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策略研究*

2021-04-09 07:48陈积敏胡诚志杨帆邓琳君
林业经济问题 2021年2期
关键词:保护法制品规制

陈积敏,胡诚志,杨帆,邓琳君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南京 210047)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非法贸易额高达110~320亿美元,逐渐成为继军火、毒品后的世界第三大犯罪[1]。《世界野生动植物犯罪报告》指出:1999—2018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均被卷入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中,无一幸免;世界范围内65%的两栖动物被交易过,其中哺乳类和爬行类例最高[2]。中国海关查获的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同比增长较快:2009—2019年,中国海关查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涉及109种野生动物,仅2019年全国海关侦办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案件467起,同比增长220%,查获包括象牙、穿山甲等各类濒危物种及其制品1 237.6 t,同比增长86%[3]。诸多科学研究成果表明,世界各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70%来源于野生动物,例如非典(SARS)、H7N9型禽流感、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症等。由于人类无节制地利用野生动物,如滥食野生动物,侵占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新发传染病病毒与人类接触的可能增大,直接危及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因此需要强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的研究。国外学者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行为的研究主要聚焦在犯罪学研究领域。该领域犯罪学家主要基于情境犯罪预防理论SCP、理性选择理论RC和日常行为理论RA等理论,运用野生动植物及森林犯罪分析工具包(WFCAT),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管机制等维度分析某个国家应对野生动植物和森林犯罪的预防和刑事司法策略,重点聚焦在犯罪预防的特定类型、犯罪风险减少、执法策略、法律规制等角度开展研究[4-6],指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行为既有传统犯罪的特性,亦有新型犯罪的特征[7-9],认为该行为是利益驱使、生存状态、所有权权属、文化或宗教信仰、法律法规冲突等方面的结果[10],并受到政府治理能力和公众信任度的影响[11]。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行为预防和刑事司法策略层面,提出了强化规制和合作[12],倡导利用信息技术强化野生动物资源监测进而实现监管目的[13],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提倡社会力量参与,并提出通过强化国际合作、推进联合执法、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来加强制度规制和监督[14-16]。国内学者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行为的研究聚焦在社会治理维度,将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行为纳入野生动物系统保护中,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行政监管和协同治理等方面,重点体现在立法和协同治理等方面。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形成了以《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止决定》)[17]为指导,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以《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为补充的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含1个禁止决定、7部法律、6部行政法规、11部部门规章等)。《野生动物保护法》经历了4次修改,法律上野生动物保护对象包括珍贵、濒危及“三有”野生动物,监管主体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和职能机构,在行政管理上形成了形式上的“齐抓共管”局面[18]。中国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刑事规制主要体现在规制理念的更新,国内学者将涉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分为“秩序法益说”和“资源法益说”[19-20],涉野生动物类犯罪所侵害法益的认识出现了由“市场经济秩序”单一的法益内容,扩充为了“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管理秩序”并存的混合法益内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协同治理聚焦在国内部门间协作机制建立、监管体制的完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互机制优化、信息系统及互联网技术应用等方面[21-23]。国内外学者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规制研究分别从犯罪行为、行为规制的角度进行研究,有定性和定量研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制体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如何有效规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应对公共卫生风险成为国际上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然而全周期、全链条惩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完善监管体系和治理制度,提高野生动物治理现代化等方面的研究不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亟待从社会治理角度探讨和构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治理框架体系。

1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困境

野生动物犯罪是自然资源禀赋下人与动物冲突的结果。通过EBSCO,Google Scholar和知网三大文献资源数据库,以“野生动物犯罪”“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偷猎”“野生动物保护”等关键词进行搜索,运用滚雪球法对搜集的国内外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发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治理困境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全周期、全链条的治理不具备系统性。从立法源头分析,由于规制理念的不同,造成“保护”与“利用”初衷存在偏离,主要体现在野生动物概念界定窄且不明确。从执法和司法等层面分析,主要聚焦在协同监管规制体系不完善,致使行政执法环节存在部门间的制度壁垒,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间的衔接机制不畅通。

