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现状调查与分析

2021-06-17 07:53林雪茜姚新华鲁长虎
江苏林业科技 2021年2期
关键词:兽类陆生收容

韩 茜,胡 伟,林雪茜,唐 建,姚新华,鲁长虎*

(1.南京林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37;2.苏州市林业站,江苏 苏州 215100)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通过促进各部门交流、制定救护技术标准、加强专业技术学习、规范救助机构运作等措施提高救护水平。根据2018年施行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救助成功后,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动物个体健康情况采取不同的收容救护对策,并对救护失败的死亡个体考虑申请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1]。

近年来,我国在动物救护的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研究主要集中在边境地区、各省市自然保护区及一些特定珍稀动物类群,如猛禽类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特点[2-6],但对经济发达的城市中野生动物救护特点研究较少。此前,有研究分析了北京地区近年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结果显示北京地区野生动物救护存在种类增加和数量增多的情况[7-9],因此对该类救护动物和非法贸易涉案动物都不断增长的经济发达地区,更需要加强对收容救护工作的重视,并完善规范各项制度。

苏州市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涉及非法贸易野生动物的数量较为可观,但是民间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较高,导致救护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同时地区内水网密布,相较于其他城市存在救护大量水鸟的地域特点,因此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对切实保护苏州野生动物多样性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苏州市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对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记录和处理流程均较为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2017—2019年苏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数据进行汇总,分析3 a间救护动物数量和物种的月度变化,探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季节性和主要物种特点,并为有效解决苏州市野生动物救助和安置问题以及今后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开展提供参考意见。

1 研究地区

苏州市位于江苏省东南部,30°47′—32°02′N,119°55′—121°20′E。全市地势低缓,平原面积约占总面积的54.8%,丘陵面积约占总面积的2.7%,湖泊面积占总面积的42.5%,被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有94个。苏州市属亚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年均气温15.7 ℃。良好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环境为不同类型的陆生野生动物提供较为适宜的生境。根据苏州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截止2018年底,苏州市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431种,包括13种两栖动物、26种爬行动物、356种鸟类、36种哺乳动物。其中,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3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49种(鲁长虎等,待发表)。

2 研究方法

2.1 数据收集

在2017—2019年苏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专项调查期间,查阅国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后,设计《2017—2019年度苏州市(区)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记录表》,通过向苏州市救护中心和各市(区)林业站和相关救护机构发放统计表,对苏州全市范围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对所有登记救护的野生动物进行拍照、编号后交由市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对表述不明的种类(如统称猫头鹰、鹰、猴等)进行拍照再核实后登记入表,对最终仍无法收集详细信息的记录只进行数量分析,不予进行相关物种分析,以保证数据准确性。

2.2 数据分析

通过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19)对苏州市救护中心及各市(区)林业站的记录表中参数进行统计,参数包括:动物来源、种类、动物数量、健康状况、保护级别、处理结果等;对所需数据进行整合处理后,计算出救护成功率、动物类群占比和数量占比等数据,并分析3 a总月度变化和年间救护数量与物种的峰值。作图软件为Origin Lab(2017)。

3 结果与分析

3.1 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概况

2017—2019年苏州市救护中心及各市(区)林业站共10家单位共收容救护野生动物143种,动物数量总计3 172只(见表1与附表1),隶属4纲25目57科。救护所有野生动物中,兽类11种(7.7%),共65只(2.1%);鸟类90种(62.9%),共714只(22.5%);爬行类38种(26.6%),共236只(7.4%);两栖类4种(2.8%),共2 157只(68%)。在救助物种中,以鸟种数最多,其次分别为爬行类、两栖类和兽类;救助动物数量中,两栖类最多,其次为鸟类、爬行类和兽类。救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7种,其中鸟类26种(Ⅰ级3种,Ⅱ级23种);兽类11种(Ⅰ级1种,Ⅱ级23种);两栖类1种(Ⅱ级);爬行类9种(Ⅰ级3种,Ⅱ级6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49种,其中鸟类20种(附录Ⅰ中3种,附录Ⅱ中16种);兽类3种(附录Ⅱ中2种);爬行类26种(附录Ⅰ中4种,附录Ⅱ中19种)。“省重点”或“三有”野生鸟类共计42种。“省重点动物”和“三有动物”共84种(见表2)。

