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高压输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隐性目标”管理

2021-11-14 11:24陈绪德
项目管理评论 2021年5期
关键词:特高压隐性整体

陈绪德

项项目管理的核心是目标管理。对于工程建設而言,目标管理一般指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环保等方面的预期建设成效,多以工程建设合同专项条款的形式呈现,可作为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约束依据。工程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关键在于各参建单位的实施行为是否满足工程各项目标要求。

特高压输电工程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工程实施者的执行情况直接决定工程的成败,因此调动工程实施者围绕工程整体目标而努力的积极性,对项目管理者尤为重要。首先需要识别工程实施者的执行动力来源并合理、有效地管控。一般来说,工程各参建单位或参建个人都有通过参与工程建设获取个体功名、荣誉和利益等的目标,此目标的管控是项目管理者调动工程实施者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借用冰山理论,如果把工程建设目标管理当作一座冰山,那么工程进度等整体目标就是冰山显于水上的部分,而冰山隐于水下的部分就是工程参与者获取个体利益的目标,由于工程参与者众多,对其目标进行管控决定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成效。相对而言,隐于水下的部分,具有潜在性和隐含性,可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隐性目标”。而项目管理者不仅要着眼于显性目标的实现,也要关注参与者的潜在需求,帮助其达成合理的“隐性目标”,同时对那些为了“隐性目标”而牺牲工程整体目标的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隐性目标”的有效管控是显性目标顺利达成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是项目管理工作的要务。严格来说,“隐性目标”必须依靠工程整体建设目标的圆满实现才能达成,但事实并非全然如此。隐性是相对于工程整体目标的明确性而言,“隐”因为代表的是个体参建单位或个人、具有“私”的属性,从重要性上无法与工程整体目标相提并论,且不宜公开主张,但对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又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工程整体目标和建设过程中各 参与个体的“隐性目标”,两者一公一私、一显一隐,既可相得益彰、互为促进,又可能因私废公、因小失大。所以,对于特高压输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隐性目标”,项目管理决策者不可不察,不可不重视。

存在,获利本性使然

特高压输电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工程,具有技术先进、输送容量大、覆盖面积广、投资大及参建单 位多等特点,工程建设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参建单位及个人来说,参与特高压输电工程建设能获取的功绩、荣誉、技术及行业知名度提升的机会均远远超过普通工程,尤其是在特高压输电工程示范起步阶段。因此,特高压输电工程吸引了社会相关单位竞相参与。目前,除了电力系统内的有关企业,还有很多民营企业也参与特高压输电工程建设中来,特别是在土建施工和设备供应方面。

随着特高压输电工程的持续推进,经过十多年大规模建设,特高压输电工程参建经验和荣誉、工程业绩对参建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来说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参建单位的目的也随之从积累实力和广告效应变为正常的经营获利模式,从刚开始参与时集中企业优势资源、不计成本为荣誉而战回归到为企业利益而战,其“隐性目标”随之产生。对参建单位而言,特高压输电工程对个人技术能力的提升是很显著的,不少人在参与特高压输电工程后实现 了职位提升,这是水到渠成、自然而然的事,但只要主观上先有通过工程建设获取正常报酬以外的附加利益的预期,则个人“隐性目标”也就生成了。

“隐性目标”的存在不一定是坏事,只要不违反规定就应该得到认可和支持。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企业参与特高压输电工程建设是正常的市场行为,通过参与工程建设获取正当利润是市场规则的体现,允许获利也是市场经济存续的基础。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隐性目标”是市场规律和人们追逐利益的体现,是难以避免的。同时,允许 和鼓励企业正当获利,也是我国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当然,这里指的仅仅是“隐性目标”中的合 理合法的诉求,并不是“隐性目标”中包含的一切个体要求和期望。例如,违背合同或法规约定、通过牺牲工程整体利益来获取个体非正当利益的目标和行为,就应该重点防范和严厉制止。

危害,阻碍目标执行

要想优质高效地完成建设任务,如期实现工程达标投产的目标,特高压输电工程除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目标,还要协调、控制所有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整体目标要求、按规定及时优质完成各项任务。特高压输电工程难在系统复杂、参建单位众多导致协调困难,尤其是对参建单位个体“隐性目标“管控不当,导致工程执行不力、受阻甚至无法实现目标。

