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网约配送员的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21-09-22 03:21钱雪飞沈琮超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5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社会保障

钱雪飞 沈琮超

摘 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新兴产业进入人们的视野。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从事外卖行业的网约配送员数量扩增速度十分迅猛,逐渐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典型代表。然而,由于其工作过程具有较高的危险系数,再加之相关保护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网约配送员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梳理网约配送员的现实保障困境,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在不过分加重平台成本的同时保障网约配送员的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网约配送员;权益保障;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46-03

引言

距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至今已有五年之久,随着“零工经济”的高速发展,灵活就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加快了多种新型灵活用工形式产生的步伐。其次,为满足现阶段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现了一大批依托于互联网的平台,其中衍生出大量相关从业人员,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一代灵活就业群体,加快了我国固有就业类型的转变,在创造就业岗位和实现快速交易匹配的同时,也出现了相关制度不完善、网约平台规则待优化、维权意识待提高等问题,亟待多方协调解决。

一、基本情况概述

十九届五中全会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2020年8月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谈到,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在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其社会保险制度配套的问题。

通过分析《2020—2025年中国餐饮外卖行业深度发展研究与“十四五”企业投资战略规划报告》中2019年的数据发现,中国快递业务总量累计达到635.2亿件,业务收入达到7 497.8亿元,从业人数已突破1 000万。在“最后一公里”的配送末端生态里,餐饮外卖行业发展更为快速,2019年网约配送员总数已突破700万。网约配送员具有基数增长迅猛,人员流动频繁、工作地点不固定且事故频发等特点,属于典型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另外,由于制定相关政策存在滞后性,再加之平台往往以营利为目的,网约配送员的相关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本文对网约配送员和配送平台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在探讨外卖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希望能够切实保障网约配送员的相关权益不受侵犯,能够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实现共赢和谐局面。

二、网约配送员的现实保障困境

(一)相关保护政策不完善

灵活用工方式的隐蔽性构成了花样百出的“去劳动关系化”用工形式。通过将外卖群体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的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的事件并不罕见,网络平台通过劳务协议、承揽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形更是层出不穷。

目前,外卖平台对配送员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隶属于配送平台的全职配送员“专送”模式,另一种是通过平台自行注册的兼职配送员。第二种模式下,配送员与平台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想要成为一名配送员,需要签署的协议包括《众包用户协议》《骑士安全承诺书》《众包隐私权政策》。①有一份名为《服务合作协议》的文件在注册时是没有告知配送员的,隐藏在设置选项中,不易被发现。另外,“特别提示”条款中也强调,配送员与平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雇佣关系,也表明配送员是与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约的“网约工”,“眾包”仅提供撮合服务,与配送员之间属于是合作关系。通过这种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网约平台不仅可以降低用工成本,而且不用为配送员缴纳社会保险、加班、补贴等费用,并且双方属于平等的雇佣或是合同关系,不用为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职业病或致第三人损害负责,极大地降低了用工风险及成本。归根结底,是由于相关政策不完善导致的结果,如何在保证平台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通过制定相关保护政策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应有的权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1]。

(二)保险和协议存在漏洞

如某网约平台会在配送员每天接首单时,扣除3元平台服务费,并生成保单号,代表已购买当日保险。平台通过设立各项条款,对保险费进行解释。从2020年的多起案件的结果来看,保险和协议漏洞普遍存在,如某平台多收取了配送员66%的平台服务费。相关案例和平台保险条款显示,配送员在送餐途中猝死,保险公司理赔3万元,如果配送员在工作途中因车祸等意外情况死亡,平台通常会以不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赔偿约2 000元的“人道主义费用”等等。

网约平台在配送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发放一定的资金奖励,但是这种资金的奖励不属于薪资,平台并未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对于“众包”在协议中声明的配送员与“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雇佣关系的说法,《民法典》中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况做了详细说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06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外卖配送员与平台之间签署的合同有上述的约定,这些约定是无效的[2]。

(三)安全制度欠优化

配送平台对网约配送员的培训往往分包给配送片区的网点负责,考虑到配送网点之间会有业绩排名和配送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网点主管往往不愿占用太多时间对配送员进行系统安全培训,常以“走形式”的方式避免高层检查,导致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遇到相关安全问题时束手无策,甚至导致严重后果。另外,配送员在工作途中可能会因特殊情况终止配送。从以往的案件来看,平台并未充分利用好定位功能,也没有对配送员终止配送的情况进行智能分析,导致网约平台不能在第一时间内了解配送员出现意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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