悉党的建设、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的优秀干部,建设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推动农村其他各类组织各占其长,引导广大群众有效参与乡村治理。抓实乡村干部“导师帮带制”试点工作,探索“选育学管评”导师帮带全链条,为着力培养懂农村、爱农业、爱农民的乡村干部提供支撑。

3.要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协助者”作用

鉴于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第三部门日益受到人们关注,已经成为公共治理中的一支独立力量,在诸如教育、环保、慈善、消除贫困等社会服务领域表现出了巨大的生命力。新时代乡村治理必须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协助者作用,积极发挥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作用。例如,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现代农民合作组织则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它不仅可以给农民提供种植或者养殖方面的科技服务,而且能够为农民提供农产品销售渠道,帮助农民给予一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现代社会非营利组织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如高校与公益组织等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可以起到协助农民发挥的作用。

4.要发挥市场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带动者”作用

市场主体积极主动有序参与,是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象限、本地致富能手,集体经济及大型企业等,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乡村投资环境,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向市场开放力度,不断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农村实际,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带动作用,构建以集体化机制为核心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构建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是把村民的人和心聚合在一起的重要中介,其不仅是组织形式,更是利益载体,能够有效调动农民参与集体行动和公共事务,是实现农业农村繁荣发展和村庄有效治理的重要主体。

5.发挥广大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生力军”作用

农村治理现代化追本溯源还是依靠广大农民独立完成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新时代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今后将构成农业生产的主体。特别是参与乡村治理的两类主体新型农民和新乡贤,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应起到生力军的作用。例如,积极发挥新乡贤在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用其学识专长、人脉资源、创业经验、文化情怀反哺桑梓,以道德育村、以文化治村,以回应新时代农村农民的多元诉求,以发挥新乡贤助力乡村振兴的作用,使他们积极投入对乡村治理的“全覆盖”帮扶。

6.要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

乡村社会日益成为党委、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共同治理是我国近年来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验总结与实践创新。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不仅要充分发挥各类乡村治理主体的作用,而且要切实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要强化基层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持续提升党对乡村治理的领导水平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农村党建质量,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政治力量和组织保证。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多方力量广泛参与,增强乡村发展的外援动力,社会的支持,包括资金、人力和宣传上的支持等方面。要建立长效机制,激发广大农民自觉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热情,让广大农民群众拥有参与乡村振兴规划设计与选择振兴乡村产业的权利,使其在振兴乡村资源分配中处于优先地位,有能力承担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

三、完善“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自治、法治、德治是构成“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主要要素,“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形成,就是如何将这三要素整合从而发挥最大的治理效能,从而促使乡村治理结构的根本变革[3]。

1.从“自治”来看,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

各村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民自治、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民代表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自治组织功能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人翁”地位。整合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基层矛盾调解中心、群团服务点等各种功能,推动各类服务资源集聚,推动基层党员干部、驻村警察、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参与治理、发挥作用。大力开展科普下乡活动,深入推进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2.从“德治”来看,实施乡风文明培育行动

弘扬崇德向善、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传统美德,培育淳朴民风。开展好家风建设,传承传播优良家训。加强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深入实施道德建设工程,建议在乡村大力选树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先进典型,确定推广一批优秀案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最美乡村振兴人才”宣传推介活动。在国家、省级专家人才评选推荐及农业农村系统等相关行业领域评先表彰活动中,把服务乡村振兴的各类人才作为重点推荐对象。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人才振兴的良好氛围,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乡村道德先锋。

3.从“法制”来看,各类乡村治理主体要有序行动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密切联结机制。要采取重点时段普法、法律服务讲法、村里APP终端连线、法律明白人谈法等方式,让法治理念、法治元素和法治氛围不断滋养人民群众尊法、学法、用法、守法实践。充实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每个行政村建立一支人民调解员队伍,各村选派5—8名业务能力强同时又热心为群众办实事的“五老”人员作为法律明白人,并从中挑选1人作为村居法律顾问的联系人,通过村居法律顾问和法律明白人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推送到群众身边,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得到法律惠顾。全面推行优秀驻村党员民警(辅警)在村“两委”兼职的“两任”制度。

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自治、法治、德治单一实策难以见效,必须多管齐下,多策并举,三治融合,体现出自治强基、法治保障、德治支撑的综合效能,实现社会充满活力、乡村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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