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专利的应然内涵与培育路径选择
——基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制定的视角

2021-09-08 09:15恒,王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1年17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培育

邓 恒,王 含

(北方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

0 引言

无论以何种标准衡量,中国科技创新能力无疑在过去3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飞跃式进步,中国也一跃成为屹立于世界舞台的科技大国、创新大国。显然,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进步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世界范围看,经济和科技强国无一不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经济、科技领先国家的共同选择[1]。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实施以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受到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的重视[2]。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的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3]。这里所指的质量是知识产权质量,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质量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目前我国年专利申请量已连续多年稳居世界首位,但专利质量不容乐观[4]。现有研究对于专利质量和专利价值概念通常模糊处理或未能明确辨析两者异同,使得以此为基础的专利培育相关研究工作遭遇瓶颈。2021年我国进入新一轮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目前《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制定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值此关键时刻,有必要明确高质量专利培育的核心目标,以层次化思维分析我国专利质量问题,并以全流程视角探索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高质量专利培育路径。

1 现象与本质:国际视野下专利质量数据分析与问题探究

对于目前我国专利质量整体情况,可以从两方面数据统计结果进行分析,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发布的“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0(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0)”,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本文对于高质量专利培育路径的研究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这一鲜明的时代背景,而这里的强国是屹立于世界舞台的,故本文侧重于从全球视野考察我国专利各方面现状。同时,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学者观点,明确高质量专利内涵与定位,从国内专利培育实际问题出发,探析低质量专利特点与成因,将高质量专利培育问题分解细化、逐个击破。

1.1 我国专利质量现状分析

WIPO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140万件专利申请,居世界第一,这一申请数量是美国专利局同年收到的申请量的两倍以上。对于专利申请数量,中国从2009年的第3名升至2011年的榜首后,持续9年一直位居榜首。不难看出,我国已经是名副其实的专利大国,国民对于技术创新的热情很高,社会整体创新发展氛围浓厚。

但是,2019年有效专利数量最高的国家是美国(310万件),其次才是中国(270万件)(见图 1)。此外,中国国外申请的相关数据也不容乐观。国外申请能很大程度上强化专利法律保护,提升专利稳定性,同时,国外申请并且被授权的专利一般具有较高专利质量,因为这类专利申请通常是为了拓展国外市场,以便在国外使用新方法或者制造、销售与专利相关的产品。总的来说,按照国际标准,在国外申请专利的产品与工艺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国外申请一定程度上预示着专利后续应用实施前景更为宽阔,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专利质量。中国的所有专利申请中只有6.3%同样在国外提交,而德国国外申请占其申请总量的58.8%,日本和美国的国外申请量均超过45%,中国专利质量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图1 2019年排名前10位的有效专利数量(件)

专利维持费随着维持年限而逐年递增,专利权人需要衡量经济效益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专利,这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经济杠杆的效果。基于此可以认为,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一定程度上反映专利质量状况,我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报告也采用这一数据初步衡量专利质量。印度(12.4年)、德国(11.2年)的专利平均维持年限较高,美国的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也有9.7年,而中国仅为7.6年(见图2)。

图2 2014、2019年部分国家专利局的有效专利平均维持年限(年)

当然,综合分析报告各项数据也能看到我国专利质量起色与转机。2019年全球专利申请量下降3%,这是自2009年金融危机以来的首次下降,中国申请量大幅下降是全球总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中国知识产权局2019年收到的专利申请量比2018年减少约141 300件。近24年来中国申请量首次出现下降,主要是因为旨在优化申请结构、提高申请质量的整体监管转型。尽管数量大幅下降(同比下降10.8%),但2019年中国专利申请量仍然全球最高。除中国外,全球专利申请量增长2.3%,是多年来最高增长率。此种表面的“逆”时代发展形势,其实蕴含了我国对于培育高质量专利、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充分决心,是我国知识产权由量到质、由大到强转型的开端。

