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标准与法律的交互关系

2021-06-29 05:19王雅君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标准法律

王雅君

摘要:在对标准和法律作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二者比较重要的几点共性与区别,并探讨了二者交互融合的现状与意义。

关键词:标准 法律 交互影响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tandards and Laws

Wang Yajun (Gansu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Abstract: Based on a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standards and laws, this paper points out some important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and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significance of their mutual integration.

Key words: standard, law, reciprocal effect

1 标准与法律的基本内涵

1.1 标准

1.1.1 标准的含义

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第5.3条将标准定义为“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通过以上两种表述可以看出,标准是通过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供相关领域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技术要求。

1.1.2 标准的特征

1.1.2.1 标准的制定需经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就是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尽量全面地了解各种相关方的意见和观点,让各种主张和理由充分阐释,经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达到三稿定标,从而力求最大程度统一,确保标准质量高、科学性强、适用程度广。比如,在立项前期要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消费者等方方面面的利益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还要注意与其他标准之间是否产生分歧冲突。

1.1.2.2 标准归根结底是一种统一规定

统一規定是指相关方需要共同遵循的准则和约定。比如,我国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要求完全执行,在全国范围内达成统一,推荐性标准虽不要求严格执行,但积极推动采用,而且一旦协商一致被采用进合同,就成为相关方必须遵守的技术条款,具有了合同义务上的约束性。

1.1.2.3 标准制定的对象是可重复性事务

因为只有当某事务具有重复出现的可能性或意义,标准的制定才具有必要和适用性,标准才能成为日后广泛应用的基础,从而最大程度减少不必要重复劳动。

1.1.3 标准的目的

标准的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实现各种行为的整齐划一,进而达到高效运转,促进共同效益。

1.2法律

1.2.1 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例、习惯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2.2 法律的特征

1.2.2.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是从人们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概括出来的行为规范,可以反复适用多次。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一概适用,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存在。

1.2.2.2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一般认为,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是习惯法。不论是哪种方式,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国家予以确认的权利和义务。

1.2.2.3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因为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所以它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才能使它的约束力得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力包括法院、检察院、军队、监狱、警察等。

1.2.3 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稳定,维持社会秩序,捍卫人民权利。

2 标准与法律的共性与区别

2.1 标准与法律的共性

2.1.1 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法律

《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属性特点,必须强制遵守,其功能等同于法律。

2.1.2 价值理念存在趋同性

法律的价值追求是多纬度的,包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其中最核心的追求是公平、正义。标准的根本追求是最佳秩序,即通过标准的实施,使标准化对象的有序程度显著提高,标准体系发挥出最优的系统效应,产生出最理想的效果。

最佳秩序后面隐藏的深层次目标是人的利益,是人们在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时,都能体会到公平、正义。所以,标准和法律在价值取向上具有趋同性。

2.1.3 制定程序有相似之处

一般情况下,二者制定过程都包括立项、起草、调查、审批、公布和备案等环节,同时都可能涉及废止。

2.2 标准与法律的区别

2.2.1 制定主体差异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较广,有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

2.2.2 效力存在一定差异

法律的效力存在位阶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其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但不论是哪个位阶的法律,都具有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标准也有自己的效力层次,但只有强制性标准或被相关方共同约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才具有强制约束力。

2.2.3 内容编排不同

法律条文主要采用“章节条款项”的结构形式,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有授权性规范即允许这样为、命令性规范即必须这样为、禁止性规范即不得这样为;法律后果有肯定性后果即国家认为行为合法应予保护、否定性后果即国家认为行为不合法甚至应该受到制裁。标准也有专门的格式要求,但更偏重于技术性,所以配备相应的编制软件。

3 标准与法律的相互影响

3.1 法律对标准的影响

3.1.1 法律是标准的制定依据

《标准化法》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标准制定、实施等一系列标准化活动,所以标准的制定一定要符合《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与法律规定出现矛盾和抵触,给标准的实施造成困难。

3.1.2 法律对标准的全过程产生影响

全过程影响是指从标准的制定开始到实施、修订以及废止的整个过程,都直接或间接受到法律的调控。比如,在制定初始首先要考虑标准立项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开展后续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意见征求。

3.1.3 法律是标准化工作的有力保障

虽然保障社会秩序的手段有很多,但法律是终极效力手段。《标准化法》就是国家层面以法律的形式将标准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确定下来,进一步明确标准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和流程、标准的管理机构和职责以及牵涉的义务责任。同时,《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都对标准化工作的更好开展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3.2 标准对法律的影响

3.2.1 标准是法律归属的具体落实

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原则性,不可能穷尽社会活动每一种详细情况,有些情况必须通过援引标准予以具体化和确定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只有搞清楚该条所指的相关方在具体合同中应该适用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才能完整地解读这一法律规定,更好地在实践中应用。

总体而言,标准可以成为法律的有效补充,一方面标准能够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和需求较快出台,另一方面标准能够将法律中无法过多体现的内容予以恰当的指引。

3.2.2 标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技术决定作用

无论在民事领域、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标准对违法行为认定的技术支撑作用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一定是根据相关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评判,而不可能根据自我认知或是经验主义进行评判。离开了标准,违法行为的认定就无从谈起,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就不可能实现。

3.2.3 标准对公权力的规范起到积极正向作用

标准的涉及范围已经从最早的工业领域,拓宽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多方位领域,并逐渐渗透到公权力领域,成为公权力运行的重要依据。我国许多地方政府都进行了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这样一来有效规范了政府行为,提高了政务服务水平。

4 结语

标准和法律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二者虽然属于不同范畴的事物,但有着十分紧密的交互联系,在社会活动的诸多领域,都呈现出协调配合的现象和趋势。尤其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劳动维权以及政务服务等領域,标准与法律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共通共存的融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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