表1 苏州市2017—2019年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类群统计

表2 2017—2019年收容救护动物救护结果汇总

续表2

3.2 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月变化

从2017—2019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月度变化上来看(见图1),野生动物救护存在季节性,主要集中于春、夏迁徙和繁殖季。从救护动物数量上分析可得,收容救护高峰主要集中在4月(513只,16.2%)、6月(1 068只,33.7%)和7月(805只,25.4%),其中,动物个体数量最多的为两栖类(2 058只,86.6%);其次为鸟类(212只,8.9%)。从救助物种数上分析可得,4—7月为高峰期。在此阶段内,5月救护动物物种最多(48种,33.3%),其中鸟种数占比最多(29种,60.4%)。

图1 苏州市2017—2019年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和数量的月变化

鸟类的救护工作常发生在春、夏迁徙和繁殖季,集中在4—9月。在此期间鹭类救护数量最多(199只,50%),其次为猛禽类(98只,22.6%)。4—6月为猛禽和部分幼鸟救护工作的高峰阶段;7—9月多为鹭类救护阶段,常见的救护鸟类为白鹭(Egrettagarzetta)、夜鹭(Nycticoraxnycticorax)、池鹭(Ardeolabacchus)等。 两栖爬行类救护时间均集中在春、夏季,以4—7月为主。在此期间救助的两栖类中,除1只东方蝾螈(Cynopsorientalis)外,其余均为蛙类(2 132只,98.8%);在爬行类中,蛇类数量占比最大(114条,87%),其次为龟类(86只,65.6%)和蜥蜴类(23只,17.6%)。兽类救助主要集中在夏、秋季。6月为救护数量高峰(13只,20%);11月为救护物种数的高峰(8种,72.7%)。冬季的兽类救护工作较少,12月—翌年 2月的救护兽类物种数和个体数量都最少。

3.3 非法宠物市场涉及到的救护动物

本文中涉及非法贸易的救护动物共40种,主要来源是被公安部门查获境外走私后被移交收容救护机构的动物,该类动物大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CITES附录物种,属禁止交易物种。其中包含鸟类(20种,50%)和爬行类(20种,50%)。在爬行类中,蛇蜥类种数最多(12种,60%),其次为龟鳖类(7种,35%)和鳄类(1种,5%)。

3.4 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去向

对2017—2019年3 164只救护动物去向进行了统计,可概括为4种,分别为“放归野外”2 274只(71.9%);“救护失败死亡”601只(19%);“调配”280只(8.8%);“康复饲养”9只(0.3%)。其中,“放归野外”的动物数量最多,主要为两栖类(1 841只,90%)和鸟类(362只,15.9%),爬行类(38只,1.7%)和兽类(33只,1.5%)较少。从放归动物的类群上看,两栖类中蛙类占比最大(1 840只,99.9%),主要物种为黑斑侧褶蛙(Pelophylaxnigromaculata)、金线侧褶蛙(P.plancyi)、虎纹蛙(Hoplobatrachusrugulosus)等;鸟类中鹭类数量最多(150只,42.6%),鹰隼类次之(104只,29.5%);兽类中以刺猬(Erinaceuseuropaeus)、松鼠(Sciurusvulgaris)、鼬獾(Melogalemoschata)等小型动物为主。2017—2019年救护成功率(即救护时动物为受伤状态经救护后恢复健康的比率)分别为46.2%,56.9%,89%(见图2)。

图2 苏州市2017—2019年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处置去向变化

4 讨论和建议

4.1 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组成特点

在放归野外的鸟类中,鹭类数量多至150只(42.6%),其中又以夜鹭为主(48.7%),夜鹭体型较大,主要以鱼、虾和水生昆虫等动物为食,其受伤原因可能是在养殖塘、水田捕食时,被水塘上的拦网所伤[10];猛禽类次之,共104只(29.5%)。

两栖类中救护数量最多的物种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单次救护数量多达398只,文中涉案个体均为非法捕捞,在被相关部门查处查没后移交收容救护机构。所有救助的蛙类共3种,分别为黑斑侧褶蛙、金线侧褶蛙和虎纹蛙,救护蛙类数量达1 855只,占动物总量的58.5%。

