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袁州府“粮重”说考论

2021-06-06 03:26苗书梅刘文文
中州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明代

苗书梅 刘文文

摘 要:明初袁州府并未因政治惩罚或计量单位误报而存在粮重现象,袁州府在明初特定的地缘条件及社会经济背景下,总体与他府赋税承担在同一层次,并不足以建构“粮重”叙述。袁州府粮重的现实与话语是确定赋税原额以来自身赋税承担环境的恶化、在江西区域开发过程中与他府实际承担对比愈相悬殊的巨大落差中生成、发展、定型的。“粮重”叙述虽立足对比,落脚点还是袁州减赋的现实利益。

关键词:明代;袁州府;粮重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4-0137-06

所谓“粮重”,主要是指一个区域赋税承担超出法定标准较多,在事实与认知上超过了心理预期赋税负担的情形。①近年来,明代特定区域的粮重问题受到学术界关注,如江西南昌、袁州、瑞州三府的粮重问题,学界多侧重于三府粮重的成因、地方官绅应对及对地方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认为三府粮重原因、类型、性质相同。②这些研究虽然丰富,但都忽视了三府之间的差异性,实际情况是江西三府粮重不论从原因还是从其进程、结果以及其在赋役承担实践与历史书写上均差异较大,袁州府与其他二府尤为不同,故将袁州府粮重问题单独讨论很有必要。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明初袁州府“粮重”及成因记载辨析

笔者遍检明初实录、文集与方志材料,未见明初袁州粮重的记载,明中期以后,才有较多文献记载袁州府粮重问题,其中较早且较有影响的为正德《袁州府志》中的记载:

按本府四县粮,欧祥占据时,每田一亩要民纳米三乡斗,计九升。后内附,祥误以乡斗作官斗造报。高皇帝谓三斗太重,减半科纳,每民田一亩科粮一斗六升五勺,外夏税一升六合,共田六亩二分四厘科粮一石,外夏税一斗。比之邻壤临江、吉安、瑞州等府县每田一亩五升三合起科,该田一十八亩科粮一石,又无夏税,本府粮额实重二倍之上。③

从以上内容可知,袁州亩均税粮一斗六升多,比邻府重二倍以上,这是单独谈税粮承担,还未涉及广义赋税承担,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误以乡斗作官斗造报”,后来的《袁州府志》与宜春、分宜、万载、萍乡县志,无不以正德《袁州府志》的“误以乡斗作官斗造报”为蓝本。如康熙《万载县志》记载:“万载多山硗瘠,甲于江右,而制赋独重,则以欧祥纳款,误以三乡斗为三官斗(官斗十升,乡斗三升),三百年来民苦赔纳。”④清初的江西巡抚蔡士英在《抚江集》中也认为袁州四邑赋税偏重是由于乡斗与官斗误报所致⑤。

除了袁州粮重出于“误以乡斗作官斗造报”的记载外,不少文献将南昌、袁州、瑞州“浮赋”原因归于陈友谅统治时期实行的重赋政策。如“江西之有浮粮始于伪汉陈友谅,友谅当元末窃据隆兴,横敛以给军,加南昌、瑞州、袁州民赋三倍”⑥。同治《新建刘文文,男,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开封 475001)。县志》亦有:“元至正末,伪汉陈友谅窃据南昌、瑞州、袁州三郡数年,地少用繁,横征兵饷,南郡除武宁为生身之地不加派外,加南、新等七州县及袁、瑞二府,较宋额浮三倍。”⑦此外,还有“伏察臣乡南昌府与袁州、瑞州二府俱因陈友谅据地称兵,横行加派,较宋元旧额每米一石浮至三倍。明太祖恶友谅抗拒,三府浮粮未经减除,以至故明数百年来相沿拖欠,民苦滋甚”⑧。一些学者的研究也支持此说法⑨,这显然是对上述几种方志观点的归纳。

