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自主船舶试航暂行导则》相关问题探讨

2021-11-03 10:47珠海云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继方沈俊杰
中国船检 2021年10期
关键词:导则资质主管

珠海云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 登 吕继方 沈俊杰

《导则》关于试航配员以及资质的要求

1、《导则》条款理解

试航的目的是验证MASS的功能和性能,但负责试航实施的仍然是具体的个人,同时影响试航安全的因素除开试航船舶本身,参与试航的人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导则》要求从“人员配置,人员资质”对试航人员进行的较为笼统的要求。由于MASS的特殊性,并未规定配员的最低要求和人员资质的具体要求。从字面理解“qualified and experienced”可以被认为人员具有相关的经验,并拥有相关的资格。

从本条《导则》的意图出发,《导则》是希望提醒主管当局和试航主体从人员数量、人员资质和经验等方面注意人员配备情况。但由于关于MASS试航的人员资质并未有明确规定,人员的类型和配备要求也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导则》仅仅只是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将最终的决策和判断留给了船旗国主管当局。

同时,按照《导则》的目的,人员配备、人员资质的考虑仍然以安全、可靠地完成试航、达成试航目的为最终目标去考虑。另一方面,似乎希望各成员国去实施本条要求时,探索出人员配备和资质方面的要求。

2、实施措施和方法

由于《导则》没有明确规定,该项要求在具体实施时可能遇到一些障碍,但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参考执行:

(1)依据试航的目的和试航船舶的特征决定人员配备。一方面船舶存在最低配员的要求;另一方面试航还需要配置岸基人员、保障人员等;同时试航的内容可能是减少某个岗位的船员,这部分人员的配备可以通过具体分析试航目的、试航保障措施进行增减。

(2)由试航主体明确岸基和在船人员的分工,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人员资格要求。由于MASS系统的特殊性,主管机关难以统一规定所有试航或具体试航内容的人员配备和人员分工,由试航主体按照试航目的、试航风险管理措施和船舶、设施的具体情况提出人员分工并明确船岸人员的具体职责,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各岗位应具备的能力和资质,也应由试航主体进行明确。例如针对岸基遥控人员,是否该岗位需要掌握船舶驾驶技能、取得驾驶资质并熟悉操控远程控制设备,可以由试航主体进行明确。一方面主管机关如提出具体要求,可能会增加试航的成本和难度;另一方面如果不做具体要求,可能难以确保试航安全、可靠地进行。

(3)试航前应由主管机关对试航人员配备和人员资质进行审核。试航主体提交人员配备情况后,主管机关应对相关人员配备和资质进行审核,重点在于影响试航安全的关键岗位。例如船端测试人员,如果是在驾驶台,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并听从驾驶人员的指挥;例如在远程的控制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船舶和航海知识,知晓船舶的控制特性和通航安全要求,能够和在船人员有效沟通。

(4)除强制性要求外的试航人员资格,可由试航主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认定并提供认定依据。试航中已有明确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按照资质要求进行审核,例如船端驾驶员,按照船舶配员要求检查相关驾驶员资质即可。而MASS试航要求的人员如远程操作人员、在船端的数据采集人员等,则需要由试航主体依据试航目的提出人员资质的要求。例如船端数据采集人员核心技能是熟练船端数据采集工具的使用方法、异常处理手段等。类似这样的岗位资质,应该由试航主体进行培训并考核,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对培训和考核进行记录。这类人员的资质,应由主管机关进行审核。

3、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MASS试航目前还比较少,各试航主体和主管机关对MASS试航的认知尚在建立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多的模糊地带:

(1)人员配备不足。按照船舶的最低配员要求,试航在船端人员方面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当前的试航均是技术验证为主,按照最低配员进行配置不会影响试航结果。但是与试航相关的岸基人员、保障人员由于主管当局并没有这方面的依据,很难判断是否满足试航需要。

(2)人员资质不足。试航的人员涉及多个领域,尤其是《导则》指出的“相应经验”对于刚刚起步的无人船来说,也缺乏试航经验。同时主管机关除了对已经明确有法规的人员资质审核外,很难对无人船相关的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另一方面,试航主体从成本等因素考量,可能在部分环节一些人员缺少必要的资质。

(3)主管机关与试航主体意见不一。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针对MASS试航人员范围、岗位职责和资质,可能在主管机关与试航主体之间产生较大的分歧。例如,对于远程遥控人员是否应该具备航海资质,双方可能就存在不同的理解。对试航主体而言,远程遥控人员只是操作MASS系统,船舶的操纵是由MASS系统最终完成的,所以不一定需要具备航海资质;而对于主管机关而言,对船舶进行控制的人员按照相关强制性要求就必须具备驾驶资质。

《导则》关于人因要素的要求

1、《导则》条款理解

在航海技术中,人因要素、驾驶台资源管理一直是关注的重点,《导则》在人因要素中明确提出以人为中心的设计和自动化之间的协调是MASS试验的关键组成部分,也即是需要关注人机交互界面。

