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领域EPR激励政策工具设计与分析

2021-07-14 14:09李文军郑艳玲
江淮论坛 2021年3期

李文军 郑艳玲

摘要:文章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正规回收难、产品设计源头激励不足、废弃物无害处置监管难等实际问题,提出管制标准与超标准补贴政策。随后,针对消费者提出押金退款政策,激励其主动承担废弃物返还的物质责任与部分经济责任,并分别构建消费者效用函数、产品生态设计激励函数、回收激励函数与回收处置激励函数,结合法定标准与单位成本,讨论各政策工具函数的奖金、罚金等参量的取值范围。文章从政府严格监管程度、非正规回收处理部门回购价格等角度对消费者收取的押金额度进行经济学分析,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对政策工具组合的适用条件展开讨论,对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领域EPR制度激励政策工具提供了决策参考。

关键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激励政策工具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3-0041-008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电器电子行业快速发展。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每百户各类电器电子产品拥有量,均随年份呈上升趋势。电器电子产品大量生产、大量消费,也大量废弃。长期以来市场自发形成的寿命末期(End-of-Life,EOL)产品废弃、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利益驱动下的产业链,导致废弃物基本流向了技术能力差、成本低的小作坊,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1]日趋严峻的电子废弃物污染与国际上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立法、倡导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制度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重压力下,我国于2009年正式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行了以政府基金制度为主体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20年修订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生产者责任制度写入立法,至此,为EPR制度在各领域的实践提供了立法依据。

《条例》实施以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产业发展迅速,回收模式多元化发展,资源环境效益日益显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快速发展,已发展成为全球发展最快、发展中国家最成功的EPR制度体系,综合回收处理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2]然而,制度运行中逐渐暴露出诸如处理基金管理不足、延伸责任承担不完全、多主体责任承担制度激励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一、文献回顾

既有国内外研究文献围绕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以及如何设计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在政策工具的适用条件方面,Calcott等(2005)指出在循环再生利用市场失灵和可循环性不可观测的情况下,政策工具只能达到次优结果[3];曹柬(2013)、田海峰等(2013)分别进行了政策工具的影响因素与适用条件分析[3-4]。在具体的政策工具设计与激励机制研究方面,Mitra(2008)、Aksen(2009)对补贴政策的设计与有效性进行了理论探讨[5-6];张德元等(2018)就消费者责任的承担政策进行了探索[7];计国君等(2012)、白少布等(2011)就EPR中的激励机制进行了分析[8-9];吴怡等(2008)建立了EPR制度的激励机制模型[10]。在政策激励效果方面,Lifset等(2008)认为个人责任模式更能激励生产者改善产品设计,增加污染治理技术的投入[11];王文宾等(2011,2013)分析了政府奖惩机制下的制造商废旧产品回收决策问题,并比较了基于回收率与回收量的奖惩机制对产品回收的影响[12-13];黄位旺等(2013)考虑在面对上游EPR政策和下游的“庇古税”等环境规制约束下,制造商如何进行生态设计和生产决策[14]。另外,部分学者讨论了EPR领域实施物料回收认证政策,证书流通模式的适用性与可行性。[15-18]

现有研究多从生产者的视角,探讨不同政策工具下对生产者责任承担的激励与约束效应。但是,在EPR规制与激励政策设计方面,如何有效实现产品上游的生态化设计与下游的回收利用效率相结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环保处理有效结合,以及政策激励作用如何有效实现延伸责任的科学合理分担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不足。基于此,本文试图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领域EPR激励政策工具进行设计,促进EPR各项责任在供应链成员间落实与分担。

二、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EPR政策工具研究

生产者能否主动承担延伸责任,主要在于约束管制与激励政策工具设计与创新性的管理模式。政策工具是否有效,一是取决于能否对责任主体产生影响,二是能否在利益相关方主体间顺畅传导。在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方面,标准管制、补贴、押金退款、物料回收认证等政策工具通过宏观干预,改变企业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能够有效解决市场失灵,使得企业可以在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下,实现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最优效用水平。

