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的实践与模式选择

2021-09-08 10:50侯梦凡江涛

侯梦凡 江涛

摘 要:无论是在立法层面抑或是实践层面,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向来有规可循。在执行体制改革的浪潮中,各地人民法院在探索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中推陈出新。实践中人民法庭与执行局各自的执案守备范围不同,根据分案标准的不同,执行工作呈现出两种模式,固定分案执行模式及随机分案执行模式。在我国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制度化构建方面,固定分案执行模式应当成为基本走向。但是在理论和制度构建上则不应局限于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的改进,而应纵观全局,继续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组建专业化执行团队,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推进案件科学合理的繁简分流,以彰显执行的效率价值。

关键词:人民法庭;固定分案执行模式;随机分案执行模式;执行团队;执行指挥中心

中图分类号: D926.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2-0013-09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其中指出,应“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具备人员条件的派出法庭设立专门执行团队,不具备条件的可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该文件再一次肯定了人民法庭(1)的执行主体地位。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庭有关执行工作做法不一,有些地区的人民法庭不参与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统一交由专门执行机构;有些地区的执行案件由执行机构和人民法庭共同分担,即使在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相关地区,其具体操作也有不同。多数法院保持了执行工作的二元化,即执行工作由人民法庭和执行机构共同负责。不同的是,各地法院对于人民法庭和执行机构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执案标准划分有所不同。

在独立设置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几乎成为执行体制改革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之时,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应逐渐减少,但实际情况是,各地法院对人民法庭负责执行青睐有加,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不减反增。究竟是何种力量支撑着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人民法庭和执行局各自执案的范围是怎样的?如何分案才能最大化繁简分流,均衡执行力量?执行指挥中心在分案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人民法庭及执行局执行人员的管理体系应如何在现有权力规范体系中进行构建?现代信息化技术应如何在执行工作中发挥效用?因此,本文以人民法庭执行为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对人民法庭执行进行类型化分析,从对比中发现我国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走向。在此基础上,对未来我国执行模式进行制度化构建。

二、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持续发展的基础

(一)历史基础

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其法律传统根基深厚。执行机构与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的历史渊源由来已久。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自此各个法院均积极探索设立执行庭负责执行工作以落实审执分离的指导思想,但此时的执行庭并没有脱离审判,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性质同样定位模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新执行机构可称为执行局。”自此,各级人民法院改执行庭为执行局。在强调审执分离背景之下,执行机构逐渐建立并参与执行工作,执行主体不再是法院一家独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执行工作难度较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以及人员装备难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对可以当庭执结以及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诉讼群众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以上文件均规定了人民法庭和执行机构之间的执案标准,但其规定各异。由此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现实复杂性。从历史变迁中我们可以窥见,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在设立执行局执行的大背景之下,不约而同地证成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的合法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的总体要求,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了相关规定以支持人民法庭開展执行工作。2006年广东省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可按审执分离的原则自行执行。”温州市中院在2009年《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庭可以自行执行本庭审结的案件。”2014年12月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原则上由本院执行庭负责执行,但对可以当庭执结、被执行人居住偏远或者其他由人民法庭执行更为方便的案件,也可以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可见,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对于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向来重视,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也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由来已久,根基深厚。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得到了天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证成。

(二)现实优势

1.便于当事人实现权利,回应当事人司法正义需求

人民法庭设立之初的目标便是“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于人民法庭的地理位置可以将其分为城市人民法庭和乡村人民法庭。即使在交通工具极为便利的今天,城市中的当事人进行诉讼依旧会选择距离自己较近的人民法庭进行,从而免去其来回奔波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审理程序尚可在人民法庭进行,实现审理结果的执行程序内置于人民法庭有何不可?如果说在大城市人民法庭需要有执行的职能,那么在乡村人民法庭则更需要有执行的职能。偏远山区的人民法庭更具明显的乡土气息,其运作体现了浓郁的乡土社会特质。如法庭的审判工作可能会打破时间、空间、程序等方面的限制,其处理纠纷的办公现场可能是在村头、山边各种方便纠纷解决的场所[1]。乡村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的种种做法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若强行要求当事人前往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则与当事人追求实质正义,真正解决纠纷的目标价值存在内在矛盾。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免去了当事人反复奔波之烦恼,提高了执行效率,更有利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快速实现。

