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终极使命是什么

2021-08-31 22:03刘晗
读者 2021年18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安乐死苏格拉底

刘晗

面对这个问题,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实现正义、保证公平、促进平等、保护人权,等等——这是一般人对法律使命的想象和期待。人们总是抱着种种理想观念走进法律世界,并据此对社会上出现的种种案件予以评判。

但在职业法律人眼中,上述目标自然要追求,但不是法律的终极使命。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规定了生活在社会中的公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这些必须遵守的底线行为规范,正是为了保证整个社会能够在某种秩序下存续和运转,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在良好的公共环境里追求自我实现。

或许有人会质疑:秩序真有那么重要吗?

如果没有稳定的秩序,人们就会丧失对生活的稳定预期,整日忙于应付各种混乱和突如其来的变化,无法进行生产的增值、知识的积累和文化的创造。长此以往,人类文明的进步就无从谈起。

既然秩序对于人类如此重要,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秩序呢?其实,无论是道德、伦理还是习俗,都能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必需要正式的法律制度。相比之下,法律有何独特之处呢?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套强制性的规则体系。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伦理和习俗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人眼中,规则就是核心,遵守规则就是行事思考的第一重要原则。凡事讲规则是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很多人可能觉得: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就连幼儿园的小朋友也知道要遵守规则,按时吃饭、按时睡觉、听老师的话。你要说这是法律人的特定思维方式,那它究竟特殊在哪里?

这恰恰是最有意思的地方。所谓“凡事讲规则”,是指法律人头脑里的规则意识非常强,以至构成一种执念:即使一个规则看上去很不合理,甚至站在普通人的视角看会觉得它很荒谬,法律人也会遵守,而不会以规则本身的善恶来选择是否适用。

早在古希腊时期,有个人就把恪守规则做到了极致,而且他还不是职业法律人,这个人就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

作为一位探究真理的哲学家,苏格拉底经常与年轻人讨论社会问题和哲学问题,甚至公开挑战雅典的社会习俗和公共信仰,因此冒犯了整个雅典社会。随后他被控以亵渎神明、败坏青年等一系列罪名,最终被判处死刑。

而在苏格拉底等待死刑执行期间,他的朋友克力同买通了监狱主管,想帮他越狱逃生。这是个不可多得的机会,苏格拉底却断然拒绝了。

为什么要拒绝?苏格拉底说:“整个审判是完全依据雅典法律程序进行的,因此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我不同意这个判决,也得服从。本来这个判决在我们看来已经错了,给法律造成了伤害;如果我逃跑了,会对法律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人人都这样,法律的权威就会荡然无存,整个社会秩序也会随之解体。”

苏格拉底把自己面对这场死刑的态度总结为一句话:“守法即正义。”到了后世,德国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对苏格拉底的思想进行了更专业、更精确的表述:法律的安定性优先于正义性。这就是站在更大格局上思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人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想:难道不应该先保证事情的正义性、保证苏格拉底活下来,再扳倒恶法吗?法律人竟然只管规则,不管善恶,不顾死活,也太教条主义了吧。

这个想法放在法律人面前,又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他们可能会反问一句:真的有“恶法”这种东西吗?

在法律人的眼里,在具体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讨论法律的善恶其实没有太大意义,因为这不是在寻求某种客觀事实,而是要做一种价值判断。善恶的标准经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找到一种客观统一的答案。而法律规则相对而言更具确定性。如果以善恶为由来否定法律,那么任何一条法律都有可能被怀疑,甚至被挑战。

比如,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安乐死。对不少人来说,这种禁止性的规则非常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违背了人的自由意志原则:既然病人已经垂死挣扎、生不如死,自己也同意结束生命,为什么法律不能让医生给他打一针,帮他彻底解脱呢?

这时,我们必须换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一旦法律开了口子,就很容易把安乐死变成合法杀人的借口。如果医生或者患者家属滥用安乐死,以此为由随意结束患者的生命,那么“允许安乐死”是不是又变成了一条“恶法”呢?

“希望允许安乐死”这个想法背后的价值观,是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希望禁止安乐死”这个想法背后的价值观,是尊重生命,防止合法杀人。这两种想法在安乐死这件事上发生了价值冲突。从抽象层面来看,它们之间没有绝对的正确和错误,也很难在一时间争论明白。

我们必须清楚,现代社会中的价值观非常多元,在很多问题上很难形成统一的善恶标准和价值共识。人们说某部法律或某个法条是恶法,可能只是因为它们没有契合某一部分人的价值观——但它们契合了另一部分人的价值观。对法律人来说,此时无法选择任何一种价值观来否定现存的法律规则,只能不去做过多的道德考量,直接适用既定的规则。

凡事讲规则,是核心和底线。

(南 山摘自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想点大事:法律是种思维方式》一书,本刊节选,王 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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