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助力中医师职业教育发展的完善路径

2021-08-03 09:34李敬陈汇汇王瑶黄静怡
教育教学论坛 2021年26期
关键词:中医师

李敬 陈汇汇 王瑶 黄静怡

[摘 要] 中医师的职业发展随着自身的不断演变而更新,在其推陈出新、革新换代的同时,职业发展也需要进行稳定合理的规划和管理。2017年,我国第一部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医师职业教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随后,全国各省市着手进行地方性立法工作,为中医师的职业教育发展保驾护航。立足《中医药法》视域,结合湖北省中医药相关立法政策及其具体实施情况,以此探讨《中医药法》在助力中医师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促进中医师职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中医药法》;中医师;职业教育发展

[基金项目] 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法制视野下湖北省中医师职业发展问题研究”(Q20202007)

[作者简介] 李 敬(1987—),女,湖北襄阳人,博士,湖北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26-0017-04    [收稿日期] 2021-04-06

祖国传统医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从古至今,医家学者在实践中一直摸索努力挖掘,促进了中医药的发展。尽管自近代以来,对于中医药的“存废之争”争持不断,但是由于中医药承载着我国流传千年的医学结晶,即使在即将被取缔的情况下仍迸发出顽强的科学生命力,中医药学科始终坚持着为广大国人的健康利益服务。

中医药立法的不断探索完善对中医药学科事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法律政策为其提供了方向引导和规范保障。2017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医药事业的高度关注,也为社会各界中医师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中医药法》在立法与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如何使其更好地为中医师职业发展助力,有待进一步分析研究。

一、中医药相关立法探索历程

(一)立法初探,开启规范化大门

《中医药法》三十而“立”,回顾立法30余年的进程,可谓一波三折。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组织力量、资源,有计划地搜集整理大量的中医药古籍资料,为中医药科研、教育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提高了中医药理论自身的系统性。1953年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并在挖掘发展中不断更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改革开放所焕发的勃勃生机,实事求是地强调保护、扶持和鼓励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明确了中医药等其他传统医药行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将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相提并论,为我国中医药行业立法奠定了法制理论基础[1]。1983年,董建华首次提出研究制定《中医药法》的政策建议,1986年开始研究起草《中医药条例》,历经将近20年,于2003年正式颁布,从宪法到规章制度迈出了立法初探的关键步伐,有力地推动中医药事业步入法制进程,开启了中医药事业规范化的大门。

(二)时机成熟,立法迫在眉睫

《中医药条例》隶属行政法,属于行政下位法,从具体内容来看,该条例过于粗泛,中医中药分开管理割裂了其内在的统一性,违背了中医药内在的发展规律;从实际践行成果来看,条例的具体可操作性差,对中医行医业务范围和行政权力界定不清,也使之缺乏一定的法律权威性。因此,中医药立法迫在眉睫,我们需要一部综合性的国家大法、立足新时期新特点的中医药法来支持中医药事业继续前进。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2],相关法规汇编工作顺利进行,并在2011年定稿进行送审,2012—2014年连续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计划,国家“十二五”规划也将中医药单列一节,立法工作得到落实和保障,《中医药法》在政策支持下呼之欲出。2016年召开了三次全国人大常委會对《中医药法》进行审定,可见其重要程度。从内容细节的敲定到实施效果的考虑和具体可行性,并结合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和广泛调研的结果,在法条中补充了行业内反映的内容,最终以《中医药法》9章63条的法律法规保护了中医药的“灵魂”。

(三)《中医药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1.设置中医诊所备案机制。我国《中医药法》旨在建立一套符合中医药行业特点的卫生管理制度,其中最大的特点在于它将中医医疗诊所由注册管理审批制改为注册备案制,这为全国将近45万名中医师的职业生涯规划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明确规定了两类中医医师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注册后即可开办中医个人诊所,保障“纯中医”的合法地位。

除此之外,还将关于扶持各级社会组织办好中医的相关政策合法化,明确规定国家应当支持各级社会组织力量依法投资发展中医药卫生事业,并给予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享有与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合法权利。这样一来,中医药医疗服务的综合普及覆盖能力将得到全面提升,中医药临床特色诊疗专科医院和大型中医中药诊所开设数量也将增加,人民群众多了选择接受中医中药治疗的基本权利,获得中医药医疗服务也得到了基本保障。

2.破解中药资源和质量困局。虽然国家一直以来坚持关于保护、扶持和鼓励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但在保护中药产品资源、产权以及民族医药三个方面的法规条文一直存在空白,中药产品质量和资源的生存困局依然亟待解决。中医和中药相辅相成、骨肉相连,药材的品种功能萎缩、品质功能退化将对我国中医临床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带来极大的发展阻力。

对此,《中医药法》中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禁止在中药材种植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使用不正当的技术手段,明确了道地药材的基本概念,保证道地药材的“道地性”和中药疗效性。有系统传承才有持续发展,国家保护采用传统方式炮制中药的技术和生产工艺。来源于古代经典中药名方的中药制剂产品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的研究参考资料,降低了准入条件门槛,突破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中医药“简便验廉”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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