1.1 野生动物法律概念界定窄且不明确

野生动物具有生物学和遗传学等自然属性,由于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的管控和利用,因此野生动物既是社会科学概念,也是自然科学概念。在生物学和遗传学领域,野生动物表述虽存在差别,但总体保持一致,即凡生存在自由状态下或来源于自由状态,虽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界定野生动物生物学定义的标准是自由状态和未产生进化变异[18]。

然而,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由于时代背景、国家立场、立法目的、规制理念而呈现不同的形式。尽管在国际上,野生动物的概念广义上等同于野生生物的概念,即包括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和微生物;狭义上特指野生动物。

有学者对政府间机构和国际组织、不同国家和中国香港等地区所颁布的14项法条中的18个与野生动物相关概念及其解释的梳理,基于人为干预控制和人工选择等维度,提出野生动物二维概念框架,梳理了野生动物概念的12种连续状态,科学合理定义野生动物概念。联合国粮农组织对野生动物定义为表型未受到人类选择影响,且生活不受人类直接监管或控制的动物[18]。美国《雷斯法案》将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资源定义为包括野生哺乳类、鸟类、鱼类(包括软体动物和甲壳类)以及所有其他种类的野生动物以及此类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所有类型的水生和陆生植物[25]。澳大利亚《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将野生动物定义为动物界(人类除外)的任何活得或死亡个体。加拿大《野生动物法案》将野生动物定义为指隶属于某一野生物种或与该野生物种无法区分的动物、植物或其他生物[24]。中国香港《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对野生动物界定为除普通法归为家养动物外的一切动物[26]。通过对政府间机构和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及中国香港等地区对野生动物概念的梳理,对标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概念,其他国家和中国香港等地区的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均比中国的宽泛及明确。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历次修订中对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均不清晰,野生动物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按照物种进行定义和管理,而非根据来源进行定义和管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限定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野生动物保护理念与概念之间的现实偏离,带来野生动物法律概念界定过窄且不清晰明确,给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埋下制度性风险。

野生动物法律概念的不明确给规制非法行为带来困境: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频繁制定并出台补充性规则以弥补制度缺陷;野生动物执法和司法实践缺乏法律支撑,“江西鹦鹉案”和“深圳鹦鹉案”就是典型案例;野生动物法律概念的真空地带,导致监管难的现象频出,给治理带来困难。

1.2 “保护”与“利用”初衷存在偏离

野生动物观经历了动物神化、物权形态、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和动物福利等多种观念的变迁。在传统的野生动物资源观念下,野生动物是作为资源形态存在的,以致于在立法中不约而同地出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是方式、利用是目的”的形态;然而,在生态文明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是原则、利用是例外”才是应然之举。从以利用为主向保护优先的理念转变,是人类文明的进步,更是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革新的思想基础[24]。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存在着“废除利用论”“有限利用论”和“低限利用论”3种观点,《世界动物权利宣言》第4条规定所有野生动物都有自由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的权利[25]。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长期处于“规范利用”层面,然而原则有余、操作不强,对规范利用的标准、程序、限度、要求等细则制定得不够具体[27]。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动物是相互依存和共生的关系。“保护”与“利用”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两个维度,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存在冲突,通过对人类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就可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为立法原则,在整部法律58条法律条文中,仅有第20条和第38条对全部野生动物进行保护,96.5%的条款对珍贵、濒危和三有野生动物保护进行制度设计;在重点保护物种名录中,脊椎动物仅占不足6%。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打上了是一部野生动物利用法的标签[28]。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初衷存在偏离还表现为:第一,保护力度不足,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刑事规制力度不足,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措施失灵或缺位;未基于全链条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第二,利用幅度过大,《野生动物保护法》基于属地管辖原则,以重点保护为主要列管对象,致使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利用的裁量权过大,造成过度开发和利用。第三,分级分类保护管理层级落差大,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严格的保护管理,对其他野生动物规制和引导不够,引发滥捕滥猎和非法交易。第四,执法和司法未形成有效衔接,且执法中因部门利益而存在“以罚代刑”,刑事规制中由于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规则缺陷,造成惩治力度不足,亦存在惩治到位,但生态补偿和恢复不及时等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1.3 协同监管规制体系不完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形势依旧严峻。1999—2018年,世界上76.1%国家参与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涉及近6000个物种,其中哺乳类占23%、爬行类占21.3%。对2009—2013年与2014—2018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罚没总量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穿山甲及其制品罚没总量从4%上升到13.9%,犀牛及其制品罚没总量从5.5%上升到11.8%。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呈现组织化、集团化和网络化,犯罪集团利用合法贸易监管体制的脆弱性从事非法贸易行为,主要脆弱性表现为:犯罪行为空间上的转移、寻找替代产品和利用繁育制度进行寻租[2]。

