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特性与可持续旅游开发机制选择

2021-11-22 12:50汤自军
北方经贸 2021年9期
关键词:排他性外部性失灵

汤自军

(吉首大学科技处,湖南吉首416000)

我国是文化遗产大国。所谓文化遗产是指人类社会在古代所创造的杰出文明成果经过漫长的历史传承在当代的留存,主要体现为古遗址遗迹以及古建筑等。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真实记录者,是人类历史的重要见证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与文明的典型代表与高度浓缩,它本身即反映着其所在地区、族群、社会与历史的关联,许多文化遗产更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符号和精神象征。它既可体现一个国家或民族文化与文明的传承,又可代表一个国家或民族政治与意识形态延续与存在的合法性。因此,世界各国都把文化遗产的保护与通过旅游开发将其向公众进行展示作为一项重要的事业。

我国地大物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民族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因此许多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都坐落在边远欠发达的民族地区。譬如我国14个连片特困区之一,位于湘、鄂、渝、黔西省边区的武陵山片区就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其中较著名的如凤凰古城、老司城等。凤凰古城原为湖南湘西民族地区的一个小县城,通过旅游开发,现已成为与云南丽江古城相媲美的国内著名古镇旅游目的地、湖南旅游业龙头企业之一。位于湘西永顺县的老司城自2015年成功申报世界遗产后,作为湖南省首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其旅游开发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成为曾是国家级贫困县的永顺县政府重点打造的产业。由此可见,文化遗产旅游业已成为这些欠发达民族地区发展地方经济、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在为当地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一些文化遗产出现的破坏开发与不当开发现象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文化遗产可持续旅游开发机制成为保护这些珍贵资源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文化遗产的资源特性

(一)公共资源性

如上所述,文化遗产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资源,但与其他普通的经济资源不同,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中突出的就是公共资源性。所谓文化遗产的公共资源性是指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形式不宜采取私有产权等产权形式,而应采取公有产权或国有产权形式,即由国家代表全体国民享有遗产的所有权。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长期性,其不仅属于当代人,还属于后世世世代代的人。其次,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由此,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其不宜由某个人或某个集团所有,其产权形态不宜采取私人产权形态,而应采取公共产权形态。但应明确的是,文化遗产的公共产权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经营遗产,而是政府作为国家所有权代表进行遗产规制。

(二)自然垄断性

文化遗产的自然垄断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历史体现,因此不仅具有天然的分散性,还具有浓郁的地方与民族特色。如湘西老司城所反映的长达近九百年的土司文化、凤凰古城浓郁的苗族特色、西北的各种民族历史遗迹遗址等。这些浓郁的地方与民族特色,使文化遗产具有了一种天然的独特性。也正是因为文化遗产所具有的这种天然独特性及不可替代性才会吸引全世界众多的游客无论多远都愿亲临遗产地参观游览,从而获得独特的游览经历与精神享受。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独特性决定了文化遗产的自然垄断性。

其二,文化遗产通常具有较大的规模,对其进行旅游开发一般需要较大的投资,如客栈、游道等各种旅游接待设施,包括景区公路的修建等。并且这些大量的投资一旦投入就会转化为固定资产而无法轻易变现,形成经济学上所谓的沉没成本。遗产开发所需要的这种巨额的沉没成本成为遗产开发市场的高额市场壁垒,较小的经营者无法进入,较大的经营者不敢轻易进入。已进入市场的经营者便获得了遗产开发的自然垄断性。遗产开发所具有的这种自然垄断性可能带来高额垄断利润。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及遗产旅游需求缺乏弹性,在面临高额垄断利润时,经营者会有不断提高服务价格的冲动,而消费者由于没有其他替代品可选择,只能被动接受高昂的价格。此时,政府的价格规制将发挥有利作用。

(三)公共产品性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当市场主体消费某种商品或服务时,没有办法同时排除其他主体对该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即所谓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当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征时,该商品或服务即被称为公共产品。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主要内容是向旅游者提供文化遗产展示服务。如前所述,文化遗产通常具有较大的规模,如古建筑、遗址、遗迹等的集合体。因此,某个消费者在进行文化遗产旅游时通常不能够同时排除其他消费者开展同样的旅游行为,即文化遗产旅游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由此,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公共产品通常不能由市场自行提供,会产生所谓的“市场失灵”的问题,此时,政府应当出面纠正“市场失灵”,扮演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角色。

(四)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市场当中某种经济活动对未参与该活动的第三方主体所造成的收益和成本。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外部性的存在会使价格信号无法真实反应映产者与消费者的成本与收益信息,从而导致市场失灵。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方面,作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文化遗产的良好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具有很强的外部收益,不仅对当代人有益,还对后代人有益;不仅对遗产所在地有益,还对全社会有益。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游览遗产或学习遗产相关知识而知晓遗产所具有的文化、历史及科学价值,从而获得良好的精神享受、增强民族与国家自豪感。另一方面,文化遗产的不当开发或破坏开发会导致严重的外部成本。遗产资源的不当利用及破坏不仅损害遗产所在地利益,还会损害全社会利益;不仅损害当代人的利益,还会损害后代人的利益。对于因外部性而造成的市场失灵,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应当由政府出面,对外部收益的生产者进行补贴,对外部成本的制造者进行规制,最通常的做法即征税,从而纠正因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恢复市场效率。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文化遗产具有公共资源性、自然垄断性、公共产品性、外部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完全交由市场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问题,不仅达不到资源有效配置的效果,还会带来遗产资源的破坏。传统理论认为,政府参与是纠正“市场失灵”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也成为我国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由政府垄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但实践中的经验已表明,政府垄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独特的资源特性成为研究构建其可持续旅游开发机制的逻辑起点。

