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治下《网络安全法》的法律实践研究

2021-09-10 07:22王华清
大学·社会科学 2021年7期

王华清

摘  要:如今,全球已经步入信息化时代,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社会阶段。在这一背景下,要使国际社会和平、稳定地发展,需探索全球治理的途径。推进互联网建设,就是一个重要内容。对此,各国都需重视网络管理。我国在2017年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这是管控网络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文主要围绕《网络安全法》展开,分析了其颁布的意义;提出其在实施时,需遵循保障虚拟空间主权、安全发展与信息化发展同步、多层次共同治理这几个基本原则;指出了《网络安全法》在实践应用中面临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未得到补充等问题;提出可以通过推进法律规范的执行程序、实现对现有法律条文内容的补充和完善来解决。在网络法治下,需要重视制度设计,重视《网络安全法》法律实践,这样才能构建完备的网络治理法治体系,积极响应依法治国方略,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网络法治;《网络安全法》;法律实践

中图分类号:TN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1)25-0108-03

《网络安全法》作为新时期颁布的、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阶段的法律规范,是对网络法治要求的积极实践,也是为网络安全提供保障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具体的实践环节,《网络安全法》的实践应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效力、配套法律规范两方面,需要通过规范法律程序、补充配套法律法规的方式,为《网络安全法》的具体实践提供指导。

一、 《网络安全法》 颁布的意义分析

在初步草拟颁布《网络安全法》的时期,国家在网络治理工作的开展中,通过出台一系列的保护规范文件,对相关领域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针对设施设备进行保护与管理、对通信安全问题以及企业登记注册问题进行规范,但仍然没有具体提出更高级别的立法规范。这表明我国的网络治理工作受到重视并积极落实的时间并不长[1]。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与相关平台的发展,《网络安全法》在先进性、科学性和全面性上都达到了一定层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主体都具有典型的完善性,分别包括了网络环境中的主体、客体以及平台活动三方面,其法律制度的内容在可操作性上也达到了一定程度,是一种规避了单层次分析的法律规范,这也是降低法律纠纷出现概率的重要条件。

二、 《网络安全法》 的基本原则分析

(一)保障虛拟空间主权的原则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在《网络安全法》的内容中,对于我国空间主权的维护要求被纳入法律条文中的核心位置上。所谓的网络空间主权,本质上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主权平等的原则在网络空间内也需要进行实践。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应当能够自主选择网络发展的道路与管理模式,各国互联网公共政策以及和平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安全发展与信息化发展同步原则

网络安全是网络空间发展建设的基础和一项重点要求,当安全保障程度达到了一定的层次,网络信息技术的更新和发展才能在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范围内不断落实和推进[2]。因此,信息化建设发展工作与安全工作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应当被认定为两方面重要的发展要点,要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并引起重视。只有实现安全保障和发展创新的同步性,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才能保持一个良性的状态,最终发挥出积极作用。

(三)多层次共同治理的原则

共同治理强调治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依托多个不同的主体进行,除了政府部门在宏观上的治理,企业和部分社会组织以及公民自身都有权利也都需要参与到网络空间的治理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治理工作的开展具备全面性。各个参与主体对治理工作的参与也是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条件,对于网络信息技术与平台的长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三、《网络安全法》实践应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存在不足

