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包容审慎原则的监管要义

2021-09-10 20:24倪敏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0期

倪敏

摘要:实践的发展表明,对个体网络借贷放松管制之下,必然存在不可忽视的发展失序问题。随着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经营风险的集中性爆发,监管层针对网络借贷采取了一系列创新监管措施,但最终却以全部清退的方式结束了网络借贷中个体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尽管对于个体网络借贷行业而言意味着黯然离场,但这样的监管结果并未与“包容审慎”原则的监管要义背离。目前,符合政策条件的个体借贷平台正处于转型期。在未来,为确保网络小额借贷的规范健康发展,仍然要落实以“包容审慎”监管目标为导向的系统监管措施,如此才能守得住金融风险底线,将对金融市场活力的负面影响因子降低。

关键词:包容审慎 个体网络借贷 清退 系统监管

为创新政府管理、优化政府服务,营造包容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制度环境,在2017年1月4日的国务院首次常务会议上, 李克强总理提出了“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 对新产业新业态采取既具理性又有规范的管理措施”。1同月,国务院于2017年1月23日发布了《“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提出了“坚持审慎监管—实行包容式监管,改革传统监管模式,推动创新经济繁荣发展。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要严格监管,消除风险隐患”。2其后,在2017年、2019年、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再次重提“包容审慎监管原则”3。由此可知,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自2017年就开始逐渐成为我国新经济领域政府监管权行使的重要原则。在最近五年的新经济发展中,个体网络借贷(P2P)的发展值得关注。在监管层包容发展的监管态势之下,个体网络借贷野蛮生长、风险频发;自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确立以来,本着鼓励创新与严格监管并举的监管目标,监管层在个体借贷领域展开了一系列创新监管方式,逐步探索规范个体借贷行业的发展,最终以清退个体网络借贷行业为终局。笔者认为,个体网络借贷行业的终结是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之下应然的监管结果。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层面,个体网络借贷的规制之路值得借鉴。

一、实践观察:对个体网络借贷的监管过程

新经济与新一轮科技革命相伴而生。新经济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它涵盖了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分享经济等形态。”4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经济中突出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类型的丰富化成果,具有革新传统金融的创新特质。为激发金融创造潜力,要求监管部门需有包容其发展的理念與原则;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事物在具有未知风险的同时、必然有其本身固有的特性,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审慎决策。在现实层面亦如此,以我国我网络借贷中的个体网络借贷监管发展实践为例:

(一)包容发展阶段: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网络借贷纳入互联网金融业态,意味着网络借贷在我国正式合法化。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与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小额贷款实际上是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互联网化。5随着我国互联网与金融业的高速发展,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已然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此可以认为,个体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正式得到了监管层的认可。从中期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状况来看,借款人数和投资人数均呈现难以估量的增长态势。6然而,个体网络借贷在提供给大量投资者和借款人交易平台的同时,也在不断地积聚其自身的经营风险,频发的“爆雷”、“跑路”事件就是最好的印证。因此,包容监管时期的网络借贷平台虽然精准地抓住了人民大众与中小微企业的“刚需”,但其发展良莠不齐,基本处于野蛮生长时期。包容监管态势之下,个体网络借贷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值得关注的重大风险规制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事前监管的缺失是网络个体借贷风险之源。一方面,对高级管理者资质的认证缺失,7使得平台因经营不善、规制套利行为而倒闭的案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催生了平台引发金融风险的危险性。在平台获准运营程序上,注册资本最低额的门槛的消失与认缴制度的推行,使得无抗风险存储金的法人也能进驻市场。随着个体借贷平台不断涌入金融市场,在信息因子的主导之下,背后的刚兑、资金链断裂危机就具有了必然性。第二,事中监管不到位加剧了资金流失风险。其一,征信机制的不完全贯彻成为“老赖”逐利的拥趸。在网贷平台自身风险把控机制薄弱的背景之下,征信系统滞后的信息共享加之追究惩戒机制的不可跨越式落后,有敏感市场察觉力的“老赖”群体通过各大网贷平台收割资金似乎并不异常,征信机制欠缺助推着“老赖”多头借贷、猖獗收割资金。其二,对分账管理的真空监管集聚了资金融通风险。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才规定了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专门的存管机构。在这以前,并没有政策性文件或者法律规定平台资金与客户资金是否应当加以区分、是否需要分户管理。

