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抽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10-31 02:53李瑞瑞
河南农业·综合版 2021年10期
关键词:样品监测农产品

李瑞瑞

本文着眼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长期目标,结合平顶山市农产品抽样工作,对农产品抽样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仅供参考。

一、抽样的必要性

抽样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源头,事关区域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作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服务部门,有义务严格把控抽样环节,确保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一)抽样的现实需求

科学抽样是监测工作的基础,正确抽样是结果正确的前提。抽样后的检测报告对农产品市场从业人员和农产品生产人员具有正向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运用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农产品生产的现实需求。

(二)抽样的实质意义

抽样有重大的实质意义:一是给决策者提供科学的、真实的有关本地农产品质量的一手资料,以便制定更加科学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产品生产指导意见。二是给广大人民群众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口,让健康、绿色、环保、安全的农产品走进千家万户。

二、抽样存在的问题

抽样工作的严谨有效是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的前提条件。但是,在日常抽样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人员不足,经验匮乏,导致抽样环节中因疏忽而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一)抽样主体是否适合

如何证明抽样人员是否适合是当前抽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近年来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同的抽样工作、要求参与抽样的工作人员不同。例如:例行监测的抽样工作,由相应的监测机构承担;监督性的抽样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风险性抽样工作,由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负责;专项抽样工作,由承擔专项监测工作的部门负责。因此,抽样工作需要专职专人负责,不能与检测人员互换共用。

(二)抽样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工作人员进行抽样时,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抽样文件及相关证件,并向被抽查单位告知抽样性质、抽查产品、监测内容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个别受检单位瞒报谎报用药情况,规避监测部门跟踪调查,造成抽样困难。因此,抽样需由受检单位配合调查产地生产和用药管理情况,坚持随机抽样的原则,对超市或市场进行抽样时应标明产品来源或产地,确保所抽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三)抽样材料是否可追溯

工作人员抽样时应现场填写抽样记录,对样品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或盖章。对超市或市场不需要被抽单位签字确认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陪同人员签字确认相关抽样信息。目前仍存在少量受检单位拒签抽样单的现象,影响后续的监测进展。

三、对抽样工作的建议

(一)信息资料要完善、准确

日常监测任务重,批量抽样会导致抽样人员不足,在填写相关材料时,极易出现漏写、简写等信息不对称、不详尽现象,难以追溯。样品信息直接体现了从生产到取样时的一系列相关变化。例如,被抽单位个体户要具体到县、乡、村、组;样品名称应写具体,对特殊产品作括号注解;对超市或市场的样品来源地要备注清楚。

(二)抽样方法要适宜产地环境

根据现有相关抽样规范,平顶山市日常抽检通常根据地形及面积大小确定适宜的抽样方法,常用的有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法等方式取样,因地制宜,采用灵活、多样的抽样方法。在日常监测中,经常遇到抽样单元不一,取样量不同,抽样方法太过单一化、局限化,从而导致抽取样品不具代表性。例如,蔬菜大棚可以以一个棚为抽样单元,同一品种、同一管理模式下棚数较多的可随机抽取2~3个棚作为抽样单元。因此,要强化灵活多样的取样方法。

(三)抽样环节的注意事项

抽样时要注意抽样前的调查,根据环境及生长情况,主要针对当季已成熟的农产品进行重点抽样,对未成熟或未上市的农产品不进行抽样。抽样工作通常应安排在农产品未上市前进行(水产品抽取可以是上市销售的产品),以保证市面流通的农产品食用安全。

(四)样品流转的相关注意事项

样品由专人进行抽样后,交管理人保存,原则上抽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与检测人员不能为同一人,以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代表性。

综上所述,完整的抽样工作需要市、县级等相关农业部门人员及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抽样工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技术支撑,相信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面,国家将对抽样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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