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2021-04-14 21:57来庆泉
卷宗 2021年2期
关键词:执法监督执法人员监察

来庆泉

(夏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稽所,河南 商丘 476400)

1 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日益完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城市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在城市建设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城市建设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各地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动,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组建了一批又一批监察执法队伍,通过监察执法工作依法履行着在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

在政府职能转型和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大背景下,城建管理监察向更加综合的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制度转变,深入贯彻科学性和人性化的执法理念,让执法行为更加成熟、规范,改变了早期执法方式不科学的弊端,提升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减少了不文明行为的出现,让人民群众对监察执法多了一份理解,有了更好的认知,减少了对执法工作开展的阻碍。为我国城市发展注入了更多活力,并能解决好城市发展现存的各类问题,全面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此外,本项工作的开展立足于民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为民服务的根本条件。

2 当前我国城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方式的不科学。伴随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加大,就业环境愈加紧张,尤其是2020年以来,很多街边门店和微小企业受到的冲击很大,关门的关门,倒闭的倒闭,弱势群体人数越来越多,甚至地摊经济一度风靡。

城建监察执法的对象主要是“马路市场”人群,此类人群具有时段性强、流动性大、经营范围广及经营商品价格低等特征,其主要经营模式为摆摊。虽然“马路市场”的产生为城市居民带来了一定便利,减少的居民生活成本,但其也存在诸多弊端,如影响市容市貌、卫生差、管理混乱,为有效管理此类问题,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但在执法过程中,却普遍存在非人本化现象,并没有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当前执法者仅是通过强制措施分离了被执法人和其生产材料,强行终止被执法人的经营活动,且利用罚款、严厉惩处的方式满足执法目标。这种执法手段与“以人为本“的执法要求相悖,不仅对人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还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监察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阶段我国城建监察执法队伍组建较为复杂,执法人员学历、素质差异较大,甚至部分人员并没有接受岗前培训。导致执法工作开展时,无法遵循相关程序规范执法。特别是临时工的任用,此类人群学历普遍偏低,甚至少数人在高中以下水平,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低下,极易出现暴力执法问题。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人人面前都是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城建监察执法行为更加透明化,一旦执法过程中出现不文明行为,很可能会被传到网上,瞬间便会成为公众与社会议论的焦点,舆论的影响是巨大的,很可能会因为某一个人的不良行为,而影响到这个监察执法队伍,甚至更好城建监察系统,乃至整个城市的形象,这不利于我国城建监察工作的开展,更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重视监察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3)执法工作监督不到位。当前,我国城建监察执法监督体系还不健全,在监管条件不到位的情况,行使执法权,必定为产生滥用职权等现象。因执法监督不到位,监督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部门及管理部门无法相互监督,因各类利益驱使将大大降低工作积极性、公正性,进而产生贪污腐败问题,并对城市管理工作效率造成极大影响。

3 加强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城建监察执法的法律地位,人民及社会舆论的质疑声越来越高,此时城管执法法律地位加以明确极为关键。“有法可依,行政为民”是执法工作中城建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准则。要求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效率及合法性。只有完善执法法律依据,才能降低执法工作难度,才能更好把握执法尺度,才能避免越权、执法不当行为的产生。

2)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现代社会执法应做到“以民为本”,作为社会之源、国家之根,人民群众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城建监察执法是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依法进行,保证城建行政执法规范化。执法的对象主要为“马路市场”的小摊贩,此类人群专业技能不足,也没有充足的资金租赁门面,为生存仅能依靠流动摊位,在城市发展中此类人群属于一种社会现象,如采取简单粗暴执法方法无法根除,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并非人人享用,针对此类弱势群体,应给予其基本生存权利,在执法过程中应多点情感,做到理解。在执法过程中,保证管理尺度灵活设置,应通过政府等部门开展各项技能培训,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同时,还可根据街道实际情况,给予此类弱势群体廉租摊铺,正规经营,这样才能避免占道经营现象,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创建提供可靠保障。

3)提高城建监察执法人员素质。针对城管执法人员录用机制,应通过司法、行政及社会力量做好考核监督,加大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录用规范性,保证整个录用环节公平、公正、公开。临时工是城建监察执法队伍不可回避的问题,为提高执法效率,减少行政成本,城建监察部门执法队伍不得不招纳部分社会人员,相比正式员工录用方法,此类人员录用并不严格,这也是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为改变这一现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必须建立及完善临时工聘用制度。只有提高此类人群的素质,才能避免暴力执法问题的产生。为此,必须做好此类人群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法律意识。要求创新观念,在执法工作开展中应充分意识到培训的重要性,将其看作是长期发展目标,根据培训结果,确定临时工的去留。在执法过程中应对执法环境的复杂性进行充分考虑,要加强培养临时工心理素质,做好心理压力疏导工作。此外,在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执勤当中,所有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举止端正,文明执法,做到“三理”(纠正违章有理、宣传教育讲理、处罚尺度合理);四心(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四不准”(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此外,为了保证执法过程有据可循,可以配备一些电子设备,做好执法记录工作,充分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

4)健全城建监察执法监督机制。监督是科学管理的保障,为规范城建监察执法行为,应建立及健全城建监察执法监督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城建监察执法监督作用,实现内部与外部监督有效结合,完善监督体系,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要求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城建监察地位,并利用考核制度,考察执法人员的执法效果及执法行为,严防出现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此外,还应完善执法监督问责机制,督促监察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合理性、规范性。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监察工作是对城市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是保障城市各系统正常运转的动力,其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地方城市管理政策、制度的关键。为此,必须重视城建监察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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