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毒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传统向循证矫正转化

2021-11-10 04:19薛彪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1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转化

薛彪

摘要:从目前社区矫正对于有毒瘾服刑人员现状来看复吸率高,社会回归较差普遍存在,这与传统矫正方法对于有毒瘾服刑人员非个性化、粗放式管理的社区矫正方法是有联系的,并且对于有毒瘾服刑人员其拥有犯罪人和病人双重身份,其是需要相对而言个性化和因人而异的矫正策略才能更好地回归社会。通过对于域外循证实践的方式考量,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参考学习意义,期望吸收循证实践的优点将涉毒人员通过社区矫正真正做到回归社会。

关键词:社区矫正;循证矫正;转化

一、传统矫正方法的困境

(一)方式陈旧

从数据来看,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的几率高于社区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的几率。在理念方面,对于高危或重点人群采取矫正兼治疗康复做法,提高矫正质量,但在具体方式上,要让传统行政管理的及人员同时树立治疗理念和熟悉成瘾病理,绝非易事。在这种传统模式中,矫正工作人员的行刑管理侧重于原则性统筹管理,通过手机定位,要求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学习或参加公益劳动,采取非个性化管理,对基本相同的关注、矫正措施和资源投入。而对于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矫正部门几乎不涉及社区治疗康复等事务,更不会对其進行差异化个性化采取行动。

(二)矫正体制运转不畅

首先是内部工作体制问题。不同省市、同一省市不同区县的司法行政系统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尤其在异地接收和变更矫正地等环节容易发生脱管、漏管的现象,加上“再犯率”的考评机制一直是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下级机关的重要指标,受其捆绑,一些危险个体、危害苗头或因素极易掩没于基层矫正活动之中。其次是执法联动机制问题。社区矫正部门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不紧密,不能形成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再度违法犯罪现象的适时反应,对这类人收治难或者收监难,就是有力的说明。

二、循证矫正与循证治疗

(一)循证实践

本意是“基于证据的实践”,其理念始于20世纪末发展起来的循证医学。循证医学主张:慎重、准确和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好研究依据,结合临床医生的个人专业技能和多年临床经验,考虑患者的价值和愿望,将三者完美地结合,制订出治疗措施。

通过检索中国知网,对于“循证实践”研究最早的文章源于2010年,之后关于其的研究主要是学者们将美国的“循证医学下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解读,相关文章数量较少,而且并未针对我国问题进行考量继续研究。

(二)循证矫正实践的沿革

“循证矫正实践”一词为“舶来品”,是学者们对于美国循证矫正实践中得来。循证矫正实践是循证实践方法在矫正领域的适用。5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违法犯罪案件攀升,社会治安环境恶化,美国采用了强硬的刑事政策,结果导致罪犯重新犯罪率处于历史高位和世界上最高的监禁率。每年被判重罪的被告超过一百万,占美国所有有罪判决的94%。四分之三的州的重罪被告有过逮捕记录,约有三分之一的在逮捕时是处在缓刑、假释或者审前释放期间。这些监禁判决中四分之三的人员是因非暴力犯罪而被判有罪。

美国在矫正方面的总经费支出平均每年以6.2%的比率增长。由1986年财政年度的15.6亿美元增长到2001年财政年度的38.2亿美元,共增长了145%。

为此,马里兰大学的学者们探索了一项解决此问题的技术革新,形成了一份600多页的研究报告提交国会:《预防犯罪:哪些管用、哪些不管用、哪些有希望》。学者们表示,该报告总结了500余项个案研究方法,审查了家庭、警察、社区、地点、劳动力市场、学校和刑事司法系统等7种不同环境下的效果。该视角将刑事司法环境中(如法院和矫正)降低已知罪犯犯罪行为的方案和个案包含在犯罪预防的概念中。

(三)循证矫正中国化基础

我国社区矫正运行已有十余年,但对于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目前没有摸索出一套系统、明确和有效的矫正方案。由于将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犯罪人和病人双重身份看待,目前并未取得来自矫正实务人士和社区民众的高度认同,这类人的法律符号就只是社区服刑人即刑罚惩罚对象。因此,从吸毒成瘾的病情以及引起犯罪的原因等方面寻找证据,循着证据适时调整矫正和治疗方案,坚持走行刑与戒治并重的道路,实质是转换传统管控范式。