二、文化遗产可持续旅游开发机制的选择

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四大特性中,自然垄断性无论文化遗产交由政府开发还是引入市场机制都会存在,因此自然垄断性不能成为政府垄断遗产旅游开发的理由;同样,外部性也不能成为政府垄断遗产旅游开发的理由,科斯定理早已表明,当市场交易成本足够低时,市场可以自发地纠正因外部性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政府参与并非必要条件。由此,公共资源性和公共产品性就成为我国传统的政府垄断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主要理由,其理论基础即为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公共资源性和公共产品性导致市场机制无法自行提供遗产旅游服务产品,需由政府来纠正“市场失灵”,其背后的逻辑即我国传统的“公有→公用→公营”的逻辑。

实际上,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提供的传统观点早已被现代经济学的发展证明为谬误。首先,“公有公用”意味着公共资源的免费使用,实践中发生的无数“公地悲剧”的案例表明,公共资源的无节制使用的最后的结果即可能是资源的枯竭与耗尽。其次,“公用”并不一定要“公营”。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公共产品资源特性并不能成为政府垄断遗产开发的充分条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斯特诺姆认为:“公共经济不一定是一个排他性政府垄断经济,准确的说,它应当是一个混合经济,除政府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也能向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由此可知,公共产品既可以由市场提供,也可以由政府提供。但具体到某一项公共产品,究竟是由政府提供还是市场提供更为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来说:如果某一项公共产品为纯公共产品,则由政府提供较为合适;如果该项公共产品为准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市场提供更为有效。因为政府经营早已被证明存在着严重的X非效率,市场机制的引入恰好可以弥补政府所造成的X非效率损失。

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的区别在于两者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不同。经济学理论认为,某项产品能够成为公共产品,主要因为其具有与市场当中私人产品不同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两个特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市场主体对该项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主体的消费量,如某人对空气的呼吸不会影响周围其他人的呼吸。所谓非排他性是指市场主体在消费该项产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主体对该产品的同时消费。如一辆汽车在公路上通行,不影响其他车辆同时在该路上的行驶。

根据这两项特性可知,在市场当中,除了私人物品和纯公共产品外,尚存在两类准公共产品:其一是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争性的产品,其二是具有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的产品。而这两类公共产品由市场提供比政府将更为有效。实际上,实践中某种商品到底是属于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还是私人物品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会随着其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发生变化。如对于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而言,一方面,如不收取门票面向旅游者免费参观,则其具有非排他性;一旦售卖门票,便具有了排他性,没有购买门票的旅游者将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文化遗产都具有一定的生态阈值,在此阈值以下,旅游者对文化遗产的参观不会对遗产造成不利影响,旅游者也将获得良好的旅游体验,此时文化遗产具有非竞争性;然而,当超过这个阈值,过多的旅游者的参观行为不仅会不利于遗产的保护,旅游者的旅游体验也会急剧下降,比如过多的游客所造成的拥挤。此时文化遗产就具有了竞争性。

由此,根据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变化,实践当中会出现三种情形:第一,如果某项文化遗产是免费参观,并且游客数量控制在遗产所具有的生态阈值以下,那么该项文化遗产就是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第二,如果某项文化遗产向参观者收取门票,同时游客数量控制在遗产所具有的生态阈值以下,则该项文化遗产为具有非竞争性、但具有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第三,如果某项文化遗产不仅向参观者收取门票,并且进入了游客数量超过了遗产所具有的生态阈值,那么该项文化遗产就成为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的私人物品。在以上三种情形中,最后一种私人物品的情形由于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公共产权的资源特性,因此只具有理论的意义。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是前两种情形。然而,目前在我国文化遗产开发实践中,大部分遗产地均实行的是有偿参观,并且许多地方参观门票价格还一涨再涨。由此可以判断,此时的文化遗产是具有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而不是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政府垄断遗产旅游开发丧失了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的公共产品性与公共资源性是传统政府垄断遗产旅游开发体制的主要缘由。但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文化遗产景点与景区实行的是收取门票的有偿参观制,其实质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实行效率分配。同时,文化遗产的自然垄断性与外部性决定了文化遗产旅游的市场开发可能带来的“市场失灵”,此时政府参与成为纠正“市场失灵”、防止遗产破坏的有力保障。由此,文化遗产可持续旅游开发机制应当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的有机融合:首先,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政府规制机制。政府规制是防止文化遗产破坏、保障文化遗产可持续旅游发展的重要制度措施。在规制机构方面,文化遗产规制机制构建的目标是在打破原有“政企合一”体制的基础上,设立相对独立的文化遗产规制机构体系,相应的规制措施包括社会规制与经济规制。其次,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市场机制。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市场机制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途径。市场的本质是一个由产权制度、交易制度、法律制度及伦理制度共同组成的制度体系。因此,文化遗产市场机制应包含清晰明确的文化遗产产权制度、文化遗产经营权交易制度、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文化遗产的伦理制度四个方面的制度。这样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有机融合的制度体系共同组成了我国文化遗产可持续旅游开发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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