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中政法主题的缺失及彰显

2021-11-15 11:11侯欣一
社会观察 2021年2期
关键词:政法法学法制

文/侯欣一

在当下中国,“政法工作”“政法体制”“政法制度”等词汇或提法常见于各种政治文件、领导人讲话和新闻报道之中,人们对此早已耳熟能详。不仅如此,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政法体制”“政法制度”的客观存在,以及政法工作在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也几乎无人质疑;我们甚至可以说,“政法制度”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有关中国政法制度的话题却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很少有学者将中国政法制度或政法体制作为一个严肃的问题纳入学术讨论的范畴,富有深度和启迪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学术界需要对此进行必要的省思。

法学研究中政法主题何以缺失

政法是一个与法政相对应的概念,用以区分晚清以降中国在构建现代国家进程中所出现的两种不同的法治类型。如果说法政的特征是以法统政,那么政法的特征就是以政统法。无论是法政,还是政法,都包含着一套复杂的国家制度安排和法制运行机制,其背后都蕴藏着特有的法治理念。本文所说的法学研究中的政法主题主要关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中国来说完备的法律制度意味着什么?该如何构建?二是在近现代中国的剧变中法制所起的作用究竟如何?三是在近现代中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是以何种方式具体运作的?其基本特征是什么?显然,政法主题既是一个回顾过去,又是一个关注当下,还是一个可以展望未来的学术话题,甚至可以成为法学研究中一个覆盖面较宽的研究领域。

按照上述三个标准去观察,对中国法学研究稍有了解的人都会承认在中国法学研究中政法主题缺失的现象由来已久。导致学术研究中政法主题缺失的原因大致有三:

(一)流行的研究范式使法学界对法制在中国近现代国家转型中的重要性估计不足。革命是近现代中国的主旋律,对现代化的追求则是外部压力下国人的一种自我救赎。与此相适应,长期以来国内中国近现代法律史的研究中革命范式和现代化范式先后占据绝对主流地位,即将革命或现代化作为推动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唯一动力。少有学者将良好的政治制度和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自觉或不自觉地淡化着法制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对政制,当然也包括法制在近现代中国社会变革中所起的作用普遍不够重视。对中国近现代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就某种程度而言,正是晚清的预备立宪和此后的法制变革才真正拉开了中国近代化的大幕;也正是由于平等、民主、自由等现代法治理念进入中国,才激发了国民对专制制度更大的不满,进而引发了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一系列革命。

(二)特定的学术旨趣导致法学界对政法主题的忽略。早在1942年历史学家李剑农就提出应以“法统”和“政统”为分析工具,对近现代中国历史的进程及走向作整体观察。在《中国近百年政治史》一书中,李剑农指出:“民国十三年以前,中国政治问题表面上所争的只是一个法字,自所谓法统恢复后,那些坐在法统椅子上的先生们演出卖身活剧,制成一部‘遮羞的宪法’,从此没有人理会这个法字了。十三年一月,中国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改组,可以说是中国政治新局面的开始。”尽管李剑农在这里所使用的“法统”一词,更多是指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的民主共和国体,与本文使用的政法主题在含义上并不完全相同,但李剑农的观察毕竟为学者提供了一个解读中国近现代历史进程的全新视角。循此视角一路观察下去,有助于我们对中国近现代百年法制的历史作整体观察,并客观地评估法制、国家制度在近现代中国历史进程中所起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李剑农的洞见对法律史学乃至整个法学界几乎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史学界按照历史学界对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分期,将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史分为晚清、民国(或晚清民国)、根据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几个相互孤立的阶段进行分割研究,工作的重心主要是借助各种法律史料从性质上厘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与晚清民国法律制度性质上的差异,以此论证根据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先进性,少有人对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历史进行整体性解读,少有人从国体和政体有机结合的角度,即政法体制的角度去观察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问题。这种学术旨趣既不利于学者主动地去探寻法制在历史进程中的真实作用和地位,也不利于学者梳理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整体特征和演变规律。