通过记载可以看出,导致明代袁州粮重的原因可分成三种:一是欧祥误以乡斗作官斗造报,明太祖认为袁州科赋太重,命减半征收。重赋完全由欧祥造成,明太祖反倒是仁政减赋。二是陈友谅在元末割据时对南昌、瑞州、袁州三府倍征或加赋三倍,朱元璋只是延续了陈友谅的政策。三是强调元朝末年这一地区在陈友谅的统治下对抗朱元璋,被朱元璋惩罚而致重赋,强调“抗拒”与“惩罚”的因果关系。

很明显,上述三种粮重成因说差异不小。第一种说法,关于乡斗误作官斗造报说,确有地方计量单位和中央计量单位不同的情况,比如入元之后,江西纳税曾经有省斛与文思院斛的转变。⑩不过,要说袁州府重赋因此造成,可能性太小。一是江西布政司、袁州官绅有足够时间在确定“赋税原额”前改正这个低级失误;二是明初以来袁州府的呈申减税及后来的粮重原因书写中并没有一直坚持斗量误报说法。更重要的是,袁州府四县并非亩税“秋税一斗六升五勺,外夏税一升六合”。明初宜春亩均01469石,分宜亩均01622石,萍乡亩均01660石,万载亩均01159石。B11说明所谓“误以乡斗作官斗造报”(三斗减半科纳应是每亩均为015石)说无法成立,宜春、万载粮则根本难与“官斗三斗减半”吻合。此外,袁州府田赋项目也可以佐证,正德《袁州府志》“田赋”条下一些县的“塘租米”“牛租米”和“官田”的亩均税粮数也无法在“误以乡斗作官斗造报”说下得到合理解释。

第二种说法侧重陈友谅政权影响,对于陈友谅的加赋,有说是倍征,有说是三倍,但遍检史料,江西除了极个别州县有元代赋税承担记载,未有赋税数据留存,尤其是元末赋税数据。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在少数留存元代赋税数据的府州县里,入明后赋税基本上都有所增加,有的甚至增加还不少,如南安府从元代的25367石到43234石B12。元、明两朝江西虽辖区略有不同,在通盘考察元明两代江西因行政区划的因素对赋税承担的影响后,可以判断由元入明后江西赋税承担差异并非由辖区变动所致。元代文宗天历初江西岁入为1157448石B13,而明洪武间夏秋税已达2607969石B14。再看明初江西各府亩均、户均以及人均的赋税承担情况。江西多数府亩均税粮在00583石—01459石之间,饶州府和广信府亩均数据有些特殊,二府由江浙行省划归江西行省,赋税分别为213000石与133000石,分别排在江西十三府的第4、第5位,但田亩数特别多,所以亩均尤其少。江西其他各府亩均赋税额在006石到014石之间,看似差距不小,其实与收成相比,每亩税粮014石,对比江南苏、松等府每亩高达一两石的赋税额来说,并不算太重(特别是明初附着在税粮的劳役方面较少)。B15放置在明初总体赋税承担的大背景下,很难得出明初袁州粮重这一结论。故袁州府赋税额在元朝末年陈友谅增税后被朱元璋顺势继承这一说法也很难成立。

第三种是陈友谅对抗朱元璋的影响。不少文献提到南昌府除武宁县外,均为政治因素导致粮重现象产生,其实,明初武宁县亩均00621石,户均31388石,人均05665石,B16亩均为江西平均水平,户均、人均更是不低,不可能出现南昌其他州县在大量增税后才达到武宁县的水平。朱元璋惩罚南昌府而增税,正常逻辑应是重罚陈友谅的出身地武宁才对。而且袁州等三府均为主动归降B17,反倒是赣中、赣南大片区域归入朱元璋政权较晚。B18至正二十五年(1365)江西全省才尽入朱元璋的掌握之中B19。况且,占据袁州的欧祥为徐寿辉爱将,在陈友谅杀徐篡权后,袁州欧祥并不听陈友谅节制,故将袁州粮重原因归于陈友谅自是无法成立。再者,江西有这么多州府,朱元璋单独增加南昌、袁州、瑞州三个归降之府赋税可能性太小,所以“明太祖恶友谅抗拒,三府浮粮未经减除”和“冥然为渔家子抗拒,是以忿不减赋”说法很难令人信服B20。

