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08-26 01:19
中国食品 2021年7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经营者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產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辦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     公示。

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經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近年来,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但农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农产品供给还不完全适应消费升级需求,需要加强引导、加大投入,提高农业供给的适应性,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开始,启动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既要保数量,也要保多样、保质量。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是重要途径,也是重要任务。

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需要。总体看,当前我国农业资源利用强度依然较高,农业投入品利用率偏低,农业面源污染仍然突出。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可以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向全要素保护、全区域修复、全链条供给、全方位支撑转变,实现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当前,我国农业规模小、产业链条短,质量效益仍然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可以加快选育推广高产优质多抗新品种,提高农产品品质,创建农业品牌,全产业链拓展增值空间,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适应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需要。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消费结构加快升级,农产品消费需求呈现个性化、多样化特点。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可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提升农产品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强化标准引领,推进科技创新,突出品牌打造,选育一批突破性农作物品种和畜禽水产良种,建设一批绿色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农业企业集团,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农业知名品牌,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落实“产出来”与“管出来”要求,推进标准化生产,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管,提高农产品品质和效益。

坚持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推进投入品减量增效,净化农业产地环境,把绿色发展导向贯穿农业生产全过程。

坚持创新驱动。把科技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推进育种创新,加强投入品使用、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等全产业链技术创新和标准制修订。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活要素、激活市场、激活主体,引导资源要素向品种选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集聚。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育种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农产品品质明显提升,農业品牌建设取得较大突破,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持续提高。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种源和节水高抗新品种,建设绿色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800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500个,打造国家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300个、企业品牌500个、农产品品牌1000个,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达到6万个以上,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取得积极成效。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品种培优

实施打好种业翻身仗行动方案,加快选育一批新品种。重点是“四个一批”:发掘一批优异种质资源,开展全国农业种质资源调查,抢救性收集一批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对现有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水产种质资源开展鉴定评价,遴选优异育种材料。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建设。提纯复壮一批地方特色品种,针对当前地方正在推广应用的大豆、小麦、生猪等农作物与畜禽良种,采取品种选择、比较试验、原种繁殖等技术措施,加快提纯复壮一批品种。选育一批高产优质突破性品种,启动重点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新一轮畜禽水产遗传改良计划,自主培育一批突破性品种。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一批良种繁育基地,推进西北国家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和西南国家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在适宜地区建设一批区域性果菜茶等园艺作物良种苗木和畜禽水产良种繁育基地。

(二)加快推进品质提升

推广优良品种,推广一批强筋弱筋优质小麦、高蛋白高油玉米、优质粳稻籼稻、高油高蛋白大豆等品种,推广一批优质晚熟柑橘、特色茶叶、优质蔬菜、道地药材等品种,推广一批禽类、生猪、奶牛、水产等良种。集成推广技术模式,研发创制高端农机装备和适宜丘陵山区、果菜茶生产、畜禽水产养殖的农机装备,集成创新一批土壤改良培肥、节水灌溉、精准施肥用药、废弃物循环利用、农产品收储运和加工等绿色生产技术模式。净化农业产地环境,针对不同区域土壤退化或污染现状,制定完善南方土壤酸化、北方土壤盐渍化、东北黑土退化、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案,加快治理修复,提高土壤地力,以清洁的产地环境生产优质的农产品。推广绿色投入品,加快推广生物有机肥、缓释肥料、水溶性肥料、高效叶面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等绿色投入品,推广粘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病虫绿色防控技术产品。推广安全绿色兽药,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构建农产品品质核心指标体系,分行业、分品种筛选农产品品质核心指标,建立品质评价方法标准,推动农产品分等分级和包装标识。

(三)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

推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创标、全程贯标”的要求,加快产地环境、投入品管控、农兽药残留、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品牌打造、分等分级关键环节标准的制修订,推动建立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开展30个产品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建设300个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集成应用基地,培育一批农业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培育一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扩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加快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大规模标准化生产。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培育一批多元化专业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生资配送、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生产托管服务,推动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提升农产品加工业拉动,拓展农产品初加工,建设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延长供应时间,保证产品质量。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推进农产品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重点区域先行示范促动,在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等,全域推行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打造一批示范典型。

(四)加快推进农业品牌建设

培育知名品牌,建立农业品牌标准,鼓励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打造一批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培育一批“大而优”、“小而美”、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鼓励龙头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打造一批竞争力强的企业品牌。加强品牌管理,制定农业品牌工作管理办法,深入推进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建设,发布品牌目录与消费索引。建立农业品牌评价体系,发布公益性农业品牌评价与发展指数,完善评价和退出机制。强化农业品牌监管,实行农业品牌动态管理,加大对冒牌、套牌和滥用品牌的惩处力度。促进品牌营销,挖掘和丰富品牌内涵,培育品牌文化,利用农业展会、产销对接会、电商等平台促进品牌营销,引导1000个国内优秀农业品牌参加国际知名展会,支持建立境外展示展销中心,提升品牌影响力。

(五)持续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

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依法实施农业投入品登记许可,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指导,建立农药、兽用处方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购销台账。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管理,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深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建设农产品质量全程追溯体系,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探索“阳光农安”智慧监管模式,推进生产标准化、监管智慧化、特征标识化、产品身份化。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开展“治违禁促提升”行动,严厉查处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使用及超标问题。完善生产主体名录,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增加重点监管对象检查频次,严格落实“双随机”要求,扎实开展监督抽查、飞行检查。

(六)深入推进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

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强化农产品认证和监管,完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审核流程和技术规范,规范标志使用,加强相关风险监测和證后监管,稳步扩大认证规模,严格淘汰退出机制。打造一批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设一批特色品种繁育基地和核心生产基地,挖掘保护传统农耕文化,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全程数字化发展。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信息化管理。指导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规范开具合格证,提升合格证含金量,提高带证农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已有监管措施的融合推进,探索开证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统筹协调,构建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工作格局。农业农村部成立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推进指导组,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指导服务,推动措施落实。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指导组,细化实施方案,统筹项目资金,强化责任落实,有力推进工作。重点区域先行示范的所在县(市)应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推进小组,加强协调,聚合力量,推进落实。

(二)创新推进机制

制定任务清单,按照“三品一标”的要求和重点任务,细化到相关司局,落实到重点区域,逐项逐区落实。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推行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完善考核制度,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

(三)强化政策支持

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农业绿色发展、乡村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种养业良种繁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项目资金,可结合实际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的实施区域倾斜。强化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扩大信贷规模。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强化担保融资功能。

(四)强化科技支撑

支持科研单位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加快选育一批突破性品种,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推进科企深度融合,支持种业龙头企业进入商业化育种体系。指导县(市)成立农业生产“三品一标”专家顾问团,加强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

(五)强化法治保障

在标准化生产、产地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品牌建设等方面,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联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打击使用禁用投入品、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破坏农业资源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宣传引导

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新媒体等各类媒体媒介,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利用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平台,扩大展示推介,提升农产品知名度。各地及时总结、发现典型,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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