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猴子打工看动物福利

2021-06-29 07:11张田勘
中外文摘 2021年11期
关键词:椰子猴子福利

□ 张田勘

善待动物组织(PETA)近日披露,因涉嫌强迫猴子作为采摘椰子的劳动力,美国多家企业已经宣布停止从泰国供应商处采购椰子制品,其中就包括美国第二大零售商开市客(Costco)。

让猴子采摘椰子是让猴子为人类打工。猴子打工与人类打工可能很相似,不过,人类打工大部分是自愿的,猴子打工可能是完全被人类所逼迫。PETA 调查发现,虐待猴子的行为包括:猴子被铁链控制,每天采摘大约400个椰子,然后被塞进笼子里等待下一次轮班;人们会虐待不配合摘椰子的猴子,拔掉不受训的猴子的牙齿,防止它们伤人。一些体重较轻的猴子,在努力摘下椰子后往往因无法支撑椰子的重量而从树上摔下致死。此外,在泰国,猴子摘椰子还被当作一种旅游项目推广,游客只需花5 ~10 美元就可以观看猴子采摘椰子的表演。训练猴子采摘椰子和采摘椰子表演,都存在剥削、虐待猴子的行为。

不过,泰国农场的员工对此予以反驳,“我们没有剥削、虐待猴子,相反,我们和猴子是一种合作关系,有一种特殊的联结”。一些泰国的当地人认为,人们并非完全用猴子替代人力,而是让猴子去帮忙摘一些过高的椰子。如果人工去采摘那些椰子会有危险,猴子却可以轻而易举地摘到。人们训练猴子摘椰子时,也会让它们像工人一样休息,提供食物并善待它们。

无论PETA 和泰国农场的争论孰是孰非,这一事件都再次提出了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首先,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动物可否为人利用,包括训练它们为人类打工;其次,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是,即便人类可以让动物打工,如何善待它们,如何禁止或减少对它们的虐待。

从历史上看,人与动物的关系经历了动物解放、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三部曲。较早得到普遍关注的理论出自澳大利亚伦理学家彼得·辛格于1975 年出版的《动物解放》,他在书中提出了保护动物的根据,如果以一种导致痛苦、难受和死亡的方式来对待人(包括没有认知能力的婴儿和身体不健全的成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那么,以同样的方式来对待动物也是错误的。因此,人们应当善待和保护动物。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教授汤姆·雷根继承并扩展了辛格的观点,提出了动物权利这一概念。雷根在《为动物权利辩》一书中指出,动物也有意识和情绪,与人一样,每个动物都带给世界一个完整的精神存在,可称其为生命主体。动物作为生命主体,享有基本的道德权利,并且与人类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

尽管美国人休斯于1976 年提出了动物福利这一概念,但是直到后来才被注意。休斯认为,动物福利包括生理福利和心理福利。生理福利体现为,在食物上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环境应该舒适的自由,同时动物应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心理福利)。农场饲养的动物应享有与其生活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生理健康的状态。

这些理论当然未能被人们完全接受,但是可以看到,有些观点一直源于人们的现实生活和实际需求。从人类演化过程和人的实际行为看,一个基本观念是得到广泛认同的,即人类完全可以利用动物,无论是食用,还是利用其为人类打工。

如同“五谷”是在人类生存和演化中对植物的驯服,“三牲六畜”也是人类对动物的驯化和利用(“三牲”指牛、羊、猪;“六畜”指马、牛、羊、鸡、犬、猪)。其中,牛不只是作为食物被人类享用,还被驯服来耕田,马也是“食”和“用”兼具。在世界大部分地区,食用动物和让动物为人类打工是被广泛接受的,因此,训练猴子帮助人类采摘椰子,也没有什么问题。不过,人们会关心在利用动物打工时,是否存在虐待动物的问题。这种虐待不只包括肉体上的,还有精神上的,这便涉及动物福利问题。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动物福利问题,而且试图从法律上来保障动物的权利和福利,也提出了反虐待动物立法。早在2010 年,中国就提出了首部《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2020 年的“两会”期间,也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针对各种虐待动物行为及在网络传播虐待动物的音像制品等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人们也在网上热议和探讨反虐待动物立法。不过,反虐待动物立法存在多种困难,比如,如何定义虐待动物。有人认为,遗弃、饿死家养动物,偷盗、投毒获取他人家养动物,以食用、商业利益等为目的活剥、活烫、活埋动物,暴力胁迫动物表演、比赛,给用于实验的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不当运输动物致死,利用以伤害动物为内容的视频音像作品盈利,在公共路面车拉动物拖拽致死等,都属于虐待动物。

但是,虐待动物有范围和程度的区分。从范围看,伤害灵长类动物、海豚、大象、猫、狗等可以划入虐待动物的范围,但是,打蚊子捉苍蝇是否也算违法?人类训练海豚来执行军事任务,如排除水雷,工作中难免造成动物伤亡,这是否也算虐待动物?就程度而言,什么样的行为才符合“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医学上的动物实验,现实生活中的限制动物的生活自由、生殖自由、社交自由是否算虐待动物?阉割就是人们对待动物的常见做法,比如,阉割鸡和猪的目的是降低其基础代谢率,节省饲料,提高屠宰率。然而,阉割剥夺了动物基本生育繁衍的权利,是否属于虐待动物?

如雷根所言,每个动物都有一个完整的精神存在,是一种生命主体,因此享有基本的伦理权利,并且与人类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但是动物真的与人类享有同等的权利吗?有人认为,动物虽然有意识,但未必具有自我意识。没有自我意识,动物不可能成为“感知”的主体,也就没有主体地位,也不可能成为“痛苦”的主体,更不可能成为“权利”的主体。

即使把动物等同于人,让动物享有人类的权利,但按照人类社会的规则,动物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显而易见,动物并不具有承担相应人类社会义务的能力,从“契约社会”的角度看,动物也不可能和人签订或履行任何契约,更没有能力理解人类社会的准则并按这样的准则行动。

因此,尽管动物有权利,但它们并不具有与人类一样的权利,它们被人类驯化,是以较低的价值替代人类较高的价值,是以其较擅长的本领弥补人的短板。正如泰国农场的员工指出,人类并不擅长爬树,在有员工因爬树摘椰子而摔死、摔伤的情况下,训练猴子摘椰子,不是更好地保护了人类吗?所以,让猴子为人类打工并非完全不可行,但是需要善待它们,如让猴子有时间休息,能吃饱吃好,并且不能拔除它们的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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