2.提高执行结案率,促进审执协调互动

执行力缺陷是降低执行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造成执行力缺陷主要有以下原因:民事判决内容不具体、不适于强制执行、漏判执行主体[2]。执行力缺陷会大大增加执行难度,让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无所适从。究其原因,是因为审判人员在作出判决过程中通常会忽略法律文书的执行力。一方面,是由于审判人员未接触过执行工作,很难对执行工作有全面清晰的认识。在审执分离的大背景下,执行局独立于审判庭,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基本没有沟通交流。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存在执行依据不明等执行力缺陷等问题,执行人员通常会在执行机构内解决问题,如进行执行和解等。执行人员通常不会就执行阶段的问题和审判人员进行沟通,而是在执行过程中消化出现的问题。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的顺利执行,但是也会有执行机构无法“内部消化”的执行问题,使得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在“分离”的大背景下逐渐失去了其协调性。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与审判人员进行沟通,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立法例可资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强制执行的“部令”明确规定:“执行推事办理执行事件,如遇笔录未瑧明确发生争议时,自得咨询该案原审庭长或推事之意见,再行处理。”[3]同时规定,执行判决应当依法按照主文所载明的内容,主文不明了时,可以对裁判理由进行参酌[3]。台湾地区的裁判案例中也规定了对于存在执行力缺陷判决的处理方法:“诉讼事件一经判决确定,执行衙门应本该判决之内容依法执行,不仅以主文所载为范围,即主文有遗漏或不明了而据其所附理由,苟已判断明晰,与主文不相抵触,亦应依照执行。”[3]执行法官通过向审判法官进行咨询,以期审判法官作出针对执行力缺陷的合理解释,从而确定具体的可执行内容,完成执行。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沟通交流会突破审执分离的原则。当然,这种沟通交流也是有界限的,仅限于通过沟通弥补判决文书的执行力缺陷,而不能随意变更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就东莞市人民法庭来说,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办公地点相同,同属于一个法庭,只是不同的员额法官,一般是一位副庭长专门负责执行工作。审执行人员同属一个法庭,之间的交流沟通自然也更为顺畅高效。审判人员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案件的可执行力,执行人员也会增加与审判人员的沟通交流。就调研来看,东莞市人民法庭的执行人员在遇有执行力缺陷的案件时,一般都会和审判人员沟通,听取真实意思。如果不具体、不易执行的强度非常高,无法通过前述沟通解释来获得准确的方向,东莞市人民法庭执行法官则会考虑从程序上进行处置。如驳回执行申请,认为判决有误的通过本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在实践中,东莞市人民法庭执行法官将灵活化处理,特别是协助执行类的案件,一般判决只能泛泛写明被执行人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关部门往往要求对判决没有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如对抵押权是否注销、如车辆过户加入被执行人没有获得原权属证书并公告作废内容等。

3.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权威

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的案件一般为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所属辖区的案件,或是人民法庭自身审结的案件。人民法庭相较于执行机构更加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所涉人员的乡土关系以及其辖区内人和物的具体情况,查人找物更加方便,由人民法庭负责就近执行,减少了当事人路途奔波时间,提高了执行效率。在涉及需要当地相关部门协助之时,该方式更加便捷快速。就调研情况来看,人民法庭对于系列案件可以在送达方面统一处理,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快速、准确地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庭負责执行及时有效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提高了人民法庭在当地的威信,树立了良好的法院形象。

三、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的两种实践模式分析及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还是保持了执行工作的二元化,即执行工作由人民法庭和执行机构共同负责。不同的是,各地法院对于人民法庭和执行机构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执案标准划分有所不同。由分案标准不同可以将人民法庭的执行分为固定分案执行模式和随机分案执行模式。

(一)固定分案执行模式

该模式是指立案庭或执行指挥中心依据固定标准将案件分配给人民法庭或执行机构,即人民法庭及执行机构之间的执案标准泾渭分明。固定分案执行模式的基本操作是:立案庭在立案之后,将待执案件按一定的标准分配至执行机构和人民法庭(见表1)。但是,对于该分案标准的确定,立法和实践中均有许多做法。固定分案执行模式在立法规定中具体体现为人民法庭原则执行型和人民法庭例外执行型。前者是人民法庭原则上执行其审结的案件,疑难或不宜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的案件才交由执行机构。更侧重强调人民法庭的执行主体地位,原则上由其负责执行其审结的案件,只有在不适宜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或人民法庭无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才交由执行机构负责。代表法院有青州市基层人民法院(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5)(见图1-3)。以上法院在各自操作中同样存在差异,如东莞市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案件范围为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在其辖区范围内的案件。后者则是原则上由执行机构行使执行权,经执行机构授权或是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更加方便群众的交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更侧重强调执行机构的执行主体地位,原则上执行权由执行机构执行,若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或得到了执行局授权之后可行使执行权,代表法院有深圳市宝安区法院(6)(见图4)。但无论是那种类型,固定分案执行模式均强调人民法庭与执行机构之间的执案守备范围不同。

