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红木木材进出口管理浅析

2021-06-29 13:37李培培
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 2021年1期
关键词:证明书红木动植物

李培培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呼和浩特 010020)

1 我国红木木材进出口概况

我国是木材及其制品的进口大国,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红木受到了更多的关注,红木并不是个国际通用名称,而是我国家具用材约定俗成的名称。根据现行《红木》国家标准(GB/T 18107—2017)[1]红木分为5属(黄檀属、紫檀属、崖豆属、柿树和铁刀木属)、8类(紫檀木类、黑酸枝类、红酸枝木类、花梨木类、香枝木类、乌木类、条纹乌木类和鸡翅木类)共29种,其中17种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2]。除降香黄檀、黑黄檀和印度紫檀之外,其余红木均产自境外,完全依赖进口满足市场需求[3]。近年来,我国红木进口的原产地从传统的东南亚地区扩展到非洲和中南美洲,非洲产红木占进口红木数量一半以上,涉及树种主要有非洲崖豆木、东非黑黄檀和刺猬紫檀。我国红木种类及保护级别见表1。

表1 我国红木种类及保护级别一览表

2 我国红木进出口管理制度

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80 年12 月25 日加入了CITES 公约,1995 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代表中国政府履约。我国对红木木材物种进出口管理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制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制度>》[4]。

2.1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

对CITES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CITES 证明书);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非CITES证明书)。

2.2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制度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是由国家濒管办与海关总署依照《CITES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将需要监管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商品目录》)。我国对列入《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制度》。《商品目录》在相关海关商品编码后对该码可能涉及的濒危物种予以列名,包含CITES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物种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商品目录》中的海关商品编码均加注了监管条件,其中E代表出口,F代表进口。详见表2。

表2 常见红木进出口贸易相关商品海关编码

2.3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制度》

由于在技术上不可能完全做到《商品目录》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条件的一一对应,对列入《商品目录》但不属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CITES 证明书及非CITES 证明书)管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制度>》(物种证明管理制度)。物种证明是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3 对红木进出口管理的建议

随着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逐步禁止热带雨林采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共识,各国陆续出台实施了森林采伐与木材输出方面的多项严厉禁限令,2016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17届缔约方大会强化珍贵木材管控,将受管制的木材数量提升至500种。此外,国内管理也存在对非法来源或走私的红木木材及其进口后在流通、加工和利用环节缺乏监管等问题。面对存在问题,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3.1 加强履约管理

一是利用好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系统平台。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推广使用的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证书管理系统平台。该系统平台实现了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国家濒管办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实现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系统与海关系统的联网核查和数据交换,优化了通关业务流程,提升了履约管理水平。

二是加强与红木出口国CITES 管理机构的联系,提高确认证书真伪的效率,积极取得木材出口国CITES管理部门的支持。濒危木材的原产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其中部分国家在履约管理中还存在不足及薄弱环节,为此要及时与敏感及重点木材出口国家的CITES 管理部门核实证书真伪,抵制非法来源红木。这对规范红木贸易,避免将更多的履约责任转嫁给我国有重要作用。

三是强化相关人员对红木木材的鉴别能力,为履约监管和执法提供技术支持。木材的识别鉴定是世界难题,加之红木多不原产于我国且难以鉴定到“种”,为此需强化相关人员的木材鉴别水平;积极探索利用网络及人工智能(AI)等快速鉴定技术的开发,提高红木鉴别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同时,推进具有司法资质的物种鉴定体系的建立也势在必行,否则难以为履约监管和执法效力提供支撑。

四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传统红木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帮助企业及时了解CITES缔约方大会红木树种管制的变化和红木原产国相关出口政策,避免因缺乏相关知识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5]。宣传教育企业合法进口红木木材,可持续地进行贸易活动,进而传承优秀的红木文化。

3.2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与事后的跟踪监管。明确涉及红木树种的监管对象和范围,完善国家濒管办“双随机、一公开”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类和进出口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对主要进口红木主体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3.3 加强部门间协作交流

一是充分利用CITES 公约履约执法协调小组,加强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工商、质检和渔政等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更好地解决履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加大部门间的履约执法巡查力度,将执法行动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切实做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多措并举打击非法来源或走私红木等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与各单位履约教育与动植物保护宣传,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履约意识,形成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四力合一”的保护格局。

四是加强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公约知识与保护知识的培训,夯实业务学习,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履约管理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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