二、明初袁州府赋税原额之确定及评估

上节我们辨析了明初袁州粮重及原因,说明明初袁州既非绝对的粮重之府,前人认为的粮重成因也很难采信,我们还需要从明初袁州府赋税原额确定的情形及其合理性来探讨其成因。

元末袁州府虽也受战事影响,经济发展缓慢,但明初则恢复迅速,洪武末年,已达6万户,近40万口。B21确定袁州府税赋是否合理除考虑人口增长因素外,还要考虑诸如水利情况、赋税承担难度、土地肥沃情况、折亩情况等等。袁州府水利发达,多达1700余处。B22其粮食产量非常可观,每亩多至三四石,少者也有一二石(计五亩八分之入,终岁勤动,丰年止得谷十一二石)。B23据了解,袁州府显然也不处于漕运困难的位置,水运交通比较方便。在广义的赋税承担方面,诸如里甲均徭土贡等,也大体根据纳税土地与户口数确定。明初袁州府在总的户口数、田亩数和纳税粮上处于一个比较有利的位置。在赋役征派中,刘志伟归纳为“明代的赋役征派在本质上不是土地税和人头税,而是在配户当差原理下以丁粮多寡为依据的等级户役”B24。刘先生讨论的主要是纳粮当差的性质,笔者想从中引申的是对赋税承担的影响,无疑,等级户役无疑对民众赋税承担比较公平,颇有调剂均平之效。明初财政状况比较好,卫所屯田与开中法基本能够维持军队供给,宗藩俸禄支出也较低,维持“原额”被视作仁政,使得明初的原额处在一个较低水平。袁州虽然在亩均赋税承担量上比其他府重,但是户均、人均却跟其他府差别不大,相对于田地产量而言,袁州府并不算独重。不过,这个数据其实隐含着吊诡:明初袁州府的纳税数据在相对高位运行,从后来的实际情况来看,袁州府承担的赋税原额其实相当不合理。主要是夏税秋粮部分真正留给地方政府的并不多,要维持地方政府的正常有效运转,江西各级地方财政主要依赖于“因事编佥”的徭役,B25造成了赋役整体负担的膨胀,这是明初以来袁州及江西其他各府发展必须面对的背景,也是袁州府后来困境的根源之一。

在官田赋税承担方面,官田田租比民田重得多,这是普遍情况。永乐初,江西给事中朱肇奏“江西十三府官田租重十倍民田”B26,对于袁州府而言,正德分宜知县提到“官田一亩带夏税不尽五升,秋米四斗四升有畸”B27,袁州府辖四县官田52540亩,几万石的官田税粮无疑加重了袁州赋税负担。

在折亩问题上,虽然江西方志很少提到折亩情况,不过隐约能看到折亩痕迹,只是几百年来公私档册都讳莫如深而已。何炳棣先生认为江西折亩不普遍的另一主因是一般计算顷亩不按面积,而按照种子或收成数量,他举了萍乡的例子。B28袁州等地折亩应是普遍现象,这也在清初《袁州府合郡乡绅士民祈免丈田公呈》中有所体现,从现有史料来看,袁州府地亩在整个明代均未清丈,虽然论者提到不可清丈的原因有六条,但除了清丈技术难度较大这一因素外,因梯田较多,不少已经折亩,怕丈出实际田土太多而增税也是其中的原因。B29

总而言之,包括袁州在内的江西全省并未通过完全的土地清丈而确立赋税额,很大可能是考虑了明初各府田土人丁的实际情况,在照顾政府赋役需求的基礎上扩展了元末明初的税额。当然这个旧额在明初的大背景下,袁州跟江西其他府相比,在亩均赋税上确实较重,甚至是一些府亩均的二倍多。不过,明初定都南京,漕运轻省,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徭役承担比较公平,再加上不定期的灾荒蠲免,袁州府在总体上可以承受。这是袁州府在明初土地户口高位时确定之额,总体数额较高,弹性小,可挖掘潜力较小,也就是袁州府志论者提到的“颇闻元季兵革,余郡多鲸鲵,袁独以欧祥全至”,袁州府因为明初户口土地较多而确定了一个比较高的赋税原额。袁州粮重的事实与认知主要是确定赋税原额之后,特别是明代迁都北京后实际赋税承担大大增加才形成的。