(二)审慎监管阶段:

在监管层包容宽松的监管体制之下,缺位的监管为网络金融的发展逐步埋下了风险隐患,审慎监管原则的纳入即是以修正包容原则的实然缺陷为出发点。无论是具体监管部门责任的落实还是一系列监管措施的推行,审慎监管理念都在一系列密集出台的政策上得到了宣示。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方面:2016年4月,银监会等十五部委联合发布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标志着中央和地方层面监管权力与责任的明确。在中央层面,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规则制定、工作部署。在银监会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该整治工作小组由银监会会同十四个部委组建而成。在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网贷风险具体整治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为做到网络个体借贷监管有法可依,在规范的制定方面:自2016年《暂行办法》发布后,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7年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如业界所称,这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的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其后,自2017年年底至2019年初,监管层在“现金贷”的整顿、网贷机构合规检查、网贷征信领域的建设上均发挥着积极力量,确保金融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个体网络借贷能够合规健康发展。

二、个体网络借贷行业清退:包容审慎的监管结果

2018年迎来P2P平台爆雷期,同年,互金整治办《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简称《175号文》)流出,文件称: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能退尽退,应关尽关。2019年10月开始,多地声称将取缔网贷机构P2P业务。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9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截至2019年12月末,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343家,相比2018年底减少了732家。截至2020年3月15日,我国共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取缔P2P。至2020年年底,“曾经红极一时的P2P网贷在持续不间断的专项整治下归于沉寂。数据显示,高峰时期全国有多达5000余家P2P网贷机构,至2020年底,P2P平台全部清零。”8

(一)个体网络借贷行业落幕

如上文所述,自2017年“包容审慎”原则被提出以来,在网络借贷监管领域,监管层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并且在规范层面形成了一套规范网贷机构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这对于网贷行业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消息。理由在于:第一,监管层虽然以规范网络借贷为监管动因,却也表明对个体网络借贷模式的认可。第二,个体网络借贷的严格规范,意味着不良网贷平台的退出,对于合规发展平台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意味着良性竞争与安全的市场投资环境。然而,最终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的全部清零的监管结果,意味着个体网络借贷模式作为一种有效思路在解决个人投资需求、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上已经成为历史。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彻底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更意味着这一行业的终结。