(三)自主学术话语的缺乏使政法主题深度研究空间不足。现代法学和法制实践均源自西方,其目的是为了阐释西方世界所面临的问题,因而在西方既有的法学理论中自然缺少与中国法制实践活动对应的知识。中国自主拥有的礼法知识体系与现代中国法制实践之间的隔阂毕竟太大,因而用这种话语体系去阐释新的国家政制和法律制度极为困难。民国时期,有一批学者利用西方现代法学、政治学的知识对晚清以降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政制体制、法律制度的变革进行观察和研究,撰写出版了一批著作,初步形成了新的知识体系。我们姑且称之为法政知识体系。但时隔不久,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种尚处于形成中的知识系统便消失了。与法政知识相比,政法知识的短缺则更为严重。就渊源而言,政法知识与马列主义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马列主义自20世纪初进入中国后,对历史学、经济学、文学艺术等学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对法学的影响则相对微弱。董必武曾客观评价说:“过去在国民党统治区,举起马列主义旗子来搞政治经济学、搞史学、搞哲学和搞文学的人都占领了一定的阵地,比如在大学讲堂上、在刊物上、在文坛和戏坛上,是有些阵地的。但是,根据马列主义来研究法律的人几乎没有站着落脚点。在解放区法律工作方面的成就也不显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现象仍在延续。突出表现为决策者较少有构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自觉,满足于对中国,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制实践成果的舆论宣传,并直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实践所取得的成果归功于中国特有的政法体制,未注意引导学者从学术上对政法体制进行严谨和深入的研究,缺少构建自主学术话语体系的自觉。加之言论尺度难以把握,久而久之导致学界对中国法制实践活动的疏离。

政法主题彰显之原因

晚近以来学术研究中政法主题缺失的现象有所改观。改观的原因在于:

(一)把握中国法制实践规律之需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决策者开始倡导中国法学自主话语体系的建构,并将其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一再强调。生活经验和法制实践更是时刻提醒着学者,执政党所反复强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以及频繁出现的政法工作、政法体制等概念绝非一种修辞手法,而是一种现实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活动。在中国法治的核心是建设完备的政制,这一点早已成为学者的共识。问题是中国究竟需要何种完备的政制,以及该以何种概念、理论去概括和阐释中国的法制实践活动。

在此背景下,学术界出于把握中国法制实践规律和探讨中国法制实践特色之需要,尝试以政法体制为分析工具对中国的法制实践活动进行研究。其实,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自中国共产党有了自己的局部政权开始,政法体制就一直伴随着这一政权一起成长与发展。时至当下,“政法体制”早已深深地镶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之中,政法体制构建的合理与否不仅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的成功与失败。

(二)学术发展之结果。

1.学术政策之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组织者的倡导下,国内法学界主要忙于对苏联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学习,较少兼顾其他方面。“文革”期间,法制本身成了被批判的对象,法学研究基本停止;改革开放后百废俱兴,出于了解、学习、追赶的需要,学术界较为重视对现代西方法治理论和经验的引介和研究,同样无暇顾及政法主题这种中国自己的法制实践经验。20世纪90年代之后,学术研究日益多元化,竞争格局基本形成,各种主题、各种方法不断涌现,一些学者出于个人学术研究的兴趣,自觉不自觉地涉猎政法体制这一主题。十八大之后,在决策者的倡导、鼓励和组织下,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对政法主题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大量的学术时间和力量逐渐向这一领域倾斜。

2.学科整合所引发的新的学术增长。伴随着法制在现代国家中作用的增强,法制逐渐从边缘性的话题向主流性的话题过渡。越来越多法律史学科之外的学者将自己的研究触角深入中国近现代法律史领域。中国近现代政治和法律的历史具有了更多的面向,并逐渐形成了一种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新的叙述,即一种有关近现代中国的法政叙事或政法叙事的进路,成功地唤醒了沉睡的政法主题。

3.新文献和新史料的发掘及呈现。大量民国学术文献和史料的整理出版,完成了民国和当今法学研究之赓续,使当代学者逐渐熟识了曾经存在过的法政知识系统。特别是诸如《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等公开标注着“法政”字样的文献史料的出版,不断地提醒着我们对耳熟能详的政法概念的关注,以及法政与政法之间的差异。新文献新史料促使一些学者将视线超越法律规范的层面,进入法律实践的场域,进而思考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等关联性的问题。

4.对问题意识的强调。传统法律史学者多注重静态的研究,注重从体系上描述、再现特定时代的立法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全貌。社科法学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学科,受此影响,法律史研究也越来越重视对实际问题的关注,而非纯粹的知识梳理。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如何阐释民国时期立法的完备与现实的反差,或者,如何评价民国法制的历史一直是一个困扰学界的问题。对类似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极易引发法政、政法之类的学术话题。

