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护中心为纽带构建知识产权系统保护能力研究

2021-04-25 16:01裴逸超
河南科技 2021年35期

裴逸超

摘要:随着中国的发展向知识经济转型,知识产权保护愈发受到国家重视,而知识产权战略也被列为国家基础战略之一。以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为基础,以如何破除三种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之间的壁垒为切入点,针对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从制度建立、职能衔接、流程设计三个维度进行深入思考,探索以保护中心为纽带,构建知识产权系统保护能力的道路。

关键词:保护中心;系统保护能力;制度建立;职能衔接;流程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3.4;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1)35-0149-04

Constructing the System Protection A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with Protection Center as the Link

PEI Yichao(Xinxia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 Xinxiang Henan 453000)

Abstract: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development to a knowledge-based econom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 tection is increasingly valued by the state. China mak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one of the country’s basic strate? gies.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actual difficulties faced by rights holders in the process of rights protection, and how to break down the barriers between the three diffe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ethods as the starting point. In view of the pain points and blocking poin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fter the institutional reform, indepth thinking is carried out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system establishment, function connection and process de? sign to explore the way to build the protection capability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with the protection center as the link.

Keywords: protection center;protection capability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system establishment;function con? nection;process design

隨着中国向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方向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发展联系日益紧密。2019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要求。这既是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事业的顶层设计,也是领导层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殷切期望。

2018年,我国进行了机构改革,按照国家机构改革部署,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商标局及质检总局部分职能进行整合,实现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统一管理,将原专利执法、商标执法工作统一纳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1]。在改革的大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也应运而生(以下简称保护中心)。保护中心作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集快速维权、快速审查、导航运营于一体,为市场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

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以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为代表的行政保护、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保护及以保护中心为代表的快速维权保护。3种保护方式各有优势,但三者分属不同机构,其办案流程互相独立、互不衔接,没有形成合力。此外,维权过程中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结合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聚焦以保护中心为纽带,打通快速维权保护与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之间的壁垒,从制度建设与衔接、职能对接、流程设计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解决维权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为构建知识产权系统保护能力建言献策。

1保护中心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研究

举证难是目前维权主体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企业大多专注于生产经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为维权而取证大都是应事后救济所需而临时为之,往往丧失了取证最佳时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很强,导致取证困难。加之企业取证成本高、取证手段匮乏等,往往导致在维权诉讼中因难以获得证据或者获得的证据不充分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而维权不力,甚至维权失败。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特别指出,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和司法案件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探索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意见》的贯彻实施,明确了技术调查官可以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参与到诉讼中,其有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和参与询问、听证、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等职能[2]。

因此,为了对维权主体在证据获取方面进行指导以更好地发挥保护中心公益服务的职能,为了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为了在机构改革后的转型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护中心应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

技术调查官的优势在于对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在侵权事实认定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能够根据获得的证据在本领域内提供专业化的侵权判定意见,不仅能够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而且对于技术人才相对匮乏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2打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行政保护之间的阻滞环节,以求高效衔接、形成合力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快速、灵活、成本低等特点,是打击侵权的关键环节。将行政保护与快速维权在制度上进行有机衔接,建立职能对接,从而实现取长补短、凝心聚力,有助于解决维权主体所面临的实际困难。

2.1通过技术调查官制度辅助行政执法取证与行政裁决等程序

维权的“核心”在于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均明确了行政部门依职权或申请人请求处理知识產权案件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可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制作调查笔录与证据保全。目前,各地都成立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将知识产权执法纳入其中。技术调查官和行政执法相协同,将行政保护的优势与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支撑相结合,不但能为执法“铁拳”提供支持,而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维权主体“举证难”“成本高”的困境。

在具体案件中,当维权主体存在取证困难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介入请求时,技术调查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获取最直接、最相关的证据。尤其在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被重构,人员调整等各种原因造成了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人员可能只对某一领域的业务熟悉,对其他领域十分陌生。在这种情况下,技术调查官的辅助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利用行政职权直接获取证据不但可以减轻维权主体举证的经济负担,而且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在获取证据后,以专利为例,技术调查官可以通过特征比对,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判定规则,出具侵权判定意见书,为后续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奠定基础。对于商标侵权而言,技术调查官可以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标准,采取整体比较、显著部分比较、隔离比较等方法,根据先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为后续行政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2.2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职能对接行政调解职能

行政调解作为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的一种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保护一家,惩罚一家”的保护思路,其能够柔性、灵活、高效地解决纠纷,获得了广泛应用。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亦是保护中心快速维权的细分职能之一。2020年全国十佳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案件中,有6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通过采用交叉许可、追加普通许可、聘用专利权人等方式,化解原本对立双方的矛盾,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又形成了合作共赢的局面,在疫情严峻、经济仍有待提振的今天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渐增多。行政机关的行政资源是有限的,案件越多则能够分配给每个案件的行政资源就越少,案件处理效率与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因此,行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如果双方有调解的意愿,可以将案件移交给保护中心进行调解。

保护中心调解职能的优势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的专业性,能从专业的角度剖事析理、以案释法,从而有力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不但能够防止矛盾激化,而且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达到“胜败皆服”的效果。这样既对纠纷案件起到了很好的分流作用,节约了行政资源,又充分发挥了保护中心的优势,保证了案件处理效率与效果。

