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物保护利用的物权适用问题

2021-04-14 20:38吴若禹
卷宗 2021年11期
关键词:特殊性物权文物保护

吴若禹 赵 辉

(西安市文物交流中心,陕西 西安 710004)

当前,文物保护物权适用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对于物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文物的所有人对于文物的占有权以及在占有过程中对文物的使用或者利用文物进行经济收益等权利的规范;其次:部分人对于文物具有使用权,却不具有所有权,这类人在使用文物的过程中对文物的占有以及利用文物进行收益的群里规范;最后:文物作为国家重要的文化、精神传承的重要载体,文物的抵押与留置等行为的发生都受到国家《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本文将从物权规定出发,进行文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的物权适用问题。

1 问题分析

文物出现的形象一般是以具体的物体形象所出现的,由于是物体,在历史传承过程中,物体的传承与人发生了直接的关系。因此,当前文物的存在形式主要是以公有和私有两种状态出现的。因此,文物在得到价值定义以后其权利的所属与规范成为难以界定的问题。由于文物在被定型以后就代表着其不仅囊括着自身价值,更多的是国家的文化与荣誉。因此,文物的购买、捐赠等行为的发生不能等同于一般物品的交易,需要增添一定的法律与法理色彩。这是由于文物的特殊性,如果缺乏法律的规范,会导致文物的保护缺乏有效机制,进而造成文物保护的紊乱,不利于文物保护时间工作的开展。

2 所有权分析

2.1 物权的法律效力分析

文物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物权角度来说,文物作为物品,首先享受的是一种本质物权,物权的拥有不仅仅代表着持有人的所有权的展现,还同时具有直接的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的拥有使得文物的持有人能够享受对补品进行买卖和处理的权利。但是,由于文物的特殊性导致其不能与市面上一般的流通物相一致,因此,《文物保护法》对于持有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并且国家主动进行文物保护责任的承担。当前,我国在文物保护上每年需要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投入,并建设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以达到优化文物保护结构的目的。但是,文物的保护权利无论是控制在国家手中还是分散到个人手中,始终都是为了更好地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因此,当前《物权法》以及《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保护权利的界定具有全完相同且一致的法律效力。

2.2 权利的分离

文物作为物的特殊性物品,一般来说所有权的拥有与其他物品的所有权的拥有并无明显差别,所有人享有对文物的支配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文物的持有人可以对文物进行使用以及收益[1]。与此同时文物所有人在进行文物的使用和收益时也需要对文物的特殊性进行承担。文物作为国家的瑰宝,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是不能够进行直接的赠予以及买卖的,更不可以任何方式将其所有权转接给外国人。因此,文物的所有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大的尊重和维护,但是从国家以及文物特殊性角度出发,其权利又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在实际的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需要根据事实状态来开展文物的保护工作,必要时可以将权利进行分离。

3 用益权分析

用益权,顾名思义是个人利用自身具有所有权的产物开展的收益权利。文物用益权的概念的矛盾性的存在是由于文物往往是具有公和私的双重身份,根据《物权法》对于不动产以及动产的规定可知,文物是可以作为动产而存在的,进一步对文物具有用益权这一权利进行了阐述。

文物保护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可展现为:首先,文物认养。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之中,我国产生了众多具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国家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财政支出,为了更好地进行文物保护,2016年开展我国开始进行文物认养。通过合格的文物认养,认养者将拥有文物的用益权,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利用文物产生一定的收益。其次,旅游开发。企业在开展旅游活动时,为了更好地进行旅游宣传往往会以文物为重要的资源,用以吸引顾客,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文物所进行的宣传与利用是用益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最后,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应用。这一过程中博物馆会通过文物的形象展开新的产品的设计与创作,进而获得经济价值,这一行为的发生时用益权的重要应用形式。

4 文物担保物权分析

4.1 不可移动的文物

不可移动的文物相较于可移动文物来说更具有价值意义,例如,故宫是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为了更好地保护不可移动的文物,《文物物权法》规定其不具有文物担保物权[2]。但是,当不可移动文物属于私人所有时,其可以用以抵押等行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文物的国民价值,有关部门制定了不可移动文物不可与外国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定。

4.2 可移动文物

当前我国文物主要分为两个重要类型,即国有与私有。一般来说国有可移动文物,不可以发生售卖、转租等行为,更不具有留置权。私有可移动文物享有担保和留置的权利,但是在发生售卖、转租等行为时,被明令禁止与外国人发生交易行为。

5 结束语

文物作为国家的重要财产,具有较大的文化和经济价值,因此,文物保护和利用的物权的规范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部分文物具有较高的价值,从公法规范的领域来说它属于文物应该受到国家的统一保护,但是由于传承过程中物品与个人之间发生了所有权的关系,导致文物作为文物应该受到的物权规范与私人的所有权之间产生了差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文物不论是公有还是私有都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开展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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