在爬行类中,外来动物居多(20种,57.9%),多为非法动物贸易所涉及的物种。而龟鳖类和鳄类中动物大部分因非法养殖被相关部门查收,如真鳄龟(Macroclemystemminckii)和暹罗鳄(Crocodylussiamensis)。

兽类中救助本地物种共46只(85.2%),如刺猬、松鼠、鼬獾等;非本地种8只(14.8%),如赤狐(Vulpes)、沙狐(V.corsac)、北极狐(Alopexlagopus)等。其中,中小型兽类救护占比最大,共28只(51.9%),刺猬为中小型兽类的优势物种,共18只(64.3%)。

此外,本文中动物养殖逃逸问题也值得关注。如兽类中猕猴(Macacamulatta)和梅花鹿(Cervusnippon),以及鸟类中的蓝孔雀(Pavocristatus)、黑天鹅(Cygnusatratus)和番鸭(Cairnamoschata)等,该类动物可能是从动物园、观鸟园等逃逸的个体,或来自被查没的非法养殖机构,该类动物的去向可能会对当地的动物种群造成影响,根据苏州陆生野生动物源调查结果显示,部分逃逸的猕猴已加入苏州上方山森林公园原猴群并繁殖后代,因此针对此类养殖逃逸的动物,不仅要加强对养殖动物的饲养管理,更应加大对养殖机构饲养资质的审核,避免逃逸物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4.2 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季节性明显

救助日志显示2017—2019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季节性较为明显。收容救护动物的高峰为4—9月,主要集中在春、夏繁殖季。4—7月处于蛙类繁殖季,因此蛙类多群集于繁殖水域,较容易被非法捕捞;4—9月鸟类处于迁徙和繁殖期,繁殖期鸟类常因发生争斗行为、激烈求偶后受伤甚至死亡。从动物类群上来看,猛禽类的受伤原因可能由于长期迁徙导致身体状况较为虚弱,此前有猛禽救护相关研究表明,迁徙行为易对体弱的猛禽造成生存威胁[6],该结论与本文观点一致;幼鸟受伤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学飞失误导致其从巢中掉落受伤,被市民或相关救护人员发现送至救护中心;爬行类因春、夏季环境温度较高,食物资源丰富导致其活动频繁,更容易被人发现,从而被送至救护中心;兽类的救护高峰多为夏秋季,可能是由于夏季期间兽类更为活跃,活动时间变长,相较于其他季节更容易受伤或与人类活动产生冲突,导致其受伤,而进入秋季后食物资源减少,中小型兽类生存状况不佳,该类动物为了寻求更多食物而误入村庄或农田,最终被人捕获并送至相关部门。

4.3 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缘由

本文中涉及到境外非法贸易的动物有16种(11.1%),其中以鹦鹉类和蛇蜥类数量居多。代表物种如辐纹陆龟(Astrochelysradiata)、尼罗巨蜥(Varanusnitoticus)、高冠变色龙(Veiledchameleon)及非洲灰鹦鹉(Psittacuserithacus)等,主要原因可能是随着国内市场异宠的兴起,热带或亚热带国家的蛇蜥类因颜色亮丽、外形奇特、物种稀少等特点,使该类动物在异宠市场中大受欢迎,导致其涉及的非法贸易案件增多。

境内非法贸易涉及到的一般为活体鸟类,常作为宠物出售,如传统笼养鸟类,如画眉(Garrulaxcanorus)、红嘴相思鸟(Leiothrixlutea)、鹩哥(Graculareligiosa)等;其他的种类常以食用为目的,主要购买者是个人或野味餐馆[11]。如本文中虎纹蛙,俗名田鸡,救护数量共422只,占总救护动物的13.3%,因此非法食用是蛙类收容救护总量大、物种数少的主要原因。