2.3在保护中心与行政机构间建立案件双向移交制度

周期长是困扰维权主体的一大难题。很多时候维权案件的办理需要不同部门间的通力配合,但往往不同的部门从案件受理到结案都有自己的一套流程,互相独立,互相封闭,互不衔接。部门之间的案件移交手续冗繁,流程不畅已经成为“周期长”的主要原因。

案件的流通是实现职能互补的基础。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打通行政机关与保护中心之间流程上的阻滞环节。专利的PCT国际申请制度给人以很好的启发,“五个一”的协同(即一个受理局,一份申请文件,一种语言,一笔费用,一个申请日)很好地缩减了走流程所花费的时间。因此,应以“快保护”“同保护”为原则,在制度层面建立流程接口,做到简化案件移交手续。要在制度层面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工作中的互相配合,达到“1+1>2”的效果。

无论是维权人来到保护中心或是行政机关,只需要填写一份申请,提交一份证据材料,就可以无阻碍地在行政部门和保护中心之间双向流转案件。针对电话、网络等举报投诉,建立联动机制,保护中心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移交给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应快速反应,及时进行调查与处理,从而缩短维权周期。技术调查官辅助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程序,保护中心调解职能与行政调解职能的互补等,均要依靠案件流通制度的建立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3打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司法保护之间的阻滞环节,协同联动,建立高效运行机制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以其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成为主要的保护方式。《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也明确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如果能够将保护中心的职能与司法保护职能进行有机衔接,打通流程,协同联动,那么将有助于有效解决维权主体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

3.1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职能对接法院诉前调解

知识产权诉讼大多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一般有诉前调解阶段,如果调解失败,才会继续走司法流程。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2017—2019年,每年新增知识产权司法案件量分别为20.1万件、33.5万件和48.2万件,2020年新增案件量达到创纪录的52.5万件[3]。

在20世纪末,世界发达国家也同样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量迅猛增长的情况。面对“诉讼大爆炸”的情形,发达国家开始反思民事司法制度,并积极开展变革。以美国为例,美国在20世纪末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纠纷调解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引入ADR制度的效果十分显著,知识产权纠纷只有少数部分需要通过法院正式审理解决,其余大部分都能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4]。

诉前调解最大的优势在于节约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我国司法制度中,一审案件的审限一般为6个月,而调解方式结案一般要求1个月内达成协议,时间效益显著。采用调解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减免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经济效益显著。

将保护中心纠纷调解与法院诉前调解进行职能对接,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保护中心的专业调解优势,实现过滤知识产权纠纷,分流诉讼压力,减轻司法负担的制度设计初衷,也实现了快速维权与司法保护的优势互补,为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开辟了新途径。

3.2在保护中心与司法机构间建立案件双向移交制度

在保护中心与司法机构间建立案件双向移交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职能对接的需要,避免出现不同机构间流程互相封闭、互不衔接的局面。

对于知识产权司法诉讼案件,法院在正式立案前,通过与保护中心建立的诉前调解对接机制,以诉前委派的形式将案件移交给保护中心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直接签订调解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由保护中心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无论案件是以纸件形成还是以电子卷宗形式移交,移交手续都应既要规范、严谨,做好案件材料的保密措施,又要简洁、高效,保证移交效率。

3.3技术调查官制度支撑司法诉讼程序的研究

专利、商标与著作权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主流,占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比例超过95%。对于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关键在于侵权与否的事实认定。对于商标与著作权案件,在侵权事实的认定方面已发展得比较完善。因为其判定相对简单,所以司法裁判的难度一般并不大。相比而言,专利案件最为复杂,在侵权事实的认定上难度也最大。

专利分为3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除外观专利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均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为准,因此对权利要求的解读就成为确定保护范围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求,解读权利要求应该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说明书、附图、专利审查档案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每一个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划分[5],解释权利要求中字、词、术语的含义,同时考虑每个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在进行侵权分析时,根据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实际情况,与权力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一一进行技术比对,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进行侵权判定。

从权力要求的解读到技术特征比对,再到最后的侵权判定,整个过程都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有着较高的要求。但事实情况是作为“裁判员”的法官群体,对相关技术领域可能并不熟悉,如果仅靠自身能力在不熟悉的领域内进行侵权判定,难度较大。在新医药、分子材料、区块链及人工智能等专业性更强的细分领域,其工作难度会进一步加大。

技术调查官的优势在于能够熟练掌握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如果能够利用技术调查官的优势来弥补司法审判的劣势,那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会更上一个台阶。通过技术调查官的介入,可以对知识产权案件从专业角度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作为案件审理的客观依据。这样不但可以减轻法官群体的工作量,而且可以有效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维权成本,解决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难题,给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大的技术支撑。

4结语

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在保护中心制度建立、搭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制度协作体系、实现职能流程对接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只有形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快速维权保护衔接协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方能破解维权困境,最终呈现3种保护方式形成合力的局面,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网,提升知识产权系统的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申长雨.申长雨在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编)[R/OL].(2021-01-25)[2021-10-18].http:// www.gov.cn/xinwen/2021-01/25/content_5582334.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EB/OL].(2019-03-18)[2021-10-30]. https://www. court. gov. cn/fabu-xiangqing-154952.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R/OL].(2021-04-23)[2021-10-26].https:// www.163.com/dy/article/G891V1A8051187VR.html.

[4]孙娟,阳屹琴.浅议我国专利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7):112-116.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2009-12-28)[2021-10-30]. http://tiaojie. court. gov. cn/faxin/detail?gid=A5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