政法主题形塑之过程

笔者再以学科为对象对政法主题在中国学术研究中的形塑过程进行梳理。

(一)法律史学科的研究。其特点是利用法律史学的专业技能尝试揭示中国政法体制形成的历史渊源,以及政法与法政体制之间的差异,为更多的学者关注这一主题提供历史的视角和必要的知识储备。(1)唤醒法政知识。一些以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为研究志向的学者在回顾中国法学教育的源头时,注意到了清末民国法政学堂的称谓,唤起了学界对“法政”这一曾经广泛使用、后来变得极为生疏的概念的注意。(2)揭示法政体制与政法体制的差异。一些学者以法政知识为参照将观察的时间段下移,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执政党与司法关系建构过程的观察,发现同为民国时期的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在司法体制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并对这种差异从本质上进行概括,从时间和内容两个维度尝试探讨是否存在一种政法知识或政法体制。(3)探讨政法体制的内涵。以政法知识为叙事工具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与根据地时期司法制度、司法工作之间的关系,论证了根据地司法制度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之间存在的一些共性现象,分析了根据地司法制度与当下中国司法制度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有机联系。

(二)法理学界的研究。(1)从某一组织,如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角度切入讨论执政党与法制的关系,将执政党与法制的关系概括为中国政法体制的核心问题。(2)对当下中国政法体制运行中的一些特殊关系进行讨论,并从治理的角度尝试形塑出几个专属于中国的政法问题,如央地关系、民族关系、大国体制等,并通过这些问题证成中国政法体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3)对某一特定时期中国政法体制运行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反思。

(三)历史学界的研究。通过大量真实的历史资料还原重大法制事件中政治所起的作用,为我们观察政治与法律的复杂关系提供了难得的第一手资料。

既有的研究已注意到晚清、民国时期、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法律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离合关系;意识到了法政、政法之类概念、议题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的统摄能力;尝试使用法政、政法之类的概念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历史中的一些局部问题进行思考。

强化政法主题之思考

政法主题的彰显既是学术发展之必然,也是推进中国特色政治发展之需要;但与此同时,又必须明了做好这样一个充满诱惑的学术课题绝非易事。

(一)尚需对“政法”概念进行细致辨析和论证。为了提高学术研究的科学性,有必要从知识谱系的角度,从观念、事实、规范和机制等多个层面认真细致地梳理这一概念何时提出、何时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并被广泛使用,在此基础上从国家制度和具体法制层面揭示出法政和政法的真正差异,以及政法体制在中国法制实践中的具体指向,借以厘清政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政法”成为一个清晰、严谨、历史沿革有序且稳定的概念。此外,要从观念层面,从法律制度与各种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特别是执政党的关系中,从权力运行的特有方式等更为广博的领域去证成政法体制的存在,并形塑出其制度上的特征。

(二)要厘清政法体制在中国之流变。必须将近现代中国法制的历史进程作整体考察,多层面、多角度地揭示影响中国政法体制形成的各种复杂因素,从不同的视角探析中国政法体制形成的动因,如政法制度的形成与礼法文化、与国人对法律的认识、与苏俄的法制实践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与中共组织体系、与民族危机、与重大历史事件之间的关系等,阐释各种力量在推动塑造固化这一体制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起作用的方式,才有可能回答近现代中国何以会经历从法政到政法这一历史的转变并最终选择政法体制这一复杂的问题,勾勒出促进这一演变背后的逻辑关系。我们还应注意到,即便是政法体制确定之后,它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调整、完善,并与国体不断适应。此外,作为一种法制实践活动,政法在国家制度和机制层面究竟是如何安排的,又是如何运行的,其运行效果以及社会各界对此之评价亦是需要观察的重要内容。只有认真观察政法体制在中国之流变,比较各阶段的异同,才能再现政法体制各阶段之特征,寻找其中的规律,并最终确定这一体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

(三)要做到学理上自洽。既有的研究中,少数成果过多地强调中国的国情,不顾学理和语境上的差异,乃至于自说自话,导致结论和评价的公允性有待商榷。必须承认,中国的政法体制与现有的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学理论,特别是理念之间确实有着一定的差异,缺乏理论原点的支撑。因而,以政法体制为分析工具去观察中国的法制实践,必须坚持学理,坚持法治思想,既要以这一概念统摄中国的法制实践,又要做到理论上自洽,为相关学术研究搭建起一个相对合理的分析框架;同时保留不同学派之间的学者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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