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文书看湖南拓宇混凝土案

2021-07-01 04:39李丽
商品混凝土 2021年6期
关键词:交货试块合格

李丽

(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81)

近来湖南长沙发生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引发的系列刑事案件颇受关注,各位业内专家纷纷从不同角度对案件结果进行分析评论,值得认真学习。作为长期为混凝土行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笔者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所反映出的事实情况和裁判思路出发,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想法。一家之言,欢迎批评指正。

根据目前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有三个刑事案件与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的混凝土有关,即(2021)湘 01 刑终 104 号、(2020)湘 0112 刑初 164 号和(2020)湘 0112 刑初 215 号,这三个案子事实互相关联,裁判文书中已认定的部分事实可以互相印证。笔者仅截取大家可能比较关心的问题,列表如下:

案号 被告、案由 案涉工程 施工单位 判决时间 判决认定事实(部分) 判决结果(2021)湘 01 刑终 104 号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建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新城国际花都五期 C10栋 12~27层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2021.3.3拓宇混凝土公司未按国家标准配齐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未对试验室进行规范管理。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原材料检测和产品质量检验,仅凭个人经验调整生产配比,并在未进行试块和原材料检测的情况下,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上编写合格数据。拓宇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罚金八十万元;法定代表人代建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试验室主任刘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2020)湘 0112刑初 164号刘露、黄奇才重大安全事故案新城国际花都五期 C10栋 12~27层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2021.1.29 C10 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少 13层剪力墙柱标养、14 层楼面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 3 份检测报告,C10 栋存在混凝土浇筑时随意加水的情况。监理刘露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生产经理黄奇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湘 0112刑初 215号湖南励信公司、赵开颜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新华联梦想城 1.1 期 13栋 21~25层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2020.10.23委托方新华联公司送检的试块不全,甚至无试块,励信公司用铁块或高强度混凝土试块代替测试的办法,出具虚假混凝土试块合格检测报告。励信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公司总经理赵开颜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俊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工作人员曾超豪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已公开的三份裁判文书涉及的不合格工程有两个,分别是新城国际花都五期 C10 栋 12~27 层、新华联梦想城 1.1 期 13 栋 21~25 层,这与长沙市住建局《关于“新城国际花都”、“新华联梦想城”有关混凝土质量问题调查的情况报告》所提及的基本事实一致。这两个工程的最终命运,目前能查到的是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 栋 12~27 层拆除重建,新华联梦想城 1.1 期 13 栋21~25 层进行了加固处理,后果非常严重。分析三个案子的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因新华联梦想城项目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受到刑事处罚的是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机构,而不是混凝土生产、销售方或施工方,说明法院并未将墙体检验不合格结果简单的归因于混凝土生产、销售方。

实践中很多人对混凝土质量验收依据的认识不清。混凝土业内人士坚持并不断传播 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确定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规则,是将交货检验结果作为混凝土质量验收依据(9.1.3 条)。在这条规则的指引下,业内普遍认为,只要交货检验合格,虽然建筑物实体检验不合格,责任不应由搅拌站承担。所谓的交货检验,根据 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第 9 条以及《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是指由需方(施工方)承担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包括坍落度测定、制作试块并养护、送检等。

新华联梦想城 1.1 期 13 栋 21~25 层混凝土的销售方是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21~25 层剪力墙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不合格,需要进行加固处理是事实,但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建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认定事实中未包括新华联梦想城项目。湖南励信公司、赵开颜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判决书中显示,施工方送检的试块不足,甚至有时不送检试块,检测机构湖南励信公司员工用铁块或高强度混凝土试块代替测试的办法,出具虚假混凝土试块合格检测报告。故对于新华联梦想城项目,刑事处罚的是检测公司。如果没有 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确定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规则,或者说该规则不被认可,只从剪力墙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不合格的结果简单倒推回混凝土生产、销售方的原因,因新华联梦想城项目判处刑罚的应该不止是检测公司。所以,笔者认为说服更多的人认可 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确定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规则,是非常有意义也是有实现可能的。

二、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建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定案证据中未包括新城国际花都项目施工方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检测的交货检验报告这一重要证据。

刑事案件不仅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中证据不仅包括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应包括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在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建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21)湘 01 刑终 104 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原审法院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拓宇公司《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原材料检测报告、……、检测评定报告、混凝土强度及安定性检测评定报告、……、关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在建项目 C10 栋质量问题的调查报告、长沙市望城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整改通知书、长沙市住建局关于“新城国际花都”、“新华联梦想城”有关混凝土质量问题调查的情况报告、关于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质量问题的情况通报、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分析这些证据名称并与刘露、黄奇才重大安全事故案认定的事实对照,拓宇公司《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原材料检测报告应该是拓宇公司自己做的检测报告;检测评定报告指长沙理工华建土木工程结构检测试验有限公司对新城国际花都五期 C10 栋 12~27 层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评定报告;混凝土强度及安定性检测评定报告指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 C10 栋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及安定性检测评定报告。该案的证据清单里并没有交货时应该由施工单位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检测的试块强度报告。那么交货检验做了吗?报告结果是合格的吗?笔者推测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刘露、黄奇才重大安全事故案中仅认定 C10 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少 13 层剪力墙柱标养、14 层楼面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 3 份检测报告。这三份报告的缺失是刘露、黄奇才被判处刑罚的重要原因,这说明交货时施工单位委托的试块检测报告除三份缺失外其余应该都有,而且结果很可能是合格的。正常情况下,虽建筑物实体检验不合格,但混凝土交货检验报告合格,是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罪轻甚至无罪的重要辩护点。但在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建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交货检验报告这一可能证明被告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并未现身,这是本案第一个遗憾之处。