随着中国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野生动物管理各主体的职责愈加清晰和明确。但是,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众多,同一个主体很难做到各管理环节的全覆盖监管。从“《野生动物保护法》视阈下野生动物管理框架结构”(图1)联系到“野生动物主要监管部门监管路径图”(图2)可以看出,部门间沟通机制存在诸多矛盾[29]。

图 1 《野生动物保护法》视阈下野生动物管理框架结构Figure 1 Management framework of wildlif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ildlife conservation law

图 2 野生动物主要监管部门监管路径图Figure 2 Supervision path of major wildlife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林业和草原部门以物种保护为目的的“人工繁育”存在多个环节,包括许可证发放;登录“人工繁育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取得专业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行为规范;落实禁止食用和规范药品管理的药用许可。涉及到部门包括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要增强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对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形成合力并提升执法效能难度较大。

对野生动物市场交易的监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工作中可谓重中之重。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在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环节难以与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共同发挥监管作用,其根本原因是从未形成常态化的协作机制,根源在于各部门信息采集的目的和口径都不一,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存在壁垒。

管理环节方面,野生动物从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到利用,主线清晰。但对野生动物商业利用方面的规制太少,即使有也是以行政许可为典型的事前规制为主。比如,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前缺少卫生防疫行政许可;运输环节中涉及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提供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然而《道路运输条例》《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管管理办法》都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

2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要求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要有强有力的立法高度、执法强度和惩治力度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禁止决定》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其实施影响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制度理念,利用的标准和行为范式,有效防范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因此,要抓住有利条件,遵循规律、完善思路、创新举措,把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做好,有效治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行为,加强野生动物整体性保护,推动野生动物保护的创新举措,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2.1 遵循生物多样性规律

生物多样性规律具有时代性。新时代背景下,破除“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桎梏,不能囿于以资源利用为中心,简单地将野生动物资源归结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事实上,野生动物的物种种群一旦灭绝就不可复生,原有物种间制约关系一旦消失,就会造成生态失衡和人畜共患疾病的爆发,直至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在生态伦理道德层面,应该体现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30]。

物种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全球风险报告2020》明确指出全球面临的五大危机之一是生物多样性丧失加速[31]。生物物种减少、臭氧层变薄、土地沙漠化、地球温室效应和土地污染是涉及人类生存环境恶化和生态平衡失控的五大世界热点问题;相比之下,对臭氧层变薄、土地沙漠化,地球温室效应和土地污染等关注较多,然而对生物物种减少关注较少甚至不足。这正是生物多样性可以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并且能在被破坏时有强大的修复能力,恢复生态平衡。人类、动物和环境健康之间的息息相关,紧密联结[32]。

遵循生物多样性规律从微观层面是遵循法律法规,从中观层面亦是遵循国际公约、宪章等,从宏观层面则是生命起源之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规律,即涉及到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和速度不能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长期下滑,且要保证其能够满足当代及后代的需求潜力。

