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创新探索

2021-10-13 15:30张晓京
关键词:实践教学

张晓京

摘 要: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的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明确要求高等法学教育“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法学实践教学是训练和提升法律实务能力的重要途径。然而,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中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课程设置缺乏系统性和阶段性,教学运行流于形式,教学效果缺乏有效保障等。为此,应创新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全程递进、内容多元的实践课程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及系统化的实践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关键词: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教学体系创新

法学是实践之学,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及法律职业技能的人才。然而,中国法学教育自1949年以来一直就存在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问题[1]。导致“法律服务市场人才匮乏”与“法科学生就业难”长期对立并存。为推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明确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求“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因此,如何因应卓越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创新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体系,是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理论涵摄

(一)法律职业技能内涵

法律职业技能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2]。因法律职业所涵盖的角色范围广泛,法律职业技能具体应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迄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美国律师协会于1992年发表的《麦考利斯特》报告列举了十项能力,包括:法律研究;法律分析和推理;事实调查;解决问题;沟通;咨询;协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能力;组织与管理法律工作的能力;解决道德困境[3]。上述十项能力是被誉为全球法律职业教育典范——Juris Doctor项目对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要求,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依据我国《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要求,结合美国律师协会列举的十项能力,本文认为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应涵盖几大方面:

1. 法律思维能力。它是指法律职业者在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的逻辑,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包括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论证等能力。

2. 法律表达能力。它是指法律职业者通过语言或者书面的形式和他人进行交流、表达自己对特定事实或问题的看法和认知的能力,是对法律思维的一种具体表达。

3. 法律沟通技能。它是法律职业者和当事人打交道的必备技能,主要包括法律咨询、谈判、发问、协商等沟通技能。

4. 法律实务操作技术。法律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熟练运用一定程度的实务操作技术,主要包括:法律文献检索方法、法律研究方法、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庭辩论技能、证据调查运用技术等。

(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4]这一论断肯定了经验对法律发展的重要性。法律实践经验为法律技能的形成提供了具体化的、情景化的语境,使法律职业主体在亲力亲为的实践活动中熟练掌握各种法律技能。所以,法律职业者要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就必须直接参与法律实践过程[2]。

为此,法学高等教育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将其作为培养与提升法律职业技能的重要突破口。其中,《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明确提出“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教育计划2.0》进一步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育”;《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更是强调“各专业应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同时要求“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各高校法学专业通常将实践教学定位于“以培养和提升学生实务技能为目标”,设立训练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以及考评机制,并且将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拓展到课堂外,依托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教学活动。由此可见,法学教育并非完全脱离于法律职业需要,两者完全可以高度相关。尤其是实践教学,不仅能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及价值观,还影响到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

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问题

实践教学对于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的重要性虽得到广泛认可,但实际教学效果仍不尽人意,存在诸多问题:

(一)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缺乏系统性和阶段性

1. 课程开设随意,缺乏统一标准,碎片化的课程设置难以形成职业技能培养合力。当前高校开设的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名称多样,五花八门,通常按照本专业现有师资力量和其他教学配套条件有選择地开设实践课程,并未经过缜密论证,缺乏统一标准,最终导致课程设置欠规划,多重复。根据对多校法学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发现,律师实务、民刑行司法实务、案例研习(民法、行政法、刑法)、法律文书写作、辩论技巧、法律文献检索等诸多课程被列入专业选修课,每门课程基本为2个学分,且多集中于大学三年级开设。此类职业技能培养课程设置内容交叉重叠,开设学期过于集中,加之受选修课学分限制,学生很难通过选课进行系统深入学习,极易造成获取知识的碎片化。

2. 课程开设未严格遵循认知规律分阶段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需要一个较长的学习和实践过程,学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通过集中训练习得。我国当前大多数法学专业教学在课程时序方面的一般规律是:第一学年学习基础理论,第二学年学习专业课,第三学年为理论课+少量实践课,第四学年为较多实践课+少量理论课[5]。此种安排基本上是由深入浅,由理论到实践的过程,看似非常合理,但也因此将实践教学课程高度集中在第四学年开设。从人们认识事物基本规律来看,上述实践课程时序设置并不完全符合教学规律,而且课程集中在学生考研、法考和就业的时段内开设,很难保证教学效果。