三、《新城国际花都五期 C10 栋部分楼层混凝土强度偏低原因司法委托鉴定报告》所反映的司法鉴定问题应得到重视。

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建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是 2019 年 12 月 11 日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 C10栋部分楼层混凝土强度偏低原因司法委托鉴定报告》报告编号:HD19-03-03-ZX32(SF49),鉴定意见为:“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原因系粗骨料相对用量偏少,混凝土中细骨料相对用量偏多,且存在部分混凝土粗骨料显微硬度较低的现象;混凝土中胶凝材料质量较差,含有较多的粘土矿物和云母,未见到球状粉煤灰;混凝土中水胶比较大;现场部分混凝土浇筑时间过长,对延时浇筑部分的混凝土强度有影响等。”

对于这份报告对混凝土强度偏低原因作出的鉴定意见,各位业内专家,尤其是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有不同看法。因为没有看到报告全文,笔者对于鉴定的依据、过程、标准,说理分析逻辑的合理性等等都无法评价。譬如刘露、黄奇才重大安全事故案已明确认定,施工过程中有加水现象,鉴定人是否考虑了这个因素,不得而知。此鉴定意见无法得到广泛认同却成为定案的重要证据,是本案的第二个遗憾之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无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都是证据的一类,鉴定意见不是真理,甚至不一定是真相。作为一份证据,诉讼参与人须对鉴定意见质证,法官应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核,但实践中因种种原因,很多案件高度依赖鉴定意见,有了鉴定意见就基本可以推测判决结果。无论是辩护人还是代理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按照正常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这些鉴定意见理所当然成了裁判的重要依据。其实,除法医鉴定行业有《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外,其他学科尚无统一鉴定标准,鉴定机构多数还只是根据各自确定的标准或经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考验的是鉴定人的道德、学识、能力和经验。鉴定意见本身的质量参差不齐,当事人在鉴定中权利保障不足,鉴定过程缺乏监督,少数鉴定机构职业道德缺失等等,都是导致鉴定意见缺乏公信力的原因。具体到个案,鉴定意见可能是致命的,但鉴定中普遍问题的解决将是长期的、艰难的。

(2021)湘 01 刑终 104 号已经终审判决,尘埃落定。我们唏嘘的同时,要通过对该系列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更清醒的认识生存现状,力求能够对于混凝土行业未来发展有所裨益。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我们可以做得更多:

(1)混凝土企业是质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应扣好自己的每一粒“扣子”。法院查明的拓宇混凝土公司“未按国家标准配齐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未对实验室进行规范管理”、“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原材料检测和产品质量检验,仅凭个人经验调整生产配比,并在未进行试块和原材料检测的情况下,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上编写合格数据”等事实情况,为行业敲响警钟。该做的基础工作都做了,未必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如果不做,就是巨大漏洞,随时有灭顶之灾。

(2)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确定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规则必须坚持,像《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这样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于比较抽象的国标进行细化、落实非常有必要。即便住建管理部门不出台文件,混凝土协会也可以考虑出台交货检验的操作指引、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划分的指引。什么时候“交货检验合格,主体检验不合格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这样明确的规则落实在规范性文件中,才能撑起混凝土行业保护伞。

(3)企业应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加入质量验收规则条款,条款内容可依据 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第 9 条,可参考《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坚持质量验收依据是交货检验,交货检验义务由买方承担,买方逾期履行交货检验义务,视为混凝土质量合格。合同约定质量验收规则后,卖方还要关注合同履行情况,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以备在发生质量争议时使用。

(4)一旦混凝土质量发生争议,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有专家辅助人这一制度,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更有效的质证,从而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判断。在混凝土企业以往的案例中,专家辅助人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当然,单个企业去积累专家资源是很困难的,我们的混凝土协会和一些有影响力的机构,可以设立专家库,在企业需要时提供最有力的支持。时机成熟的时候,还要将更多的专家推向前台,为混凝土行业发声。

分析长沙拓宇案,我们可以自问,如果自己的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能否出现更好的结果?此案之后,混凝土企业的生存环境不会因为个别案件发生重大改变。我们能做的,是从中汲取力量,负重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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