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类科研院所科研副产品管理规范研究探索*

2021-04-18 01:50王叶萌申海洋王公仆胡良龙刘海洋鲍国丞
中国农机化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副产品农业科研农机

王叶萌,申海洋,王公仆,胡良龙,刘海洋,鲍国丞

(1.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南京市,210014;2.湖南省农业装备研究所,长沙市,410011)

0 引言

农业科研单位的农业科研副产品是指利用国家财政经费从事科研活动,产生除了完成科研(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任务以外的具有经济价值或使用价值(可以作为商品出售)的有形产品,如动植物新品种培育(改良)、种植养殖试验和新技术试验示范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初级农产品和其他剩余动植物产品,如种子、种苗、果实、根、茎、叶、动物等;新产品研制、加工技术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品,如食品、保健品、肥料、饲料等[1-3]。

由于农业科研副产品具有产出不确定性、产品种类多样性等特点,因此,对其界定和管理都具有一定难度,致使科研副产品处置方式和收入支配容易发生问题而滋生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4-5]。本文拟研究的农业机械类科研院所科研副产品是指利用除横向经费以外的财政经费开展农机科学研究或示范推广等,利用研究对象开展科研活动,除科研成果之外而附带产生的具有经济或使用价值的有形产品,主要包括种子、种苗、果实、根、茎、叶、食材、肥料、饲料、机具或农机配件等。农机科研副产品因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目前国内对该类副产品管理的研究还非常少,因此对其管理规范开展研究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研究现状

农机类科研副产品是农业科研副产品中很有特色的一个分支,在研究其管理规范之前对国内有一定研究基础的种植业类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现状进行调研梳理、检索分析,以期为农机类科研副产品管理举措制订提供借鉴和参考。目前国内对种植业类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财务(科研经费)监管和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防控管理两个方面。

1.1 农业科研副产品财务监管研究现状

李晶在浅析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监管问题一文中点明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如:科研经费和固定资产监管不到位;农业科研副产品、科研收入及对外投资管理存在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她提出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固定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对农业科研副产品、科研收入及对外投资监管的相关对策[6]。孙少华在农业科研单位研究副产品的财税管理刍议一文中结合我国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着重阐述了农业研究副产品的资产管理、税收优惠和财务核算[7]。王娜指出农业科研项目经费从预算到支出过程中存在:农业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难度大,预算编制不符实,影响预算执行;科研副产品管理难,缺少专人监管;项目主持人忙于实验忽略科研副产品,导致财产损失;上级审计、监察频繁,使财务和科研人员疲于应对;过于关注经费使用必使科研环节受限,降低科研工作者积极性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建立健全单位内控体系,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科研人员职业道德培养,提高科研人员法律意识;建议坚持落实上级‘放、管、服’原则,该管的管,该放的放”的建议[8]。田俊平等[9]针对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浅谈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管理台账亟待建立;科研副产品现金销售、销售收入确认手续及相关销售合同亟待完善等管理举措。

1.2 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防控管理研究现状

许真知等[10-11]认为:针对目前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程序及处置收入管理等不规范现象,应足够重视,重点加强对农业科研副产品实物出入库登记管理和处置资金收入环节监管。朱大威等[12-13]谈到江苏省农业科学研究院科研副产品处置存在如:科研单位不具备销售资质、财务管理易埋隐患、处置流程分散科研工作精力、科研副产品处理不及时,积少成多变为“产品”、与企业合作风险大、监管成本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对策,如:实行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管理登记制度;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员法律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以企业为平台销售科研副产品,科研单位规避与企业合作导致隐患等。邝灿梅[14]谈到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存在法律法规风险、安全风险、财务管理风险和商业风险等。主要包括:内控环境差、缺乏完善内控体系;缺乏风险管理机制;监督力度薄弱等。提出建立良好的内控环境、构建内控制度体系、建立有效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跟踪监管机制等对策。陈夏[15]厘清三峡农科院科研副产品管理方式主要有:直接投放市场销售、用于职工福利发放、用于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等,提出: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科研副产品处置及管理制度;加强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登记管理;加强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监管并规范科研副产品处置方式。朱琳[16]针对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困境,引入科研活动未实施绩效目标情况下的分配机制、科研活动只产出科研成果情况下的分配机制、科研活动只产出科研副产品情况下的分配机制及科研活动同时产出科研成果和科研副产品的分配机制等四种新的分配机制。朱震霄[17]针对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提出如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落实科研副产品相关岗位分离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健全科研副产品处置计划和授权审批等管理程序;建立以内部票据为核心的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流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统一相关会计信息报告和披露要求;推进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公开制度及积极发挥内部控制审计作用等建议。