特高压输电工程是参建单位众多、技术复杂的整体性工程,各单位、各环节相互关联,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如果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给其他相关企业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甚至导致工程整体目标无法实现。所以,特高压输电工程必须进行总体实施策划,统一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服从工程整体安排,保证及时完成整体目标要求的相关任务。正当的“隐性目标”无法实现或非正当的“隐性目标”的存在极易转化为执行力的最大杀手,对工程整体计划的执行可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对于影响工程整体目标实现的“隐性目标”,工程主导方务必高度关注。一方面,要准确把握为了整体目标需要牺牲个体利益的事实及相关方,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另一方面,要通过明确的合同约束和严格的现场预审及验收管控措施,遏制和打消参建单位及个人通过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以获取个体非正当利益的企图。

冲突,根源在于管理

“隐性目标”与工程整体目标产生冲突,一般多发生在参建单位利益受损而业主无法弥补的情况下。例如,业主要求参建单位突击完成某区域模板工程的拆除和随工清,使参建单位短期增加人工导致利益受损;再如,相关方配合不及时、配套工作质量不达标导致某参建单位成本增加等,工程整体协同管理存在不足均会造成有关参建单位“隐性目标”的损失。

另外,来自上级或高层的检查作为一种建设促进的管理行为,在目前也呈现出另一种典型冲突现象,如参建单位为了个体“隐性目标”而宁可让工程整体暂时受损:为了得到上级的认可和良好评价,一切工作都为迎检让路,有的工地甚至不惜牺牲工程整体进度、成本和质量。一切有碍观瞻的工作统统停工归整,刚挖出的基槽来不及施工就先填平等检查后再挖,户外基槽抢工回填不夯实,甚至室内基坑使用冻土连夜加班填平,致使投运后地基沉降……诸如此类不正常现象势必导致“隐性目标”与工程整体目标之间发生冲突。这种情况反而不好控制,因为现场参建人员都不愿接受上级检查的差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突击迎接检查的内在动力及弊端确实不容忽视。

我国特高压输电工程目前仍是业主主导,各方负责的建设管理模式,参建单位交叉制约的情况很多,个体隐性目标的实现机制,客观上也存在上级检查评价作用大于现场日常评价的现象,参建单位个体利益与工程整体目标冲突的完全消解尚有待于后续工程管理机制的继续完善。

共赢,管理成于法治

“隐性目标”客观存在,且对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工程管理者调动工程参建单位积极性的前提和有效手段,必須高度重视。当然,这在操作上难度很大,对管理者的能力和个人素养要求很高。在工程实践中,应该根据当前项目管理者整体水平的实际情况,本着共赢的思路,把着力点落在管理流程的科学合理性和执行的合规性上,将“隐性目标”正反两方面的管理均纳入标准化的管理流程中,体现了依法、依规管理,这样 既可减小过程管理的协调难度和执行偏差,又能提高执行效果。

一方面,建立合作共赢的机制,将“隐性目标”正当诉求与工程整体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作为项目管理决策者,首先要通过杜绝低价中标、确定合理工期来保障参建单位的合理利润,对参建单位各项权责通过合同条款来明确,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责任范围以外的事项,要与参建单位特别约定相应处理方式。执行过程中,双方要提高相互服务意识,及时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这样做既是履责,又为相关方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对于通过非法途径或有损工程整体利益的行为来获益的“隐性目标”,则需制定严格的管控机制和惩戒机制。对利益诱惑的抵制,除了道德约束,更应该依靠让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管理机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 “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在工作中,相信大家都是好人,但在制度设计时要把所有人都视为坏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不当“隐性目标”的产生,大大减小管理的难度并规避风险。2021年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910号),除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外,再次强化了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强调了对项目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结语

“隐性目标”所属主体是实现工程整体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和执行者,其行为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工程的成败。为了圆满达成工程整体目标,项目管理者必须重视对各参建单位“隐性目标”的管控,做好冲突预控的同时,利用“隐性目标”有利的一面充分调动工程参建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各方围绕工程共同的目标加强合作、克服困难,努力确保工程各项目标按预期实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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