(一)标准管制政策

标准管制政策是政府管理部门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依据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而制定的管制标准,从而激励企业调整自身决策行为。但是,管制政策的有效实施基于严格的监督管理,巨大的监督成本、运行成本等问题可能导致管制政策的运行出现问题,从而削弱对企业行为的激励。[19]目前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主要以消费者按一定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以个体回收为主要渠道,自发形成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产业体系主体众多,秩序混乱,监管难度大,EOL产品规范无害化处置和利用任重道远。客观上要求处理基金制度强化规范化回收、无害化处置和生态化设计的制度建设。

1.执行法定回收率

设定回收率目标是有效激励生产者承担EOL产品回收责任的重要制度设计。《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2016年)中对回收利用工作提出明确目标:“到2020年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40%,2025年要达到50%”。为此,需根據电器电子产品的环境特征测算相应的法定回收率标准。激励生产者和进口商积极拓展回收渠道,担当整个废电器回收流程的主导者。

2.设定生态设计等级

产品的生态化设计是延伸责任的重要方面。EPR的实质在于,通过EOL产品回收处置责任的配置来影响生产者的设计决策,通过产品的设计决策以减少产品生命周期末端的处理成本。[20]处理基金制度下,生产者经济责任与EOL产品处置效果无关,没有实际促进生产者改进产品设计。为此,EPR制度建设中须强化对环保设计的激励,对产品设定一定的环保标准。

3.施行拆解处置物料回收标准

现行处理基金制度中,虽然施行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但具体实践中,多数企业以整机拆解为主,缺少对拆解部件和回收材料的进一步处理;有些拆解产物进入处理企业后,又重新流入市场,带来较大的环境风险。[20]为此,须强化拆解产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制度。针对拆解处置企业对废弃物处置的环保程度进行评估以激励处置企业采用环境友好的回收处理技术,提高处理质量。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设定各类EOL产品拆解处理过程中必须达到的物料处置水平。

(二)产品环境评估认证政策

现行的处理基金制度,较多关注生产者的回收处理责任,而忽略了生态设计激励。美国环保署(EPA)2006年推出电子产品环境影响评估工具(Electronic Products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Tool,简称 EPEAT),基于EPR原则对电子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多方面环境绩效展开等级化评估。生产者根据自身条件自我声明、自我承诺,并对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负责,由第三方抽查核证,最终评定为金、银、铜三个等级。EPEAT认证可与我国电子废弃物EPR制度相结合。对于EPEAT产品种类范围内的可参照其评估等级,对于未在其产品范围内的产品,应根据以上关于产品生态环保测评要求,实施产品环境评估认证制度。具体可参照EPEAT标准,重点就减少对环境有害材料的使用、原材料的选择、产品环境化设计、延长产品使用年限、节约能源、废弃产品管理、企业环境绩效、产品包装等方面开展产品的环境性能评估。认证结果可作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履责的凭据之一,同时作为享受等级财政补贴的凭证。

(三)物料回收认证政策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可交易的许可证一直被作为政策工具加以分析,研究证明,没有一个可替代的监管方案能以低于许可证交易方案的成本达到给定的环境标准。[21-24]可交易的许可证现已广泛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水排放、城市固体废物回收信贷、渔业配额和土地开发权等领域。[25]我国《条例》虽然建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制度,要求处理企业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和拆解产物的管理制度。但是,目前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仅强调了回收处理量,对废弃物最终拆解处理的环境表现和影响考虑不足。当前的经济制度对环保处理的激励作用不够,没有真正激励处理商采用环境友好的处理技术。[26]因此,我国应参照国际上有关国家物料评估认证证书(MRC)制度,根据EOL产品拆解的环保程度构建物料回收认证评估体系,激励利益相关者采用环境友好的回收处理技术,提高处理质量,激励生产商采取环保设计。[18]同时,物料回收认证证书也是一种支付机制,生产者通过购买证书,履行其经济责任可完成延伸责任承担。