从《导则》出发,制定《导则》的基础是“人在试航中扮演关键角色”,所以在设计MASS系统时,人机交互界面需要周到考虑。在试航期间,人机交互界面完成计划、发布试航任务,监督试航过程。为应对试航过程中的意外和风险,人机交互系统需要充分考虑对MASS系统的控制能力和干预能力。《导则》单独指出试航中的人的因素需要被单独考虑,并且其体现的方式应该是通过系统人机界面,即远程驾驶人员通过人机界面实现和试航的交互。

2、实施措施和方法

针对人因要求,MASS试航主体需要提交完整的人机界面功能,尤其是人因与MASS系统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人机之间的功能划分。主管机关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人因要素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能够安全、可靠并环境友好地展开试航。

3、可能存在的问题

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人因与之前提到的人员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在实践过程中,由于MASS系统的特殊性,主管当局很难明确哪些人机界面功能是必要的,什么样的逻辑关系才能确保试航过程中的人因是安全、可靠的。所以,应该通过实践,进一步明确一些人因要素的具体要求,使之更加具备操作性。

《导则》关于试航设施的要求

1、《导则》条款理解

试航基础设施是试航安全、可靠及环境友好的保障条件、达成试航目的的基础。

《导则》明确应当建设必要的试航基础设施以确保试航安全、可靠并无害环境,同时指出基于对试航基础设施的要求,建立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试航事故、设备故障时降低影响。围绕应急保障措施,《导则》认为,应当把试航的关键参数包含MASS性能和自主系统失效的判断标准准确的告知岸基和船端所有参与试航的人员。

这条《导则》是描述对试航基础设施提出了两个维度的要求:

(1)应当建立适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试航各种事故、故障出现时能把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2)对“正常”试航和试航“异常”,要有清晰的判断标准,并且所有参与试航的人员都必须清楚。

从《导则》关于这一项的描述,很难确定基础设施的具体要求,但原则是建立起应急保障措施,具备应急保障能力。

2、实施措施和方法

根据《导则》的要求,基础设施和应急保障是本条《导则》的核心。从结果和目的出发,在试航前:

(1)由试航主体拟定试航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试航异常判断依据和参数,并由主管当局审核。

(2)试航基础设施及其作用,应在试航前进行明确。

(3)所有参与试航的人员需要明确试航基础设施及其作用,明确无人船试航异常情况的判断及应急保障措施。

通过建立起试航基础设施和异常判断的清晰概念,通过全员参与,来提高异常情况的处理能力。

从图7~8可看出,在垃圾渗沥液中,有机污染物种类繁多,由于缺少大量的标准参照物,测量数据通过计算机系统直接进行质谱图解,整个GC-MS分析检测中,共检测出主要有机污染物30多种,包括酚类、胺类、杂环类、卤代物、苯环类物质。刘田等[9]也采用GC-MS法测定垃圾填埋场渗沥液中的有机污染物,深圳市2个不同类型垃圾填埋场的渗沥液中分别检出72种和57种主要有机污染物,其中含有大量难降解有机物,如酚类、胺类、杂环类物质。目前国内外研究已查明垃圾渗沥液中包含200余种有机污染物,不同的处理设施,有机物种类也有差异。

3、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导则》在基础设施上没有明确的指向性,并且对基础设施的要求提到了应急处理。所以对执行《导则》进行试航,很可能存在对基础设施认知不到位,基础设施缺乏有效组织等问题。例如一般而言,试航应有设备记录整个试航过程,包含试航的环境信息,试航船舶的轨迹和试航过程中的动作等,这个功能需要试航区域布设一定的具备环境感知能力的设备。

另外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针对试航异常的理解,可能很难在同一水平。例如当试航出现船舶异动时,是直接判断为试航异常,还是继续观察船舶自身应对这类情况的下一步反应,对于参与试航的不同个人面对同一个场景就会有不同的理解。这类情况需要在试航前明确试航的目的、试航的内容、试航的流程和每一步可能出现的情况。

《导则》关于试航提醒的要求

1、《导则》条款理解

关于试航提醒,《导则》指出应让可能被影响的第三方清楚了解MASS系统和设施的试航情况。

MASS试航期间,如果第三方不清楚试航情况,不了解是无人船试航,可能出现干扰MASS试航甚至出现安全事故。应当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让第三方了解MASS正在处于试航状态,从而关注MASS行为避免安全风险。

2、实施措施和方法

参考传统船舶试航,可通过向海事主管机关申报并由主管机关通告过往船只、试航期间悬挂试航旗帜等方式让第三方了解试航状态。

结合AIS等船舶设备,建议采用特殊的无人船标志,让试航区域内的船舶通过标志识别出MASS,采取必要的措施关注试航可能的影响,提高航行安全。

在专门的试验场必要的基础设施如警戒保障船对试航区域进行警戒、提醒过往船只,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措施。