以上主要都是针对种植业类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的研究,目前国内还未看到关于农业机械类科研院所科研副产品管理研究的相关论述。

2 农机类科研院所科研副产品特点

国内农业机械类科研院所一般针对不同区域农业现代化生产需求,设有多个专业技术研究领域。各所根据特色以现代农、林、牧、渔等技术装备的研发创新、中试熟化、转移转化、示范推广为主要业务,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科技产业于一体。其科研副产品的产生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一般以技术装备创新、中试熟化、集成示范推广为主要目的,着重研究测试装备的各项性能,不以农业种养殖为目标。如农作物生产中,多数只测试耕、种、管、收、储、运中的某一环节装备作业性能,而不关注农作物全程生产过程,也不关心是否有副产品的产生。

2)装备各项性能试验或测试时,原理性科研样机试验面积较小,一般可在自己单位的试验基地完成,有时会有少量农作物科研副产品产生;而装备中试熟化或示范推广时需求作业面积较大,且为提高适应性,会在国内多个区域布点,一般会采用租赁不同地区的农田或补助农户等方式解决田间试验需求,其农作物收获后约定都归户主所有,鲜有产生归属科研单位的科研副产品。

3)装备创新试验或测试过程中收获或采收粮食、种子、块根、蔬菜等农作物,特别是装备性能还未成熟时调整测试的产物,不少在作业过程中已被机具破坏或损伤,很难储藏且较易腐坏,外观品质很难达到上市销售要求,销售价值极低。

4)使用国家财政经费从事科研活动时多是研发关键技术或部件、科研样机或样机中试熟化,在这一阶段难以产生可上市销售的农机科研整机产品或零配件。通常将技术成果转移给生产制造企业或单位的所办企业进行技术转化、产品生产、规模化生产后才会制造生产出批量化的装备产品,但技术转移转化后是利用企业资金生产的,这已不属于农机科研院所科研副产品的范畴。

5)农机装备产品上市销售或进入流通渠道时一般需要获得国家法定农机鉴定检测部门的推广鉴定证书,有些还需要农机装备质量安全方面的检测认证或鉴定,这些工作一般多是由生产制造企业为主体完成,并不是由科研单位完成,极少用国家财政经费,这些已不属于科研副产品范畴。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特点,故而国内农机类科研副产品界限有些模糊,界定有些不易,管理办法也较难制订,导致相关管理存在难度。

3 代表性农机研究所科研副产品管理举措

虽然农机类科研院所与一般种植业类农业科研院所产生的科研副产品特点不一,产生的数量虽有限,呈现的形式也不尽相同,但为了实现物尽其用、减少浪费、有效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故而需明晰科研副产品的责任主体及处置方法流程。同时,也为防范科研人员因界限不清,在处置科研副产品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因此,制订符合农机类科研院所特点的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十分必要且急迫。

为更好研究农机类研究所科研副产品的管理,故选择国内较有代表性的农机科研单位,分析其管理举措。该单位面向国内开展农机装备创新研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其科研副产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研分析行业特点并借鉴种植类农业科研院所副产品管理要求及关于落实科研“放管服”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出管理新举措。

3.1 管理举措的主要内容

3.1.1 明确科研副产品管理责任主体和台账登记

首先,科研副产品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的制订要明确科研副产品管理责任方各主体,便于制度落实。如研究所农机科研试验基地产生的科研副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基地管理处;其他试验场地和科研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科研副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管理处。

直接产生科研副产品的团队负责人是科研副产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科研团队应做好科研副产品收获、贮藏、处置及台账登记管理等工作,并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团队应对本团队科研副产品的产生和处置进行台账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科研副产品名称、产生时间、数量、存放地点、保管(经办)责任人、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数量、净收益、处置接受单位、备注说明等。科研副产品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将台账登记信息报送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登记,同时报科技管理处、基地管理处等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每年年底,财务部门负责将各团队当年登记的科研副产品台账进行汇总,形成年度科研副产品台账备查登记簿。科研副产品台账备查登记簿至少保存5年。