(四)激励补贴政策

生产者对EPR制度自觉主动地践行,来源于政府规制政策的强制性,而更重要的是源于市场导向下的经济激励政策。对产生正外部性行为的责任主体给予一定补贴,以弥补因承担延伸责任而增加的成本支出。在实践中,为鼓励延伸责任严格落实,将各责任主体在EOL产品处理中产生的正外部性内部化,须对超额完成法定回收率标准的企业实行补贴;为激励企业进行生态化产品设计,减轻产品末端处置成本,配合产品环境评估认证制度,依据产品的环保程度,对生产者进行专项补贴;为鼓励拆解处理企业采用环境友好技术,提高拆解物料再利用效率,配合物料回收认证政策,对超物料回收认证标准的企业进行专项补贴。

(五)押金退款政策

押金退款政策的实施对象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消费者。对消费者收取一定的押金,当其将废弃物返还回收时退还押金,实际上是以经济激励换取消费者协助返还废弃物。对生产者而言,当消费者未返还废弃物时,押金将作为对消费者的惩罚予以没收,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用市场机制将污染付费与监控成本的内在机制有效结合在一起。消费者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的最终受益者与电子废弃物的直接抛弃者理应承担相关责任。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消费者对于废弃后的产品,特别对于具有较大资源价值的废弃物,倾向于追求较高的剩余价值,择高价出售。因此,激励消费者自觉主动地返还EOL产品成为EPR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从可操作性和消费者心理考虑,短期内要求消费者承担经济责任难以实现,为激励消费者主动返还电子废弃物,采用押金退款政策加以过渡,将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政策。

三、激励政策工具函数设计与参数分析

(一)押金退款政策下消费者效用函数

1.函数变量说明与假设

押金退款政策下,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交付押金。假设消费者在返还或出售EOL产品时可获得产品收益。若消费者将废弃物返还给正规回收处理部门,将获得返还押金;若将废弃物随意抛弃(偷排),将面临罚款,同时押金将被罚没;若消费者将废弃物以某一价格出售给非正规回收处理部门,将同样受到罚款。消费者对废弃物处置方式的选择将取决于不同处理方式所获收益的权衡。为简化分析,假设该交易费用为0。

假设消费者效用函数为:

G()=S(-v)q-D(λ+v+x)q+H(-λ-v-x)q

=[S(-v)?摇-D(λ+v+x)+H(-λ-v-x)](d-kp)?摇?摇(1)

式中,q=d-kp为需求函数,d、k为大于零的常数,p为产品的销售价格;为消费者返还或出售EOL产品时获得的产品收益;κ为将废弃物出售给非正规回收处理部门的价格;λ为产品押金;v为支付押金的机会成本;x为将产品随意抛弃或出售给非正规处理部门的罚金,一定时间内为常量;S、D、H分别为指示变量,当消费者将废弃物出售给正规处理企业时S=1,否則S=0;当消费者将废弃物随意抛弃时,D=1,否则D=0;当消费者将废弃物出售给非正规的回收处理部门时,H=1,否则H=0。

2.政府严格监管下消费者效用函数

(1)当消费者将EOL产品返还给正规回收利用部门时,其效用函数为:

G()=(λ-v)(d-kp) ?摇 ?摇?摇?摇 (2)

(2)当消费者将EOL产品出售给非正规处理部门时,其效用函数为:

G()=(κ-λ-x-v)(d-kp) ?摇 (3)

(3)当消费者将EOL产品随意抛弃时,其效用函数为:

G()=-(λ+x+v)(d-kp) ?摇?摇 (4)

基于目前我国消费者环保意识水平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废弃物有价商品观念,消费者将EOL产品偷排的可能性较小。只有当消费者将EOL产品返还给正规回收处理部门时所得效用大于将其出售给非正规处理部门时,才能达到政策激励效果,所以:

(λ-v)(d-kp)>(κ-λ-v-x)(d-kp),

可得到:

当罚金和押金额足够大,满足上式条件时,押金退款政策将有效激励消费者主动返还EOL产品给正规回收处理部门。

3.无政府监管下消费者效用函数

当无政府监管或政府监管不到位时,消费者将EOL产品偷排或出售给非法处理单位将不会受到处罚,消费者将以利益最大化原则,比较k和λ大小做出决策。

G()=S(λ-v)q+H(κ-λ-v-x)q?摇?摇(5)

此时,押金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EOL产品的社会边际成本,还要考虑非法回收企业出具的价格κ,使得λ>κ。因此,无论政府是否严格监管,押金额在实际设定时一般高于非法回收单位价格。

(二)标准管制政策下回收激励函数

假设EOL产品法定回收率为,Fρ为政府标准管制政策下EOL产品回收激励函数,π(ρ)为企业收益。为简化分析,忽略企业产品生产成本,则Fρ为企业回收激励函数。

1.當企业刚好完成法定回收率时,即,政府对生产者不奖励也不惩罚,有:

2.当企业未完成法定回收率时,政府为惩罚生产者,向生产者收取一定罚金。

(1)当生产者完成部分法定回收率,即时,政府向生产者收取未完成回收任务部分的罚金,设单位产品罚金f。为鼓励企业践行EPR责任,积极参与EOL产品回收,完成法定回收率,企业收益应大于部分完成法定回收率企业收益,即:可得到:f>c,即单位产品罚金应大于单位产品回收成本。

(2)当企业未实施EPR,未参与EOL产品回收时,政府对企业收取罚金,有πρ=θq-Fρ;为激励企业积极参与EOL产品回收,即使企业回收率未达到,其获得的收益也应该大于未实施EPR受到经济惩罚后的收益,有:θq因此得到: 即罚金应大于完成部分时企业支付的所有成本与未完成任务量罚金之和。

由于:即完成时所有成本与假定所有回收任务量未完成下核算的罚金之和总是大于完成部分时企业支付的所有成本与未完成任务量罚金之和。因此设定:在该额度罚金下,生产者将倾向于规避经济惩罚,进行EOL产品回收工作。

3.当生产者实际回收率超过法定回收率时,即,为激励企业继续从事EOL回收,政府将对超出法定回收率部分进行补贴,设单位产品补贴为n,有:

政府对企业超额完成部分进行额外补贴,此时企业收益应大于刚好完时的收益。因此:θq-ρqc+ρ-得到:n>c,即超额完成部分单位产品补贴应大于单位回收成本。

(三)产品环境评估认证下设计激励函数

为激励生产者使用绿色原材料、采用生态设计,从生产源头开始履行延伸责任,根据EPEAT对产品认证的金、银、铜三个等级,按照从高到低依次设定三个等级补贴。假设企业产品等级补贴为η(η>0),企业产品环境评估认证的最低标准为。M(η)为政府对生产者在产品环境评估认证政策下产品生态设计激励函数,πη为企业收益函数。为便于分析,企业收益分析忽略产品生产成本。

1.当时,政府对生产者不奖励也不惩罚。此时,单位产品设计成本为cd1,有:πη=θq-qcd1;M(η)=0。

2.当η时,政府将向生产者收取罚金B。设单位产品设计成本为cd2,由于产品环保程度,因此企业投入产品生态设计用于购置节能环保设备、绿色原材料等成本较高,cd2qcd1-cd2,即罚金B应大于目前产品设计成本与达标后所需支付成本的差额。

3.当时,为激励企业进一步提升产品生态设计,政府给予企业单位产品补贴b3。设单位产品设计成本为cd3,cd3>cd1,有πη=θq-qcd3+qb3;M(η)=qb3。产品达到环评标准后,如果继续改善产品设计的环保性可获得经济收益,企业将有进一步提升产品环保认证的动力。因此,当产品环保等级处于时,企业收益大于时的收益,有:θq-qcd3+qb3>θq-qcd1;因此得到:b3>cd3-cd1;即,当,单位产品补贴应大于目前产品单位设计成本与合规下单位设计成本之间的差额。