虽然中国的专利国外申请量占总申请量比例并不乐观,但中国的国外申请量年均增长率达到21.2%,美国仅为3.1%。2019年,居住在中国的申请人提交了最多的PCT(专利合作协议)专利申请(58 990件),其次是美国(57 840件)和日本(52 660件)(见图3)。由此可见,中国专利正在走向世界,中国技术创新能力获得了更广泛认可。

图3 2019年排名前10位国家的PCT申请数量(件)

专利主管部门审查专利申请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虽然各国专利审查部门的审查过程不同,使得跨国比较存在一定困难,但根据共同概念和定义形成的数据报告也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基本情况。2019年中国处理的所有申请中仅授权了不到43%的专利,面对庞大的专利申请量,中国专利审查部门表现出较强的审查业务能力。专利审查部门必须评估专利申请中提出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本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适用性标准,处理专利申请需要消耗大量时间。2019年全球积压的未决申请总数为540万件,比2018年减少4%。2019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未决申请数量最多(110万件),其次是中国(992 227件)。与2018年相比,2019年中国未决申请数量增加了2.1%,而美国等国家都减少了待审查申请数量(见图4)。就此项统计数据来看,中国专利审查部门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图4 2019年排名前10位国家的专利局待审批专利申请量(件)

1.2 高质量专利的应然内涵

探究高质量专利培育路径必须建立在准确把握高质量专利定位的基础上,而讨论高质量专利定位的关键点之一在于辨析高质量与高价值的联系和区别。现有文献尚未形成对高质量专利概念一致、明确的定义,描述维度包括技术特征、法律状态、经济价值等[5]。在讨论专利培育问题时,学者们一般选择使用高价值这一定语,而有关高质量专利培育的文献对于专利质量概念定义的阐述模糊不清,难以与高价值专利区分开来。朱雪忠等[6]认为,从专利申请文件角度看,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申请文件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程度,可从专利的法律稳定性、技术重要性以及经济效益几个方面对专利进行定性;胡海容等[7]认为,目前高价值专利设立的判定标准普遍很高,而标准过高可能使得判定行为失去意义。高价值专利判定的首要条件在于良好的市场交换价值,同时,辅以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权利。可见,专利价值的判断更强调市场因素,但二者均不可抛弃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韩秀成等[8]认为,专利质量和专利价值的内涵相互融通,从专利质量方面考虑,高价值专利应在研发、申请和审批3个阶段均满足一定条件;从市场价值方面考虑,高价值专利应该具备良好国内外市场前景,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或者有很好的市场控制力,这一观点也体现了市场因素是区别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的关键。毋庸置疑,高质量专利与高价值专利具有很强的内在联系,技术创新程度高、法律状态稳定的高质量专利通过科学合理的培育,必然产生相应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9]。但两者间区别也不能忽视,专利质量是专利价值的前置条件、必要不充分条件。专利质量是专利产生以后本身具有的属性,如同物理中一个物体的“质量”,对于单个专利而言,其质量往往是一个恒定值;而专利价值实则是一个后续评价内容,专利通过应用、实施、管理、运营等过程才能产生价值,而价值评价前置属于一种预测行为。由此可见,专利质量是可以通过科学方式“计算”得到的恒定值,专利价值是通过相对全面路径“预测”得到的不定值。

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曾以调查问卷形式采集各成员国对专利质量的理解,其中,多数国家回复认为高质量专利应当满足所适用法律规定的要求,即符合可专利性标准,具体包括可授权主题、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充分公开等。在部分回复中高质量专利也被称为稳健专利,一项满足法律要求的专利被假定具有强有效性,受到挑战时最不可能被视为无效。高质量专利为专利持有人和第三方提供法律确定性,增强利益攸关方和投资者在专利领域的信心。本文认为无论是高质量专利还是高价值专利,必定具有较高技术质量,且正常情况下必然具备法定的3个要素特征,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延伸可知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稳定性。此外,专利经济价值也是广泛讨论的重要评价指标,其是专利存在的意义,但专利经济价值实则是目标内容,最终由市场决定,而专利质量评价的是专利本质属性,将结果直接代入前提是难以实现的。故本文结合现有研究提出可供参考的高质量专利定义: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3个法定要素,且具有较高技术质量和法律质量,同时,该专利在形成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市场环境、国际形势、战略目标等背景因素。