(二)随机分案执行模式

随机分案执行模式是指立案庭在分案之际并无特定的分案标准,人民法庭和执行局可执行的案件标准完全一样。代表法院为郑州市高新区法院(7)、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见图5、图6)。两个法院具体操作步骤有所不同,但是基本模式大体一致。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共由三部分组成:高新区人民法庭(西法庭)执行团队、执行局执行团队、经开区人民法庭(东法庭)执行团队。东西法庭执行团队的办公场所位于其各自的人民法庭,执行局执行团队的办公场所位于执行局,以上所有执行团队均归执行局统一管理。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相同点在于,在分案之前的快执团队或是优先查控的设置。高新区快执团队负责执行的案件一般为可以直接在账面上查控、冻结财产的执行案件。账面上有财产的快执团队直接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若账面财产不够,会将案件分给其他承办人。按照人民法庭和执行局各自所有的执行员的数量进行案件随机分配,即若执行局执行人员数量和高新区人民法庭执行人员数量为1∶1,则两者执行案件的数量分配原则上也为1∶1(8)。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不同于高新区人民法院之处,为其分案原则按照承办人员具体在办案件数量进行分案,若a执行员和b执行员目前在办案件分别为80件和50件,则基于个人均衡办案的要求,会再为ab执行员分别分案20件和50件[4]。

(三)模式选择

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均有体现,但是也各自存在明显的优劣势。在固定分案执行模式下,人民法庭及执行局之间存在明显的执案标准界限,在立案庭立案之后按照特定的标准将案件分配给执行机构或人民法庭。该模式的优势在于有较为明确的执案标准,执行机构和人民法庭各司其职。随机分案执行模式预先通过查控或快执团队实现快速结案的目标,过滤一部分简单执行案件(9)。无法过滤的案件按照执行人员配备比例或承办人员在办案件量进行分案。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基于团队个人均衡办案原则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前者更侧重于区分人民法庭和执行局的执行标准,后者更侧重均衡个人办案的原则(10)。对我国而言,固定分案执行模式应当成为未来制度化构建的方向,理由在于:

首先,固定分案执行模式契合了“简案快执,难案精执”的基本要求。在该模式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案件进行划分,该标准或是特殊主体,或是标的额大小,或是疑难复杂案件,或是跨域执行案件。通过一定的特殊标准区分不同的案件,从而将案件交由不同的执行团队。快执团队通过对简单案件的科学筛选和执行节点的严格管控,依托信息化财产查询手段,配备足够的辅助力量,确保案件快速流转,以便快速执结案件[5]。普执团队则办理快执团队之外的其他案件。通过对执行案件进行难易程度上的划分,区分“简案”与“难案”,由不同的执行团队办理不同难度的案件,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打造分化集约模式的执行权运行机制。

其次,固定分案执行模式有利于打造专业化的执行团队。在固定分案模式下,人民法庭及执行局之间的执案守备范围不同,其各自内设不同的执行团队,负责办理难度不一的案件。这里不再强调人民法庭与执行机构之间的执行能力差异,转而强调其所辖执行团队的执行能力差异。在人民法庭和执行机构分案之前由快执团队办理全院的简易执行实施案件,从而过滤一部分案件,再将剩余案件分配给不同的普执团队。其中,人民法庭和执行机构的普执团队能力应相当。固定分案模式下进一步强化了快执团队及普执团队的专业程度,同时均衡了人民法庭执行团队与执行局执行团队的执行能力。

最后,固定分案执行模式有助于科学合理地进行案件分配流转。在随机分案模式下,可能会错误将某一复杂疑难案件交由执行能力较弱的执行团队负责,当该执行团队无能力执结案件后,需再转由其他有能力执行团队负责。案件的流转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拖延执行速度,降低执行效率,不利于快速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固定分案执行模式之下,初步设定了分案标准,将简单案件精准移送快执团队,以便快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其余案件合理分配給执行能力均衡的不同执行团队,减少了疑难复杂案件因执行团队能力而无法执行的情况。从而减少案件的反复往来,减轻执行团队的重复劳动,提升执行工作效率。

