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执司”三管齐下,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2021-09-27 07:2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7期
关键词:司法资源环境

2020年,中国立法、执法、司法等各方面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生态文明立法

出台一批指导性文件。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系统化现代环境治理体系。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6个文件,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明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内容。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十四五”时期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着力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态文明领域各类制度和法律法规。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

制定、修改、废止一批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律层面,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提供了有力立法保障。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加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完善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同时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这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系统梳理、全面规范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明确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填补了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白。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的刑档并提高法定刑,将环评、环境监测“造假”、破坏自然保护地、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等行为入罪,增加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打击滥食野生动物行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这是我国首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律,以解决区域协调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就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3月,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为病虫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2月,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要求排污单位建立台账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固定污染源按证排污、依证监管提供法治保障。4月,生态环境部公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和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废止。5月,交通运输部公布《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突出强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的检查监督责任。7月,农业农村部公布《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管理制度,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8月,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旨在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11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同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予以规范。

2020年,全国各地在环境资源立法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制定和修订一批环境资源相关的技术规范。2020年,我国共发布184份环保相关文件、122项国家环境标准。3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规范》等52项林业行业标准;其中,《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规范》《国家公园资源调查与评价规范》《国家公园勘界立标规范》等3项国家公园行业标准,和《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评价规范》等2项行政许可行业标准,均属于首次发布。8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9月至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批准发布《国家公园设立规范》《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规范》《国家公园考核评价规范》《国家公园监测规范》《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规范》等5项国家标准。1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东寨港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是海口市江东新区首个生态修复项目,重新种植红树林1950亩。建成后将有效对东寨港海岸线及沿岸红树林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保护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为候鸟迁徙提供良好的越冬栖息地。 视觉中国供图

生态文明执法

持续推进生态文明监管领域改革。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印发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改革。推进林长制改革、林权收储担保改革以及国有林场整合和集体林权流转改革。

着力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检查58.74万家次。全国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2.61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82.36亿元。成立生态环境部信访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推进信访投诉工作机制改革,整合投诉举报管理机构,着力解决突出问题,2020年共为各类专项行动转交提供线索近20万条。2020年,生态环境部调度处置各类环境应急事故157起,督办并处置34起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全国累计接收处理群众反映问题44.1万件,按期办结率100%。

大力推进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8月,开展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北京、天津、浙江3省(市)以及中国铝业集团、中国建材集团两家央企开展督察,并对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两个部门开展督察试点,这是首次将国务院相关部门列为督察对象,共受理转办群众举报1.05万余件。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设立了省级督察机构。制作完成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梳理169个问题清单;完成整改226个2018年和2019年警示片披露的问题。

扎实开展生态保护和建设。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指导和规范各地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推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出台《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和《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2019-2022年)》,支持地方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编制全国草原保护修复和草业发展规划,印发《全国草原监测评价工作指南》。出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明确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的限制条件,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征占用基本草原。扎实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开展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监测,印发《中国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白皮书。发布《2020年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新增国家重要湿地29处。全力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制定《国家公园设立规范》等5项国家标准,印发《国家公园监测指标和监测技术体系(试行)》和东北虎豹、大熊猫、祁连山、海南热带雨林等4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试行)。联合开展“绿盾2020”“碧海2020”、长江非法码头整治、长江非法捕捞整治等专项行动,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资料图

>>2020年6月5日,在位于嘉陵江重庆合川段的重庆检察机关渔业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基地,两起环境资源案件的被告与法官、检察官等一起,将20万余尾鱼苗放生嘉陵江公开水域。视觉中国供图

生态文明司法

出台一批环境资源司法文件。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规范和统一公益诉讼裁判文书制作。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赔偿磋商、修复责任、资金管理等程序规则,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法司法衔接。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修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相关规定与民法典相一致。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27.29万件,审结25.33万件。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促进环境保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679件,审结3557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1件(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和诉讼案件),审结62件。云南昆明中院审结“绿孔雀”案、四川甘孜州中院一审审结“五小叶槭”案两起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加强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保护。甘肃兰州中院、宁夏银川中院审理“弃风弃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加强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重庆、湖北、江苏等长江流域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及收购、加工、销售等产业链,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部署顺利开局。

发挥环境资源司法政策指引作用。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发布会,通报司法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情况,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绿皮书)、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类典型案例4批80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保护类典型案例3批34例。

优化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持续推进专门机构建设,各级法院探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法庭、巡回法庭等形式多样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法院已设立1993个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推进集中管辖区、司法协作区建设。注重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间协同,推动省级行政区划内集中管辖体系化。强化跨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构建流域司法机制,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系统治理。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与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加强合作交流,完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环境资源安全。

推进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邀请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环境法学专家、资深法官,就土壤污染、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主题,以视频方式在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授课。派员参加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举办的“亚太气候变化司法大会·新冠疫情时代的司法”国际研讨会,以及“中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讨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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