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鞋业:并购失败,但等来了巴菲特的垂青

2021-04-21 10:37马岚熙
检察风云 2021年3期
关键词:鞋业布朗巴菲特

马岚熙

并购因涉嫌垄断被法院一纸禁令扼杀

1955年,密苏里州东部法院喊停了一起鞋业并购案。法院提示,制鞋行业正受到一系列纵向兼并的影响,这一趋势如不被制止将可能实质性地削弱竞争。《克莱顿法》第七条要求预测兼并在将来可能产生的后果。法院发现该行业中越来越多制造商有成为它们兼并的零售店的供货来源的趋势。这一并购案因涉嫌垄断,被法院一纸禁令扼杀。

因被巴菲特收购而写进商学院课本

法院担心的是,制造商控制生产渠道这种趋势并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由该行业中一些大的公司,如布朗鞋业推动的。在本案中,本来是独立于制造商的一个全国连锁销售店(金尼公司)被一个已经很强大的制造商兼并之后,该制造商直接拥有的零售店数量将上升到全國第二位。该兼并将使得布朗鞋业控制1600个鞋类销售网点,占全国的7.2%。且这一变化将在100多个城市一次性地由一个如此大型的兼并造成,法院难以预测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今天的商学院学生熟悉布朗鞋业,大多是因为1990年的一起并购案:巴菲特收购布朗鞋业。据说,巴菲特只用了五分钟时间就决定了这一笔两亿美元的收购。因为他看到,布朗鞋业采取了奇怪的低底薪加高激励的薪酬制度。这种薪资奖赏制度与巴菲特之前看到的完全不同,不过却深得巴菲特的赞赏。他说:“它是我见过的实行最奇特的薪金支付方法的公司之一,这种奖励制度能让经理人知道,资本不是免费的,是要付出代价的。”公司主要的经理人每年底薪只有7800美元,之后再依据公司每年的获利,乘以一个事先约定的百分比,并扣除运用资金的成本,因此可以说这些经理人完全是与股东站在同一条船上。事实证明,这一判断是正确的,布朗鞋业后续的表现甚至超过了巴菲特的预期。

布朗鞋业是一家真正的百年老店,专门从事制造、进口和销售鞋子,也生产美国首屈一指的钢头安全工作靴、马靴以及休闲鞋。该公司1883年由亨利·布朗创立,1927年布朗以1万美元的价格把公司卖给了女婿蕾·海弗南。时年29岁的海弗南买下公司后,就把它搬到了马萨诸塞州,长达62年的事业就此展开。1990年,当海弗南宣布退休时,布朗鞋业在美国已拥有三座工厂,还有一座在加拿大,每年的税前获利约2500万美元。

在这期间,海弗南的一个女儿嫁给了一个名叫法兰克·隆尼的人。不过,海弗南严正地告诉他的女婿,最好断了想要参与经营布朗鞋业的念头。沃伦·巴菲特认为,这是海弗南所犯下的少数错误之一。隆尼后来跑到另外一家名叫梅尔维尔的鞋业公司担任CEO。在1964年到1986年长达22年的时间里,梅尔维尔每年的股东权益报酬高达20%,股价更是从16美元涨到960美元。在隆尼退休多年后,海弗南因为生病,无奈之下,这才叫隆尼回来经营布朗鞋业。前面提到的低底薪加高激励并考虑资金成本的激励制度,正是隆尼治理企业、让企业焕发生机的思路。后来,才有了巴菲特一掷两亿美元的收购。

不过,这里要讲的并不是布朗鞋业被收购的成功案例,而是1955年其试图收购金尼公司却被法院喊停的故事。当时,市场占有率为4%的布朗鞋业提出一项企业收购案,收购对象为市场占有率仅为0.5%的金尼鞋业公司。不料这项看似平常的企业收购遭到了政府的非议。1955年,美国政府在密苏里州东部的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地区法院禁止两家企业合并,声称金尼公司与布朗公司之间的股权置换兼并计划违反了《克莱顿法》第七条,有可能实质性限制鞋业的竞争或者在鞋业的生产、销售上形成垄断。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兼并增加了该行业中制造和销售的集中趋势,削弱了制鞋公司之间的竞争,在零售方面也减少了竞争。因此地区法院禁止了该项合并。

