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综合指数法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测度

2021-09-10 07:22高子建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1期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金融市场

高子建

摘要:在新經济发展过程中,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单个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和防范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但由于我国技术水平、经济条件、监管能力等方面条件有限,尚未形成较为完备、系统和科学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和监测体系[2]。因此,本文通过综合指数法对我国2010年到2015年期间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简略的测度,以此监测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把控水平。结果表明,我国虽然在部分市场主体上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较大,且呈上升的趋势,但总体来看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较小,且测试结果与我国经济实际发展状况相对吻合。

关键词:综合指数法;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风险测度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与综合指数法的相关概论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

目前在国际上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定义主要分为四类:第一,从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范围大小来看,系统性金融风险可以威胁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宏观经济;第二,从风险传染的维度来看,系统性金融风险可以通过单一的“非理智”事件进而影响到一连串的主体或者整个金融市场,如多米诺骨牌效应般“牵一发而动全身”;第三,从金融的功能来看,系统性金融风险可以被视为突发事件,待到时机成熟时可以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信息阻断,从而导致金融功能暂时性的丧失;第四,从系统性金融风险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来看,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单个冲击事件造成部分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发展信心崩溃等方面的影响,甚至直接阻碍整个实体经济发展[1]。

(二)综合指数法

综合指数法是在设置一套合理、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确定评价基准的基础上,将评价指标的实际值和标准值进行客观的比较,并计算出各个评价指标的个体指数,然后按照各评价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的大小值进而确定权数,最终得出结论[5]。

二、指数构建和选择

(一)转轨时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部成因

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成因主要分为内部和外部两大因素,而实践表明内部因素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影响最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资本市场主要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大部分的融资服务提供都被银行垄断,导致融资结构不合理;第二,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金融运营工具也在不断创新,并且各个行业的界限日渐模糊,混合经营已经成为了当今金融市场发展的潮流,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并未完善,存在巨大的监管空白;第三,影子银行不断发展,各种各类的融资活动交互联结,促使整个金融体系更加复杂化;第四,随着信贷融资服务的不断拓展,道德风险成为牵制融资服务的主要障碍。

(二)基本指标的选择

影响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成因来自方方面面,转轨经济体中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也呈现不同的特征。因此,结合我国现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当前的金融系统特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指标进行筛选: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运营甚至倒闭风险;二是金融市场风险;三债务风险向金融系统转移[4]。将上市的金融机构作为研究标的。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和条件有限,获取众多统计指标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因此本文将实体经济、金融市场、经济结构和国际贸易作为主要指标,并构建出反应各自风险特点的基础指标体系。

通过借鉴参考文献[2]的研究结果,本文将选择2010-2015年的数据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见表1和表2。

由表2可知,我国金融市场从2010年第一季度到2015年底4季度期间,从总体来看,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整体金融市场处于中低度风险状态。综合指数均小于0.5,并且数值最大的时间区间为2011年6月份,CISS指数为0.340989。纵观2010年到2015年CISS指数走势来看,可将2010-2012年和2013-2015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到2012年期间的CISS指数都是在6月份数值最高,但随后在9、12月数值又转而下降。表明虽然我国在6月份系统性金融风险指数有所上涨,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将货币政策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进行微调,促使我国经济环境较为稳定,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可控状态。

第二阶段,2013-2015年期间CISS指数变化幅度较大,说明我国进入了前期刺激政策消退期,金融市场经济结构正在转型升级期,导致市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整个金融市场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应到尽快采取相关的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阻止大规模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

从表3来看,4个主要市场部门中金融市场总体的CISS指数最小,其中指数最大值为0.602538,仅在2015年9月份数值超过0.5,而经济结构的CISS指数最大,并且从2010年到2015年的CISS指数都高达0.8以上,处于高风险状态,说明我国经济结构极其不合理,并且当前的经济结构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概率极高,并且发生期限长、涉及范围广、破坏程度大。而实体经济和国际贸易数值总体博波动范围在0.5-0.7之间,CISS指数均超过0.5,表明我国实体经济和国际贸易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并且国际贸易跨越范围广,一旦发生破坏程度较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将会危及到整个国际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国际贸易和经济结构的管控和调整,不断提升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规避和管控能力,从而为整个市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安全的经济环境。

结束语:总而言之,金融市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不断受内部和外部因素影响,并时时刻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所伴随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变化[3]。为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能力,必须强化对各个市场主体的管制和监督,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体系,以此更好的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健康、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瑾."基于金融风险压力指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研究."上海金融 .(2012):55-59+119.

[2]阮湛洋.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指数的构建与测算——基于CISS综合指数方法[J].浙江金融,2017(5):16-22.

[3]刘亚,张家臻.中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水平测度与监管——基于综合指数法的实证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045(005):21-26.

[4]吴康成,朱敏."中国系统性风险测度——基于中国金融体系的研究."财会学习 .(2019):166.

[5]丁鑫.西部后发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测度——基于综合指数法的分析[J].金融理论探索,2020, No.190(02):72-82.

[6]屈剑峰."基于综合指数法的金融系统性风险测度."会计之友 .(2020):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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