(二)实践教学运行流于形式

1. 实践性教学创新工作存在表面化现象。一些高校的法学专业根据《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进行实践性教学创新,针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设置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这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有一定帮助,但仍存在浮于表面的现象,如:案例教学实质上是授课教师引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原理和具体法律制度;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缺少真实案件资源,且参与学生有限、学时有限。

2. 毕业实习环节流于形式。由于缺乏专门的教学组织统一管理,加上毕业实习阶段大多数学生忙于法考、就业、考研以及考公务员,导致许多学生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应付了事,甚至为获得毕业实习学分而找关系盖公章造假。因此,各高校法学专业虽然按照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设置了长达10周的实践教学环节,但对于真正实现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3. 高校与实务部门间的联合培养缺乏深度合作。《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机制,如: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鉴于实践教学需要,许多高校联系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协同育人,取得一定成效。但受限于资金、学时和管理体制,导致高校和实务部门的联系并不紧密,大多仅限于共同设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浅层次合作。实务部门并未完全融入高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各个环节,未能真正实施“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共同设计实践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实务教材,共同组织实践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等规范化常态化的人才培养机制。

(三)实践教学实效性缺乏有效保障

1. 实践教学的实务专家师资匮乏。高校法学专业的师资基本来源于法学应届博士毕业生。他们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但普遍缺乏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教师本身法律实务能力的不足,导致实践教学效果缺乏有效保证,严重影响到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

2. 实践教学效果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长期以来,由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偏离,导致法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地位无足轻重,相应针对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和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的评价工作被忽视,缺乏健全的评价及反馈机制。大多数高校针对教师的考核侧重于其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这导致教师重点关注法学理论研究,忽视在法学实践教学领域内的研究探索,教学效果较差。对学生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评价普遍存在简单化的倾向,往往依据学生的实习报告或者实习心得体会等单一要素去评判学生的毕业实习成绩,至于学生是否真正参与毕业实习,具体从事什么工作,工作成效如何则一概不予考核。

三、创新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

(一)构建全程递进、内容多元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1. 设置全程递进的职业技能培养课程模块。统一规划整合已有的辩论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民刑行司法实务、法律诊所、模拟法庭、中期实习、毕业实习等课程,按照认知规律,从“认知性体验”到“模拟实训”再到“体验式教学”,设置递进式的三大课程模块:职业技能平台课程模块、模拟实训课程模块、实习实践课程模块。职业技能平台课程模块主要以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技术为主,包含法律文献检索方法、法律论辩技能、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等内容,属于职业技能培养的方法论课程,第3、4学期开设。模拟实训课程模块通过典型案件示例、角色模拟、庭审观摩等教学方法全面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技术,包含“民刑行模拟法庭”“中期实训”等具体课程,配合三大实体法和程序法于第5、6学期开设。“实习实践课程”模块由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课程组成,旨在运用实战演练法,使学生走出虚拟、模拟、仿真的校内教学空间,通过办理真实案件,体会和领悟法律职业的责任和法律实操技巧,第7、8学期开设。

2. 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与人格培养并举。“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是法学教育应当遵循的最根本理念,也是卓越法治人才培育的指导准则。面向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法律职业技能课程,也应将“德育”作为法律技能运用的道德底线,在课程教学中有机融入法律职业伦理内容,一方面,将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主要职业道德规范,嵌入技能培养的应用环节,培养学生正确驾驭知识和技巧的态度和能力。同时,总结并阐释技能应用中面临的典型道德悖论,使学生掌握职业道德悖论的破解之道,以帮助他们在未来职业生涯中面对利益诱惑时做出理性选择[6]。

