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乡村治理结构变迁研究

2021-06-22 01:26祝丽生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中国共产党新时代

祝丽生

摘 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乡村社会呈现出不同的治理结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乡村治理的结构历经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政社合一”结构确立、改革开放初期“乡政村治”结构形成、改革新阶段乡村社会管理的新发展和新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结构的共治走向。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乡村治理发展历程进行梳理,我们不仅可以了解不同阶段乡村社会的治理特点,也可以从中吸取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对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指引。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结构变迁;新时代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1.02.021

A Study on the Changes of Rural Governance Structure Since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ame into Power

ZHU Li-sheng

(Party School of Shaoxing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Shaoxing 312000, China)

Abstract:In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ges,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the leve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rural society presents different governance structures, with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Since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ame into power, the structure of rural governance has gone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unity of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tructure in the period of socialist revolution and construction, the formation of “rural government and village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the early stag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new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in the new stage of reform and the trend of  CO-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By combing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rural governance since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ame into power, we can not only understand the governance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society at different stages, but also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governance, providing important histor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guid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Key words:CPC;  rural governance;  structural change;  new era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由于受到国内与国际形势的影响,新生的人民政权必须加强对社会的管控,以保证乡村的稳定。改革开放后,虽然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效地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由于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政府仍然对农村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乡村社会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主体单一和模式僵化的管理方式。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理念实现了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治理主体也实现了从单一向多元转变,逐渐形成了科学有效和系统完善的治理体系。

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49-1978)“政社合一”结构的确立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乡村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变革,乡村的政权组织结构、土地制度、农民的生产方式和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体现了强大的国家意志,乡村社会也逐渐形成了“政社合一”的治理结构,这种结构的确立主要经过土改、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体制三个阶段来实现的。

(一)土地改革改变了乡村社会的旧秩序

农民问题是乡村社会的中心问题,而土地问题则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为了解决土地问题,满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設年代,根据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土地革命和改革政策,为夺取和巩固共产党政权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了执政党,土改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迅速和全面展开。194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土地改革和财经工作》的讲话,指出“这是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继军事斗争以后的第二场决战。”[1]25因此, 1950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实行土地改革的重要指示,着手在新的解放区展开工作。之后,为了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1950年6月30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计划从冬季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地完成土地改革的目标。为了保证土地改革顺利进行,1951年2月7日毛泽东作出土地改革要有秩序分阶段进行的指示,同意杜润生所提出的土地改革方法,“即首先在各县普遍发动群众,进行减租、退押、反霸及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整顿基础组织,将此作为一个阶段,接着转入分田阶段。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也是最迅速的。” [1]139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到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的目标基本完成,三亿多贫农、雇农等获得了土地,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巩固和增强了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和威信。“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中国革命与土地改革结合在一起。改变既存的土地关系,是任何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必要前提,也是改变乡村旧的秩序关系,用新的秩序关系取而代之的必要前提。” [2]51-52土地改革并不仅仅是土地的分配制度改革和农民生活状况的改善,它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使乡村社会治理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同时,土地革命也是一种手段,中国共产党通过打击土豪劣绅获得乡村政权,击溃了具有强制性和压迫性的权力系统,重新建立起符合民意的乡村社会新秩序,这种变迁不仅使中国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更重要的是国家与乡村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因此,一方面通过没收和重新分配土地,摧毁了土豪劣绅的资源控制基础,农民翻身做主,使得中国共产党获得了广大贫困农民的拥护;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也通过土地革命逐渐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使农民逐渐依附在基层政权上。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使乡村走上集体化之路

