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中国产权协会在行动

2021-11-09 01:31
产权导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国有资产财政部

8月3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示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的通知》(财办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简称“中国产权协会”或“协会”)高度重视,组织会员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向财政部提出意见建议,反映行业诉求。

1  69号文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

为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流转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20〕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的有关要求,财政部通过各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推荐,根据92号文相关条件,发布69号文,确定北京产权交易所等12家机构为第一批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69号文要求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时,应在名单中择优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同时,要求相关产权交易机构严格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92号文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协会高度认同财政部选择确定从事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做法,认为该做法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规范透明、阳光用权、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等特点,注重产权交易机构市场化配置金融要素资源的服务能力,是推动国有资产交易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举措。

2  69号文对推动产权交易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

协会认为,69号文的印发实施非常重要、非常及时。当前,协会正在推进实施全国产权交易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推动建设高标准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69号文的印发对推动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业务发展、平台建设、功能完善和产权交易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1  赋予了产权交易资本市场新使命

财政部印发92号文、69号文,坚持实行国有资产交易进场选场机制,依托现有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既肯定了产权交易机构服务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的重要作用,也肯定了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属性定位。同时,69号文择优选择确定了部分优秀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是对产权交易行业建设高标准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服务新一轮金融国资改革和金融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赋予的新使命和新要求。

2.2  健全了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

自2002年中央纪委推动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以来,基本形成了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基本法,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为基础,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已废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包括各省市政府及其国资委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法规体系。同时,中国产权协会不断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行业团体标准和自律规范,并指导产权交易机构制定配套的交易规则,形成了较为健全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体系。69号文确定了首批可以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明确了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和属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更加完善、更加规范、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2.3  促进了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的发展

69号文的印发有利于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监管,完善产权交易机构运行监督机制,深化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的实施,实现中央与地方两级国资委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联动和监管协同,建立健全全口径(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四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同时,69号文的印发对于促进产权交易行业优胜劣汰和良性竞争,促进产权交易机构能力提升和业务发展,推动交易场所规模化经营和区域市场协调发展,提升产权交易资本市场整体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防范市场风险,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流转管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3  中国产权协会贯彻落实69号文的行动方向

中国产权协会作为全国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推动产权交易行业机构贯彻落实69号文,助力做好中央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自身的职责和使命。69号文发布之后,協会第一时间责成协会秘书处做好宣传和研究工作,起草向财政部提出的工作建议,研究部署下一步配套举措,推动产权交易行业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建议起草后听取了相关会员单位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向财政部提出的五条建议,也是协会下一步工作的着力方向。

3.1  建立与财政部有关厅局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协会成立以来,在举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培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过程中,多次向财政部金融司汇报工作,得到财政部金融司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指导。协会今后将加强与财政部金融司的沟通协调,发挥好政府与交易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起常态化的日常工作联络和定期工作汇报机制,为财政部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提供支撑和抓手。

3.2  发挥协会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领域的自律职责

目前协会在金融国有资产交易领域,建立了数据统计规范、信息数据通用规范和收费行为规范,开展了数据统计、研究分析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自2020年以来,中国产权协会协助国务院国资委建立、实施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动态调整机制,主要工作事项有:研究论证、方案设计、指标设定、调研走访、综合评审、政策宣贯、组织签署自律公约、制定配套制度规范、受理投诉、做好日常监督和跟踪反馈等。协会推动行业贯彻实施69号文,同样肩负着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自律监管职责,可以做好以下事项:组织签署自律公约、报送信息数据、开展市场动态监测、进行执业行为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处置业务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建立实施自律惩戒机制、协助做好对于产权交易机构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能力的评价认证等;同时在协会发起建设的全国产权行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开设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板块,实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数据对接,实现金融国有资产交易统一信息披露、统一过程监测、统一结果公示;分析研究并向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和社会发布市场动态、交易数据和典型案例等。故此次建议财政部授权协会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领域的行业自律职责。

3.3  推动筹建金融资产交易领域自律组织

近年来,协会一直在着力推动筹建金融资产交易领域自律组织(协会的分支机构),即金融资产交易专业委员会,目前已经做了大量沟通筹备工作。借此机会,协会争取得到财政部支持,指导推动该委员会成立,作为金融国资、金融不良资产、金融产品等金融资产交易领域自律组织。通过该委员会,加强从事金融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和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凝聚行业发展合力,强化行业协同合作,发挥行业协会对金融国资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风险防控和服务支撑作用。

3.4  推动从事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数量扩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全国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93.2万亿元,其中中央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99.5万亿元。中央金融企业资产总额大,而且分布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0年以来,部分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已被当地财政部门确定为开展中央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指定机构,认真履行着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责,积累了丰富的项目运作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条件和运行管理能力。根据财政部92号文第三条第(五)项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具备“权属清晰,能够按要求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的条件,第四条要求“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地方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畴的,按要求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由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国资部门管理”。由于目前产权交易机构主要由各地国资委、财政部门、发改委等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产权登记。92号文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即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对其出资人主体进行变更),大部分国资监管机构对单方面要求进行产权登记和出资人主体变更持有异议,且大部分省级政府对出资人主体变动事宜尚未有定论,导致产权交易机构资质申请存有一定障碍。为此,从便捷属地中央金融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就近进场交易、政策延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角度考量,参照财政部5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按服务规范、历史业务量及经验统筹考虑,协会建议财政部适时增加选择地方具有不同出资或隶属关系具备承办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数量,并希望能够支持财政部参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资质审查、选择确定、动态调整等相关工作。

3.5  推动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全面进入产权交易机构

近期,甘肃、新疆、内蒙古等省份已确定或拟确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其中新疆和甘肃为双重指定产权交易中心和股权交易中心从事相关业务。协会认为,财政部54号令明确提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其中“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同时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较之产权交易机构具有以下不同:一是职责定位方面,证监会对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是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综合市场平台;二是交易规则方面,区域性股权市场执行私募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行为属非上市非公开交易,挂牌企业受到区域限制,不能跨省交易;三是信息系统方面,区域性股权市场没有全国性交易系统,客户仅限于省级行政区域,市场交投一直不活跃,不利于国有资产交易保值增值和价值最大化;四是市场监管方面,区域股权市场交易系统未纳入财政部和国资委的国有资产交易监测系统。同时区域性股权市场受证监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及相应省级政府部门统筹监管和中国产权协会自律监管。综上,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存在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部分省份双重选定产权交易机构和股權交易机构的情况,不符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提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以保持必要规模,避免无序竞争”要求。为此,协会建议财政部指导监督各地财政厅(局)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只选择一家产权交易机构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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