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混同在法人格否认制度中适用的司法研究

2021-09-10 20:13杨一鸣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1期
关键词:实证分析

杨一鸣

摘要:财产混同作为法人格否认制度司法适用的核心要素,却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标准不一,应用混乱的情形,本文通过数据实证分析和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该现象进行数据解析,并进一步提出脱困路径——借鉴单一实体模式理论和“1+”模式的审裁模式为该“乱象”提供较为统一且的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财产混同;法人格否认;实证分析

1.母子公司财产混同“乱象”困境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母子公司大量涌现。其中大多数母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在于便利开展业务和进行风险隔离。其结果却造成风险成本外部化,将风险转嫁至债权人,债权人成为母公司风险分散的结果承担者。此举完全背离最初的法人独立性的规则设计。故而为维护商业秩序和法律正义,我国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并进行了本土化的制度改进,称其为法人格否认制度。

而母子公司的法人股东的特殊性天然的导致其不同于传统的公司,传统的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本是用来保护众多社会个人股东的一项措施,避免其因集中投资而造成承担无限责任。而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法人股东的兴起,却依然延续着传统的有限责任,造成子公司在实践操作中成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法人格形骸化,因此,基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变化,有限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准则在适用于其时,就应当有所变通。而作为刺破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制度同样应有所变更。

但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囿于“舶来品”的法律制度的本土不适应外,还有就是《公司法》第20条和第63条的过于原则化,导致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过多的审判标准和结果不一的情形。而2019年最高院出台的《九民纪要》中提出认定法人格混同的基础标准是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这使得财产混同成为指导法官审裁法人格否认案件中主要切入点。财产混同的适用标准的统一便提上日程亟待解决。

但就该问题的理论研究却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教义学方式的理论研究,从法人独立性角度出发演绎推导财产混同的特征。另一种是通过个别母子公司案例的归纳总结其特点。上述两种方法不能说其错误,但是却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2.司法裁判实证分析

本文拟通过大数据的实证分析来弥补前述研究缺陷,并在大数据统计基础上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从而可以探知真实的司法事实,并进一步研究原告提供的哪些证据对于法官最后认定母子公司财产混同存在存在关键性的影响,其影响程度如何?

本研究的案例搜集来源主要来自北大法宝、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意,搜索前提是在母子公司的法人格否认案件中进行检索,以裁判文书中的原告诉求或事实主张中出现“财产混同”或者等同于财产混同含义的关键词做为选择标准。最终获得311个案例,但其中存在多个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存在的集体诉讼案例,为便于统计和分析,将多个相同内容的集体诉讼案件归为一个案件。最终实际纳入统计分析的案例共有254个。

针对影响法院认定财产混同存在的影响因素,本文将其分为一般影响因素和特殊影响因素,前者包含年份、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原告属性、被告到庭或举证与否、公司形式。后者包含无证据、生产设备及生产资料、业务资金及收益、员工工资及社保、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其他(说明等其他文件材料)。上述因素构成了本次模型分析的自变量。而因变量则是法院对财产混同的认定结果,分为两种情形,分别是:存在,不存在。表1是对个特殊影响因素的初步统计,其余要素的统计结果限于篇幅无法展示,如若需要可提供。

在本研究模型设计中,因变量为二分类变量。所以要探讨分类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的关系,应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由于本研究中变量较多,因此应当先检验每个自变量是否与因变量具有相关性,因而先进行单因素分析(卡方检验)。这样可以保证多因素分析的结果更加可靠。单变量的分析结果见表2。

从上表的单因素的相关性分析结果中,与因变量的相关性具有统计学意义的一般自变量是:被告到庭或举证与否。与因变量的相关性具有统计学意义的特殊自变量是:无证据和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这些结果表明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混同的案件中,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意义的证据要素只有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此结果与模型设计之初的设想大相径庭,但是初步的卡方检验统计分析并不能完全说明法院在财产混同案件当中的考量因素的真实情况,我们还需要更多更细致的分析。下面本文将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法官在裁决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时各个证据要素的交互影响力大小。

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一般影响因素,包括: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原告属性、被告到庭或举证与否、公司形式。后者包含无证据。因为上述这些因素是每个案件会包含的要素,因此归为一类。另一部分是特殊影响因素,包括:生产设备及生产资料、业务资金及收益、员工工资及社保、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其他(说明等其他文件材料)。這些因素在每个案件中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因此归为一类。

表3是一般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结果,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具有显著意义的是被告未到庭或未举证项、公司形式以及无证据项,其P值均小于0.05,其余均未呈现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其中,被告未到庭或未举证logit系数为负,表明当被告未到庭或未举证时,法官更倾向于认定财产混同存在。且被告未到庭或未举证时财产混同被认定为存在的概率比相较于被告到庭或举证的时增加了近0.3倍。而公司形式的logit系数为负,表明母子公司是控股公司形式时,相较于是全资子公司形式的母子公司来说,法官更不情愿去认定存在财产混同,母子公司形式是全资子公司时,法官认定财产混同存在是控股母子公司的0.43倍。而无证据项下同样可以得出,原告未提供证据时,法院倾向于不认定财产混同的存在。囿于我国诉讼法的缺席审判制度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上述统计结果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也基本上可以在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得到解释。