2.2 完善整体性保护思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整体性展示。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体系,应注入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的新理念,调整野生动物的立法理念,完善野生动物整体性保护的思路。

野生动物保护不应仅保护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更应扩展至全部普通的野生动物,才能有效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中所体现的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目的。《禁止决定》中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将野生动物保护扩展至全部野生动物,不再停留在重点保护等限定性范围。全面保护野生动物既是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的回应,亦是对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践行。另外,基于整体性保护的思路,除了扩大野生动物保护对象之外,亦要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修复。

确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贸易处于可持续发展水平,减少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遏制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的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履行保护野生动植物职责中行政不作为属于违法,不符合“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2.3 创新非法贸易治理举措

野生动物保护存在路径依赖,聚焦在法律体系完善、国际合作、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33]。社会治理成为国内学界热点,强调多元参与和合作等理念,旨在构建多元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34];主张构建“一核多元”的社会治理格局,突出“民生本位”的价值取向[35]。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举措理应遵循该思路,提升治理能力。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是社会热点问题。绝大部分的问题均能从人的行为中找到根源并通过规范法律和体制创新进行破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已经形成一个从非法捕杀、运输、出售、收购、加工、利用,再到食用的产业链闭环。保证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目的和意图的实现,需要创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治理举措,基于“民生本位”价值取向,重新选择规制方式和规制重点,全面规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领域治理失灵现象。

惩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离不开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离不开科学的治理体制机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需要明晰其产业链,基于全链条、全周期和全过程治理。治理过程中,“资源管理、检疫防疫、市场管理、营销监管”四大环节不可或缺,不能仅仅停留在“齐抓共管”上。疫情发生了,检疫防疫工作的矛盾凸显,非法交易案件频发,是监管不力,还是执法力度弱,还是惩戒力度不到位?莫衷一是。科学的治理策略要解决“防患未然”,即从根源上让违法者由不能违上升为不敢违、不愿违;同时要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创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举措,注重科技保障,开展全面协同治理。

3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策略

3.1 重塑《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理念

科学的立法理念是破解法的确定性和正确性的关键因素。《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多地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关注野生动物的利用,而生物多样性的新时代特征,强调的是维持地球的健康并为人类提供必要的福利,应基于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命健康安全、生物安全,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价值导向。

立法理念以立法目的和原则等形式呈现。《野生动物保护法》以野生动物保护谈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格局和视野有点窄,缺乏对野生动物可能涉及人畜共患疾病的风险预估不足。《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行政法学者建议稿和联合建议稿提出,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尊重生命,保障生命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36]。《禁止决定》中指出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这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最终目的,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调整为:“以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37]。

对现行的立法原则进行调整。严格落实“保护优先”,与《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原则进行对接。将“规范利用”修改为“限制利用”,秉持尊重生命的理念,落实《禁止决定》精神,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增加“预防风险”原则,预防例如非典、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原则调整为:保护优先,有限利用,严格监管,预防风险[38]。

3.2 科学界定野生动物概念

各国野生动物概念跟随文明进步、生态环境态势、各国立场和国情而有所不同,但对中国野生动物法律概念的界定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指导作用。法律上野生动物的概念具有特定性。拓展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有必要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生存在自然环境下的野生动物。《禁止决定》中涵盖了国家重点保护、三有保护、人工繁育和饲养、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其他法律禁止捕猎、交易、运输和使用的野生动物等,尽管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紧急决定,但对今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法律概念作为法的基本要素之一,法律概念的模糊容易引发较大争议。明确清晰的法律概念对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增强执法的规范性,提升专业化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39]。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稿中重新界定野生动物的概念,扩展保护范围至全部野生动物,从野生动物个体保护扩展到兼顾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将野生动物栖息地纳入到保护范围[40]。建议让野生动物概念回归自然,将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为在野外自然环境中自由生长繁殖的动物,不再区分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将自然状态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种群相区别,及时更新名录,实施动态管理[41]。