1.3 高质量专利培育现实困境与问题解析

专利质量问题对于全球各国专利局来说都是核心任务与历史问题,在提升国家硬实力、促进社会创新发展方面,高质量专利的作用和价值不言而喻,但目前依旧有大量低质量专利产生[10]。从专利法立法目的看,对于低质量专利的界定,从专利权利人、社会公众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得到的内涵与理解不尽相同,但是,本文认为低质量专利从阻碍社会技术进步与创新发展、影响市场竞争公平角度来理解是较为客观的。据此而言,低质量专利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广却往往需要经过专利确权程序才能予以否定的专利;二是具备专利形式要件但实际缺乏授予专利权的法定要件的专利;三是没有本质差异的技术方案或者同样技术方案采用不同权利要求进行表达而被重复保护的专利。低质量专利之所以会产生,是由于目前制度框架、政策体系以及市场环境无意间对低质量专利的形成产生了激励效果,追求低质量是创新主体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低质量专利大量出现可以归因于两方面,即专利质量囚徒困境和专利的非专利本意用途。就囚徒困境来看,在专利范围和有效性都不足够确定的环境下,相较于付出高昂成本研发高质量专利,专利权人通过申请特定领域的许多专利撒开一张更广阔的网,使得从当前专利体系中获得的利益最大化。这种情况导致一种囚徒困境:虽然对大多数公司而言拥有高质量的专利会更好,但面对其它公司数量多、质量低的专利组合,采取高质量的策略对自身是不利的。因此,当提升专利质量的商业路径未被广泛认可时,公司无法维持次优策略,转而选择低质量专利[11]。就非专利本意的用途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开宗明义地阐述了专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低质量专利是违背专利制度建立初衷的残次品,但存在非专利本意的用途,包括职称评级材料、论文形成素材、诉讼手段等[12]。这些非专利本意的用途成为越来越多创新主体行为异化的缘由,导致低质量专利逐渐泛滥。

之所以要高度重视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是因为低质量专利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首先,阻碍科技创新。低质量专利会对同一技术领域后续研究的开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还有一些“专利流氓”提起大量恶意诉讼,打击创新主体研发热情和行业地位[13]。其次,扰乱资源分配。一是浪费人才资源,一部分企业以权利滥用、恶意诉讼为目的进行专利申请,若不遏制低质量专利,则创新主体的精力无法回归到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上;二是浪费审查资源,低质量专利申请量的迅猛增长会加重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筛选、授权等环节的工作压力,使得专利审查工作难以高效开展[14];三是浪费市场资源,大量低质量专利流入市场会增加交易成本以及创新投资风险,同时,使得互联网、新能源等创新行业维权成本显著提高[15]。根据可专利性法定标准评估发明创造的优劣是一项较为困难且不确定的工作,针对高质量专利培育相关工作遇到的问题与阻碍,首要任务是在知识产权强国的时代背景下找准核心目标,从繁杂的专利质量问题中抽丝剥茧,找到问题症结和工作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提升专利质量的目的应当与专利制度的目标以及我国发展方向相匹配,故高质量专利培育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提升我国整体科技创新能力。直接与科技创新能力相匹配的实则是前文分析中提到的技术质量,技术质量在微观层面是指专利技术含量,即专利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三大特性上突破发展的程度,在宏观层面是指某项专利为相应行业、领域、市场所能带来的相对创新指数增量以及与国家科技强国总体战略布局的匹配程度。本文认为,以技术质量为核心,搭建专利质量影响因素层次化体系,是高质量专利培育路径选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思维模式。