三、明代中后期袁州府赋税承担变动与粮重认知

明初袁州府确定的赋税额虽然总体偏高,但在明前中期,公私层面并未困顿不堪。袁州府与江西各府间“年久势异”的发展过程是袁州府“粮重”话语生成的重要基础。那么,袁州府在确定赋税原额以来的税负变动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如何在明中后期成为了江西粮重之府,又如何影响了袁州的粮重认知,我们略做如下分析。

首先,江西各府的税赋负担自身就有大幅增加。不少学者提到,从永乐到嘉靖时期出现过几次上供物料大幅增加的情况,财政支出的增长只能通过大量合法却不能核算、储存的劳役来支持,这些最终都落到了里甲民户身上,具体表现为里甲役和均徭役,也就是丁亮提到的地方财政的徭役化。B30里甲、均徭役的增加、里甲均徭役的货币化,使袁州府赋役的实际承担均较明初有大幅度增加。

其次,袁州府赋役承担的条件也较明初有一定程度恶化,最明显的是人口流失严重。虽然袁州在嘉靖年间户口册籍所记载的人口数减少不多,但实际情况并没有方志登载乐观。分宜从永乐时期的14602户下降到万历十四年(1586)的11816户B31。萍乡从永乐时期的112098口下降到万历十三年的86644口,同治《萍乡县志》的纂修者还加了一段按语:“按嘉靖而还役法日重,万历之未(末)军事渐兴,迄于崇祯,死亡之数几过半矣。”B32从袁州各县记载和士绅呈报来看,袁州似乎经历了不小的户口损失。再加上赋役繁重,袁州府民众除了逃离,就只能投佃或者脱离户籍。

再次,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各县级财政,加之优免、地方藩王俸粮等项日益增多,袁州府面临更大财政压力,导致其内部土地资源占有的失调,也影响了袁州府赋税承担。史料很少提到袁州土地等级问题,要么确如方志所载没有分等级征收,要么因各种原因隐瞒了等级征收。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即豪强富户占有肥沃与易于灌溉的土地,他们拥有赋税的优免权,无权无势的民户只能占有贫瘠土地,并承担重赋。在赋税绝对额不变的情况下,内部名项的分配也很重要,包括赋税承担不公平现象、藩府的俸禄承担等等,这种内部的不公给地狭人稠地区带来的压力远远大于人地资源相对缓和的区域。

最后,还得关注漕运承担情况,江西的情况是起运比例高,费用高,“旧额运莫重于兑淮,留莫重于禄米,而令过江、湖,余银以给禄则过重,而禄封岁增亦苦不给”B33,漕运给包括袁州在内的江西各地增加不少负担。以田赋起运存留折银对袁州府赋税承担影响来看,洪武时期漕粮主要运往南京,运输成本低,“所以民不受害”B34,永乐迁都后漕运对江西的影响增大,体现为漕粮折银价格呈增加趋势。正统元年(1436年)每石025两金花银,弘治嘉靖时折价越来越高(除了银钱本身变动外,主要是漕运劳役的赋税化),不少时段较金花银标准增加一倍不止。B35

可以说,袁州府自明初确定税额以来,以自身的纵向比较而言,虽然袁州府在册的税粮数看似变动不大,但实际上袁州府的税粮及附带的漕运责任增加不少,广义的赋役承担也增加不少,其自身赋役承担数量和难度与明初相比也有所增加。

除了纵向相比之外,与江西各府横向比较,其税赋也有较大差异,尤其与明初地少人少而中后期开发显著地区相比,更是相差悬殊,比如赣州府,田土面积有三万三千多顷,明初税粮只有七万石。南安府与袁州府面积相差不大,但是赋税量只有袁州府的几分之一。B36各府在明初因恢复发展程度的不同,所定原额也不同,而原额对各府发展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地少人少之府可以吸引更多移民开发土地来摊薄原额,袁州府则因为赋役较重而受到影响。可以说,纵向比较的原因和横向比较的原因,使袁州形成了事实上的粮重认知。

