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了承重墙 谁来撑起这栋楼?

2021-11-18 22:55
公民导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街道社区物业管理房屋

装修乱象无处不在

“承重墙有多重要我不懂,反正拆了客厅宽敞多了!”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传了4张拆除承重墙的照片,并配上上述文字和表情包,颇有戏谑、炫耀之意。对此,网上一片批评声,有人指责该行为是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儿戏。

实际上,在装修过程中,违规装修现象时有发生。今年8月,浙江杭州一小区住户在装修自家房屋时敲掉承重墙,导致整栋楼成危房;7月12日,江苏苏州四季开源酒店产权方私自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致使部分房屋坍塌。

楼宇建筑安全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装修过程中“私拆”问题,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房屋装修时改造的界限又到底在哪儿?

1 令人愤懑的自作他受

陈霈(资深媒体人)

自作自受:自己做下的坏事,自己承受恶果,意为咎由自取。

但是这个成语到了现在,却进行了一次“变形”。怎么变的呢?

“车辆违停占用消防通道导致火势没能及时扑救”“公共交通上手机外放嘎嘎嘎的魔性笑声令人抓狂”“房屋装修时敲掉承重墙导致整栋楼成危房”……这都是自作他受的典型。

讲讲具体事例。今年8月,杭州就有一业主在装修时擅自敲掉屋内承重墙,导致整栋楼出现墙体严重开裂,房屋危险等级为D级,居民被迫迁出,过道封闭过往车辆行人需绕行。

该户业主、包工头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一次事闹得太大,一泼二闹三不缴(物业费)的招数终于失效。坐牢,是群众喜闻乐见、拍手称快的事。

可是,这栋危楼的拆除和重建,以及35户居民遭受的损失,又该怎么赔偿?

当你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要去说理时,干这些坏事的人比你还要理直气壮:“我的车又没停你家里!”“我的手机愿意怎么用就怎么用!”“我家的房子愿意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

在这些人的眼里,只有自己的私域权利,没有一丁点公共权利的意识,更不知道在享受私域权利时必须先尊重公共权利。

这已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而是法律的问题。

只可惜,其他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程序太复杂、成本太高,这也导致全社会来为这些行为埋单,真愤懑。

2 为“承重墙”织密法治之网

滕修福(人大工作者)

私拆承重墙装修,安全事故频发却又屡禁不止,值得反思。究其缘由,笔者认为,装修业主外行或自私侥幸,不知或无视拆除承重墙后果有多严重;装修施工人员无视行业规定,胆大妄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物业管理机构职责模糊或履职监管不到位;装修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规范不严谨、缺乏操作性,存在法律真空等。因此,遏制私拆承重墙等私拆乱建行为需要齐抓共管,才能织密承重墙防拆的法治之网。

首先,要以案释法,警示私拆承重墙的严重后果。政府城建管理、司法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等基层组织机构,要通过典型案例、身边案例,向广大社区居民以案释法,告知私拆承重墙等私拆乱建行为的民事、刑事责任后果,让装修业主切实感受到私拆承重墙不能为也不敢为。

其次,要设防监管,依法依规遏制私拆乱建行为。政府城建等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房屋装饰装修及禁止私拆乱建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装修装饰准入许可证制度、公开公示制度等,并会同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等基层组织机构,强化装修装饰全过程监管,并鼓励邻居居民相互监督。

再次,要完善立法,织密承重墙防拆的法治之网。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推进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机构强化对装修装饰行业的监管;切实行使地方立法权,提出诸如预防私拆乱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制定诸如住宅装修装饰条例、物业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并赋予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等基层组织机构相关职责和权利。

3 承重墙拆除的法律边界

刘欣(市公安局法制总队)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随意拆毁承重墙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对该行为的处理上,特别是在预防该行为发生,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为处理的规定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存在一定的规范空白。

就此,笔者对完善立法作了思考。

使“行为人明知是承重墙”的时间前移。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在建设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五章“交付”中增加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书面告知所交付房屋的承重墙的数量、位置等信息,并要求买受人在装修时不得拆毁承重墙。如此,一旦买受人拆毁承重墙,只要导致该楼房产生垮塌的危险就可以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拆毁承重墙后又拒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者,为了迅速及时地消除危险,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考虑到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宜将前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纳入建筑法之中,并增加规定:“房屋建筑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该房屋建筑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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