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2021-10-15 15:36张家瑞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6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措施

张家瑞

摘   要:2004年7月1日颁布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是公法建设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立法项目。它的面世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营造健康良好的行政环境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在现实运作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尚可进一步完善,规定中的一些细节也有待商榷和探讨,应按照党中央依法治国理论加以改进和规范。

关键词:行政许可制度;法律制度;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6-0158-03

一、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行政许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监管对于行政许可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监管力度不够大、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就会导致一系列不良的影响[1]。从古至今,分权制衡思想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都被视为重要的社会治理原则,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行政许可还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缺乏对行政许可有效的检查和监督,这一点可以体现在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一些造成较大影响的社会案件之中。因此可以看出,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其有效运转对于行政许可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职权不够明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应尽可能在为了实现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范围之内”。但是,个别行政许可主体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权限。例如,南方某市于2015年组织开展了对部分行政部门及相关组织的“大扫除”并收获成效,发现其中一些组织和部门并不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内。这次清理体现出行政许可制度对于实施主体的规定有待完善。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不够清晰

《行政许可法》对于审查标准的规定,虽有条文作为解释,但并不够清晰,使其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一定的困难,同时对须明确的部分缺乏较准确的解释。这种缺乏精细度的设置也引发了在学术或法律实践中的讨论。比如,《行政许可法》第34条中的法定条件是否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甚至在现实适用中可能是一些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此外,《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中出现不够明晰的标识语,如“其他”、“相应”等等,使得所表述的法条规定内容模糊、不精准,也给法律适用、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困惑。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解决。

(四)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不完善

一个健全的法律,如若使用任意的强势程序来执行,则可能不会产生好的效果;反之亦然[2]。《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实施程序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行政主体在有关许可信息公布方式上欠缺广泛性。比如,《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主体在办公场所公布相关信息,这样的公布方式较为机械,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申请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没有及时了解信息而失去申请机会。二是行政许可在接受程序上有一些瑕疵。比如,接受行政主体的公民须接受为期五天的行政许可期限,对最后的期限临界点会有一些怀疑的态度。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行政许可实施完善上的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二、完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思考

在理论的架构上,法治应该包含双重含义:既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适用与支持,而我们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应当是健全和完善的法律[3]。法治的实现应包括两个方面:站在立法角度的方面来看,人们所遵循的法律是一部完善的良法。站在执法角度的方面来看,制定的法律应有普遍的群众基础。因此,基于彼此视角下人们应广泛接受与遵守良法,我们更应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出合理建议,并对此加以完善,从而实现其立法目的,保障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许可设立的完善

1.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和形式

针对当前许可设定主体数量较大、行政审批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取消国务院进行临时决定的形式,在地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这一假设虽有助于提升执法的效率方便管理,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门和地方管理的关系、相互作用等因素,因此尚应研究。我们要采用合理视角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和形式,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明确许可设定权的程序;二是对行政许可的评价监督机制予以健全;三是明确“临时性”与“及时性”等标准,使部分标准的模糊化减弱甚至消除。

2.限定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范围涉及到关乎公众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4]。在某些领域由于涉及社会、公民的重大利益要严格审查,而某些领域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如选择其他的监管手段代替等。总之,限制许可设定范围是要在保障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觅恰当的平衡,而这种平衡需要行政机关严格的遵守。例如,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土地划拨等领域应加强许可管控。但在某些经济领域可以适当减轻控制,这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与空间,在这背后是我国多年以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形成的坚实保障。

3.完善行政许可设定程序

行政许可设定程序在强化提升的同时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首先,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是民主的,行政机关应完善程序更充分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其次,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是有效的。行政许可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才能更好实现其立法目的。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及时清理低效,以及与现实情况变动较大的行政许可事项;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须精简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各部门应高效协同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5]。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逐步加快审批速度并使审批流程简化,实行部门间并行审批和协同审批等多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比如,广州、深圳等地区在行政审批方面通过不断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学习。此外,“一照一码”“七证合一”等优秀制度紛纷在全国成功推行。正因为这些适应时代且高效便民的改革举措,才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增长态势,达到了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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