四、赋役改革与袁州府“粮重”的历史书写

明中期以来,明政府进行了以“均田均税”为目标的赋役改革,为了尽量征收足额赋税,不得不调整已严重不公的赋税承担状况。一般而言,要实现有效均粮,前提应是准确丈地,在有效掌握辖区土地肥瘠的基础上确定赋税等则,这样才能达到均平效果。除了在本辖区内调整赋税外,最有效的是在名义赋税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实际赋税承担(主要是赋税承担结构比例,比如起运存留比例、折银价格等)或将一部分赋税通过跨区域转给地多税少之府承担。明代江西名义赋税原额的豁免情况不仅少见,且力度也不大。在田赋均平问题上,解决方法不外乎直接将自身的赋税额减少(包括直接豁减和将一部分通过跨区域由地多税少之府承担),或者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本辖区内进行丈地均粮,减少赋税完纳的难度。《宜春县志》对袁州正统元年以来赋役调整作了记录,虽然不少时段有优惠,但总体上袁州赋役承担是不断增加的。B37

此外,明末的三饷加派对袁州府粮重及其叙述影响深远。全国均为论亩加派,而江西为论粮加派,袁州府因论粮加派增加了一倍有余。后来,通过激切呈请,也只是略减一些,B38崇祯五年(1632)才改为照亩摊派。即便如此,三饷加派对于袁州税赋而言也是重上加重。通过三饷加派了解袁州粮重书写的特质,是袁州粮重事实与历史书写非常重要的进程之一。

再看起运存留情况。《万历会计录》记载江西布政司田赋起运米2194000石,存留米约334270石,B39起运比例约为86%。我们比较一下袁州与另一个粮重府瑞州府的情况,袁州与瑞州纳粮数差不多,但本色与折色方面还是占优势的。在折色银上,瑞州每石为04966两,比袁州府每石03402两高出不少,袁州府在折色粮上差不多是瑞州府两倍,最后折银也才多10000两,单位折银比瑞州少32%左右。据万历《江西省大志》统计,江西各府的本色比在8%—434%之间,袁州府为8%,与九江府的11%、抚州府的228%相比较低,其他府都在30%—434%之间。各府本色折价在每石03357两—05641两之间。B40结合数据来看,袁州府是江西税粮及缴纳优惠最大的府。在本色方面,九江府11%也不算多,不过九江府折色银是每石05641兩,比袁州府高出不少,此外,九江府总的田赋才45739石,却另外承担了12319石粮和7657两银的赋役,而袁州府总田赋为238935石,承担的只有23292石和14341两,由此可以看出,袁州府在田赋方面已经得到非常之优待。

广义赋役折银,即“四差”方面。“四差”的折银可以说是差役的课税化,其主体实际是徭役或者行政经费的折银化,正常情况下,与本区域的财政需求关系密切,有甚难减免的特征。万历时江西“四差”总数为681194两,南昌府为98003两,瑞州府为34003两,袁州府为37520两,抚州府为57911两,饶州府为73728两,南康府正赋才70000石,不过“四差”就有33303两。饶州府正赋比袁州府还少20000石,“四差”承担几乎为袁州府两倍之多。再看正赋最少的南安府,正赋只有区区20000石,承担的“四差”就多至23532两。九江府正赋40000石,“四差”更有36219两,比例之高显而易见。袁州府“四差”只占江西全省的54%,远低于袁州正赋所占的91%之比例,显然,“四差”作为地方财政运作的重要来源,一般很难减免,袁州府在“四差”方面也受到优待,倒是如九江、南安等田赋较少之府承担了超出田赋比例之“四差”,显然是调剂均平的结果。B41

