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致制度

2021-06-28 03:10刘平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1年3期

[摘  要:反致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一直以来存在许多争议,其价值和缺陷历来成为学界争论的对象,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反致制度也被越来越多国家以立法方式予以确立。本文从反致的概念和产生原因谈起,分析反致制度的价值,并对反致制度的缺陷及其對策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反致;反致制度;反致制度的价值]

反制制度诞生一百多年以来,在国际私法领域为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挥了作用,但是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如较强的变动性一直倍受诟病,如何正确认识反制制度?在我国不承认反制的现实下,反制制度的价值何在?可以明确的是只有全面客观的认识反制制度,才能为反制制度的完善和应用提供思路和路径建议。

1反制制度概述

1.1反制的概念

反致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广义的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法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包括以下三种内涵: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此也为反致的三种类型。而狭义的反致则仅指直接反致。下面将具体介绍广义反致的三种类型。

直接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但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是接受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引,结果法院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即是a-b-a的类型,其中a是指法院地法,b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实体法,是一种箭头朝内的一种反致。

转致是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A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B国法,但B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引适用C国法,A国法院因此适用了C国的实体法。即是a-b-c的类型,其中a是指法院地法,b是指经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某外国法,c是指因适用外国法而第二次指引适用的第三国法律,是一种经过了两次冲突规范指引的箭头朝外的一种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A国法院以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B国法,依B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C国法,而依C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A国法,A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间接反致最后适用的法律同直接反致相同,也是适用法院地法,但是经历了两次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外国法的过程。

1.2反致产生的原因

反致产生的原因是各式各样的,以下主要概括为三点原因。第一,一国完整的法律体系是由实体法、程序法和法律适用法三者构成的,法律适用法中“冲突规范”的存在为反致提供了存在的前提。第二,各国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存在差别,因此在不同连结点的作用下,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会出现在多个国家之间跳跃的现象。第三,这是在适用第三国法律时要求不可以中断,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致送关系”不中断。这与第一点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必须以承认反致制度为前提。

2反致制度的价值

2.1维护国家利益

在法律选择和适用上,反致制度具有灵活性,因此在法律的规范下,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以进行灵活的适用和选择,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某些具体的规定项下的单一选择的弊端,扩充法院法律选择的覆盖面,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2维护个案正义

反致制度在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上,更加关注个案正义的实现,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通过反致制度,个案当事人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适合作为裁判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从而将法律适用的范围从法院地法这一狭窄的范围中扩充开来,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助于最终实现个案公正与正义。

2.3实现判决的域外效力

法院作出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是诉讼程序宣告终结的有效体现,从一国的角度出发,每一国家都希望本国法院所作出的涉外民商事判决可以在外国得到执行。这不仅是一国立法价值的直接体现,也彰显了一国法律的权威性。从国际私法总体出发,判决域外效力的有效实现是国际私法的追求之一,体现着国际私法在国际涉外民商事领域的作用和价值。反致制度作为选择适用超越一国本国法律范围的制度,可以促使外国法在本国领域的适用,从而为达成国际间判决一致性的追求提供了便利条件。具体来说,虽然并不能时时保证结果的一致性, 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减少因冲突规范而引起的判决结果的差异,从而能增强判决的执行力。

2.4化解区际法律冲突

以我国为例,我国存在四个法域,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地区的法律实践中经常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其中在反致制度的立法方面,除大陆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反致制度。针对四个地区因反致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而产生的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如果在我国大陆建立反致制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大陆地区的法律适用范围。在面对法律冲突时,法院也可以根据反致制度选择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作出具有统一性质的判决,从而为有效化解区际冲突提供了一条路径。

3反致制度的缺陷及其对策分析

在认识到反致制度的法律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同时,也需要看到其存在的缺陷。只有正确认识反致制度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才能理性客观的正确理解反致制度。

3.1无限循环指定的缺陷及其对策

反致制度会导致因间接转致或转回而陷入无限制的循环找寻适用法律的困境,不仅最终无法找到确定清晰的适用法律,还存在成本高昂和效率低下的弊端。针对反致制度无限循环指定的缺陷,一国可以通过立法确定一定的终结制度。通过确立反致无限循环的终结制度,及时终结此种循环,提高法院裁判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降低反致制度适用的司法成本。

3.2冲击内国法律确定性的缺陷及其对策

反致制度存在因法律选择过于灵活,而导致内国法律确定性遭受冲击的缺陷,不利于内国法律的稳定性。因各国冲突规范中连结点不同,法院在选择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增加。对于内国来说,本国法律的稳定性是确立法律权威性和法律规范性的客观要求,反致制度所导致的适用法律时法律内容的变化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内国法律的不稳定性,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针对反致制度的此种缺陷,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对适用法律的有效性予以判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律选择的过分灵活,保障内国法律的稳定性。

4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浪潮下,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在各国贸易、文化、人员交流愈加繁荣的现实下,摩擦也在不断滋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国际民商事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内容和前提颇受关注,反制制度是正确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内容,其内涵、价值值得推敲和挖掘,但是反制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及其对策解决也需正确分析,全面客观地认识反制制度是发挥其价值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邹培江;刘泮.当代国际私法背景下反致制度在我国可行性研究[J].法制博览,2017,203-204.

[2]樊雪.论反致制度在我国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7,182-183.

[3]戴敏敏.论我国反致制度建立合理性[J].法制博览,2019,224.

作者简介

刘平(1997—),女,河南省信阳人,西安市长安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本科生。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