2 逻辑与进路:核心目标语境下专利质量影响因素层次体系搭建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制定工作不断推进,现阶段应将科技强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提升专利质量的核心目标剥离出来,引入系统控制理论,进一步明确下一阶段工作要点及完善路径。系统论认为,问题的产生往往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系统内某部分出现问题,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16]。控制论认为,采用“输入”、“输出”揭示和描述系统的行为,可以达到认识和控制该系统的目的[17]。向一个系统输入某个信号后,总会在某个方面或某个时刻得到反馈,为了使输出总能够或者极大部分产生正面、积极的回应,需要检查输入信号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要解决高质量专利培育问题,首先需要理清系统内部脉络、找出问题相互关系,分清主次,才能更为便捷有效地得到预期结果。同时,要在层次化的基础上辨析高质量专利培育过程中各项因素优先级与可调控程度,尽可能在改善专利质量过程中确保相关政策信号有效性,得到专利质量提升的正向反馈结果。本文认为,可以将提升专利质量、培育高质量专利的战略任务聚焦于寻求改善专利技术质量的可行路径上。因此,本文将对专利质量影响因素进行层级划分,结合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内容,进行更具方向性和针对性的影响因素分析与培育路径选择,并采用系统控制理论进行分析与检验,从而建立科学高效的高质量专利培育体系。

2.1 专利质量影响因素层级划分

涉及专利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已有不少,但大部分研究不具有系统性,且少有研究以层次化思维分析影响因素可操作性和优先级。对于影响因素多样且复杂的高质量专利培育过程而言,将培育系统内组成元素划归到不同级别模块,进而实现系统清晰化、调控有序化,有助于定向探索提升专利质量的高效路径。通过前文分析已经明确,提升专利技术质量是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核心目标。由此可以将技术质量作为“圆心”,形成层次化专利质量影响因素“同心圆”布局,从而明确高质量专利产生过程中各类影响因素关联度和优先级。

第一层次是专利技术质量直接影响因素,其调整和优化直击当下高质量专利培育痛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迅速提升我国整体专利质量,包括专利自身技术特征、创新主体能力与动力、研发过程资源投入、相关数据信息获取与整合等,但部分因素不易准确有效调控或者定向优化成本过高。第二层次是专利法律质量包含的因素,表现为国家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所提供的保护,以及专利最终形成后的法律稳定性和权利保护能力,包括专利服务机构专业化程度、专利审查部门工作能力、专利审查标准科学化与体系化程度、专利侵权行为规制及司法保护力度等。这些因素之所以作为第二层次,是因为一方面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以公开换保护,专利权人限时垄断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其对社会科技创新发展作出的贡献[18],故对专利进行保护的前提是高质量,即先看技术质量再谈法律质量;另一方面,第二层次因素普遍作用于第一层次因素,间接影响专利技术质量。第三层次是科技创新所处客观环境,这一层次的影响因素与市场联系紧密,包括人才培养、国家战略、国际形势、时代背景、市场需求等,高质量专利存在隐藏的市场价值,但市场相关因素无法直接作用于专利质量,第三层次因素由现实需求与战略目标演化而成,以框架与背景的形式调整和影响高质量专利培育过程,从而间接作用于专利技术质量。

目前,国内外大量研究针对专利质量、专利价值测度问题展开,但本文并不着重关注测度问题。一方面,专利价值和专利质量应当作一定区分,专利价值受市场相关因素的影响较大从而难以评估,专利质量相对而言具有一定可预测性和可评价性,但其科学、准确的测度指标和评估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探索;另一方面,专利质量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是两个概念,测度指标准确性暂且不论,一刀切的评判模式或评级式指标体系能否有效提升专利质量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不可否认,完善的专利评估体系有助于高质量专利筛选并反向激励整体专利质量提升,但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构建评估体系可能是一个低效率的目标,同时,评估体系本身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难以评价。专利评估并不能直接提升专利质量,其作用形式表现为筛选高质量专利,而培育高质量专利还是要着重关注技术质量直接影响因素。同时,划分专利质量层级的评估体系不易形成,对于提升整体专利质量存在滞后性,而将专利影响因素进行层级划分更具可操作性,而且可以区分直接因素与间接因素以及各因素优先级,从而合理化资源分配(见图5)。