3、可能存在的问题

《导则》关于通信和数据交换的要求

1、《导则》条款理解

关于通信和数据交换,其目的是为了判断试航是否安全,故应传输数据包含冗余数据。

关于报告和信息共享,《导则》明确其目的是首先方便主管当局向指定区域内所有受影响的第三方传播试验信息。《导则》鼓励各主管当局向IMO报告相关试航信息,并鼓励试航参与方共享相关试航信息。《导则》要求报告的格式满足相关文书要求。

2、实施措施和方法

该条款偏向MASS的具体要求。一般的MASS系统均有船岸系统协同,船岸通信和数据交换是基本功能。

3、可能存在的问题

这部分可能可操作性较强,没有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导则》关于网络安全的要求

1、《导则》条款理解

无人船必然是船岸协同的体制,也必然有船岸通信和网络互连。《导则》关于网络风险管理要求很简单,即是采取措施确保试航的系统和基础设施网络有足够风险管理。

网络风险有很多,包含网络攻击、信息窃取、病毒植入等,网络风险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试航安全、可靠地进行。所以从网络风险管理的角度,依据试航的范围和目标不同,防范的等级、采取的措施也不同。

2、实施措施和方法

《导则》明确的网络风险管理,并没有具体的要求。按照结果导向,网络风险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明确试航的范围和目标。不同的试航网络安全的防范也是不一样的。例如研发性的试航,由于其往往时间较短、有多为临时非周期性的,外界很难掌握试航的情况也就难以对网络进行渗透和攻击。

(2)通过通信、网络安全软硬件防护等措施提高网络风险管理水平。网络安全是一个专门的领域,可以通过成熟的产品例如防火墙等提高网络安全管理。

(3)试航主体应当明确网络风险和管理措施,并提交给主管当局。按照主管当局的职责,应该掌握试航主体网络风险管理的总体水平,对于存在严重漏洞的情况,应拒绝批准试航;对于存在可控的网络风险,应从基础保障设施、应急保障措施等方面提高网络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以降低网络风险的影响。

(4)试航过程中应持续跟踪网络风险,对网路安全事件采取有效措施。依据网络风险管理的措施,对试航过程中的网络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出现异常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具体措施应当在试航前的风险管理方案中明确。

3、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网络风险的特点,风险管理很难覆盖所有场景,同时对于一些早期的项目试航,网络风险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且事实上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可能性也较低。

《导则》关于报告及信息分享的解读

1、《导则》条款理解

《导则》非常重视报告和信息分享,在导则中一共写了四条要求,是所有条款中最多的。

导则从报告和信息分享的必要性、报告的要求、报告提交对象、鼓励所有参与方信息共享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报告和信息分享的目的是为了把信息传播给特定区域内受试航影响的第三方;对报告的要求是务必尽早、同时也需要以恰当的方式进行报告;报告由试航参与各方通过恰当的方式进行信息分享,报告需要提交给相关的主管当局。对于报告的内容,则需要包含相关IMO条款要求(重点考虑本导则)。同时,IMO鼓励成员国主管当局把试航取得的经验和教训通过恰当的方式分享给IMO。

2、实施措施和方法

针对《导则》关于报告和信息分享的要求,从实施的角度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时间提交相关报告。例如在试航准备阶段,需要提交试航计划,包含试航的目的、区域、试航人员、试航船只和设备准备情况以及安全措施等内容;

提交的报告应包含有价值的信息。试航的全周期信息都是非常有价值的,例如试验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对主管当局和试航参与各方都非常重要;

报告的内容应该包含安全、可靠地试航相关的法规和条款。基于导则的精神和原则,报告应该体现出试航全过程所涉及的海事安全相关的条款,以体现试航全过程中对安全的全面考虑。如,可采用《导则》的框架形成试航计划的主要内容。

报告提交的主体不限。一次试航的参与方会很多,例如“筋斗云0号”的试航就有船舶驾驶员和研发工程师共同参与,海事主管部门也可能实时参与监管。不同的试航相关方、乃至区域内其他船只上的船员,通过自身视角观察到的试航过程形成报告,对于主管当局和试航主体形成对试航的全面认知是非常必要的。

海事主管当局应适时分享信息。报告提交到主管当局后,主管当局应判断试航对其他第三方的影响并恰当地分析试航信息。例如试航水域、试航计划、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等,以提醒其他水上作业各方注意。成员国主管当局向IMO进行信息分享。通过试航获取的经验教训,通过恰当的方式分享给IMO,以便IMO层面掌握MASS试航的各类风险、了解MASS技术发展情况。

3、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导则》规定仍然是非常原则性的,故此部分内容仍然会存在信息不对称、报告不全面等问题。例如,站在开发团队的角度,许多技术细节和关键信息可能被当做技术机密不对外分享,也可能被“习以为常”而忘记分享;同时,技术团队对IMO相关条款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偏差,所提交的报告可能存在错误或缺漏。以上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试航团队与海事主管当局等单位的紧密沟通和协作、多次展开试航得到改善。并逐步达到《导则》通过试航积累数据和经验,推动MASS发展的良好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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