1952年底完成土地改革之后,农民分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土地的性质逐渐由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但是,土地改革后,农村逐渐形成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私有体制,这种个体私有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新的土地集中导致社会的严重分化,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因此,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1953年6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完整表述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其中提出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對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实现的,表现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是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实现的。毛泽东提出“三步走”:第一步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建立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社;第三步是建立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社,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阶段。中央要求农村建立互助组和合作社的原因,除了解决个体农民的生产局限性、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防止农民因为贫穷而再次失去土地外,也是为了改变传统社会所形成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使农民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走集体化之路。到1956年春,全国农村基本实现初级合作化。紧接着,农村又掀起高级社建设的高潮,“到1957年底,以主要生产资料完全集体所有、集体劳动、按劳动分配为基本特征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达到全国农户的98%”。[3]通过合作化的方式,国家和集体实现了对农民分散型土地私有的替代,使农业生产较为快速和顺利地进入集体所有制,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获得了成功。具体表现在:一是通过互助合作,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极大解放了生产力,粮食产量快速增长。“一九四九年全国产粮只有二千一百几十亿斤,到1956年产量三千六百几十亿斤,增加了将近一千五百亿斤。” [4]三是在国家政策的统一指引下,农村土地逐步由个体私有向集体化转变,实现了党对农民的有效控制,也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发起的一场群众性运动,它通过国家权力的支持和政治化手段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激情和政治热情,这是那个时期阶级斗争为纲思想指引下的必然产物,它逐渐将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引入集体化的轨道上。

(三)人民公社体制确立了“政社合一”的治理结构

人民公社体制的形成是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农村已经基本形成了全面合作化。“在当时,对全面合作化的胜利,做了过高估计,并形成发动人民公社运动的理论基础”。[5]1958年5月,党的八大二次会议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它极大地调动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建立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但是,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也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忽视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了一些不合实际的目标和任务,为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提供了思想基础。而“以1958年 8月毛泽东提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和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为标志,‘人民公社化运动在极短时间内骤然兴起,迅速席卷神州大地。”[6]进入人民公社阶段后,农民所拥有的生产乃至生活资料为集体所有,统一进行农业生产与分配,乡村逐渐形成了“政社合一”的结构。之所以短时间内形成这样一种政治体制,主要是由于工业基础缺乏,为了能够积极发展工业,就需要整合农村的所有资源为工业发展提供基础。同时,为了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的局面,大跃进之风席卷整个社会,“跑步进入社会主义”的人民公社便在乡村遍地开花。但是,人民公社的主观愿望忽视了自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结果导致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毛泽东对人民公社强制平均主义所带来的“共产风”问题有清楚的认识,并积极纠正了这些错误。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纠正公社、生产大队规模偏大、公社对下级管得太多太死等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停办公共食堂和分配供给制。之后,乡村社会逐渐形成了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三级核算,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逐渐打破。对人民公社体制的评价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不能认为它完全错误、没有任何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其实,公社化运动期间,我国农村生产力还是有了很大提高,农业生产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党和人民也得到了不少合作生产的经验和教训。因此,应该本着客观的态度分析合作化、集体化运动等历史问题,正确对待错误,并能从中有所借鉴。

二、改革开放初期(1978-1992)“乡政村治”结构的形成

人民公社解体后,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逐步退出,减少了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管控。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政社体制逐步分开,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也迈出了重要一步,“乡政村治”结构逐步形成。

(一)农业生产组织和方式的变革

20世纪70年代末期,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使其难以维持乡村社会的运转,改革势在必行。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被束缚在生产队上,并且按照公社、生产大队的要求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他们的贫困状况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农业发展也非常缓慢。“正是这一巨大的生存压力,使农村中始终蕴藏着冲破旧体制的巨大能量,也正是出于‘无农不稳的忧虑,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在积极寻找振兴农业之路。”[7]111因此,为了更好地开放思想和解决党和国家的重大问题,1978年11月召开了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在闭幕会上,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这次讲话也成为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讲话提出:“我们希望各级党委和每个党支部,都来鼓励和支持群众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都来做促进群众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的工作。”[8]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把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决定,要求集中精力尽快将农业搞上去。与此同时,安徽凤阳小岗村18位农民秘密签订了一份包干保证书,这种源于农民的自发创举,促成了整个乡村社会的大变革,而这些农民成为这场变革的先行者。1979年3月国家农委召开了七省三县的农村工作座谈会,安徽农委的领导介绍了安徽的经验,赞成包产到户的人占多数。因此,针对一些地方的农村改革,小平同志要求解放思想,从群众意愿和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1982年中央第一个一号文件发布,文件提到,当时从全国农村来看,90%以上的生产队已经建立起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中央以一号文件的形式正式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解决了人民公社体制“一大二公”带来的弊病,纠正农业生产管理过分集中的错误,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耀邦同志代表党中央作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提到要“恢复和扩大农村社队的自主权,恢复自留地、家庭副业、集体副业和集市贸易,逐步实行各种形式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9]。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国家逐步下放经济管辖权,原来高度的集体化生产方式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这种新体制的推行改变了乡村的基本生产组织形式和生活模式。其中最大的差别是农户家庭的生产性功能重新处于决定性的地位。由于生产已经落实到各农户家庭来完成,农户家庭就必然成为生产组织的中心。” [2]57生产组织的变化改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改变了农民与乡村组织之间的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农民生产活动摆脱了公社、生产队的统一管理,农业生产重新回归家庭,这种经济生产方式的变革也带来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