(二)建立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多元化实践教学运行机制

1. 综合运用符合法律职业技能培养规律的多元化教学方法。法律职业技能包括一整套十分复杂而又密切相关的内容,诸如对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的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证据调查及运用、辩论、谈判、法律文书制作、运用法律文献资源等方面的技术、技巧和能力[7]。因此,学生在大学四年内,既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要掌握复杂的专业技能,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方法,难以奏效。针对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上述特点,应设计一套包括案件讲解法、观摩审判法、判例讨论法、角色模拟法、仿真实习法、实战演练法等在内的学生参与程度和难度逐步提高、循序渐进的实践教学方法模式。

2. 运用线上线下、课内课外、教学辅学的智慧化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手段。鉴于实践教学学时受限、学生参与被动以及教学资源不足等因素对教学效果产生的不良影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法学教育”的手段,推进法学专业教学与现代化技术的深度融合,主要包括:三大诉讼法课程充分利用中国庭审公开网线上资料,配合课程内容进行讨论式教学;在线课程课堂充分运用翻转教学法,引导学生线上学习基础专业知识理论,线下开展案例教学;职业技能平台课程授课充分利用智慧教室,使分组讨论、提问互动和课堂测试简单高效。

3. 与实务部门深度合作,构建“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协同育人机制。充分利用“校地、校企、校所、校校”深度联系与合作,坚持协同育人,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共同编写实践教材,共同指导学生模拟法庭审判,共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共建校内实训平台和校外实习基地,包括:搭建校内实训平台,构建学、科研互促相长的教学体系,有计划开展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强化法律思维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运用;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各企业单位法务部门深度合作,引入实务专家指导实践教学,共同建设校外实习基地。

(三)建立健全系統化的实践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1. 实施多元化的导师培养模式。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团队,是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师资保障。各高校可以通过“外引内培”的方式,一方面从实务部门聘请实务专家做行业导师,指导实践教学活动;另一方面,选派青年骨干教师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等单位挂职锻炼,提升实务能力,最终建立“校内专业导师、校外实践导师”的“双导师制”。同时,为保证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与人格培养并举,在传统“双导师制”的基础上,应充分调动高年级实践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对大一新生的引导作用,实施“教师导师+高年级学生导师”的“师生联合学业指导”模式,共同对新生进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引导,增强其社会认知与适应能力,培养其法学专业学习热情。

2. 建立教师、学生与行业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机制。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能有效促进实践教学效果的改进。针对教师评价,高校应建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将实践教学效果评价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终考核、教学奖励以及评优、职称评聘的依据。针对学生评价,高校应注重考核的量化、过程化,针对不同的实践教学项目设置多元的考核指标,避免指导教师通过一份报告或一次考试就决定学生的最终成绩。如:模拟法庭课程考核,考核指标不仅限于审判表演成绩,还包括庭前准备、角色扮演情况、庭上表现、学生互评、评委评价等。此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如何,最终需要接受行业甚至社会检验。高校应建立健全毕业生培养质量跟踪调查机制,对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应届毕业生培养质量进行年度评价。

3. 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组织和制度。实践教学能否规范有序进行,健全的管理组织及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关键。实践中,大多数高校法学院校往往依据二级学科分类方式设立教学基层组织,实践教学课程缺乏统一的组织归属,管理较为混乱。学校应在系部层面设立实践教学基层管理组织,负责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实践教学课程和教材建设,组织实践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交流及业务学习,组织开展与实务部门协同育人工作。同时,基层组织的运行离不开制度保障。因此,基层组织应制定符合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特点和规律的实践教学规章制度,即按照实践教学课程的特点,制定实践教学质量量化考核标准,对实践教学效果进行分类考核和指导。

参考文献:

[1] 龙卫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关系的双重意蕴[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2):24-55.

[2] 房文翠.法律职业技能及培养途径[J].现代法学,2003,25(1):128-130.

[3] 刘晓东,张涛,等.法律诊所如何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J].改革与开放,2014,(7):90-92.

[4]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9.

[5] 蒋梅.基于现代教学设计理论的法学实践教学设计[J].教育研究,2012,(2):129-133.

[6] 郑雅方.面向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法律职业技能课程构建[J].法学教育研究,2020,(29):153-169.

[7] 万安中,王冰路,等.法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浅论[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1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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