四、健全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一)推行执行团队办案模式,执行人员一体化管理

可探索执行人员“1+N+X”模式,即以1个执行指挥中心为信息化服务中枢,统筹协调、支持保障N个执行团队,执行团队的X名人员以执行法官为指令核心,按照流程节点的难易程度协作式办案(见图7)。实践中,广东高院快执行团队实行“1+N”团队式作业(11)。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执行局共13个执行团队(12),执行团队人员配备可实行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法警+书记员”团队办案模式。无论是快执团队还是普执团队,均至少配备一名员额法官,以提高执行队伍专业化程度,以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建立由员额法官为中心的执行团队工作模式。

对执行人员管理可探索实行全市执行系统垂直统一管理。在具体实践中,可进一步加大市中院统一统筹管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逐步实现由市中院统一管理执行事务向统一管理全部执行工作转变。实行对全市执行人员的统一人事任免,对执行人员进行全时段综合管理,实行全员量化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年度绩效奖惩评价,构建全市执行系统垂直统一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场地建设,合理布局执行办公场所,可将人民法庭执行团队办公场所内置于人民法庭所在地,执行局配备独立办公场所,无论是人民法庭执行团队抑或是执行局执行团队均由执行局统一管理。同时,《纲要》强调多主体参与执行工作,通过多专业主体参与执行工作,发挥多方力量,提升执行效率和执行精准度,有效进行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工作精细化和专业化。如惠州中院选定京东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进驻全市两级法院承担执行辅助事务。通过将某些辅助性事务外包,减少人民法庭或执行机构的执行压力,同时提升辅助性事务执行的专业化程度和精细化程度,达成精准执行、快速执行之目标。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分配流转机制

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执行人员的合理调配,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细办理[6]。在具体构建层面,可按照案件类型和财产情况分为六大类,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合理配备快速执行和普通执行力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见表2)。在立案接受材料后即对材料进行审查,分为需要查询不动产案件及不需查询不动产案件,后者直接立案并精准投放给快执团队,进行快速执行结案(见图8)。前者区分是否存在不动产,同时进行网上财产查控,根据查询结果将案件直接分流至快执团队或普执团队(见图9)。在财产查询之后,对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快执团队可在两个工作日内控制财产,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若财产可以直接划扣或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完成执行事项的案件,快执团队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执行结案。对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交由普执团队执行,其可优先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村委、单位等工作人员联合积极协调,引导案件和解结案。协商未果的,可综合运用搜查、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促使案件及时履行[7]。

区分快执团队和普执团队的执行能力,从而进行固定标准的分案。同时要允许错误分案的案件进行回流,如错误分至快执团队的复杂疑难案件要重新回流至普执团队。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流转机制,将案件繁简分流,合理分配执行团队的工作量和均衡各执行团队的办案难度。

(三)推进执行指挥中心的实体化运作

第一,明确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的核心职能定位,依托执行指挥中心落实“三统一”(13)执行管理,确立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统筹管理指挥中枢地位,保障其对所辖各区县执行指挥中心的指导作用。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分类,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和集约化处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调配功能。

第二,执行指挥中心需发挥对内协调、对外联动的执行联动和网络查控功能。一方面,执行指挥中心需协调本院与上级法院、异地法院之间的执行活动,还需协调本院各部门之间的执行活动。另一方面,执行指挥中心还需与公安、银行、区国土房管、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建立不同层次多种形式高效快捷的执行联动机制[8]。

第三,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监督管理功能。执行工作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体现为“裁执分离”,即由法院负责“裁”,由行政机关负责“执”。通过裁决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分离,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如惠州中院为确保执行案件的规范监督,依托执行指挥中心集约监督管理优势,将核心指标嵌入执行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同时要严格完成执行节点工作(14),区分同一案件的不同事务流程节点(15)。强化对执行人员、执行案件进度的监控,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有效防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进一步把控廉政风险。

(四)深化执行信息化系统建设

《纲要》提出要继续完善“1+2+N”(16)执行信息化系统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為支撑深化执行模式改革。为了进一步落实该要求,需综合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其一,可在执行指挥中心添置通讯设备、警务器材、办公设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导航仪,并配备出警用车,进行硬件升级,助力执行远程指挥的可视化。

