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核定和控制研究

2021-06-08 12:02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行政区核定容纳

徐 巍 胡 迪

1.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贵州 贵阳 550000;2.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贵州 贵阳 550000

1 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按照公平原则核定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实施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是生态环境保护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2 研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意义

(1)比较客观地确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值。

(2)为政府分解下达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值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3)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值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4)为行政区域、流域(水系、河流湖库)、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削减其排放量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3 主要研究内容和基本思路及应用

3.1 研究内容 根据贵州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利用贵州省水利厅发布的2000年至2018年的水资源公报,选取这20年中河流流量最低的2011年,再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COD、NH3-N、TPⅡ类标准限值,分别计算出各行政区(以市、州为单位)、各流域、水系COD、NH3-N、TP容纳总量,将所计算的总量作为贵州省“十四五”确定COD、NH3-N、TP总量控制的参考数据。

3.2 基本思路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是总量控制的基础。其核定方法很多,如容量核定法、统计数据核定法、调查核定法等。容量核定法需要对河流水污染物容量进行研究,调查核定法需要开展大规模的调查活动。这两种方法投入很大,耗费的人力物力也很大。统计数据核定法要求统计面大、统计数据相对准确可信。研究人提出的方法根据已有官方发布的信息资料、数据就可核定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投入的经费、人力、物力很少,核定数据的可信度不比现有的核定法差。

水污染物肯定与水有关。水体对水污染物都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承载能力的大小强弱可用容纳总量来度量,而容纳总量与水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关联。已知水量和标准限值就可计算出容纳总量。

这一基本思路已申请了发明专利。作者的发明专利《一种核定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新方法》(专利申请号202010499383.7)已于2020年9月25日在专利公报36卷3902期公布。

4 应用研究

按照我们的发明专利《一种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方法及应用》,对贵州省水污染物COD、NH3-N、TP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应用核算。

4.1 2000年至2019年的统计地表水量 2000年至2019年贵州省地表水量见表1。

表1 2000年至2019年贵州省地表水量

2000年至2019年这20年,2011年的流量是最低的年份,为626.35x108m3,2000年是流量最高的年份,为1217.5x108m3,其差值达48.%即591.15x108m3。20年的均值为988.42x108m3,均值与2011年相比其差值为36.6%即362.07x108m3。选用最低年份(2011年)流量来进行计算,其风险为1/20即5.0%。风险系数低,可接受。

4.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COD、NH3-N、TP取Ⅱ类限值 根据《贵州省水功能区划(2015版)贵州省水功能一级区划304个河段中有203个定为Ⅱ类,贵州省水功能二级区划134个河段中有49个定为Ⅱ类。Ⅱ类占水功能一级、二级区河段数的57.5%。COD、NH3-N、TP容纳总量能满足Ⅱ类要求,更能满足Ⅲ类Ⅳ类要求。其风险也低。

4.3 将水体的自净能力设定为0 水体具有自净能力,这种能力可使可降解的水污染物随时间和距离的增加而降低。将水体的自净能力设定为0。又进一步降低了风险。

4.4 优点 基于基本思路所计算得的水污染物容纳总量与依据环境统计数值计算得的总量相比,更为客观更为接近实际情况。水污染物控制总量的分配也较为客观公正,再根据实际监测数据,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标更为明确,总量管理也更为方便有效。

5 研究方法

明确了研究思路,确定了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就较为简单。

5.1 COD、NH 3-N、TP容纳总量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P=Sxgx102

式中:

P—某行政区、某流域、水系容纳总量,t/a;

S—某行政区、某流域、水系地表水量,108m3/a;

g—《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限值,mg/L。

由于对排风冷量进行了回收对新风进行预冷,同时采用排风蒸发冷却技术降低了制冷系统的冷凝压力,提升了双冷源新风机组的制冷效率,制冷性能系数和除湿性能系数都比常规冷冻除湿有了显著提高。

5.2 计算依据

5.2.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限值

COD 15mg/L

NH3-N 0.5mg/L

TP 0.025mg/L(湖、库)

5.2.2 2011年各行政区地表水量 2011年各行政区地表水量见表2。

表2 2011年各行政区地表水量

5.2.3 2011年各流域、水系地表水量 2011年各流域、水系地表水量见表3。

表3 2011年各流域、水系地表水量

注2:根据2018年《贵州省水资源公报》术语和定义:石鼓以下干流代表的是牛栏江横江水系;赤水河、宜宾至宜昌干流代表的是赤水河綦江水系;思南以上、思南以下代表的是乌江水系;沅江浦市镇以上、沅江浦市镇以下代表的是沅江水系。本页究将2011年石鼓以下干流写为牛栏江横江水系;赤水河、宜宾至宜昌干流写为赤水河綦江水系;思南以上、思南以下写为乌江水系;沅江浦市镇以上、沅江浦市镇以下写为沅江水系。

此方法还可计算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其他水污染物各个类别的容纳总量。还可以计算出各河段、河流和行政区水污染物容纳总量。

6 研究成果

6.1 各行政区COD、NH 3-N、TP容纳总量 各行政区COD、NH 3-N、TP容纳总量见表4。

表4 各行政区COD、NH 3-N、TP容纳总量 单位:t

6.2 各流域、水系COD、NH 3-N、TP容纳总量 各流域、水系COD、NH 3-N、TP容纳总量见表5。

表5 各流域、水系COD、NH 3-N、TP容纳总量 单位:t

6.3 比较

6.3.2 与贵州省环境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总量控制目标比较 贵州省环境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确定2020年COD控制目标为29.1万吨;NH3-N控制目标为3.26万吨。与本文的核算相比,即使再多排64.85万吨COD,总体上不会影响全省地表水水质,其功能类别总体是Ⅱ类。而NH3-N则还需减排0.13万吨才能总体上达到Ⅱ类。

7 结论与建议

7.1 结论

7.1.1 贵州省重点水污染物容纳总量值为:COD 939519t/a;NH3-N 31317.3t/a;TP1565.9t/a。当入境水质污染严重时或总量核算单元内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将对所核算的总量产生影响。

7.1.2 贵州省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点是NH3-N和TP,控制TP是重中之重。

7.2 建议

7.2.1 强化COD、NH3-N、TP超标河段的污染源治理,限期削减COD、NH3-N、TP排放量。

7.2.2 不审批COD、NH3-N、TP超标河段为受纳水体的产生和排放COD、NH3-N、TP的新建项目环评报告。

7.2.3 可根据本文方法核算市、州或县(市、区)行政区和河流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7.2.4 可作为编制贵州省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中总量控制指标设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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