1.基于犯因寻找证据

犯因即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无论犯罪人身体状况如何,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与其他矫正对象相同,都是实施了危害社会且触犯了刑法的行为人。这是前一类人仍应归属循证矫正而不是单纯归属患者的事实依据。

循着上述思路提炼矫正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规律、规则和方法。一方面,摸清矫正对象的情况形成基础证据;另一方面,研判致罪的社会因素连接证据链条。当个人及家庭生活、教育成长史、生活困境和紧张的社区人际关系,将这类人推到次文化社会类群时,他们会在毒友或者被社会定义为犯罪人的类群中,找到心理慰藉和个体尊严。

2.基于病情寻找证据

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有双重身份,即罪犯和病人,基于后一身份制定治疗方案明显不具有法律评价的性质,而是根据其生理需求和病理特征予以治疗。有毒瘾社区服刑人要么已经戒毒,要么无须生理脱毒,他们一般处于社区戒毒康复的阶段,其中吸食自然毒品的人还可能正在接受维护治疗。因此,矫正部门及工作人员虽非都是成瘾医学专家,他们却应当透过成瘾者的行为甄别不法和病态,而不是将觅毒的动机一律解释动机恶劣和恶习难改。

第一,从吸毒成瘾原因形成证据,判断所患其他疾病的原因是否源于吸毒行为;第二,从吸食毒品种类、患者对毒品依赖的程度,以及毒品伤害的程度,摸清症候群;第三,了解吸毒史和戒毒史,研判戒治效果,论证和调整社区康复方案,合理确定治疗目标;第四,根据临床研究所得,系统了解患者吸食毒品以及其它疾病的关系,针对心脑血管疾病、泌尿系统疾病以及高致命的艾滋病、难以治愈的性病等类型,以及服刑人患病程度,制定治疗与监管并重的方案。由于涉及治疗,这些方案与行刑强制约束不同,接受社区戒毒或康复的服刑人对此应有知情权,而且应当有权在接受戒毒康复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循证矫正中国化的落实

(一)多部门协作提高治理能力

首先,随着现代化社会治理格局的逐渐形成,借助于网格化管理为中心的新型社区管理模式,有效矫正和治疗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其次,加强与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合作。再次,确定矫正与治疗重点。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从满足被矫正对象的切实需求入手,真正将被矫正对象挽救使其回归社会。

(二)形成矫正与治疗并重的方案

针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除此之外还须考虑其适应社会的基本需求,展开社区矫正的难度更是可想而知。毒瘾戒治分四个阶段:生理脱敏期、戒治适应期、身心康复期和回归社会适应期。社区矫正阶段的康复治疗主要指后三个阶段。所谓戒治适应期:以培养戒毒人员运动兴趣、强化技能学习、恢复生理机能为目标,开展有针对性的轻、中强度康复训练活动;所谓身心康复期:以恢复体能、增强体质、培养运动习惯为目标,结合实际全面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所谓回归适应期:以巩固前期戒治成果、养成良好习惯,使其更好回归社会,以此根据具体个案调整方案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三)细化矫正与治疗的过程控制

首先,坚持以社区矫正小组的组织单位。其次,引导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树立自律和自控意识。再次,尽力修复家庭关系。在重建社会支持系统中,修复家庭关系最关键且最有效。最后,落实困难帮扶项目。对有毒瘾的服刑人员除常规矫正项目外须施予特殊治疗,须对其个人及家庭施予必要的帮扶。最有效的帮扶方法是争取将其及时纳入目前已惠及全民的低保和医保范围,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四)借定位技术形成外松内紧的管束

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应加强对其移动定位监控。只有掌握了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才能做好戒毒以及犯罪行为矫正。对于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应适用禁止令,同时令其使用定位手机及佩戴定位手环。

参考文献:

1.邹建琴:《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探索循证矫正中国化道路—张苏军关于,<循证矫正中国化研究>的讲话摘要》,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12期。

2.方传波:《循证矫正运用于“顽危犯”攻坚转化工作的实务研究》,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4期。

3.宫照军:《论循证矫正技术在个案矫正中的应用》,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4.敬雪华:《針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的矫正范式转换》,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5.高一飞:《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载《中国司法》,2020年第8期。

6.霍俊阁:《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研究》,载《汕头大学学报》,2017年第8期。

注释:

5曾伟东:《借鉴国外以社区矫正为主的先进措施发展三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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