(二)一个审慎的决定

自2015年监管层对于个体网络借贷的准入认可、2016年之后的全面规范,至2018年年底的彻底清退,从监管层监管态势的转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起初监管层对于个体网络借贷秉持着“先发展、后规范”的监管思路。其二,监管层曾经在一段时间内试图将个体网络借贷已经暴露的风险全面遏制。问题在于,何以个体网络借贷最终走入被全面取缔的死局?以政策效果的角度观之,对网络个体借贷平台的全部取缔似乎漠视了高质量合规平台的合理发展诉求、漠视了市场调节的基础作用、更漠视了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的优势作用,这样的审慎监管模式是否偏离了正确的轨道?笔者认为,对个体网络借贷的全面取缔是监管层在科学研判个体网络借贷发展趋势的情况下作出的慎重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嚴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本着“普惠性”的发展目标,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迎合了大众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消费需求,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普及性使用必然带来风险集聚的负面效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网络分析也表明:在多节点、高密度的社会网络特征之下,嵌入的金融关系网络又加速了各类风险之间的转化,扩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面,风险社会放大成为系统性风险的危险加大。9个体网络借贷虽然借助于互联网的平台发挥其社会作用,但本质上仍属于金融业的范畴。“互联网思维讲究快速迭代,强调试错和快速发展,但是金融更加突出稳健和发展质量。”10诚然,自2016年监管元年开始,监管层就已然针对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的失序发展进行了立法规制,为避免个体借贷平台私设资金池、打包债权、开展实质上属于信用中介等活动,监管层在备案登记、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层面严格整顿个体网络借贷并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但即便如此,依然不能从确保排除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盖然性。 其一,资金流向并非确确实实透明。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性,资金的流动全过程很难辨别,大量无纸化交易更是给监管机构进行稽核带来困难。《存管指引》的出台虽然实现了平台资金、出借人资金、借款人资金的分离与账户交易信息的实时记载,但未能确保是实际发生的交易项目。根据《存管指引》第二十条之规定,“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这就意味着在个体网络借贷的运行中,难以实现对资金真实流动情况的监控。另外,借款人提现资金处于个体网络借贷的终端流向阶段,出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也无法进行监管。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对隐私的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借款人将出借人的资金提现后有权自由使用资金,任何资金使用留下的账务信息痕迹都可能构成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笔者认为,资金流向这一监管上的难题如果以现有方式手段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那么监管空白带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重大违法犯罪事件将再次重演。其二,征信本质上无法甄别真正的逾期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 资金盈余方要把资金交给资金短缺方, 必须存在某种信任。因而,如何解决信任问题, 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命题。”11学界有一种公认的观点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接入我国正式的征信系统,构建网上网下统一联防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造假的成本、降低信息甄别的难度,切实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12根据2017年银监会等四部门制定的《信息披露指引》第九条以及2019年出台的《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可知,我国在立法和政策上都采纳了这种观点。然而真正的问题在于:通过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的借款人大部分是经过商业银行筛选过后的借款人,在风控最为严格的银行业中尚且存在逾期坏账风险,更何况是风控措施尚未完善的个体网络借贷平台?

第二,个体网络借贷商业模式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平台的长远发展。合规的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是仅作为信息中介的中间商,只收取服务费。优质的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必然配备有较高的风控模式,同时这也意味着资本的大量投入。从平台的经营模式来看,实现盈利必需是基于注册资本雄厚的基础上。但是,即便是注资雄厚的个体网络借贷企业,也难逃坏账下的资金掏空影响。个体网络借贷平台除了对借款人资金规范实行风险监控,还需对自身经营进行风险评估,而降低自身经营的风险与实现盈利总是存在矛盾。正如上文所分析,平台现阶段尚且无法确保坏账率的降低,那么直接带来的问题就是出借人的投资悬疑。为了使出借人消除投资的安全顾虑,平台只有对逾期债权进行垫付。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下投资力度相对较大的平台也不能幸免于资金被掏空之难。以杭州鼎有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鼎有财的良性清退为例,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数据,鼎有财的注册资本以及实缴资本均为6558.4万元,截止2019年11月底,借贷余额为5472.46万元。2020年1月,鼎有财宣布各借款人的本息继续由平台进行垫付,平台垫付的本息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这意味着,即便是一家具有极强资本实力的网络借贷平台,也难以在逾期债权的清偿后得以善终。

三、互联网金融:未来监管方向

回顾个体网络借贷的发展历程,从发展之初的“一哄而上”到发展末期的“一哄而下”,多的是投资者的血与泪。在监管层积极的监管之下,个体网络借贷最终迎来了良性退出的局面。观之监管层对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动态,不难发现,为了同时满足大众的多渠道金融消费需求、为新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空间、也为风控提供坚实后盾,必须坚持包容监管与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何为包容审慎监管?有论者认为,包容审慎监管是对有些公共风险包容、对有些公共风险审慎的监管。13李克强总理曾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提问中回答:“包容就是对新的事物,我们已知远远小于未知,要允许它发展,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所谓审慎监管,就是要划出安全的底线,也不允许打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招牌搞招摇撞骗。”14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领域,具体到监管方案的实行,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监管思路,这对于具体监管方针的把控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事前监管——合法前提之下的包容

