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交通运输部联合开展“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

2021-10-18 01:16本刊讯
中国水产 2021年9期
关键词:渔政海事局农村部

本刊讯8月1日,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在浙江省舟山市启动。本次专项行动是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具体举措,也是遏制重大商渔船碰撞事故的重要抓手,自8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两部门将以“强化部门合作、商渔共商共治、遏制重大事故、构建长效机制”为导向,狠抓商渔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防范化解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成立联合指挥部,沿海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在联合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商渔船防碰撞专题培训、警示警醒教育、商渔船船长“面对面”等活动,全面推广应用《中国沿海航行船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指引》。同时,聚焦商渔船安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海上安全信息商议编制和播发、推进航路与渔区界限划定等工作。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普及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船员法治意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促进商渔船船舶、船员安全。

启动仪式上,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代表农业农村部向沿海各级渔业渔政部门发出行动令,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商渔船安全风险防控意见,不惜一切代价牢牢守住渔船安全生产底线。

2021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攻坚年,也是两部门开展“商渔共治”系列专项行动的第一年。开好头起好步十分重要。刘新中强调了三点。一要加强联动协调。海事和渔业是“兄弟”部门,各级渔业渔政部门既要主动入位,学习借鉴海事管理经验,更要齐心协力、握指成拳,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二要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做好专项行动的细化实化工作,把责任压力层层传递到属地党委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以及船东船长和企业生产主体,落细落小确保取得实效。三要构建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和信息报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针对突出问题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启动仪式结束后,8艘海事、渔政船艇鸣笛集结,编队出航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8月1日中午12点,黄海和东海部分海域的桁杆拖虾、笼壶、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作业渔船开渔。刘新中强调,做好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工作,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渔政、海事两部门要以“商渔共治2021”为契机,凝心聚力、共担风雨,切实加强商渔船安全风险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上安全形势回稳向好,共同为建设现代渔业强国与交通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有关司局,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部门,浙江海事局等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启动仪式。各直属海事局、沿海省(区、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以视频方式参加启动仪式。

启动仪式前,两部门还组织开展了商渔船船长“面对面”交流活动,中远海运、招商轮船、马士基航运等大型航运企业的资深船长与浙江省舟山市、宁波市、温州市等地的渔船船长就大型商船航行特点和操纵方式、沿海渔船作业方式和特点、商渔船沟通协调、应急避让和自救互救等展开了热烈而又细致地互动交流。

8月23日,农业农村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开展联合宣传教育和安全执法行动,全力防范商渔船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方案》明确,要以“强化部门合作、商渔共商共治、遏制重大事故、构建长效机制”为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和关键领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狠抓商渔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形成执法监管工作合力,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方案》强调,2021年专项行动以有效防范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为主题,以宣传教育和安全执法为主要内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要加强沟通,开展商渔船船员防碰撞专题培训,以案示警、以案释法,推动安全知识学习普及,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要强化联合安全执法,对进出港航路、商渔船交汇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进行巡航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船舶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方责任,充分运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沟通协调,互派执法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消除安全监管责任空档和工作盲区,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深入分析专项行动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快研究针对措施,注重总结优秀经验和创新做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强化部门合作、商渔共商共治、遏制重大事故、构建长效机制”为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和关键领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狠抓商渔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形成执法监管工作合力,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防范化解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行动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2021年度以有效防范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为主题,开展联合宣传教育和执法行动,全力防控商渔船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商渔船防碰撞宣传教育,普及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广大商渔船船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深化商渔船联合执法,聚焦重点水域船舶航行与渔业生产作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促进商渔船船舶、船员本质安全;进一步探索建立商渔共治长效机制,全力遏制商渔船碰撞重大事故发生。

三、组织架构

(一)“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由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共同领导,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共同组织协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具体实施。

(二)成立“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曹德胜、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担任,副指挥长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袁晓初担任,成员包括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渔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各市、县(区)渔业渔政部门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四、行动任务

“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商渔船联合宣传教育、商渔船联合执法两个领域,具体行动如下。