图5 专利质量影响因素层级划分

2.2 高质量专利培育体系探索与构建

高质量专利培育体系是一个多主体、多环节、多层次的动态系统,政策信号的输入是主要调控手段,精准有效的输入信号能够很大程度上促成系统的正向反馈结果,即专利质量提升。而检验输入信号正确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梳理系统基础框架。故本文在嵌入层次化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从全流程角度分析培育体系运转规律,寻求科学高效的解决方案和优化路径。虽然通常情况下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存在必然联系,但二者依旧存在本质差别,故应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以三层次影响因素为切入点的高质量专利培育体系框架。整个高质量专利培育过程可以大体分为创新阶段、形成阶段以及维持阶段,其中,创新阶段包括专利战略与布局、专利研发与创造;形成阶段包括专利申请、专利代理、专利审查、专利遴选与评估;维持阶段包括专利保护、专利转化与运用[19]。不同层次因素以不同形式作用于各个阶段,其中,第一层次影响因素是专利技术质量的直接影响因素,通常只作用于创新阶段,由于第一层次大部分影响因素可控性较低,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效果并不明显,但创新阶段是专利技术质量产生的唯一直接环节,是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所在,故需要筛选存在一定调控空间的第一层次因素,例如提升创新主体动力可以通过优化权属分配制度实现。第二层次影响因素是专利技术质量间接影响因素,通常表现为专利法律质量,其作用于专利形成阶段,并对第一层次因素产生影响。相对于第一层次的直接影响因素而言,第二层次因素一般都能通过优化和政策调整达到预期效果,但由于这些因素间接作用于专利技术质量,故对于能否切实提升高质量专利产出比例存在一定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例如专利代理、专利审查、专利诉讼等任何一方面的改善都需要一定时间,新《专利法》修改后加强对专利的司法保护,需要通过一段时间实践来发挥作用和反馈效果。第三层次影响因素是左右专利技术质量的潜在变量,这些因素组成高质量专利培育的抽象轮廓与外部框架,主要作用于专利维持阶段,同时与创新阶段和专利形成阶段存在联系。第三层次因素的特点是具有指引性和抽象性,例如完善专利人才培养方案与路径,可以提升高质量专利全流程实用性人才数量与质量,从而为我国专利质量提升工作提供保障。

图6 高质量专利培育体系

2.3 新《专利法》与专利质量提升的关系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专利法》修改的决定,这是我国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旨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药品专利相关制度等,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20]。《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基础与根本,是专利权人取得合法权益的前提与保障,是科技强国的必要条件和关键要素,高质量专利培育路径与《专利法》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21]。《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提高侵权成本,疏通维权路径;二是促进转化运用,强化专利服务;三是完善医药专利相关制度,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基于这3个方面的制度完善内容探讨提升专利质量的战略举措,不仅具有较强的连贯性和时效性,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高质量专利培育方向的准确性。

(1)新《专利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也契合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讲话精神,是提升专利法律稳定性的务实举措,主要包括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证据规则、完善行政保护相关制度、新增诚信原则等。从高质量专利培育角度看,相对于专利制度追求整体科技创新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目标而言,加强个体权益保护的方式与路径是间接提升专利质量最有效方式之一。但应当注意的是,专利制度以一种契约形式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专利权人利益,作为一种平衡的维系纽带,必然不能有失偏颇[22]。强国战略目标语境下,高质量专利保护理应不断增强,同时,对于低质量专利不应提供保护,甚至设立一定惩罚机制,以精准的“差别对待”激发创新活力。