在盘活金融市场的政策宗旨之下,包容发展是一种国家行政权对于市场竞争规律的充分尊重、是鼓励良好运行的金融平台创新发展的理念。但是,包容发展理念下的监管并不是缺位监管、更不是对于已经暴露出的风险问题的消极漠视。我们认为,在互联网金融深度发展的未来,包容监管的前提一定是针对合法的金融产品。国家之所以认可个体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仅仅是作为一个信息中介机构撮合借贷双方交易的完成。既然是信息中介机构,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如果将平台资金与出借人资金混同,则具有私设资金池的重大嫌疑,其后若具有打包债权、对资金进行分期错配等经营行为,则涉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吸收公众存款以发放贷款,这实质上是银行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具有相关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申请具有银行业务活动经营范围的经营牌照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特许事项,而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只需要办理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以及相关备案,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登记性事项。自2006年个体网络借贷成立之初,至2016年针对个体网络借贷有序发展监管办法的正式出台,P2P爆雷其实已然屡见不鲜。这一时期内的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监管”。互联网金融并非法外之地,對于一切打着“合法”的幌子,试图挑战法律权威的经营行为均应当予以取缔。诚然,个体网络借贷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个人投资理财需求等问题上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类似这种合规金融创新产品应当得到包容发展。但是,包容发展并不应当以牺牲良性金融市场的运行、法律的权威为代价。在严守现行法律市场准入规则的基础之上,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包容发展才是正道。进一步而言,对于违法的金融产品从发展之初就应当明朗政策,坚决清退市场,守住市场准入防线。

(二)事中监管——风险可控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在于对金融风险的管控。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具有天然的互联网技术优势、“脱媒”的特征、混业发展的行业趋势,在本身的风险构成上也更加混乱复杂,因此在监管手段与监管模式上与传统金融监管存在较大差异,需要监管层做出积极的、正确的监管选择。15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进入金融市场之后,如何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永恒命题,把监管资源向“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处置风险”16倾斜成为新时代下的必然诉求。基于鼓励创新金融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与防范重大风险、扎实推动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双重监管目标,发挥科技创新作用是在创新技术下对于优化创新型金融监管方式的必然之路。

实践的发展表明金融部门的违规行为不易观测,更多的是根据事态发展结果来判断金融部门是否违规,而科技创新的作用则能改变这一现状,自2017年央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便得以窥见。从科技时代下,通过资金与人才的大量投入,政府可以依托科技的力量,获取更多信息,争取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有效解决监管滞后、监管乏力等问题。笔者总结了监管层利用科技创新作用可以有的三点作为方式:第一,监管资料的数字化、预测编码的运用、模式分析与机器智能化、“大数据”分析等利用科技投入的监管模式值得一试。这类监管模式在技术层面创造了实时评价的监管环境,一定程度上等于创建了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主体的非现场“联合办公”机制,也就保证了金融科技“易合规”的基本特征。17第二,监管沙盒的有效运用是针对金融创新的有效检测机制。它可以弥补现有金融监管在应对金融科技创新方面的不足,在保护消费者或投资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尽可能创造一个鼓励创新的规则环境,让创新型金融业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此空间里试错,努力实现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同步发展,如2017年5月23日,中国第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区块链金融沙盒计划启动仪式在贵阳举行,这表明监管沙盒的运用条件已经初具规模。18第三,开展金融科技应用试点。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表示,“当前金融科技的创新与伪创新鱼目混珠,为了准确把握创新实质,避免抑制真正有价值的创新,应用试点是很好的途径,不仅可以帮助创新主体、低成本高效率验证创新效果,还能充分激发创新活力”。19综上所述,为符合包容发展、审慎规制理念,一种比较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监管治理方案是:以防控风险为监管重点,借助科技实现依法依规监管。