袁州府粮重的记载在明中期以来增多,在论述袁州府粮重时有比较的视野存在,往往通过与邻府邻县比较来衬托袁州府之粮重,有些比较自是没有严格的依据,或只是侧重于某一方面。特别在亩均负担方面,不能单纯仅以亩均赋税来衡量总体赋税承担之轻重,要充分了解赋税承担结构的时段性与复杂性。袁州府粮重的叙述者绝不仅只为告知粮重事实,更多是把它当作与上司谈判降低赋税的话语策略,博求上面体谅袁州府的难处,也警醒后来官员毋再虚增滥报。袁州府是否粮重,为何粮重,是否需要如实呈现袁州府粮重,不一定为袁州官绅之考虑重点。袁州直到顺治十年(1653)左右才减除浮赋,这也与清初的“定熟除荒”整体局势相关。值得一提的是,清初袁州等府能够顺利减除“浮粮”,其重要依据就是地方志的赋税数据及粮重记载。可以说,粮重的现实与书写反倒成了能减免浮赋的重要证据。减除浮赋之后,袁州府粮重的叙述与重赋下的叙述差异性较大,后来的叙述摆脱了原有的“误以乡斗作官斗造报”的固有叙事结构,也层累添加了好几种说法,无形中给后人认知袁州府粮重增加了难度。

五、结语

袁州府糧重叙述的流传颇多歧异、时间错位或是显见讹误,显是叙述者别有深意。作为流传最广的政治惩罚说太牵强,不排除是明中后期袁州官绅在面临不断增长的赋税压力下合谋杜撰出来的。定型的政治惩罚说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袁州府在明代赋税承担变动中的事实、认知与历史书写之间复杂互动的历史过程。可以说,袁州府粮重是一个典型而鲜活的案例,其事实、认知与历史书写之间的内在关联与复杂互动,折射出明代赋税制度在基层的运作实态、困境与话语互动。对不同特质的案例进行深入比较分析,也是加深对整个明代制度史与经济史认识的必要手段。

注释

①广义上来讲,粮重与重赋可以等同,原意为税粮重。《明史·食货志》提到的全国的赋税标准是“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超过此标准似可称为粮重。事实上,粮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不同群体的认知也不一样,不仅涉及税粮的标准,还涉及税粮的完纳。赋税承担绝对量自是直接指向粮重与否,粮重叙述者往往认为赋税整体承担(包括劳役等)轻重及完成情形也是粮重认知的题中之义。故本文讨论的粮重,不止于讨论赋税的绝对承担,更是讨论赋税的整体承担情况。依《明史·食货志》标准,江西大部分府县均有粮重情况,不论是时人记载还是田赋缴纳实践,均没有遵行此标准,不少地区更喜欢与历史时期或者前代低赋税时期甚至是同时期不同地区的赋税作为自身赋税轻重之参考。

②请参见范金民《江南重赋原因的探讨》,《中国农史》1995年第3期。河南怀庆府重赋研究主要有王兴亚《明代怀庆府粮重考实》,《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郑克晟《明代重赋出于政治原因说》,《南开学报》2001年第6期;林枫《明代南昌、袁州、瑞州三府的官田重赋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2期;廖云德等《明初江西南昌、瑞州、袁州三府重赋成因考辨》,《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林枫《明代南昌、袁州、瑞州三府的官田重赋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2期;郑克晟《明代重赋出于政治原因说》,《明代政争探源》,故宫出版社,2014年,第140—148页;方志远、李晓方:《明代苏松江浙人“毋得任户部”考》,《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廖云德《明清时期江西重赋问题与地方社会——以南昌、袁州、瑞州三府为中心》,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③正德《袁州府志》卷二《贡赋》,《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本》,上海古籍书店,1963年,第8b—9b页。

④康熙《万载县志》卷六《财赋》,《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26册,中国书店,1992年,第896页。

⑤⑥光绪《江西通志》卷八十三《经政略一·田赋一》,《中国地方志集成》,凤凰出版社,2009年,第276、276页。

⑦同治《新建县志》卷十一《田赋下》,《中国地方志集成》,凤凰出版社,2009年,第146页。

⑧熊一潇:《遵谕陈言疏》。转引自郑克晟《明代政争探源》,故宫出版社,2014年,第147页。

⑨B18B19B25B36B41方志远、谢宏维:《江西通史·明代卷》,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0、5、5—6、68、49、69页。