3.1.2 明确科研副产品处置原则方式和流程

科研副产品处置形式主要包括出售、抵扣、报损、无害化销毁、产品品鉴、科研续用等。科研副产品处置,原则上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参与,不得单独一人对科研副产品进行处置。

科研副产品处置要严格遵守生物安全、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农机具质量安全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未获得市场准入或有毒有害及其他应报损销毁的科研副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渠道。

对于批量小、价值较低、易腐坏或品质外观数量不能达到上市销售要求的科研副产品,在符合内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团队自行处置,亦可通过赠予等方式处置,也可免费用于本单位职工食堂,改善职工生活,处置方式需在台账中说明,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团队首席签字后,报科研副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较大额度或批量科研副产品的处置需由科研团队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副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方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所领导审批。

科研副产品处置方案应包括科研副产品名称、处置数量、处置形式、定价依据、预计处置收益、拟接受单位等信息。

3.1.3 明确科研副产品收支管理要求

科研团队通过租赁外部试验地或委托服务等形式进行科研试验活动,如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其形成的科研副产品归属的,或直接用于抵扣租金及劳务费等支出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对单项或批量科研副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签订销售合同。对单项或批量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耐储存的科研副产品,应先对其处置方案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进行处置。

科研团队取得的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单位财务部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副产品处置收入要填开收入票据。

科研团队处置科研副产品取得的净收益,可参照横向经费管理,由科研团队自主统筹安排使用,可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公用支出以及相关人员绩效等。

3.1.4 明确科研副产品监督和“红线”

规定任何人不得将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公款私存,不得坐支或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不得将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作为成果转化收益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单位科研副产品的种类、规模及收支情况,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对科研副产品收入未足额上交或隐匿收入或私设“小金库”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2 存在问题与建议

该典型农机科研单位的科研副产品管理举措充分遵循了农机科研副产品产生的规律特点,明确科研副产品管理责任主体、处置方式流程、收支管理和监督红线,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可为国内其它农机科研单位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制订提供借鉴。

但该举措中对于较大额度或批量的科研副产品处置存在审批流程过多、处置时间较长等缺点,削弱了其可操作性。遇到易腐烂或机械碰损伤较多的果蔬类科研副产品,因缺少冷库的贮藏设施,时间较长会导致大量果蔬副产品腐烂或变质,失去了食用价值,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故遇到这类特殊情况,应增加特殊流程渠道,可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流程进度,也可采用请纪检监察部门协同处置、审批手续后补的方式予以解决,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同时,处置时资金结算方式没有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多种结算的形式,如无明确证明可能会影响事后的公正性和审计,因此需明确几种结算方式。对单项或批量科研副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应签订销售合同,因签订合同先期商谈、后期走合同流程,需要消耗大量精力和时间,客观上额外增加了科研人员工作量,可委托所办企业按市场化渠道代为销售办理,真正体现“放管服”精神。

4 结论

1)目前,国内种植业类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分别是农业科研副产品的财务(科研经费)监管和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防控管理,而对于农业机械类科研院所科研副产品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空白。

2)农业机械类科研院所科研副产品产生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主要以研究测试各类装备的各项性能为目的,不以农业种养殖为目标;二是机器试验示范过程产生的科研副产品较少;三是过程中易造成科研副产品较大的损伤,难以达到上市销售要求;四是农机类科研产品多以成果转化方式实现,较少产生可上市销售的农机科研整机或零配件等科研副产品;五是农机产品上市销售需要资质鉴定或认证,其工作主体是企业,不是科研单位,不能认定其为科研副产品。

3)为了明晰科研副产品的责任主体及处置方法流程,也为防止科研人员在科研副产品处置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等问题,代表性的农机科研单位对其科研副产品管理提出新举措:一是明确科研副产品管理责任主体和台账登记,二是明确科研副产品处置原则方式和流程,三是明确科研副产品收支管理要求,四是明确科研副产品监督和“红线”,当应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处置资金结算方式,提高“放管服”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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