(三)事后监管——公权力的审慎行使

科学有序的退出机制,不仅是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所需,而且也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充满活力的重要保障。2018年至2019年各地相继发布相关网络金融《退出指引》,力求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这些《退出指引》的设计初衷在于清理处于破产边缘、严重违规经营境地的金融平台,引导其有序退出市场,以规范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然而,退出机制应审慎适用。“审慎是行政者的自我克制,是主权者‘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敬畏,是面对规律所体现出的卑以自牧的虔诚。”20不能进行所谓的“一刀切”,而是应当运用比例原则进行个别与分类规制。当相关互联网金融行业频繁出现类似重大经营问题时,首先应当是加强问责以及处罚整改,只有当现有问责以及处罚整改无效时,才能适用退出机制。同时,在特定情形下,惩戒模式的运用也可产生退出机制的效果。在金融部门违规经营时,在权衡政策成本与社会福利净损失基础上,政府部门可采“重奖轻罚”或“轻奖重罚”的奖惩机制,21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笔者更赞成“轻奖重罚”的打击措施。重罚的制度效果在一定层面上给予了违规者警告,经过信息披露,高压的市场环境也使其难以再度涉险。审慎意味着监管必须规范,但同时也应当具有灵活度。督促转型的监管方式值得提倡,对于平台而言是一次合规经营的政策奖励,对于监管方而言则是保持市场活力信心的明智创举。

四、结语

包容审慎原则是新经济理念下大众试错探路之后所必须的制度环境。在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鼓励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并举将始终是基本思路。在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层面,应当同步优化监管制度,打出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组合拳,精准阐释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向。

注释:

卓尚进.:《下好“放管服”先手棋 赢得供给侧改革全局》,载《金融时报》,2017年1月9日第2版。

2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2017年1月23日发布。

3 《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引导和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成长。《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更大激发社会创造力。”

4 中国科学院大学动善时新经济研究中心:《中国新经济发展报告》,电子工业出版社2020年版,第4页。

5 朱崇实、刘志云主编:《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书,第298页。

6 参见零壹财经:《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发展报告2017》,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年版,第114页。

7 参见网贷老王:《深入分析:P2P爆雷潮的问题根源》,载网贷之家https://www.wdzj.com/zhuanlan/guancha/17-8825-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5日。

8 张锐:《“攻坚”之年中国金融的创新与跨越(中篇)》,载《中国财经报》,2021年2月9日第5版。

9 许多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与监管创新》,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

10 王松、张劲帆:《危机的逻辑》,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8年版,第252页。

11 罗培新:《着力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包容审慎监管》,载《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0期。

12 周光有编著:《互联网金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7页。

13 参见刘太刚:《从审慎监管到包容审慎监管的学理探析——基于需求溢出理论视角下的风险治理与监管》,载《理论探究》,2019年第2期。

14 李克强:《以包容审慎的原则对待新业态、新模式》,载新华网2019年3月15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lh/2019-03/15/c_1210083405.htm。

15 参见许多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与监管创新》,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

16 周延礼:《监管资源要向发现、防范、处置风险倾斜》,载中国网财经,http://finance.china.com.c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4月12日。

17 赵鹞:《什么是金融科技(二):用科技監管金融科技》,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 282921564 _12 0014876,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日。

18 《国内区块链金融业里程碑事件 贵阳区块链金融“沙盒计划”正式启动》,载金色财经,https://www.jinse.com/news/blockchain/2598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5日。

19 《央行科技司司长详解金融科技委员会职能》,载中国经济网,http://finance.ce.cn/rolling/ 201705/31/ t20170531_2332647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5日。

20明易:《包容审慎: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原则》,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200154336_384789,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2日。

21马草原、张昭:《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监管——演化博弈分析与数值模拟》,载《当代经济科学》,2020年第2期。

扬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