从表4的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结果中可以看出,所有的特殊证据要素均未产生统计学上的显著意义,但是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具有边际统计意义。表明在上述证据要素中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对法官认定财产混同的影响最大,但却不是绝对影响。其logit系数为正,表明,当法院发现存在审计报告等文件混同时,其认定被告存在财产混同的比率比没有发现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时高出2.4倍。

综上两个模型所呈现的结果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财产混同案件时,标准不一,没有任何一个证据对法官认定财产混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即便是通过大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模型分析,均未寻找到法官认定财产混同的路径和偏好。但是财产混同在中文语义下是个过于模糊的概念,如何在实际操作中保持一个较为稳定和合理的标准帮助法官更好的行使审判权,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3.实证结果与理论预测的背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母子公司背景下,法院在财产混同案件当中的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二是更为“随意”审裁证据。对此,作者提出两种可能且合理的解释,一是,实证研究在搜集数据和研究方法上依然存在欠缺,鉴于中文的局限性,案件关键词的检索可能不能完全包含所有的案例,因此,该研究还是存在改进空间的。二是,我们承认上述审判混乱的结果,那么如何解释该结果的成因?

第一个原因可能是涉及母子公司的诉讼相对棘手,母子公司的结构不同于单纯的股东和公司的结构,在针对母子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中,原告债权人要证明母公司财产混同的各个方面本身就存在困难,而且由于公司集团通常涉及多人,而且内部消息较难获知,因而原告的举证责任难度无疑被提高,也就造成法官审裁的乱象。第二原因也是欠缺统一的司法裁判的解释,造成法官的针对财产混同这一模糊的概念时存在不同的理解故而造成对不同的证据的取舍和相信程度不同。但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才能圆满解释上述“乱象”。

4.“乱象”突困路径初探

首先,吸收借鉴单一企业模式。目前,国际上通认的母子公司对外债权责任的两种理论模式是分离实体模式和单个企业模式,分离实体模式是指母子公司中母公司被视为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子公司的债务相分离,但某些情形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目前就在采用该理论模式,而单一实体模式是指将母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母公司需要承担子公司的债务。该理论模式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回归我国实情,我国目前母子公司并非真正独立,而是大多数情形下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这使得母公司的股东运用多重有限的保护,从而造成有限责任的经济功能下降,风险外部化成本上升,但是我国同样不能摒弃该制度,因为其不利于公司做大做强,保持竞争力,但是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德国康采恩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适用单个企业模式,比如工作场所安全、产品质量、生产过程和环境保护等。或者,还可以参考澳大利一的破产交易规则,通过禁止母公司在子公司已经或将要破产时停止对外交易而防止对子公司债权人的损害。

其次,采用“1+”模式进行司法审判,前述论及业务资金及收益是样本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自变量,因此其存在不无道理,母公司将子公司的业务收入及收益纳入母公司账户之中,二者之间收益随意转移,不分彼此的支配和使用。这也是大多数母公司利用有限责任作为防火墙蚕食侵吞子公司利益的常规套路,因此,法官在审理涉及财产混同的法人格否认案件时,应当以此为核心要素。在此基础上,再着重审查生产设备及生产资料、员工工资及社保、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和其他类证据(文件、说明等)。因为上述这些要素虽然在样本库中出现的不高,但是鉴于这些方面同样是财产混同过程中常常出现,或者至少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些情况,如若均不出现上述情况,则从概率论上来讲不会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形。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更加以业务资金及收益的混同未着重点,其他固定资产等要素为参照进行审查和认定。

5.结论

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母子公司财产混同裁判现状进行了简单梳理,得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是随着《九民纪要》的出台,财产混同逐渐成为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审裁核心要素,因此,这就要求对其要有一个较为全面和合理的审裁标准,不然“乱象”依然会存在。至此,本文选择以大数据的实证统计分析方法来探求目前我国的司法适用现状,借助描述性统计和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财产混同的各证据要素进行研究,发现除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出现重叠这一要素具有边际显著意义外,其余均未表現出显著意义,这进一步佐证了司法适用过程中欠缺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因此,本文在现实基础上吸收借鉴了国外的单一实体模式理论和“1+”审查模式。提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当将母子公司视为一体,要求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对外债权责任,例如安全生产领域等,而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以业务收入及收益为核心要素,以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为着重点进行审查,以此形成较为规范和统一的适用标准,来解决目前较为棘手的裁判不一的困境。

参考文献:

[1]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黄辉.国企改革背景下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的规制逻辑和进路[J].中外法学.2017,(6):1526-1545.

[3]黄辉.公司集团背景下的法人格否认:一个实证研究[J].中外法学.2020,32(2):49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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