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编:开篇之作,权利只是起点

2021-04-29 09:24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期
关键词:总则法人民法典

民法典来了,许多老难题解决了,但不少新问题也出现了。

见义勇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吗?

这一系列与普通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都已经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里,有了标准答案。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分为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10章,决定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框架,大多数条款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那么,这些条款在实实在在影响我们生活的同时,其落地实施过程中是否会遇到一些问题呢?

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仍任重道远

在网络世界的光怪陆离中,我们谈笑风生、快意恩仇。然而,围绕虚拟财产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早在2003年,北京就出现了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因网游装备不翼而飞,玩家李某将游戏运营商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可了网游装备的价值,判决运营商恢复李某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赔偿经济损失。

自此之后,陆续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见诸报端,如在安徽芜湖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妻子要求将丈夫经营的网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判决酌定丈夫应当补偿妻子网络店铺的价值。此外,关于QQ账号、电子邮箱等虚拟账户能否继承、转让,窃取虚拟财产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也持续引发热议。

但是我国法律甚至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不论学理界还是实体法律,都在网络游戏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虽然此前曾有过玩家因虚拟财产丢失起诉运营商并最终获赔的案例,同时还有法院“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令虚拟财产具有了无形财产的价值,可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的司法解释,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仅有23个字,但是它的意义却并不简单。在统领民法典各编的总则编,即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无疑代表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高度重视,相信相关的制度规则将在民法典其他各编以及单行法中进一步完善。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打开的第一扇大门。提纲挈领的表述为人们依法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分割、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指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由此迈向新的征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蒋怡琴说。

>>民法典总则编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新的起点 资料图

蒋怡琴表示,对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的模糊处理,并不意味着民法典总则编的因循守旧。网络虚拟财产的制度设计,还是需要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目前在学术界、司法界均未达成普遍共识,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特殊物权说等观点,各方争论不一。开放性的权利宣示,虽说暂时搁置了争议之嫌,但是反而能给接下来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体系构建,提供了更大的讨论与实践的空间。

“总之,民法典总则编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我们也相信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体系构建,将会是一个更加光明而又任重道远的历程。”蒋怡琴说。

见义勇为条款尚需进一步细化

除了上述紧贴时代和生活背景的条款,民法典总则编的见义勇为条款同样如此。

《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

自古以来,见义勇为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惩恶扬善、锄强扶弱,路见不平、挺身而出的性格一直根植于我们的民族基因之中。然而近年来,“小悦悦”事件、“彭宇案”等却引发了越来越多人对见义勇为的质疑。“扶不扶?”成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难题。

沸腾的民意呼唤法律正向的引导。为回应社会关切,民法典专门设置了两条“见义勇为”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蒋怡琴表示,第一百八十三条涉及见义勇为者受损后的补偿负担,第一百八十四条论述了见义勇为者免责情形。两个条款从不同维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保护和支持,承载了深刻的公众期待,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

但同时,蒋怡琴表示,短短两个条款无法涵盖有关见义勇为的全部法律问题,很多细节还需要不断探索求证。例如,应理顺见义勇为者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对受益人的损害补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见义勇为者是否可以放弃向侵权行为人追偿,而直接向受益人请求补偿?我认为,如果见义勇为者放弃向侵权人追偿而直接向受益人要求补偿,这有违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另一方面,还需要厘清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之间的关系。见义勇为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存在很多方面的重合,无因管理人也享有法定的费用补偿、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很多学者将见义勇为纳入无因管理的范畴。如果发生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竞合,救助者是否可以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提出相应的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救助者在诉讼中选定请求权基础后,就无权再变更重新选择。此外,我国也有诸多省市对见义勇为行为规定了公法上的褒奖,见义勇为者仍可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提出公法上的请求,如请求颁发荣誉称号、奖金等。总之,对见义勇为者提供周全的法律救济,还有赖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法律制度。”蒋怡琴说。

法人分类等条款能否适用现实生活

除了上述与生活直接相关的条款的落地仍需打磨外,法人分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等一系列条款虽然并不是直接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但却又实实在在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这些条款能否适用现实生活,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比如关于法人的分类问题,也一直是学界的热点讨论话题,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资料图

“学界对于法人分类的主流观点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最后民法典采纳了跟商法价值判断更接近的分类,对此有很大的争议。”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说。

刘凯湘教授认为对此分类并不为过,甚至必须要这样分类。他谈道,我们国家目前来说还是民商合一的基本体,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律思维基本上还是以民商合一为主的。所以在民法典中,要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一并考量和归置。

“接下来更多的工作,可能就是怎么样对营利和非营利进行甄别,营利和非营利的分类、判断标准。然后设置不同的规则,以及对两者的交叉性怎么来看待,这都是我们下一步需要做的重大课题。”刘凯湘说。

“所以,总的来讲,既然采取了这种主要的分类方式,就可以按照这个思路来使以营利和非营利的法人分类方式和方法被慢慢接受。”刘凯湘说,“包括在法学教学和司法实践中,从主体资格以及内部规制等方面,用这样一种基本的方式和方法来进行法人基本的类型化,也许会成为一种创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号朋也这样认为,民法典关于法人的分类,是我们中国人自己的选择,是独创性的模式。他表示,现在采取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分类,特殊法人的类型有五六种。而作为特殊法人,应当是特别化的、少数的,所以现在这个数量的特别法人,本身在类型化上是有问题的。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此条款,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规定,肯定是无效的,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则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做判断,不能将其理解为彻底的否定。

而对于“公序良俗”的界定,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宪森在研讨会上表示,由于良俗的外延比较复杂,具体辐射到什么边界,会在诉讼中产生争议。

他举例说明,我们常见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家庭矛盾,丈夫转让股权未经妻子同意,转给另一个关系暧昧的女士,这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解释的弹性是比较大的。

民法典的落地,时间将会检验其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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