(2)为切实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新《专利法》对多项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第6条第1款明确了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利;第15条第2款进一步保障发明人、设计人的创新收益;第50、51和52条规定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同时,强调相关部门对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强化专利转化与实施的过程是对高质量专利的变相筛选,其本质是倒逼专利质量提升,因为缺乏技术质量的专利是无法被转化和运用的。这些修改中,职务发明权属改革和收益分配解决的是第一层次影响因素中创新主体动力问题,这种创新动力偏向运用、指向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高质量专利形成;开放许可制度倾向于实现公众利益和整体科技创新[23],属于间接提升技术质量的方式;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则需要根据信息类型、使用途径、实际作用,将不同信息划分到各层次影响因素中,但无论是在哪一阶段起作用,信息对于高质量专利培育的重要性都是显而易见的。

(3)新《专利法》首次从立法层面明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主要条款有第42条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有关规定和第76条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有关规定。对新药给予适当药品专利有效期补偿,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药物研发的高成本投入。从宏观层面看,该规定有利于提高我国作为全球创新药首发地的吸引力,刺激药品专利本土创新,促进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投入。

3 任务与目标:强国战略背景下高质量专利培育对策与建议

前述分析中探讨了低质量专利形成原因,即现阶段存在较多诱发低质量专利的因素,且这种反向激励效果强于对高质量专利的正向激励效果,而对低质量专利的激励会催生专利质量囚徒困境与专利的非本意用途,使得专利质量问题日益严峻。探索高质量专利培育路径,就是对专利质量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与调控,最终形成切实可行的正向激励体系和质量促进链条。选取相关性和政策可调控程度两个指标对影响因素进行筛选与划分,根据因素分布表,研发投入作为激励结构的主体是提升专利质量的重中之重,其不仅与专利技术质量直接相关,而且相关政策对其调控效果立竿见影;主体动力和司法保护两个因素与《专利法》等相关制度联系紧密,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完成之际值得进一步探讨;环境因素与专利质量的相关性不易在层级中形成梯度,但考虑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以及可调控程度,可以主要对“国家战略”和“人才培养”两个因素进行分析。

图7 专利质量调控中心的优先级评估模型

3.1 加大研发投入,改善激励结构

高质量专利培育无疑需要大量资源支持,无论是人才引进、培养、激励还是科研环境优化,都离不开政府支持和社会投入。美国是全球科技最发达的国家,也是科研经费投入力度最大的国家[24]。得益于政府对科技研发活动的倾力支持,美国在国防科技、医药卫生等前瞻技术领域一直保持世界领先地位。近年来中国科研经费投入一直保持增长态势,自2013年超过日本以来,持续占据世界第二位置,但与长期占据世界第一的美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约3 184亿美元,约占美国R&D投入总量的 55%;R&D经费投入强度(R&D经费占GDP比重)为2.19%,虽然截至2018年已连续6年超过2%,并呈现持续上升趋势,但一直低于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发达国家约3%~4%的水平。研发投入是与专利技术质量联系最为紧密且最易受政策影响的因素,若要实现高质量专利培育,则我国仍需继续增加科研经费投入,为推动自主创新提供更强大的资金保障[25]。政府科研经费是政策调控的直接结果,不仅使得政策直击专利质量的痛点,还能引导社会资源的正确流向。

除加大研发投入外,还要改善激励结构,切实提高研发投入的利用与转化效率。从主体角度看,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高地,也是培育高质量专利的沃土,要加强这些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打造高质量专利培育全流程服务平台,并在重要科技领域加快国家实验室建设[26]。从方式角度看,由于形成初期难以准确认定专利优劣,只有随着时间推移才能使得专利质量评价中不确定性因素逐渐剥离,故科研经费应当严格按照专利研发、申请、实施等环节的推进逐步发放,根据专利转化与实施具体情况形成有效激励专利质量提升的奖励梯度。从内容角度看,在科技发展过程中基础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研究难度大、周期长、投资回报慢,但其是整个技术创新的前端,对一国创新体系发展及核心竞争力构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27],美国科研经费投入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高度重视基础研究。我国应该将经费预算适度向基础研究倾斜,从源头上提升我国发明创造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3.2 优化权益分配,健全保护框架