4.当时,政府给予生产者单位产品补贴b4,同理可得:πη=θq-qcd4+qb4;M(η)=qb4;b4>cd4-cd1。

5.当时,政府给予生产者单位产品补贴b5,同理可得:πη=θq-qcd5+qb5;M(η)=qb5;b5>cd5-cd1。

(四)物料回收认证下处置激励函数

假设企业在EOL产品拆解处理中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物料处置率水平,设N(z)为政府物料回收标准管制政策下处置激励函数,设πz为企业收益函数。为简化分析,在进行企业收益分析时,只考虑基于物料环保程度下的补贴收益。

1. 即,当拆解物料刚好达到法定环保标准时,政府对生产者不奖励也不惩罚,有:πz=ρqe-ρqcw1;Nz=0;

2.企业拆解物料未达到法定环保标准时,政府将惩罚企业因不合规的拆解处理造成环境影响,向其收取一定罚金。此时,单位产品拆解处理成本为cw2,企业拆解物料较高的环保水平必然付出了较高的成本,因此cw2ρqcw1-cw2。

按我国目前施行的处理基金制度,政府对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按照实际拆解处置的电子产品种类、数量给予补贴(或委托企业给予的单位产品处理费用),而当企业拆解物料未达法定环保标准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给予的补贴应予以追回。因此,罚金可设置为拆解总成本、法定拆解成本的差额与收益之和:z=ρqcw1-cw2+ρqe;此时企业处置激励效益: Nz=-ρqcw1-cw2+e。

3.企业拆解物料超过法定标准时,为激励企业继续提高物料回收环保程度,政府对企业予以奖励,设单位产品奖励为g,单位产品拆解处理成本为cw3,满足cw2ρqe-ρqcw1,得到:g>cw3-cw1,即,产品拆解物料超环评标准单位产品奖金额应大于目前拆解单位产品成本与合规拆解单位产品成本差额。

四、政策工具实施的适用条件分析

以上所列政策工具的有效实施还存在如何激励政府相关部门推行政策并严格监管落实的问题。假设将政府部门看作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在推行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是否选择嚴格监管,其付出的成本、获得公众的满意程度不同,获得的环境效益也不同。

设Rω为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成本,指管理EPR制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运行成本、监督成本等。在EPR制度运行初期,由于各责任主体环保意识较低,生产者瞒报数据、消费者偷排废物、回收处理企业拆解不达标可能性较大;同时伴随政策工具中设定的法定回收率、生态设计标准、物料回收认证标准等管制标准的提升,相关责任主体完成难度逐渐加大,消极承担责任几率逐渐增大,相关部门监管成本将逐渐提升。监管强度系数设为ω。

设Lε为政府部门社会收益,即公众基于政府相关部门推行EPR制度,解决废弃物资源环境问题而对政府部门表现出的满意程度,或政府部门公信力的提升程度。其中,EOL产品回收利用率越高,对环境危害越小,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满意程度或公信力越高。表示公众满意度的强度系数设为ε。

设α表示单位EOL产品无害处置的环境效应,EOL产品在拆解处置过程中部分材料可被处置为二次资源循环使用,仍有部分拆解物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这部分物料是否做到了无害处置也是EPR制度环境效应的重要方面。

政府部门其他收益和成本还包括,EOL产品在法定回收标准管制及激励Fρ下实际回收率ρ的提升,在产品环境评估认证政策及产品生态设计激励M(η)下拆解处理成本的下降,在拆解物料回收认证标准管制及超标准奖励N(z)下单位EOL产品再利用成本收益r的提升等方面。政府收益设为π,则有:

当时,政府总体收益为负时,EPR制度运行过程中成本大于收益,说明政策运行是无效的。因此,为确保政策的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条件:

也就是说,当政府部门的监管成本Rω小于一定值时,EPR制度运行是有效的。因此,EPR各项政策的监管落实,前提条件是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成本在合理范围内。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理论上看,在无政府干预的自由竞争条件下,企业主要依据产品价格变动等市场参数进行经济决策,而不会考虑自身行为的环境效益。EPR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将废弃物管理阶段环境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的过程,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个体理性往往与政府追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集体理性存在一定的冲突。实践中看,包括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内,在电子废弃物领域推行EPR制度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完全和非对称条件,企业个体理性为有限理性,综合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各责任主体之间利益协调与激励不足、主体履责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围绕我国目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EPR制度建设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延伸责任激励政策工具进行了设计与适用条件分析,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基于废弃物正规回收难,产品设计源头激励不足,废弃物无害处置监管难等实际问题,提出进行产品原材料选择、产品设计、延长使用年限、节约能源等方面评估,实行产品生态设计评估认证政策;对EOL产品回收处理水平、处理深度和除污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实行EOL拆解物料环保程度评估;提出法定回收率、产品环境评估认证等级、拆解处置物料回收标准等管制标准和超标准激励补贴政策,正反两方面激励责任主体提高产品生态设计水平、EOL产品回收率和拆解物料环保程度。结合我国消费者环保意识水平与废弃物处置有价商品传统观念,提出消费者押金退款政策,激励其主动承担废弃物返还的物质责任与部分经济责任。

第二,按照各政策工具特征,分别构建押金退款政策下的消费者效用函数,产品生态设计评估认证下的生态设计激励函数,标准管制下的回收激励函数,与物料回收认证政策下的处置激励函数。结合法定回收率、产品生态设计标准、物料拆解回收标准及等级,与单位产品回收成本、单位产品设计成本与单位物料回收成本,讨论了各政策工具函数的奖金、罚金等参量的取值范围。从政府严格监管程度、非正规回收处理部门回购价格等角度对消费者收取的押金额度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对政策工具组合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讨论。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领域EPR制度,全面落实延伸责任主体责任,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执行目标管理政策。管制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容易量化,也容易得到消费者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过程中,废弃物的回收、无害化处置是关键环节,而产品的生态化设计是废弃物无害处置与再生利用的重要因素,也是各责任主体的主要责任范围。因此,在EPR制度建设中,建议针对产品设计生态化水平、EOL产品回收率、废弃物无害化处置水平等设定相应的管制标准,对于超法定标准的予以补贴,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进行经济处罚,力图达到《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2017年)中提出的标准。

第二,实施产品环保等级认证政策。产品生态设计评估认证政策引导与激励生产者采取生态化产品设计,在具体实践中可根据产品类别分别设定产品环保等级,核算产品生态设计等级补贴、罚金额度。处理基金模式、业务外包或与第三方联合等责任模式下,生产者产品设计等级越高,所获收益越大;生產者自主承担责任模式下,产品生态化设计可与废弃物循环再利用相结合,其环境效益转化为更高的经济效益。物料回收认证政策是对废弃物拆解处理环境表现和影响的考察。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废弃物中包含的材料类别、处理成本核算、制定相应的环保标准与罚金额度,对达到不同标准的企业进行奖励或处罚。该政策确保了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避免了当前实践中废弃物回收处理重数量“输入”,轻环保“输出”的弊端。

第三,探索消费者押金退款政策。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市场处于正规回收与非正规回收的二元回收体系环境,消费者长期以来形成了废弃物有价资源属性的观念,延伸责任承担难,建议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领域选择一定的产品类别作为试点,探索消费者押金退款政策。要求生产者在产品出售时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用以约束激励消费者将废弃后的产品返还,对消费者可能采取的随意抛弃(偷排)、出售给小商贩等非法回收处理部门实施严格监管,合理制定押金与罚款金额。押金与返还额也可采取阶段化设定,前期返还额可高于押金额,用以激励消费者履行责任,同时也补贴了消费者在支付押金后的产品使用的利息补贴;后期返还额可低于押金额,留存的部分金额可作为废弃物处理费,该方式可作为押金退款政策转向收取废弃物处理费用过渡时期的规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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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