(二)“乡政村治”结构的形成

由于乡村的社会生产方式逐渐由集体化转变为个体化,乡村正式的组织结构逐渐失去了原有的管制权威,组织凝聚力下降,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显现出来。一方面“一大二公”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中丧失了自主性,积极性也被严重挫伤;另一方面农民完全依附于人民公社三级组织下,他们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失去了应有的主动性。为此,1982年国家通过宪法的形式规定了乡、镇作為一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正式宣告人民公社体制解体。1983年10月,为了更具体地明确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性质,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文件强调乡级人民政府是在原公社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区划而形成,它是国家政权最基层的组织;村级组织为农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体现出来。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通过并颁布,更加明确了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以及与乡级政府间的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结构和职能的确立,标志着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形成。至此,乡级人民政府取代了人民公社,村民委员会取代了生产大队,村民小组取代了生产队,基层政权设在乡一级,而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乡村社会形成了一种新的治理结构,一些学者将其称为 “乡政村治”。“这里的‘乡政村治,系指国家治理乡村社会政治事务的制度化的机制和活动。乡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高度的行政性和一定的集权性;村治则以村规民约、村民舆论为后盾,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一定的民主性。”[7]514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政权权力向自然村落的渗透、政府对农民的行为的控制、泛政治化、计划经济、预设的经济发展模式等等村落外部的因素均左右着村社和村民行为”[10],造成了国家和社会职能的重叠,而“乡政村治”的结构是国家逐步退出对乡村社会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表现,逐渐形成了较为开放的发展环境,由高度集体化、政治化的生产和管理方式转变为乡镇引导村民自治的方式。

三、改革新阶段(1992-2012)乡村社会管理的新发展及挑战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逐步摆脱贫困,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农村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渐展开。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社会虽然形成了“乡政村治”的结构,但是,“乡政村治”治理结构是从人民公社体制转变而来,在基层政府建设和村民自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集体化时期的管理特点。

(一)“管制”向“管理”的转变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乡村社会逐步摆脱了国家政治化的管制,“乡政村治”结构的形成使得乡村社会的管理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原有集体化时期所形成的管理高度集中和方式过于单调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逐渐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责任体制,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给乡村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既是改革开放实践的必然结果,也是理论探索的成果,经济体制的变革反映在乡村社会管理方面则体现为管理理念的变化,基层政府无法再采用固有的管理方式去治理乡村社会,需要结合乡村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转变理念,将原有的管制理念转变为管理理念,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改革开放前,公社和生产队掌握着乡村全部的经济资源,农民必须依靠这种体制进行生产和生活,国家权力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绝对控制。改革开放后,国家通过法律文件规定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关系和职能,希望能够实现农村社会的自我管理,充分调动农民的自主性,激发农村的活力。但是,“由于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的不同处境,使其在经济资源上严重依赖所辖乡村社区。在此情况下,基层政府不愿放弃对乡村社会的行政控制,在国家权力逐步退出的改革大背景下,乡镇政府却具有讽刺意味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上进行权力扩张”[11]。因此,乡镇政府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行政控制,使乡与村的关系由“引导”变为了“领导”,使村民自治的推行增加了行政化的色彩,地方行政控制权与农村自治权之间的博弈势必会引发基层政府和农村之间的矛盾。同时,由于民间组织发展缓慢,农民不能有效发挥自身的管理和服务作用,更多依靠基层政府解决农村各项事务,也客观上形成了二者之间的依附关系。