就创新主体层面而言,决定高质量专利培育能否成功无外乎两点,即是否有能力进行研发和是否愿意投入精力进行研发。我国科技创新领域人才济济,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主体动力。要提升创新主体动力,就必须明确并保障创新主体相关权益,由此才能从主体层面激发社会创新活力。2020年5月9日,科技部等九部委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下称“《试点实施方案》”),旨在通过赋权改革激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内在动力,这也是首次以正式文件方式明确科研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的相关权利,体现了中央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权属问题的态度,也明确了后续相关制度政策改革方向。同时,新《专利法》第6条也明确了研发人员取得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利的合法性。使用产权激励方式有效提升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地位,可以显著提升研究人员对专利转化工作的重视程度,从而在技术研发过程中投入更多精力和心血[28],一定程度上改善为评职称、写论文而进行科技创新工作的情况,使得专利的本意用途回归主流,达到提升专利质量的目的。

需要出台一系列政策,引导第一批试点单位在深刻领会《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促进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相关改革工作。一方面,明确高校、科研人员等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发明完成前、专利申请前、转化实施前等特定节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通过约定方式充分保障各方权益[29],通过利益纽带将高校与产业界联合起来,激发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营造合作共赢的创新环境;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督促创新主体建立全流程管理机制,形成简单清晰的确权流程,同时,要制定具体且合理的科研人员尽职免责规则,使科研人员真正解除束缚。

明确主体权益后还应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30]。新《专利法》第71条正式在专利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修改了第72条诉前禁令以及第73条证据保全相关条款,使得专利司法保护得到进一步强化。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劣在学界存在广泛争议[31],本文认为就高质量专利培育来看,只要将适用范围以高质量专利为标准进行限缩,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应当被鼓励,因为这种对高质量专利的强保护是对创新的正向激励。同时,要防范“专利流氓”大量滋生的风险,慎用专利侵权禁令救济[32],严厉打击滥诉行为,保护实际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3.3 明确战略目标,重视人才培养

高质量专利培育路径选择不能脱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进行讨论,战略目标是提升专利质量不可忽略的环境因素。要不断完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明确和细化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目标,使得高质量专利培育参与主体找准方向和定位,从宏观层面纠正倾向于低质量专利的研发习惯和商业策略。明确战略目标后还要保证高质量专利培育全链条人才资源供应,人才是专利等创新成果的最根本源泉,也是成果转化工作顺利推进的智力保障。《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文件中也提到,“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重要任务之一,“支持高校设立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运营相关课程,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引育结合打造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专业人才队伍,推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不论是创新成果研发,还是专利文件撰写、专利审查,都需要知识产权人才的支持。从实证调研数据看,知识产权人才中最紧缺且培养难度最大的是技术类知识产权人才,而此类人才与专利质量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高校形成技术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案,并在人才培养必要环节提供政策支持。高校应当准确把握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特点,注重法学和理工科知识衔接与体系结合,在有限课时学时内合理规划教学方案,真正实现跨学科能力培养;明确应用型人才定位,注重知识产权司法案例应用与教学,强化知识产权代理与诉讼实务的复合式训练及实践,合理设置课程,加大实践教学内容比重,引入多元化专业教育渠道,最大化整合和利用校内外资源;探索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将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创新成果融入课堂,构建信息化、智能化人才培养环境[33]。切实为成果研发、专利申请、专利审查等攸关专利质量的工作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确保各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链具有充足的人员配备和优质的技术支持。

4 结语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都越来越重视。自20世纪末以来,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均开始致力于通过专利战略获取国际优势地位。当前国际形势充满机遇与挑战,我国作为世界瞩目的知识产权大国,应当准确把握事业发展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正视日益严峻的专利质量问题,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基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制定的视角,现阶段应突出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主题,以更高标准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34]。以提升专利技术质量为核心目标,根据专利质量影响因素层次化体系,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立足于现有国际地位,顺应趋势、摸清形势,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探索科学、完善、成熟的高质量专利培育路径,在知识产权的世界舞台上站稳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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