(一)联合宣传教育行动

行动时段:2021年8月1日~2021年11月30日。

行动目标: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广大商渔船船长船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自觉维护海上航行作业安全。

主要任务:

1.开展商渔船防碰撞专题培训。采用专家讲座的形式,以市县为单位组织渔业船员开展集中教育培训。邀请海事专家重点讲解商船航道航路、禁止作业区等通航要素分布情况,普及船舶驾驶和航行规则、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等海上避碰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省级渔业渔政部门牵头,直属海事局配合);邀请渔业专家进船员培训机构讲解渔船航行作业方式、主要渔区分布、安全需求等内容。(直属海事局牵头,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配合)

2.开展商渔船船员警示教育。充分利用伏季休渔有利时机,开展渔业船员全覆盖式警示警醒教育,组织观看安全生产专题片和警示教育宣传片,讲解商渔船碰撞事故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和防范对策,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强化企业主体、船东船长及船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推动商渔船避碰宣传工作走深走实。(省级渔业渔政部门牵头,直属海事局配合)

3.开展商渔船船长“面对面”活动。组织渔船船长参观商船驾驶台,熟悉商船通信导航设备、人员值班、驾驶特点、视觉盲区等情况。组织商船船长参观渔船驾驶室以及渔船网具等生产装备,熟悉渔船通信导航设备、人员值班、驾驶及作业特点等情况。通过实船参观、换位体验、座谈交流等活动,加深商渔船船长双方的沟通理解,破解相互认知不足、沟通不畅、避让不协调等难题。(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共同开展)

4.全面推广《中国沿海航行船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指引》。在各类宣教活动、现场执法、政务办理过程中,推荐并分发《中国沿海航行船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指引》,实现中国籍运输和渔业船舶全覆盖,抵港商船全覆盖。(直属海事局牵头,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配合)

(二)商渔船联合执法行动

行动时段:2021年8月1日~2021年11月30日。

行动目标:涉海涉渔安全基础大幅提升,船舶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得到治理,出海渔船船员持证率明显提高;重点水域海上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水平得到优化提升;商渔船碰撞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任务:聚焦商渔船航行安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1.深入分析辖区商渔船事故原因,统筹部署执法力量,研究制定联合行动计划,明确行动内容、人员、执法资源等相关安排,确保重点区域、主要事故原因全覆盖。(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共同开展)

2.全面摸排辖区进出港航路、商渔船交汇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等重点区域,开展巡航检查,严厉查处船舶违反定线制、碍航养殖(捕捞)、不正常值守、不正确显示号灯号型等行为。(直属海事局牵头,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配合)

3.严厉打击渔船职务船员“人证不符”、配员不足、导航通信设备配备不足等问题,对发现渔船职务船员配员不足、设备配备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禁止其离港并依法依规处理。(省级渔业渔政部门牵头,直属海事局配合)

4.规范商渔船甚高频设备使用。加大海上商船VHF公共频道守听情况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商船不按规定配备守听VHF行为(直属海事局负责);加大渔船VHF设备配备监管力度,督促其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配备,对渔船未按要求配备的,禁止其离港;对不按规定守听使用VHF的渔船依法依规处理。(省级渔业渔政管理部门牵头,直属海事局配合)

5.强化海上安全信息播发。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共同商议编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信息,并分别做好商渔船舶海上安全信息播发工作。(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航路与渔区界限划定。共同推动各区域海事、渔业渔政部门落实全国航路总体规划,引导商船使用、渔船避开,切实保障商渔船航行安全。(直属海事局牵头,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配合)

(三)行动总结(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

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及时梳理联合行动问题清单,联合印发文件通报有关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安委办、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相关地区海事、渔业渔政部门负责督促船舶、渔业生产主体等进行整改,形成闭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成立专项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汇编,并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二)强化工作协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要坚持部门分工协作、省市县系统联动,充分运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联合执法机制,统筹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沟通交流,互派执法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消除安全监管责任空档和工作盲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构建长效机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要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深入分析本年度在联合宣传教育、商渔船联合执法等方面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研究后续针对措施,探索建立一批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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