(二)乡村社会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在农业税取消之前,国家为了从农村汲取农业资源,对农村实行的是管制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一方面,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必然会加强对三农的管控力度;另一方面,基层领导为了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的干部考核要求,为了实现政绩考核目标,他们会动员一切力量加强对农村资源的掌控,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乡与村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关系的紧张。2006年农业税全面取消,有效地缓解了乡村社会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建设力度。为了确保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和繁荣并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之后,新农村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新农村最大的特点在于农村不再是国家汲取资源的输出地,而成为工业反哺农业,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农村基础薄弱,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有限,再加上集体化时期基层政权管制理念的存在,乡村社会管理仍存在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缓慢、民间组织作用发挥有限、干群关系疏远化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一些学者指出:“农村稳定有所改善,但是当前农村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较频发,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和社会组织作用难发挥,基层维稳资源配置和矛盾化解能力有限,导致农村稳定缺乏有效的缓冲带,社会矛盾极易集中爆发,稳定形势堪忧。”[12]因此,从乡村社会的现状看,需要不断完善治理体系,积极推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四、新时代(2012至今)背景下乡村治理结构走向

现阶段乡村社会受到人口外流和经济市场化的影响,集体化时期所形成的集体主义原则在虚化,特别是个体私利的影响,导致了乡村社会集体认同缺失,造成了村庄的治理危机与价值危机。因而,如何有效化解乡村社会治理的困境就成为乡村社会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治理问题

农业税的取消使国家对乡村社会资源索取逐步减弱,农村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期。与此同时,国家从宏观层面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建设的规划,2005年《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了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后,国家加大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但是,由于“乡政”的行政影响和“村治”的有限性,农村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民主、社会和文化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乡村社会的发展现状,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发展理念和战略规划,从中央层面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做了顶层规划。如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省考察农村工作时强调,在城镇化发展的同时,农村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要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之后,面对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尚未脱贫致富的现状,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农村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和理念。打赢脱贫攻坚战,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的重要部署,也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而要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是一项综合性工程,不仅需要进行治理体制机制创新,也要注重治理能力的提升。因而,在社会治理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四大治理方式创新,这也标志着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型。为了更进一步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积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农村稳定是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分散,乡情千差万别,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优先方向,树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13]如何实现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而要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首先需要培育一个良好的乡村秩序,治理有效是基础。总之,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都在关注着乡村社会的现实问题,始终将三农问题作为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推动乡村社会的全面振兴。

(二)构建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结构

十八大以来,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会涉及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相关内容,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梳理,可以进一步明确中央对乡村治理的基本要求及治理走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是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纲领。在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相关表述中,文件侧重强调要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价值,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設,通过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来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展开,在改善乡村治理机制方面,文件要求既要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也要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完善乡镇政府职能。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要积极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充分调动和激发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的活力,特别是要重点培育和发展专业协会、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同时,文件也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提出在乡村治理中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则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表述,要进一步完善多元共治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农村基层的重要体现,文件要求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并重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培育与新农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优良家风、文明乡风与新乡贤文化。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是在党的十九大做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的基础上颁布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增加了科技在完善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支撑作用和党组织在三治融合中的领导作用。综合十八大以来的一号文件的表述,我们可以清晰地梳理出新时代中央提出的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的总体要求,即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乡镇政府的服务功能、激发农村社会组织的活力、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最终形成多元共治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多元共治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的形成,不仅需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职能,积极引导乡村社会建立一种规范化、程序化的治理模式,同时也要积极调动农村最广大农民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形成一种发自乡村社会内在的治理认同机制,实现治理的内在与外在结合,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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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

收稿日期:2021-04-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发达地区乡村社会治理中公共精神重塑问题研究”(15CSH013)

作者简介:祝丽生(1980-),男,山西祁县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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