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全职妈妈可提出家务补偿

2021-10-22 10:39叶青刘先奎
莫愁·智慧女性 2021年10期
关键词:家事柳州市审理

叶青 刘先奎

两地分居,感情转淡

2013年,家住广西柳州的麻桂生与陈柳菊经过数年恋爱结为连理。第二年,两人的儿子出生。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两人发现他与别人家的孩子不一样:目光呆滯、动作刻板,逗他无反应,只顾自己玩,或是默默地望着墙壁……两人带儿子到医院去检查,医生诊断为阿斯伯格综合征。患这种病的人表现为不合群,不与人交流,眼神也不互动,喜欢独处,并伴有智力低、社交困难等,即使接受特殊教育、训练,效果也甚微。

夫妻二人情绪低落,不知如何面对,争吵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如何治疗儿子上,他们产生了矛盾:麻桂生希望顺其自然,以观后效,或者两人再生一个孩子;陈柳菊则希望儿子尽早接受治疗,担心再生一个孩子家庭经济承受不起。

两人的分歧逐步演变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之后,麻桂生外出务工,留下陈柳菊独自照顾孩子、操持家务。此后,麻桂生与陈柳菊甚少联系,也不常回家,两人感情趋于淡化。陈柳菊觉得这段婚姻毫无希望,便于2016年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提起诉讼,要求与麻桂生离婚。

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两人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起诉离婚,妻子要求家务补偿

一晃数年过去了,麻桂生与陈柳菊的感情没有丝毫缓和。期间,麻桂生出轨了。他想尽快结束与陈柳菊的婚姻,并于2021年6月向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提起诉讼,以夫妻分居长达6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陈柳菊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麻桂生称其与陈柳菊长期两地分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当庭承认自己在外出务工时有出轨的行为,希望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小孩由陈柳菊抚养。

陈柳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独自携带抚养孩子,同时提出了条件:因为孩子天生患疾,这些年来她照顾孩子、操持家务,付出太多。现在,因为脱离工作已久,年龄偏大,很难再进入职场。麻桂生不仅长期对家里的事不闻不顾,6年中也仅向孩子支付了5000余元的抚养费。为此,陈柳菊要求麻桂生为她所做的家务作出补偿,希望法院在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她要求麻桂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款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该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也就是说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审理后认为,麻桂生承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亦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此,酌情确定由麻桂生向陈柳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在庭审中,麻桂生认可了陈柳菊在照顾孩子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因此,对陈柳菊要求麻桂生支付2.5万元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照法律相关条款规定,于2021年6月底作出判决:准予麻桂生、陈柳菊离婚,二人的婚生子由陈柳菊抚养,麻桂生每月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医疗费、学杂费以正规发票为准,按50%给付),并向陈柳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2.5万元。

案件宣判后,麻桂生、陈柳菊二人在法定时限内表示服判息诉,均不上诉,判决随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民法典》第1088条修改了原《 婚姻法 》第40条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使用的规定,从而使得婚姻中多付出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实际上仍属于给付金钱的补偿行为,所以一方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不仅需要对照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精力、家务劳动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综合因素合理提出,而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即:1. 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2. 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3. 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4. 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法律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并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过多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所以家务补偿的诉求,仍需有理有据,合理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冬艳 4374083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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