3.3 完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体制

第一,加强源头治理,斩断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产业链。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宗旨,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治理策略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在落实这一关键环节上下功夫,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针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使其由不能违上升为不敢违、不愿违。

第二,推进政府主导下的协同治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打击行动涉及多个单位,包括公安、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多个政府部门,要强化部门间的联动,整合打击力量,形成有效合力。形成联合执法、联合巡查、联合监督的有效机制,对野生动物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等行为,涉及狩猎、人工繁育、交通运输、市场经营、网络销售等诸多环节,针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及候鸟迁徙习性,要覆盖野生动物全产业链,进行全面系统整治,要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专项治理工作,坚决遏制非法交易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第三,鼓励社会共同参与,全网打击非法交易。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强调要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机制,建立公众和媒体监督机制,监督相关政策的实施。治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犯罪行为不仅需要政府主导,更需要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强化人工繁育、养殖企业、餐饮等行业的社会责任,杜绝野生动物“洗白”行为,制定行业准入规则,以进一步健全人工繁育许可经营制度。同时要强化物流企业检视制度,动员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遏制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

第四,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将野生动物交易数据的采集标准或口径统一化,打破部门、行业间的信息壁垒,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和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督总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共同成立野生动物交易智能防控中心,将信息集成到统一系统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技术,开展智能监测和预警,促使大数据赋能,动态分析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技术保障,遏制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频发趋势。这一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主要涉及政府部门间共享(公安、市场监管、海关、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检验检疫等部门),公益组织间共享(国际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行业之间共享(烹饪、旅游、拍卖、物流等行业)。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倡导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野生动物的保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多边条约和双边协定保护野生动物。加强履约执法,依托国际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联盟(ICCWC)建立国家、区域之间的执法合作联盟,强化国际执法组织协同行动,共同应对盗猎、走私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

第六,开展技术创新,监测野生动物。即进一步创新和发展野生动物溯源管理技术,基于全产业链条管理,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猎捕、运输、经营、利用、以及食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管;创新应用跟踪技术,跟踪野生动物迁徙和流向。

3.4 优化执法队伍建设体制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队伍的建设就需要进一步捋顺执法体制,明晰执法范围,才能强化打击力量。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明晰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平台权力清单,积极统筹公安、海关缉私、食药环等部门,建立一个统一的关于野生动物犯罪执法的职能部门或是执法平台,有效整合执法力量,形成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态势,推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相关数据共用、情报共享,使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行为受到刑事制裁,遏制非法贸易犯罪行为。

由于野生动物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到执法业务知识,如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方式及发展趋势,野生动物的识别与认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核算、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等。因此,要坚持以实战、实用、实效为导向,把专业化建设摆到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不仅要强化执法队伍的公安业务能力,更要强化野生动物管理领域的专业知识,开展情报收集、分析和应用能力,调查方法和技术,基于供应链的执法方法等领域的专业培训,分享执法办案经验和做法。

4 小结

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由于时代背景、国家立场、立法目的、规则理念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形式。由于难以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桎梏,要基于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命健康安全、生物安全,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价值导向重塑《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理念,因此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调整为:“以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原则调整为:“保护优先,有限利用,严格监管,预防风险”。

要解决保护力度不足、利用幅度过大、分级分类保护管理层级落差大等问题,明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动物是相互依存和共生的关系;在生态文明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是原则、利用是例外。落实《禁止决定》精神,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重新界定野生动物的概念,扩展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至全部野生动物;从野生动物个体保护扩展到兼顾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将野生动物栖息地纳入到保护范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基于全链条管理,各环节难以做到全覆盖监管,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归责意识,要强化多方共治和多元参与,开展技术创新,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鼓励社会共同参与,加强国际合作,强化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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