当时,布朗鞋业公司是美国第四大制鞋公司。布朗公司是通过从1951年后,对各大鞋类经销商、制造商的收购和兼并取得这样的地位的。金尼公司则是美国排名第十二的制鞋公司,旗下有四个制鞋企业,同时也是美国最大的便鞋连锁店公司。金尼商店20%的鞋是从金尼自己的制鞋工厂获得的,没有从布朗鞋业公司购货。但到1957年,布朗鞋业公司已经成为金尼公司最大的外部供货商,供货量占金尼连锁店总需求量的7.9%。法院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本案中纵向一体化的趋势,即布朗鞋业可能利用金尼的销售网络推销自产鞋,将会在相当份额的男鞋、女鞋、童鞋市场内排除竞争,形成垄断,从而“带来对于竞争性、经济性或者社会性利益的不利影响”。

避免寡头竞相模仿

对于裁决,布朗鞋业并不认可。他们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他们认为,在看纵向关系是否影响“相关行业”时,不但要考虑消费者的年龄和性别,还要考虑到原料的档次、制作工艺及质量、价格和顾客购买鞋子的用途等差异。所谓纵向关系,可以包含产品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

布朗鞋业提出,地区法院应该采用“价格/质量”区分法。其产品主要为中等价位的鞋子,而金尼公司主要销售价格稍低的鞋子,这是两个不同的市场。简单来说,他们生产的是9美元以上的鞋;可是金尼的销售网络是8.99美元以下的销售市场。横向并购并不会真正带来纵向排斥竞争。布朗鞋业在上诉时举例说,“一个小男孩不会穿小女孩的黑皮鞋”“成年男子也穿不了男孩的鞋子”。所以应该看在同一子产品市场内是不是因并购产生了垄断。对此,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并不认同。他主笔的意见书认为,这一收购仍然会对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巨大威胁。沃伦在意见书中使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证布朗鞋业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与实质性限制竞争之间的关系。在结论中,他这样写道:“评估某项企业合并对相关市场内竞争格局的影响时,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视合并各方在完成合并之后可能得到的市场份额。鞋产品零售行业是个市场非常分散的行业,控制某区域内鞋产品的主要市场份额,可能会严重削弱该地区的市场竞争。虽然该项合并涉及的市场占有率仅为5%,但是,该项合并如果获批准,布朗鞋业公司的其他竞争对手将来也可以通过类似的合并谋求相似的市场份额。这样的结局会加剧行业内的寡头垄断,这和国会避免寡头垄断的立法初衷相违背。”

在联邦最高法院看来,在市场这么分散的一个行业内,即使该项企业合并只能获取极小一部分市场份额,但因为取得该市场份额的企业是一家大型的全国连锁经营的公司,也会对竞争格局产生不利影响。判决书重申:“《克莱顿法》保护的是竞争格局而非竞争者,但是本院不能忽视国会希望通过保护现存小型企业来促进竞争的用心。国会也承认维持一个分散行业及市场有时候可能造成成本高、价格贵,但是只要能保持行业内有效竞争的格局,这样的代价也是值得的。本院必须考虑到国会的用心。”

沃伦法官的这种看法获得了多数法官的支持,最高法院以6∶1的结果裁定驳回布朗鞋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地方法院的判决。当时的最高法院,几乎所有法官都认同沃伦对待垄断的那种态度。然而,最高法院对布朗鞋业的判决一公布,便引起了各界相当激烈的批评。批评者普遍认为,法院禁止了一项对任何人都不会产生危害的企业合并。不过在我们今天回头看,当时最高法院的态度不是个案判断,而是一种“对未来的预先保护”,是一种“防微杜渐”。

法院认为,在拆分现有垄断越来越困难的前提下,禁止企业合并亦能达到预防垄断的效果。法院审查与限制企业合并的目的,并不是惧怕企业在完成合并后所拥有的强大市场控制力,而是为了不让其他企业纷纷效仿,以至于形成寡头垄断。布朗鞋业完成合并后,市场占有率仍然微不足道,但在法院这种“预防垄断”的司法逻辑面前,合并被禁止也就能够理解。但这同时也意味着,如果企业想要发展壮大,它们很难通过企业并购的方式来实现。在法官们看来,只有分散的市场结构才能保证有效的市场竞争,这是法院预防垄断的根本目的。最终,布朗鞋业与金尼公司的并购案还是未能成功——然而这并没有妨碍布朗鞋业成为百年老店,并最终等到了巴菲特的垂青。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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