其二,针对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送达等进行执行信息化系统建设。网络查控,可考虑构建“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加强与16个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等合作,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可以对当事人在全国31个省市范围内的房产、土地等进行查控。“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将全覆盖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网络即可实现网上查封、续封、解封、过户等功能,实现有效查控。惠州市中院已陆续与市工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签订了“点对点”网络查控意见。深圳中院率先在全国建成“鹰眼查控网”,形成在银行、土地、工商、股票、车辆等五个领域的查控系统。广东高院突出信息化装备和高科技优势,在财产查控、执行联动、案件管理、执行要情报送、远程指挥监控等方面建成了信息化工作系统。

其三,建立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统一的执行工作系统使办案过程网上留痕,同步生成执行日志。同时,要建成执行公开系统,依托信息化技术对执行重要节点进行监督、公开,推送相关执行信息。

五、结语

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历史由来已久,实践中根据分案标准的不同,人民法庭和执行局就执行工作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固定分案执行模式及随机分案执行模式。在坚持固定分案执行模式的前提下,还需综合全局对执行工作进行改革,强调综合治理,从源头解决执行难。由此本文提出了以执行团队为主体,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及信息化技术进行案件繁简分流设计的构想。但本文仅以人民法庭作为切入点窥视整个执行工作,对于更深一步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如探索建立执行事务中心等尚未进行深入探讨,还需实务界和理论界人士继续深入研究。

注释:

(1)本文“人民法庭”若无特别说明,均指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即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所设立的若干人民法庭。

(2)极少的案例适用该程序,就调研结果来看,仅有一例,即抵押期间经过,但未支持抵押权。

(3)指山东省青州市基层人民法院所下辖23个人民法庭实践情况。

(4)指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下辖20个人民法庭实践情况。

(5)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下辖55个人民法庭的实践情况。

(6)指深圳市宝安区所下辖6个人民法庭实践情况。

(7)指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所下辖2个人民法庭实践情况。

(8)实践中,郑州市高新区执行团队比例为东法庭1个执行团队,西法庭3个执行团队,执行局18个执行团队。此处为表述方便,采用1∶1,强调分案数量以执行人员数量为标准。

(9)在进行分案前进行查控或交由快执团队执行在固定分案执行模式以及随机分案执行模式中均有,该流程存在于正式分案之前。

(10)至于未明确人民法庭和执行机构之间的执案标准,是否会导致人民法庭无力执行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关于此点,在笔者调研高新区执行局时,得到了明确的答复。即每个执行团队配备的条件是一样的,每个团队都有执行任何案件的能力。

(11)一名执行法官加多名助理(或书记员、法警等)组成一个办案团队。

(12)分别为快执团队、终本团队(2个)、普执团队(4个)、异议审查团队、执行指挥中心、繁简分流团队、行政后勤团队、财产处置团队、强制措施团队。各团队均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调配,由执行局长兼任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其中快执团队配备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普执团队配置2至3名,为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或1名法官、1名书记员。

(13)指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体制。

(14)如严格定时完成全院执行案件的分析筛查、前期文书制作、送达、财产调查控制、限制高消费、节点录入等关键程序性工作。

(15)如送达通知、调查查询、控制性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划拨、拍卖、变卖、抵债)、强制措施(拘留、搜查、审计、边控)、发还(案款、特定物品)。

(16)即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以四级法院统一的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等N个执行办案辅助系统为子系统的执行信息化系统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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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e and Model Selection of Peoples Courts

HOU Mengfan1,JIANG Tao2

(1.School of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2.Dongguan First Peoples Court, Dongguan Guangdong 523320,China)

Abstract:Whether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or the practical level, the peoples courts are responsible for enforcement. In the tide of implementation system reform, local peoples courts have made innovations in explo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peoples courts. In practice, the respective peoples courts and the Executive Board have different scopes of case defense. According to different division standards, the execution work shows two modes, a fixed division execution mode and a random division execution mode. With regard to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s in China, the fixed divisional execution model should become the basic trend. However, in terms of theory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it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eoples courts in charge of execution. Instead, they should look at the overall situation, continue to deepen the implementation reform, improve the long-term mechanism to resolve 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 set up a professional implementation team, and rely on moder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mote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treamlining of cases with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platform of the execution command center as the core to highlight the value of the efficiency of execution.

Key words:  Peoples Court; Fixed Divisional Execution Mode; Random Divisional Execution Mode; Execution Team;Execution Command Center

編辑:邹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