相较于网络信息技术和平台产生后的快速发展,在《网络安全法》颁布前,网络安全问题的解决还未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内容体系,遇到相关的实践案例后,对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执行工作也缺乏相应的规范和程序要求。在我国的执法部门体系中,网络安全方面的维护工作实践主要由国家工信部、网信办以及公安部承担[3]。下属的各个相关主管部门也承担着执行的责任。但目前针对不同问题的分析和责任的确立体系仍然存在完善性不足的情况,这就会直接导致各个不同层次的执法主体在执法力度和执法责任认定方面存在交叉和混乱,往往出现多个执法主体在具体工作落实中的工作内容重复,执行流程中的部分环节重复或缺失的现象。这些现象进一步导致了部分工作人员借由职责范围划分未做出明确规定的理由,在个人责任承担的积极性和有序性上出现问题,这不仅会减慢整个执法程序推进的效率,对于执法效果而言,也往往会带来整体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执法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未能及时有效地落实。从检查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角度来讲,目前对《网络安全法》内容体系的执行落实都是依托基于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完成的。从民众的角度来看,这种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和相关规范的宣传教育只能对其起到一定的引导教育和安全警示作用,并不能切实起到指导公民参与实践、积极维护个人的网络安全合法权益的作用。在相关的问卷调查中,也有大量网民表示对于出现网络侵权或者安全问题后的处理方式和维权流程并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把握和了解。

(二)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未得到补充

《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专项用于网络治理的法律法规,其在具体落实的工作中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政策和法规提供支持,只有相关配套执行的法律法规在科学性和全面性上得到了保障和提升,最终的法律法规落实执行才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4]。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观察可见,我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执行环节中相关的细节配套法律法规在内容体系和法律规范性上都存在不足。即使部分制度得以制定,本身的先进性和适宜性也存在问题和不足,无法充分发挥维护和保障网络安全的作用。

四、提升 《网络安全法》 实践效果的有效路径

(一)推进法律规范的执行程序

在进一步的实践工作中,执法部门应当结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范和要求,通过建立从立法到执法的整体执行流程体系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执行提供支持,要重视结合网络平台的多元化和动态性特征,在法律制度的执行环节重视对执行流程规范性和严谨性的不断调整和优化,确保其在具体执行的环节能够顺利稳定地推进[5]。执行环节的工作还需要一部分专业技术人才和一线工作人员作支持。因此,应当将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的工作作为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的侧重点,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内部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并且针对司法和执法人员提出提升其综合素质和网络信息素养的要求,通过建立能够有效落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人才队伍,為《网络安全法》的执行落实提供动力,这也是为了切实提升执法落实的效率,避免出现技术和人员方面过大的成本损耗。

(二)实现对现有法律条文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现有法律条文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为了将网络安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范围落实到更加细节的区域,促使法律规范的作用发挥效果更加具有针对性。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需要侧重进行补充的法律规范内容是个人身份信息的设识别和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规范,还包括对部分网络平台的运营者和网络服务的提供平台的管理和控制[6]。例如配套法律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属于针对网民个人信息提供保护和合法权益维护的针对性法律法规。在未来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背景要求下,《网络安全法》的相关配套法规应当进一步重视完善和规划,提升法律规范配套的全面性和细节性,尤其应当从出现侵权或侵害问题时的维权流程和司法赔偿申请流程进行更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达到利用法律充分有效地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网络运行环境稳定性和有序性的目的。这也能够促使整体社会环境和风气进一步变好,使民众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五、结语

《网络安全法》的制定和执行落实关系到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背景下网络环境和市场运行的科学性和稳定性,需要积极结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的制度和规范进行完善,从执行层面入手加大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力求通过《网络安全法》这一主体法律制度的执行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落实,以充分发挥出这一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黎慈. 社会分层视野下网络安全立法体系的构建[J]. 湖北社会科学,2019(05):125-131.

[2] 张民磊. 网络安全法与电力信息安全管理应用思考[J].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9(02):81-82.

[3] 白云朴,马桂彪. 中美比较视野下《数据安全法(草案)》出台的现实意义[J]. 中国电信业,2020(08):61-65.

[4] 赵淑钰.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三年取得显著成绩以法治化构筑网络安全坚实屏障[J]. 网络传播,2020(06):34 -37.

[5] 谢磊,牛淮田.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法律建设再思考[J].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2020,30(01):10 -12.

[6] 刘颖甜. 对《网络安全法》的制度亮点与不足的探讨[J]. 法制与经济,2019(01):69-70+73.

(荐稿人:胡朝晖,中共岳西县委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汪旦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