4.4 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去向科学性

数据显示,2017—2019年共“放归野外”动物2 274 只(71.9%),放归动物的来源可大致归纳为4种。其一,如梅花鹿、蓝孔雀、暹罗鳄等来源于养殖逃逸、从非法养殖机构缴获或市民举报的非法养殖动物,由于其属非本地物种,因此不适合野外放归,可调配至展览或繁殖中心[12];其二,对于非本地分布但来源境内的珍稀物种,应寻找收容机构进行长期饲养或放归至原生境,如沙狐和绿孔雀(Pavomuticus);其三,对于本地分布的常见、无毒、健康的野生动物物种应按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就地就近进行放归[2];其四,对于境外物种的收容救护,为防止基因污染和生态入侵的情况发生,此类动物的收容救护的去向应采取长期收容饲养措施。兽类动物放归条件要求较多,对于短期内难以实现的放归的并且保护级别较高的动物应适当延长放归周期[3],然而对于小型兽类在环境适合下也可适当减少收容时间,以减少救护机构的饲养压力[13]。此外对于本地分布的有毒蛇类的放归,需要考虑放归结果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的干扰,因此需慎重挑选地点后放归。

4.5 收容救护日志记录模糊

在整理日志数据时常发现记录不规范的现象。第1,物种记录缺乏准确性。一些形态上较为相似的物种如绿孔雀、蓝孔雀,珠颈斑鸠(Streptopeliachinensis)、山斑鸠(S.orientalis)和家麻雀(Passerdomesticus)、山麻雀(P.cinnamomeus)等,还有猛禽类常被统一记录为“猫头鹰”或“隼”,因救护人员缺少专业的分类学知识导致物种名记录错误,因此降低了数据的准确性;第2,简写或模糊记录物种名,将中文名记录为俗称泛指。如记录为“山雀”“天鹅”“眼镜蛇”等,该行为导致救护数据无法具体到物种;第3,混群动物记录模糊。由于缺少人力物力对一些数量庞大的动物混群进行区分并记录,故无法追踪后续动物个体和数量的救护去向,如绿翅鸭(Anascrecca)和斑嘴鸭(A.zonorhyncha)的混群、金线侧褶蛙和黑斑侧褶蛙的混群。第4,救护日志的记录标准暂未统一。救护日志应包含数据来源、物种中文名和拉丁名、保护级别、物种数量、物种健康状况、救助日期、处理结果等基础信息,还应细化信息的记录方式。如记录的物种名应为中文正名,杜绝记录中出现俗称、错字、简写等情况;保护级别应标明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Ⅱ,Ⅲ等标准。救护日志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记录留档动物信息、反馈收容救护情况、追溯动物来源及去向起重要作用,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该环节予以重视。

4.6 野生动物救护建议

4.6.1 加强救护工作各环节规范性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解决救护过程中不同阶段的问题应提出针对性措施,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物种的救护标准,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救护技术。首先在技术方面要对专业救护人员开展相关的学科培训,如动物学和动物生态学等,使人员掌握基础的物种鉴定知识。其次是专业的动物急救技能,能够有针对性地对动物展开及时的救护,避免对其2次伤害。救护成功后尽快放归野外,并建立长期跟踪关系,观察其生存、健康状况,从而不断反馈完善该物种的救护机制。救护完成后对野生动物资料信息及时整理,基础信息核对无误后建立电子档案,增加信息科学性和安全性。最后相关机构应提高对于野生动物救护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和专业科研院校的交流合作,为切实完成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打下稳固基础。

4.6.2 加大收容救护工作的投入 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前期工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于情况复杂的救护动物,建议各部门间加强沟通交流,尽量减少审批手续以便能及时完成动物的信息溯源和后续的跟踪调查工作,这不仅有利于对野生动物开展有效救护,更能高效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对野生动物的收容场地、救护仪器、移交饲养等经费上加大财政投入;对于救护技术上和操作上需要救护机构工作人员支持的[14],组织各地区救护机构间加强救护经验的沟通交流,有利于解决对非本地种、外来物种、珍稀物种等较复杂的收容救护问题。

4.6.3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 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保护日”“爱鸟周”等节日活动对市民进行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普及宣传,如在公园、风景区设立保护、救助野生动物的宣传牌,能够具体解决市民发现受伤的动物后如何处理,向何部门寻求救护帮助的实际问题,有效减少野生动物治疗的延误时间[15]。要求市民拒绝购买野生动物非法制品或个体,对网络平台出现的非法动物贸易进行举报,有效遏制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同时鼓励市民主动科学救护受伤动物,对参与救助的市民颁发相应的荣誉称号,以增加市民参与救护的积极性,从而营造全民科学救护的社会氛围。

致谢承蒙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张曼玉和林学院梁涛为本文初稿提供宝贵意见,苏州林业站和各市区林业站工作人员给予帮助,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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