⑩吴小红:《江西通史·元代卷》,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8页。

B11据正德《袁州府志》卷二《田赋》,登载的洪武二十四年各县田亩、田赋数计算得出(《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本》,上海古籍书店,1963年,第6b—8b页)。

B12嘉靖《南安府志》卷二十《食货志·田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上海古籍书店,1990年,第5a—6b页。

B13宋濂等:《元史》卷九十三《食货志》,中华书局,1976年,第2360页。

B14《江西省大志》卷一《赋书》,《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9年,第14页。

B15李伯重:《中国的早期近代经济——1820年代华亭——娄县地区GDP研究》,中华书局,2010年,第395页。

B16据嘉靖《武宁县志》卷四《官政类》,明初户口、田赋数据算出(《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上海书店,1990年,第455—458页)。

B17佚名撰:《明本纪校注》,王崇武校注,中华书局,2017年,第67—68页。

B20同治《新建县志》卷七十二《艺文·疏表》,《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西府县志辑》第6册,凤凰出版社,2013年,第282页。

B21正德《袁州府志》卷二《户口》,《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本》,上海古籍书店,1963年,第1a页。

B22嘉靖《袁州府志》卷五《渠塘志》,转引自方志远、谢宏维《江西通史·明代卷》,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50页。

B23康熙《袁州府志》卷十七《艺文六》,《清代孤本方志选》,线装书局,2001年,第1754页。

B24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

B26顾炎武撰,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整理,黄珅、严佐之、刘永翔主编:《顾炎武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586页。

B27周瑛:《请减重额官税疏》,分宜地方志办公室编:《分宜县志》,黄山书社,2007年,第1398页。

B28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中华书局,2015年,第109页。

B29后文提到的饶州府、九江府即因田土数增加赋税额大幅增加。

B30丁亮:《明代浙直地方财政结构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50页。

B31民国《分宜县志》卷三《户口》,《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9年,第343—344页。

B32同治《萍鄉县志》卷三《食货·户口》,《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9年,第291—292页。

B33万历《新修南昌府志》卷二十六《艺文》,《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数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第538页。

B34马文升:《革大弊以苏军民疏》,丁守和等主编:《中国历代奏议大典》,哈尔滨出版社,1994年,第950页。

B35杨品优:《一条鞭法改革与明清漕运制度演变——以江西省仓为中心》,《学术研究》2016年第1期。

B37康熙《宜春县志》卷十《厘正赋额疏详》,康熙四十七年刻本,第1a—11b页。

B38咸丰《袁州府志》卷十一《田赋科则》,《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西府县志辑》,凤凰出版社,2013年,第63—64页。

B39万明、徐英凯:《明代〈万历会计录〉整理与研究》甲表17《江西布政司田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58—159页。

B40按,据万历《江西省大志》登载本色比及折价:南昌府3996%与04408两、瑞州府418%与04966两、袁州府8%与03402两、临江府434%与04201两、吉安府367%与03936两、抚州府228%与03357两、建昌府306%与04686两、广信府299%与04264两、饶州府401%与05516两、南康府3874%与04841两、九江府11%(其他负担高)与05641两、南安府无本色与04302两、赣州府386%与05564两。

责任编辑:何 参

Abstract:At the beginning of the Ming Dynasty, there was no serious heavy taxation in Yuanzhou prefecture due to political punishment or misreporting of measurement units. Under the specific geographical conditions and socio-economic background of the early Ming Dynasty, Yuanzhou Prefecture was generally at the same level with other Prefectures′ tax burdens and was not sufficient to construct a "heavy taxation" narrative. The reality and discourse of Yuanzhou prefecture′s heavy taxation was the deterioration of its own tax burden environment since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original amount of taxes, and the growth, development and finalization of the huge gap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iangxi region compared with the actual burden of other prefectures. Although the narrative of "heavy taxation" was based on comparison, the end point was still the actual benefits of Yuanzhou′s reduction of taxes.

Key words:Ming Dynasty; Yuanzhou prefecture; heavy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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