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盐都:严把三个“关口”规范涉案财物管理

2021-11-03 16:31郭冬冬黄芳王跃
方圆 2021年18期
关键词:关口出库财物

郭冬冬 黄芳 王跃

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以规范化、常态化、阳光化为目标,积极探索实践涉案财物管理新模式,确保涉案财物接收、移送、处理零差错,保障了诉讼活动有序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严把涉案财物“入库关”。在侦查机关或纪委监委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时,依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移送物品清单进行认真审核,与案件无关的,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应移送未移送的,限期要求移送;一些不宜移送、暂无存放条件的,审查是否有摄像或拍照移送,并在移送物品清单上注明相关情况。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涉案财物,及时在财物管理登记册上逐一记录备案。

二是严把涉案财物“在库关”。对在库物品实行“一案一账,一物一卡”模式管理,及时进行电脑登记;坚持同步建立手工台账,完整记录涉案财物流转信息、交接过程等情况,对涉案财物进行实时的動态监管。严格履行流程监控职责,将涉案财物管理纳入流程监控范围,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对涉案款项实行专户管理,把侦查机关或纪委监委所有暂扣款存入涉案款项专用账户管理,每个案件建立一个“明细账”,并定期核对。

三是严把涉案财物“出库关”。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根据诉讼进程和案件处理结果,及时督促办案人员办理财物变动手续,确保案结物清、款清,不留隐患。在办案部门调用、移送、处理涉案财物时,重点审查其审批主体及审批程序,确认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出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送案审查环节中,对涉案财物需要移送他院、上缴国库、退还当事人等,经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对撤案、不起诉或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及时通过口头和发送流程监控通知的形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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